有关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五)关于涉外宗教活动的有关事项 l、接受境外捐赠。1993年,省宗教局转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宗发[1993]155号)中规定:(1)我省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须按管理所属,逐级报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一次接受捐款50万元以下的,由县(含县级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一次接受捐款50万元(含...
黄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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