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判教基准与早期佛教:舍边中道与法有我无
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研究员 吴汝钧
本文目次
一、 我的判教基准
二、 十二教判
三、 舍边中道
四、 法有我无
一、我的判教基准
以下我要展示我自己的判教理论,对佛教的教义作分判。首先要说明的是,我的判教对象,是在印度和中国发展出来的佛教。主要的原因,一方面是佛教的义理,在印度和中国有较卓越的发展;其他区域的佛教,如在西藏、高丽、日本、蒙古、丝绸之路周围的发展,基本上是沿著印、中佛教加以继承和配合该有关区域的文化、风土人情来开拓出自己的义理和实践体系,原创性(originality)不够强,当然其中亦有例外,例如西藏佛教的宗喀巴(Tsov-kha-pa)和日本佛教的道元。另方面是我自己对印、中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