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一大师遗著 诸法五位 三有为法 七十五法 三科 五蕴 色蕴 色义 行蕴 识蕴 心意识 业 作戒无作戒 戒体义 无表色 成实四假 成实论 南山三教三观 戒之四科 日中考 周尺考 受十善戒法 戒体章名相别考 (匆促写录、未及详考、或有讹误、俟后改正。又分类编辑、亦多未妥。俟后整理重辑。第二次草稿。己卯十二月二十二日录竟苟装、时居蓬峰掩室习律、年六十。弘一) 诸法五位 一小乘俱舍宗
┌一色法 有物质之形者、又以物质为因而生者。 佛家建立诸法┌立七十五法 ┐│二心法 了识事物者。 亦名心王。 有三门───┼二小乘成实宗
├总以之收┼三心所法 随附于心法而起者。 是为心法所有之法、故名心所法。 │立八十四法 │束于五位│四不相应法 不附随于心法者。 └三大乘法相宗
┘ └五无为法 常住、而不自因缘生者。
立百法 ◎ 小乘成实宗八十四法。无一一记载之明文。今略。 ◎ 小乘俱舍宗、为物心两实之宗。
◎大乘法相宗、为唯心无心无物之宗。 故其次第为色、心、心所、不相应、无为。 故其次第为心、心所、色、不相应、无为。 于此中摄七十五法。┬色法………十一┐
于此中收百法。┬心法……………八┐ ├心法…………一│ ├心所法……五十一│ ├心所法…四十六├七十五法
├色法…………十一├百法 ├不相应法…十四│ ├不相应法…二十四│ └无为法………三┘
└无为法…………六┘
┌色法 有质碍、而无知觉(缘虑)之用。 ┐ │ ├在于诸法、谓之色心。在于有情、谓之 └心王(心法)
无质碍、而有知觉之用。或为缘起诸法之根本。┘身心、身即色也。 ┌心王(心法) 为心之主作用。 总了别所对之境。 └心所 为心之伴作用。
为心王之所有、而起贪嗔等之别作用也。 旧译曰心数。 ┌一所依平等 谓心王依眼根、则心所亦依眼根也。 ┌心王(心法)┐ 同时而起之一聚心
├二所缘平等 谓心王缘青境、则心所亦缘青境也。 │ ├皆名相 心心所、有五平等 ┼三行相平等 谓心王了解青色、则心所亦了解青色也。 └心所法
┘应法 之义、故名相应法。├四时平等 谓心王此时起、则心所亦此时起也。 └五事平等 谓心王其体为一个、则心所之体亦各为一个也。 三有为法 此三孔孟学会、皆有因缘之作为、故名有为法。 ┌色法┬小乘俱舍┬五根───┐ │
│ ├五境 ├共十一法 │ │ └无表色──┘ │ ├大乘法相┬五根───┐五境 │ │ ├五境 ├共十一法 │ │
└法处所摄色┘ ├心法┬小乘俱舍┬心法(心王)一┐ │ │ └心所法四十六┴共四十七 │ └大乘法相┬心法(心王)八┐ │
└心所法五十一┴共五十九 └非色非心法┬小乘俱舍───不相应法十四 └大乘法相──不相应法二十四 七十五法 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为七十五、摄耿五类。 ◎
第一、色法十一。┬一五根。┬眼根┐ │ ├耳根│ │ ├鼻根├此五法能发识取境┐ │ ├舌根│、故名根。 │ │ └身根┘
├五根五境。有质碍之用、故名色。 ├二五境。┬色境┐ │ │ ├声境│ │ │ ├香境├此五法能为五根所┘ │ ├味境│对之境、故名境。 │
└触境┘ └三无表色。依身口发动之善恶二业、生于身内之 ─ 无表色、自体无质碍之用。以存于 一种无形色法、感苦乐果之业因也。 质碍之四大为因而生、故亦名色。
◎ 第二心法一。“于根境相对之时、依根而生、能准备金知境界之总作用也。 是从于所依之根故。虽为六识、而其心体是一、此心法必领有他之心所法、犹如国王之于臣民、故亦名曰心王。” ◎
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 ┬ 一、遍大地法。───┬受 领纳苦乐舍三境之作用也。 “此四十六法、皆为心王│“此十法、随逐善不善 ├想 想像事物之作用也。 所领有、而与心王皆为│
无记之一切心王而起 ├思 造作身口意三业之作用也。 对于境界之别作用、故│ 、故名遍大地法。略 ├触 触对境界之作用也。 云心所有法、常略称心│
称曰大地法。” ├欲 希求之作用也。 所法。” │ ├慧 简择之作用也。 │ ├念 记忆之作用也。 │
├作意 警觉他心心所之作用也。 │ ├胜解 印决事理之作用也。 │ └三摩地 译为定。使心心所注住于一境之作用也。 ├
二、大善地法。───┬信 使心心所澄净之作用也。 │“此十法、与一切善心 ├不放逸 于诸善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 │
相应而起、故名大善 ├轻安 使身心轻妙安稳之作用也。 │ 地法。” ├行舍 使身心舍离执着诸法之念、而住于平等之作用也 │
│ 、是行蕴所摄之舍。故拣别于彼受蕴所摄之舍受 │ │ 、而谓之行舍。 │ ├惭 于所造之罪、自耻之作用也。(于过自厌) │
├愧 于所造之罪、他耻之作用也。(于过羞他) │ ├无贪 于顺境无贪着之作用也。 │ ├无嗔
于逆境不嗔恚之作用也。 │ ├不害 不损害他之作用也。 │ └勤 于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 ├
三、大烦恼地法。──┬无明 愚痴为性、反于上之慧之作用也。 │“此六法、常与恶心及 ├放逸 反于上之不放逸、于善法放逸之作用也。 │
有覆无记心相应、故 ├懈怠 反于上之勤、于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 │ 名大烦恼地法。” ├不信 反于上之信、使心不澄净之作用也。 │
├惛沉 使心惛重之作用也。 │ └掉举 使心轻浮之作用也。 ├ 四、大不善地法。──┬无惭
反于上之惭、不自耻之作用也。 │ “此二法、与一切不 └无愧 反于上之愧、不他耻之作用也。 │
善心相应、故名大 │ 不善地法。” ├ 五、小烦恼地法。──┬忿 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 │
“此十法、名小烦恼 ├覆 隐藏己罪之作用也。 │ 地法者、有三义。 ├悭 使于财施法施悭吝之作用也。 │
一、虽与恶心及有 ├嫉 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 │ 覆无记心相应而起 ├恼 坚执恶事而恼乱身心之作用也。 │
、而唯为修道所断 ├害 反于上之不害、而行打骂他人等之作用也。 │ 、不通侪见道所断 ├恨 于忿境、结怨不舍之作用也。 │
。二者、但与意识 ├谄 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 │ 之无明相应、不通 ├诳 欺他之作用也。 │
于他识。三者、此 └憍 染着于自法、使心贡高之作用也。 │ 十法现行各别、而 │ 必非十法俱起。” └
六、不定地法。───┬寻 寻求事理之粗性作用也。 “此八法、不入前之 ├伺 伺察事理之细性作用也。 五地、为特殊之法
├睡眠 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 。故名不定地法。 ├恶作 思念恶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 ”
├贪 反于上之无贪、而贪爱顺境之作用也。 ├嗔 反于上之无嗔、而嗔恚逆境之作用也。
├慢 对于他人、使心高举之作用也。 └疑 于谛理、使犹豫之作用也。 ◎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十四。──┬得
使诸法获得于身之实法也。 “此十四法、为非色非心之法 ├非得 使诸法离身之实法也。 、而非与心相应之法、故名 ├同分 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报同一等。各随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 心不相应行法。所以名行者
│ 报之实法也。 、有为法之总名。又此十四 ├无想果 于无想天中、使心心所都灭之实法也。此是一种外道所执之涅槃。 法、为五蕴中行蕴所摄、故
├无想定 欲得外道之无想果、所修得之无心定也。 名行也。” ├灭尽定 不还或阿罗汉之圣者、为止息暂时所入之无心定也。
├命根 维持寿之实法也。 ├生 使法生之实法也。 ├住 使法住之实法也。
├异 使法衰异之实法也。 ├灭 使法坏灭之实法也。 ├名身 色声等之名也。
├句身 诸法无常等之章句也。 └文身 名与句所依之文字也。 ◎ 第五、无为法三。─┬择灭无为 依正智简择力而得之寂灭法、即涅槃也。
此法能使烦恼寂灭、故名灭。 “此三法、无生住 ├非择灭无为 非依择力、但依缺生缘而现之寂灭法也。 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灭。 异灭四相之作为
└虚空无为 无碍为性、得通行于一切之碍法中也。 、故名无为法。” 七十五法──┬有为法──┬色法十一 │ ├心法一 │
├心所有法四十六 │ └心不相应行法十四 └无为法三 三科 ◎五蕴┬色──色 有一 ├受
┐ ├想 │ ├行 ├心 有四 └识 ┘ ◎十二处┬六根┬眼根(眼处) │ ├耳根(耳处) │ ├鼻根(鼻处) │ ├舌根(舌处) │ ├身根(身处) │ └意根(意处)┐ └六境┬色境(色处)│ ├声境(声处)│ ├香境(香处)│ ├味境(味处)│ ├触境(触处)│ └法境(法处)┴心
有二 ◎十八界┬六根┬眼根(眼界) │ ├耳根(耳界) │ ├鼻根(鼻界) │ ├舌根(舌界) │
├身根(身界) │ └意根(意界) ┐ ├六境┬色境(色界) │ │ ├声境(声界) │ │ ├香境(香界)
│ │ ├味境(味界) │ │ ├触境(触界) │ │ └法境(法界) ┤ └六境┬眼识(眼识界)│ ├耳识(耳识界)│ ├鼻识(鼻识界)│ ├舌识(舌识界)│ ├身识(身识界)│ └意识(意识界)┴心
有八 ┌五蕴 蕴者、积集之义、旧译曰阴、荫覆之义。为迷于心偏重者、合色而为一、开心而为四。 ├十二处 处者、根与境为生心心所作用之处。旧译曰入、根与境相涉入也。为迷于色偏重者、合心而为二 │
、开色而为十。 └十八界 界者、差别之义。为色心共迷者、开色而为十、开心而为八。 ┌根 有取境之作用者、谓之根。 △├境 为根所对所缘者、谓之境。
亦名曰尘、染污义也。 └识 能缘者、谓之识。 ┌扶尘根 “扶、又作浮。五根之外形、眼可见者。 是为扶助胜义根之五麝、故谓之扶尘根。” △根┤ └胜义根“又名正根。乃眼等五根之实体也。
依之而有发识取境之作用。为四大种所成之净色。” ┌据小乘、则以前念之意识为意根。 △意根┤ └据大乘法相、则以第七末那识为意根。 ┌大乘法相及小乘俱舍、皆谓六识体别。 △六识┤ └小乘成实、则谓六识体一、谓众生唯有一识、以一识依于六根而缘六境。 五蕴 蕴者积集之义、谓色心之法、大小前后等积集而成自体也。旧译曰阴、荫覆之义。 ┌
一色蕴 总该五根五境等有形之物质。 ├ 二受蕴 对境而承受事物之心之作用也。 ├ 三想蕴 对境而想像事物之心之作用也 ├ 四行蕴
其他对境关于嗔贪等善恶一切之心之作用也。 └ 五识蕴 对境而了别识知事物之心之本体也。 △┌色-色 └心┬受┐ ├想┼此三者、心性上各为一种特别之作用。故名之曰心所有法。(略云心所)即心王所有之法。 ├行┘ └识──此一者、为心之自性、故名之心王。 色蕴 ◎俱舍十一色┬能造“以四大、为能造作一切色法”┬地大┐
│ ├水大│ │ ├火大├实色其体、为触境所摄。 │ └风大┘ └所造“依四大、而造五根五境无表─┬眼根┐
色之十一。” ├耳根│ ├鼻根│ ├舌根│ ├身根│ ├色境├─实色 ├声境│
├香境│ ├味境│ ├触境│ └无表色─假色 ◎成实十四色┬能造“以色等四境、为能造作一切色法。”┬色境────────┐ │ ├香境 │ │ ├味境 ├实色 │ └触境────────┘
└所造“色等四境和合、方成四大。依此四─┬地大────────┐ 大、而成声境及五根。”├水大 │ ├火大 ├假色 ├风大────────┘ ├声境“四大相触为声”┐ ├耳根 │ ├鼻根 ├假色 ├舌根 │ └身根────────┘ ◎法处所摄色“总括诸法为─┬一极略色
分析色声香味触、眼耳鼻舌身等、有质之实色、而令至极微者。 十二处。摄 ├二极回色 分析虚空青黄等、无质之显色、而令至极少者。达见为难、故名极回色。
属于法处、 ├三受所引色 即无表色也。是为依受戒、而引发于身中之色、故名受所引色。 而为意处之 ├四遍计所起色 遍计一切法之意识前所显现之五根五境等影像是也。如空华水月等
所对者、有 │ 、皆为此所摄。 └五定所生自在色 禅定所变之色声香味等境也。以胜定力之故 、于一切之色变现自在、故名定所生自在色。 色义 ┌变坏义
“转变破坏也。变者、有形之物、异有相也。坏者、对于外物不行抵抗、而忽变形体也。” ├变碍义 “变坏质碍也。” ├质碍义 “有形质而互为障碍也。是从五┐ │
根五境等之极微而成。” ├色尘有此两义。故诸色法中、独取五境中之 └示现义 ──────────────┘色麝而名为色、以色之义胜故也。 ┌内色
“眼耳鼻舌身之五根也。是属于内身、故名内色。” ◎色有二种┤ └外色 “色声香味触之五境也。是属于外境、故名外色。” ┌显色
青黄赤白之四种也。 “此约小乘俱舍论说。” ◎色有二种┤ └形色 长短方圆高下正不正之八种也。 “若大乘法相、于此外加表色。如行住坐卧取舍屈伸 等、显然可表示于人者、名为表色。” ┌可见有对色
对者、对碍之义。 │ 色法之自性、具对碍之自性、而眼可见者。青黄等之色尘是也。 ◎色有三种┼不可见有对色 具对碍之自性、而不可眼见者。声等之四尘、眼等之五根是也。 │
无对碍之自性、亦不可眼见者、无表色是也。 └不可见无对色 无对碍之自性而摄于色者、以其为有对碍之四大所生之法故也。 行蕴 造作于有为法之因缘、迁流于三、谓之行。故行蕴有造作迁流二义。“若约此义、余四蕴亦应名行。但余蕴虽应名行、以五蕴中、除色受想识四者、其他之有为法、通名行蕴。如下表记。
七十五法┬有为法┬色法十一 ────────────────色 │ ├心法一 ─────────────────识 │ ├心所有法四十六┬遍大地法十┬受──────受 │
│ │ ├想──────想 │ │ │ └思等─┐ │ │ ├大善地法十 │ │
│ ├在烦恼地法六 │ │ │ ├大不善地法二 ├行共有五十八法 │ │ ├小烦恼地法十 │ │
│ └不定地法八 │ │ └心不相应行法十四─────────┘ └无为法三 识蕴 ┌俱舍成实、以为眼等之六识心王。┐ └唯识、以为八识心王。─────┴此等心王、有种种差别、集于一所、而为识蕴。 心意识 ┌俱舍宗、以之为一体之异名。
论云、集起故名心、思量故名意、了别故名识。(中略)心意识三名、 │ 所诠虽有异、而体是一如。 └法相宗有通别二门┬通门。 许三名互通。 └别门。
其实体各别。 ┬第八名心、集诸法种、起诸法故。 ├第七名意、缘藏识等、恒审思量为我等故。 └余六名识、于六别境、粗动间断了别转故。 △楞伽三种识┬真识
“如来藏也、又自性清净心也。离生灭相之真如也。” │ “起信论名之为心、亦名如来藏。即是摄论宗所立之第九识。唯识不立此识。” ├现识
“又名藏识。真心与无明和合而生染净法之识体也。 │ 起信论谓为阿梨耶识之业转现三细。唯识论所谓阿赖耶识、但彼论不立真妄和合之义。” └分别事识
“亦名转识。缘现识而生之眼等六识也。起信名同。” 业 业为造作之义。身口意善恶无记之所作也。其善性恶性。必感苦乐之果、故谓之业因。过去谓为宿业、现在者谓为现业。 ┌如身之取舍屈伸等造作、名为身业。 “即业之自体也。”┌一、直指身或语之造作为业──┴如音声之屈曲造作、名为语业。 △业体有二种───┤ ┌动作身之思、为身业。 “业体、又云业 └二、以思心所之造作为业────┼动起语之思、为语业。 性。正招苦乐异
└作动意之思、为意业。 熟之异熟因也。” 小乘俱舍、以第一种为实业。为正感果之异熟因。大乘法相、以第一种为假业。以第二种正发动身语之现行思心所、为招当果之实业。 ┌为业
业为身语之二业、自体是业。 ┌身语二业之杀等七支┴为业之道 业之道为思心所游履之处。 ┌小乘俱舍┴意业之贪等三支───唯为业之道
以彼非自体是业、唯为思心所游履之处故也。 △十业道┤ └大乘法相─十支────────皆为业又为业之道 意业亦自体是业故也。 ┌小乘俱舍─立身语二业为实业体 │
┌假法 “为取舍屈伸等身形之表色、摄于色处之中。此是无记法 ◎三业┤ ┌身┤ 、故不立此为业体。” │ │ └实法 ───────────────────────┐ └大乘法相─三业分假实┼语┬假法
“为音声之屈曲、摄于声处。 │ │ │ 此是无记法、故不立此为业体。” │ │ └实法──────────────┤ └意─实法──────────────┤ ┌────────────────────────────────┘ └身语意三业之实法、┌
一审虑思“将发身语、而先┐ 为意识相应之思心所。│ 审虑之思也。” ├取此为意业之体。 思有三种──────┼ 二决定思“起决定之心、而┘ │
将欲作(发动)之思也。 └ 三动发胜思“正发身语、而─取此为身语二业之体。 动作善恶事之思也。 △思 “心所法名、以使心造作之作用而名。 俱舍云、思谓能令心有造作。唯识云、思谓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乌干达役心为业。 作戒无作戒 ┌作戒
受戒时、如法动作身口意三业。 可见闻之业体。 │ 新译曰表戒。受戒时、受者造作身口、而表示受戒之相于外、谓之表戒。 └无作戒 依作戒之缘、而生于身中不可见闻之业体。 此业体初发之缘、虽由于身口意动作。(即作戒)而一量生了、则不假身口意之造作、恒常相续、 故称无作戒体。无作戒为能防之体、二百五十戒等为所防之境。 新译曰无表戒。依表戒之缘、身内生一种有防非止恶功能之实物。
以此于外相无表示故、名曰无表戒。 表戒者、受戒时竣、亦即断绝。无表戒者、永于身内相续、以护身口之恶也。 ┌约戒 作戒、无作戒。“作者、身口造作之义、成实论等。” │
身口教、无教。“教者、教示人身口作业之义。萨婆多论。” △│ 表戒、无表戒。“表者、身口表示之义。俱舍论等。” ├约业 作业、无作业。
表业、无表业。 └约色 作色、无作色。 表色、无表色。 戒体义 ◎约三业┌小乘俱舍─局于身语二业有表业无表业 “不立意表业无表业” └大乘法相─三业皆有表业无表业┐ ┌────────────────┘ ├表业─┬身表业
他可见之动作、取舍伸屈等是也。 │ ├语表业 他可闻之言语、名句文是也。 │ └意表业 起贪嗔等之念是也。 意业虽不表示于他人、然犹于心内自表示、故名为表业。
└无表业┬身无表业 与身表业、共于身中、生不可表示于他之一种业体也。 ├语无表业 与语表业、共于身中、生不可表示于他之一种业体也。 └意无表业
与意表业、共于身中、生不可表示于他之一种业体也。 ◎约表色无表色义┌小乘俱舍─谓表业无表业、皆为四大所生实之色性、谓之表色无表色。 └大乘法相┬表业、以现行之思之心所为体。
┬其实业性虽为心法。而现行之思。发起色 └无表业、以思之心所之种子为体。┘法之身表业语表业。有防色法之身表语表 过非之用。故且就所发所防之色。而假名 为表色无表色。于现行之思心所上、假立 表色之。于思心所之种子上、假立无表色 之名。 ┌小乘俱舍─业体即色法
立思之心所造作之身表业语表业、为善性恶性无记性之实法。 故直以所发 ◎约色心│ 之身语二业为业体。以其中善恶之业体、为感苦乐之果。是以业体即色法也。 └大乘法相─业体正属心法┬身语二业非业体┬身表业、为色处中之表色。
┐ │ │(色处、有显色形色表色之三。├此二共是无记法、 │ │取舍屈伸等、谓之表色。)
│而不能招当果。 │ └语表业、属于声处之声屈曲。─┘故不立为业体。 └思心所为业体
论其业体、定为能发之思心所。但就所发所防之 色、而假付以色之名。盖业体正为心法也。 ┌色法─小乘俱舍所立 “受戒之时、身口二业有发显之表色、其表色为依四大而生之一种色法。 │
依此而有防非止恶之功能、名为无表色、又名无作色。是为四大所生、故 │ 为色法、而摄于色蕴之中。 △戒体通大小├心法─大乘法相所立
受戒之时、有发动于思之心所。 依此之种子相续、而有防非止恶之功能 乘有三种 │ 、假名为无表色。是为依于受戒时之表色作用而起者、故附以色之名、然 │
实为心法也。 └非色非心法─经成实所立 是为成实宗之无作戒体。无形质故非色、无缘虑故非心。 无表色 ┌小乘俱舍
受戒时、以强盛之身口表业为缘、满身四大制造之一种色体也。此色体有防非止功 │ 能、恒防止身口之过非、故以之为戒体。 其物体外相不显、故名无表。又为由身 │
内之地水火风四大而生者、故名为色。 是非如他色有物质、有障碍。然由四大之 ◎三宗无表色┤ 色法而生、故摄于色法之中。 ├大乘法相
受戒时以第六识之思心所之隆盛势力、于第八识熏其种子。此思心所之种子、有防 │ 非止恶之功能、故以之为戒体。 此戒体于外相无表示、故名无表。假名为色。正 │
摄于心法也。 └小乘成实 此宗之义、非色非心也。无质碍之性用故非色、无缘虑之性用故非心。 ◎三种无表色┬律仪无表色 “依受善戒之表业而发、或以禅定共发、或与┐ │
无漏智共生、有防非止恶之功能者。” ──┴───极善 ├不律仪无表色 “为正作杀生等恶戒之表业、─┐ │
有防善止善之势用者。” ──┴────────极恶 └非律仪非不律仪无表色“非依善戒或恶戒、乃依其他之善恶┐ 表业而生者。此中摄善与恶二种。”┴中善中恶 下善下恶
“唯有善恶之表业 、而不生无表色。” △表无表色┌表色一功能 表色、即表业之善性恶性。 唯有成业道、为感未来异熟因之一功能。 之功能──┤ ┌一、成业道 └无表色二功能“无表色、即无表┴二、别有防非止恶之功能。
“此功能自未舍戒以来、其功能念 念倍增。 若舍戒时、失其念念 倍增之防非止恶功能、而不失感 异熟业道之功能也。” 成实四假 ┌因生假
一切有为法、由因而生、皆为无性。 如六因四缘生诸法。 ├缘成假 如揽五蕴成人。 ├相待假 如长短等相待而立。 └相续假 如一念色声不成身语业、相续色声方成身语业。 成实论 成实者、成立修多罗中实义也。 观我法俱空、故超越于萨婆多宗之我空法有观。但不知空即不空、故称之为偏宛观。 成安南宗、为印度小乘中最后所立之宗。即小乘中之空宗、酷似大乘。 南山三教三观 ◎三教─┬性空教
“分析小乘教诸法之性分、唯观其自性之空无。尚许因缘生之假相者。” ├相空教 “观大乘浅教诸法之自性、为本末如幻即空。 不许其假相者。” └唯识圆教
“见大乘深教万法唯识之圆理者。阿含经所说小乘之观法也。” ◎三观─┬性空观 “观诸法为因缘生、性空无我也。许因缘生之相为实有、而观性之空无、故名性空观。 ├相空观
“观诸法之相为空也。若许因缘生之相为实有、犹是妄见。此更进而空无诸法之相、故 │ 名相空观。” └唯识观 “华严经等所说、大乘至极之观法也。观万法皆自识所变。故万法惟为心识之影像、所
归唯一心识。 戒之四科 ┌戒法 如来所制之法。 ├戒体 由于授受之作法 面领纳戒法于心胸、生防非止恶之功能者。 ├戒行
随顺其戒体、而如法动作三业也。 └戒相 其行之差别、即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也。 日中考 持非时食戒者应注意日中之时 比丘戒中有非时食戒。八关斋戒中亦有之。日中以后即不可食。又依僧祇律日正中时、名曰时非时。若食亦得轻罪。故知进食必在日中以前也。 日中之时、俗称曰正午。常人每用日晷仪置于日光之下、俟日晷仪标影恰至正午。即谓是为日中之时。因即校正钟表以此时为十二点钟也。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对、则发见可怀疑者二事。一者虽自置极精良正确之钟表。常尽与日晷仪核对。其正午之时每与日晷仪参差少许、不能符合。二者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如上海江海关大自钟等、其正午之时亦每见其或迟或早茫无一定也。今说明其理如下。
依近代天文学者言。普通纪日之法皆用太阳。而地球轨道原非平圆。故日之视行有盈缩。而太阳日之长 短亦因是骖差不齐。泰西历家以其不便于用。爰假设一太阳。即用真太阳中天时则谓之视午。就平午太阳。平太阳中天时谓之平午。校对钟表者即以此时为十二点钟。若真太阳中天时则谓之视午。就平午与视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约言之。每年之中、唯有四天、平午与视午大致相合。余均有差。相差最多者、平午比视午或早十五分、或迟十六分。其每日相差之详细分秒、皆载在吾国教育部中央观象台所颁发之历书中。
若能了解以上之义。于昔所怀疑者自能袪释。因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决不许其参差。而真太阳日之长短则参差不齐。故不能以真太阳之视午而校正钟表恒定为十二点钟也。其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皆据平午、以教育部历书核对即可了然。 吾人持非时食戒者、当依真太阳之视午、而定日中食时之标准。决不可误据平午而过时也。至于如何校正钟表可各任自意。或依平午者、宜购求教育部历书核对、即或知每日视午之时。若如是者、倘自置精良正确之钟表、则可不必常常校正拨动。否则仍依旧法以日晷保护政策之正午而校正钟表、恒定是为十二点钟。此亦无妨。但须常常核对日晷仪、常常拨动钟表时针。因如前所说真太阳日之长短参差不齐。未能如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也。又近代天文学者以种种之理由而斥日晷仪所测得者未能十分正确。此说固是。但其舛甚微无足计也。
周尺考 南山律尺量皆用周尺。今考周尺一尺二寸当唐尺一尺。事钞谓唐朝用尺、五种不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无事不平。资持记释云、五种者、旧云南吴尺、短周二寸。姬周尺十寸为定。唐尺、加周二寸、尺二为尺。山东尺、加唐二寸、尺四为尺。潞州罗柯尺。加山东二寸、尺六为尺。国家不禁、致此多别。至于公用、还准周尺。参看资持记第十册第十九卷二十一页及下附古今尺略图并周尺别形。
(略) 受十善戒法 南山三大部中不载。唯丙山晚年所撰释门归苟仪中、略明。 归苟仪云受十善法者、谓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业、戒善之宗。
今多依相、罕有受者。今谓不然。先须愿祈不造众恶、依愿起行、有可承准。若不预作、辄然起善、内无轨辖、后遇罪缘、便造不止。由先无愿、故造众恶。大圣知机、故令受善。
又云。次明受法。有师从受、无师自誓。如上三归已、口自发言、我某甲尽形寿于一切众生起慈仁意、不起杀心。如后九善例此、而不复繁文。 案受十善戒者、别有受十善戒经委明。今未及检寻、且依归苟仪文酌定受法如下。其示相文、依灵峰选佛谱十善文录写。可暂承用。俟后检寻受十善戒经、再为改订可耳。 我某甲。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三说 我某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结 我某甲。尽形寿。救护生命、不杀生。
我某甲。尽形寿。给施资财、不偷盗。 我某甲。尽形寿。遵修梵行、不淫欲。 若在家人、改为不邪淫。 我某甲。尽形寿。和合彼此、不两舌。 我某甲。尽形寿。善言安慰、不恶口。 我某甲。尽形寿。作利益语、不绮语。 我某甲。尽形寿。常怀舍心、不悭贪。 我某甲。尽形寿。恒生慈愍、不嗔恚。 我某甲。尽形寿。正信因果、不邪见。 已上各一说 回向。
如常可知。 南山律谓、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次念者、所谓重缘思觉、即是后念还追前事也。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