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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奥禅师佛法问答二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帕奥禅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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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帕奥禅师佛法问答二

  问11:比丘犯了波罗夷戒就自动失去比丘资格,可否再出家呢?

  答11:今生他不能再受戒为比丘。然而,如果他立刻承认所犯的戒并且脱下袈裟,那么他可以再受戒成为沙弥。如果他覆藏所犯的戒,维持原来的形象,冒充为比丘,那么他甚至没有资格再受沙弥戒。

  问12:在家人犯五戒是否可以出家?

  答12:通常是可以的,除非他所犯的是非常严重的过失,例如杀父、杀母、杀阿罗汉、淫污比丘尼等。符合受戒资格的居士在求受比丘戒之前必须先受沙弥十戒。

  问13:出家要有那些条件?

  答13:想出家成为比丘的人必须具有想要解脱生死轮回的愿望。此外他还必须符合下列的条件:他不曾杀父、杀母、杀阿罗汉、以恶意使活着的佛陀身上流血、分裂和合的僧团、淫污比丘尼或沙弥尼;他不能执着不信因果的坚固邪见;他必须是自由身分与奉公守法的人,不是囚犯、奴隶,也不是强盗等犯法之人;他必须不欠人债务,没有政府公职在身,并且没有麻疯病、痈、疹、结核病、癫痫这些难治的疾病;他的年龄至少达到二十岁而且父母同意他出家;他必须具备三衣一钵;他不是黄门(没有生殖器官或生殖器官异常的人)、双性人或贼住者(曾经冒充比丘或沙弥的人);他不是犯边罪者(曾经出家为比丘并且违犯波罗夷罪的人)或归外道者(原本在佛教中出家,然后归依外道,之后再回到佛教来请求出家者);他必须没有畸形或残缺,不盲、不聋、不哑。

  问14:佛陀为何要托钵乞食呢?

  答14:事实上佛陀可以不必托钵乞食,但是他为了使众生获得利益,因此还是托钵乞食。此外,佛陀为了显示圣者们的模范,所以托钵乞食。托钵乞食是四圣种当中的一种。四圣种意思是沙门应当对饮食、衣服、住所、医药这四种资生用具感到知足。托钵是对食物知足的很好方式:沙门不期望将能得到何种食物,而是必须满足于他人布施的任何食物。托钵也能降伏骄慢。比丘了知自己生活上的四种资具都必须仰赖他人布施,因此自己没有什么能引以为傲的,所以托钵有助于心的锻练。

  问15:出家后如果父母生活有问题,是否应该回去照顾?

  答15:佛陀允许比丘照顾自己的父母。比丘可以将托钵所得到的食物及自己所拥有的其他日常用品分给父母,以此方式来照顾父母,而不需要舍戒还俗。

  问16:逃漏税和因帮助逃漏税而获得利益是否都违犯偷盗戒?违犯在家五戒应如何忏悔,并再次受持?

  答16:根据《律藏》,逃漏税和帮助他人逃漏税是二十五种偷盗行为当中的一种;无论是对出家人或在家人而言,那样做都是违犯偷盗戒。若比丘偷盗的物品价值一个大钱(相当于五个小钱)或以上,则违犯波罗夷罪,丧失了比丘的资格。

  在家人若犯了五戒,就失去了五戒,因此不需要作法忏悔。然而,他应当下定决心不再违犯五戒。他可以在沙弥、比丘或佛像前再度求受五戒,并且谨慎地持守。

  问17:请示禅师,您上次开示盗戒,能否请禅师进一步解释盗“五钱”?若以现今的价值,盗多少钱就算盗“五钱”?若以美金为计算单位,盗多少美金以上就犯波罗夷重罪?

  答17:现今很难确定地指出古印度的“五钱”相当于多少美金。注释提到在古印度的币制中,一个卡哈巴那(货币的一种)相当于四个巴陀(古译为大钱);一个巴陀相当于五个摩沙迦(古译为钱或小钱)。根据《金刚觉疏》等复注,卡哈巴那与巴陀都是由金、银与黄铜混合制成的;但是我们无法得知这三种成份的正确比例。

  至于重量,依照缅甸传统的计算法,我们使用一种名为“瑞迹西”的种子来称量重量。金店就是以“瑞迹西”种子来称黄金的重量。“瑞迹西”种子有大与小两种:小的“瑞迹西”种子比米粒稍大;大的“瑞迹西”种子比小的重两倍。一个摩沙迦(钱或小钱)的重量相当于四颗大的“瑞迹西”种子或八颗小的“瑞迹西”种子的重量。这种称量法据说是从古印度流传下来的。

  无论如何,最好是不要违犯任何程度的偷盗戒。古代的长老们建议我们将别人的物品看成像毒蛇一般。除非物主同意我们将他的物品拿起来观看,否则我们甚至不会故意去碰触别人的物品。谨慎小心地持戒是值得的,因为如此能避免受到追悔的困扰。

  问18:从事养生蛋鸡职业是正命、正业吗?

  答18:如果他们只是基于慈悲,没有任何企图地布施食物给鸡吃,也不将它们的蛋拿去卖,则是好的行为。然而,如果他们将蛋拿去卖,则不是正命,也不是正业,因为有时那些鸡蛋中还是有生命存在,尽管这种机率很小。

  问19:在家居士对出家众应注意那些礼节?

  答19:在家居士应当尊敬出家众,聆听出家众讲说佛法,供养出家众四类资具及依照所学习的佛法来修行。所谓“依佛法修行”是指在家居士至少应当持守五戒,并且应当修行止禅与观禅。

  在《长部.巴提迦经》里提到:在家居士应当将财富分成四份──将其中的一份储蓄起来,以备不时之需;以两份来从事自己的事业;以剩下的一份用于日常生活所需。他从这第四份当中取出一部份来供养资具给出家人。

  定学释疑

  问20:鼻孔出口处与上嘴唇间的气息,及这气息的感受,及这气息的感觉,及这气息与皮肤的触觉,此四者有何关系?有何不同?为何只应以气息当作目标?

  答20:气息是成群的色法。如果你有系统地对自己的气息修行四界分别观,就会发现气息是由许多物质微粒所构成的。这些物质微粒称为色聚。感受与感觉是同样的东西,都是指受而言;受是一种心所。触觉实际上就是身识;身识是一种心。心与心所是名法,而气息是色法,这是它们之间的差别。

  出现于鼻孔出口处与上唇之间的气息是修行安般念者的专注目标;感受、感觉与触觉则不是修行安般念的目标。这必须分辨清楚。如果能一心只专注于气息,就能培育定力;定力深时禅相就会出现;若能稳固持久地专注于禅相,就能证得禅那。如果专注于感受、感觉与触觉,则无法产生强得足以使禅相生起的定力,于是也就无法证得禅那。这就是为何只能以气息为所缘目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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