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僧法师:佛说梵网经讲录 贰 列重轻戒相(分二) 四十八轻戒 第廿五‧不善知众戒
慧僧法师:佛说梵网经讲录 贰 列重轻戒相(分二) 四十八轻戒 第廿五‧不善知众戒
第廿五‧不善知众戒
若佛子。佛灭度后。为说法主。为行法主。为僧坊主。教化主。坐禅主。行来主。应生慈心。善和鬪诤。善守三宝物。莫无度用。如自己有。而反乱众鬪诤。恣心用三宝物者。犯轻垢罪。
「说法主」,即是说法的法师。「行法主」,即是主持清规的人,或云律师。「僧坊主」,主理安居房舍等事,今之所谓监院。「教化主」,寺内劝人作福业、造功德者。「坐禅主」,管理禅事,如僧堂首座之类。「行来主」,知道宾客往来,即丛林里的知客师。「慈心」者,务使僧众和合相处,水乳交融,和睦冤诤。
此具性遮二业。不善灭诤,随事结过:僧坊中有纠纷,本应该善言和解;若应解而不解,乃结过。不善守物,随用结过:古德谚云,「爱护常住物,如护眼中珠」,若不善分配三宝物,或糟蹋滥用,或回为己用,或施与人用等,皆不如法,违背因果,故结过。若三宝物互用,亦属盗戒所摄。若发起诤事,则结性罪。
当知三宝物不能随便互用,佛物归佛部,法物归法部,僧物归僧部,不能杂乱无章。因各部所管辖之因果不同,而戒律中并制尤多,繁琐不一,必要深切钻研,方能得窥全貌。简而言之,佛、法、僧物,不宜互用。譬如,造佛像之财(佛物),不宜回与印经律用(法物)。印经(法物)之财,不宜造像用(佛物)。各部之间也不能淆杂不清。
譬如,佛物之中,施主拟造释迦牟尼佛像,就不得改造弥勒菩萨像。法物之中,施主拟印《阿弥陀经》,就不得改印《金刚经》。僧物之中,施主拟以供斋,则不能回与建僧房用等等。一切三宝物,钱宝、佛像、经律、僧房、田地、华果、饮食、床褥、卧具、医药、家私、日用品等,若属于现前三宝或常住三宝,不得辄自取用,或回施物变卖作余用。若滥用三宝物,难免三涂。
余少时,就读于佛学院,有信士施捐出膳食费,由常住保管。某次,有救济机构来本校化缘。身为校长的老法师,循例召集所有学生开会,当众发表,说:「现在咱们存有多少多少钱,拿这笔钱赈济难民,你们大家同意不同意呢?」经大家一致通过后,方敢行事。由此可见,运用施主钱财,必要深自警省,不违因果,盼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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