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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怎样才能更有尊严?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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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1 01:57:00 来源: 北京晨报(北京)

新春之际,温总理一句“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话直暖人心。日前,温家宝在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时,更是具体解释道,“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主要指三个方面: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

总理的这番讲话赢得了广泛的拥护与支持,北京晨报特意于今明两天安排两期专题,请专家学者、广大民众表达关于“尊严”的心声。我们将总理温暖人心的话语传递,同时,我们也希望大众的声音,能让更多的人听到……

自尊与外部尊重

蔡晓航(知名作家)

记得当年上大学,酷爱读小说,那时王朔的小说正好大行其道,他说过一句话令我印象颇深:千万别把自己当人看。后来走上社会,觉得这句话说得真是痛彻,一个人要想活到能把自己当人看的地步是非常不容易的,大部分人终生到不了这个境地。

在我看来,人的尊严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个是自尊,另一个是外部尊重。

自尊的基础来自个人物质的富足。物质的获得是一切基础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一点,其他都是奢谈,吃不饱的人很少有自尊,也不能特别在乎自尊。比如,我们可以从理论上承认乞丐的尊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非常清楚他们几乎没有尊严可言。正如总理所言,我们在就业、人民收入、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方面仍有很多工作要做。我想,当诸多问题逐步解决,当中国拥有更多的中产阶级,当绝大部分中国人拥有了财富自由之后,中国人的自尊就会有一个我们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坚实的基础。

外部尊重,它一般是指一个人希望受到社会以及他人的尊重、信赖和平等的对待。我觉得这是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外部尊重涉及一个人的权利问题,而个人权利的核心就是自由问题。一个受到外部尊重的人应该拥有两种自由,一种是消极的自由,另一种是积极的自由。消极的自由是指一个人,在法律框架内,拥有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他免于被任何人和任何权力冲撞。积极自由是指一个人,在法律框架内,他有自由选择从事某些事情的权利。个人自由对于个体来说是第一位的,它甚至超过了平等的重要性,如果有所缺失,那么一个人谈不上受到了完整的尊重。

所以我觉得未来,如果一个中国人想获得真正的外部尊重,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就必须在保障个人自由方面做更多的工作,这个工作无疑要比物质方面的工作更重要。

自尊与外部尊重是相互连接,互为表里的。先让中国人吃饱,这是民生问题,当中国人都吃饱之后,就该面对个人权利的问题了。当两者都解决之后,中国人才会有完善的自尊,中国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强国。

未来的中国必将走入一个公民社会,那个社会是开放的、宽容的,每个人都可以表达意见,每个人都将得到尊重,每个人都有实现他自己愿望的可能。这需要我们在保障个人自由、民主与法制、促进平等等方面做出巨大的努力。那时,我们不仅拥有物质的富足,也拥有精神与价值观的强大,我们才可以自豪地宣称:中国人幸福而有尊严地活着。

尊严的“木桶理论”

许昔龙(著名律师)

尊严是与身体健康权、教育权等权利密切相关的,如果这些权利受损,尊严必将受损。七年前,只因没有随身携带暂住证,广州大学生孙志刚被作为“三无人员”收容,最后“病死”在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孙志刚的权利受损,更遑论什么尊严了。

说到权利,不能不提“木桶理论”(木桶能盛多少水由最短的那块木板决定),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是木桶中那块最短的木板,换而言之,社会整体权利保护的水平是由犯罪嫌疑人的被保护水平所决定的,同理,一个国家人民的尊严状况是由犯罪嫌疑人的尊严所决定的。

就犯罪嫌疑人来讲,能体现其尊严的,其有未受法院审判不得确定其有罪的权利。法院是唯一的合法审判机关,也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堡垒,在法院生效的有罪判决作出前,是否有罪是不确定的,故只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叫罪犯。如果一个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就会一律毫无悬念地被认定为犯罪,法院的审理活动仅是机械地将侦查机关已经取得的证据再巩固,而无视当事人的辩解,也就毫无尊严可说了。

正因为只是涉嫌犯罪,故在刑事法庭上,要允许被告人身着便服、不戴戒具受审,要给被告人足够的尊严,遗憾的是,我们看到的法治类新闻节目中,被告人大多是身着统一的、带有标号的“囚服“出庭。

辩护权也是体现犯罪嫌疑人尊严的极为重要的权利。一个被指控为犯罪的公民,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才是真正的弱者,给这些人辩护,是为了尽可能使他们在法律面前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防止出现权利受损的现象,然而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率的低下,刑事律师在行使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时屡屡遭到阻挠,辩护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其尊严也就无从谈起了。

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被指控为犯罪,如果受到刑事犯罪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真正有尊严了,我们也就有尊严了。

社会保障制度是治本之策

夏学銮(社会学家)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是温家宝总理代表中央政府在万家团圆、普天同庆的喜庆时刻向全国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

就业是民生之本,职业福利是民生福利的主体。解决了就业问题,民生就获得了基本的保障。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一直为广大群体所诟病,温家宝总理日前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题研讨班上,就重申“持续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让每个劳动者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旨在强调中央推行以劳动为核心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公平合理地分配“蛋糕”、解决贫富两极分化的决心。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解决民生问题的治本之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构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和谐社会、解决民生“六大”问题的根本保障,也是“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根本保障。幸福感和尊严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社会指标,尊严感是幸福感的基础,它是在一定物质基础上产生的人格操守;幸福感是尊严感的动态表现,它是特定情景中的人的主观感受。

尊严是个人、民族最宝贵的情操。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每个正直的人都应该维护自己的尊严。”但维护尊严的首要条件是一个人自尊自重,因为,正像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个人的自尊自重是克服万恶的首要条件,而且它的重要性仅次于宗教。”在这个意义上说,尊严是个人的宗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惟一真正的那种尊严,就是不会因他人的漠视而有所减损的尊严”。瑞典人哈马舍尔德的这句话,值得我们深思。当下有些人为了引人注意,哪怕是否定性的注意,不惜以出卖自己的人格尊严为代价,实在可悲。

要保持尊严,必须自尊、自重、自爱、自敬,必须保持中正、平和的心态。孟轲说:“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英国人丁尼生也说:“自尊、自知、自制,只有这三者才能把生活引向最尊贵的王国。”而要保持尊严,还必须制怒。因为美国19世纪发明家霍兰说过:“一阵愤怒对于尊严来说,正像一剂砒霜对于生命一样是致命的。”正像俄国大文豪列夫·尼古拉耶维奇·托尔斯泰所说:“愤怒使别人遭殃,但受害最大的却是自己。”愤怒不仅使人的尊严在一系列破坏性行动中损失殆尽,而且会遭受到法律和良心的无情惩罚。

某小学将开学仪式与迎国庆爱国主题活动结合在一起。图为一位被国旗簇拥着的小女孩。(资料图片,晨报记者殷楠摄)

人有人格尊严,国有国家尊严,民族有民族尊严,国家尊严包括党和政府的尊严,领袖的尊严,民族与人民的尊严,领域、领空、领海的尊严,政策法令的尊严,法律道德的尊严等等,如果人民没有尊严,国家尊严又从何谈起!

毋庸讳言,相当长时期以来,人们常常听到且感受到的,一般是“民族的尊严”、“国家的尊严”、“权力的尊严”等,而“人民尊严”由国家领导人提及,无疑成为一个崭新的闪亮信号与理念。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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