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禁忌:藏传佛教的因果报应与禁忌十恶
宗教禁忌:藏传佛教的因果报应与禁忌十恶
在藏传佛教中,因果报应思想所包融的忌行文化,占有一定比例。所谓“因果报应”,就是力求对自然界万物变化与生命系运转规律相联在一体,诠释物质与精神的内在统一。对众生生存的环境与生命流转之变化作分析,并揭示诸多苦根源,用因(业)果将其连结起来,认为一切事物的产生、发展和消亡,都受因果规律支配。业,指观点和行为,含善和恶两类,这是因。不同的因(业)——特别是行为,必将导致不同的果报。宗喀巴大师说:“业力无穷,所经行为,确定其自果。”今世的贫富穷达,皆系前世所作善恶决定的结果;今生的善恶行为,亦必导致后世的罪福报应。这就是佛教的因果报应“三世因果”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观念,并成为佛教禁忌文化和戒律的核心。佛家认为,宇宙是一个无限的空间,存在着有如同恒河沙粒数一样多的物体。这些物体,均随因缘的聚散而生灭,既没有片刻停留的自由,也没有固定的强富贫穷,都处于流水不息,变化无常之中。众生生老病死自然交替的流转过程始终充满着矛盾和苦乐的不断变化。受因果制约,幸福会变为痛苦,烦恼会变成快乐,不仅今生中的处境在不断升降变化,而且过去、现在、未来三世生存的境界,也因“三世因果”而会转换变化。所有的人、天。神和饿鬼、畜生、旁生都在这个大的循环中随因转换,沉浮交替。这种因业果报、轮回转世和追求来世的思想是藏传佛教乃至整个佛教的主体观念。
众多福祸果报,是由众多善恶因业来决定的。因而佛教倡导“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抑恶扬善的道德观念,构成禁忌文化的核心所在。在众多因业中,总体上可归结为三类:①身业;②语业;③意业。其中每一类都有提倡(善)和禁忌(恶)的双重内涵。这里着重就其禁忌略予介绍。
1.身业
(1)杀生:杀生是指用身体活动来剥夺任何生灵之生命,由基、意趣、行为和究竟四个内容所构成。基指杀害对象;要夺去对方生命之思念,就是意趣;采取各种手段,杀害了对方生命的行为构成杀命罪;对方已杀死,构成杀生究竟罪。比如一百个人杀生,每个人会承受一条命的业果;指挥杀生者,这一百条命的业果同样也会落在他的身上。这种业果的回落,就是因果报应。杀生之业,会导致自己的生命缩短或生在贫穷区或遭受各种灾难,甚至命断身亡的可能。因此,杀生是佛教禁忌之首要内容。藏族地区,无论是出家,还是在家人都要禁忌杀生。喇嘛每年坚持“坐夏”的修持,意在防止出门踩死春夏之交孵出的幼虫。普通人捉到虱子臭虫不弄死,而是送到门外放生。一般禁止打猎。藏族不吃鱼的原因是,杀一条鱼,肚中的鱼子也被致死,所以,谚语中有“灭一条鱼而受万命罪”之说。由禁忌杀生,而提倡放生善事。如果捕杀被放生的牛羊等,必须承受数倍之业果。藏传佛教徒及信教群众虽然吃肉,但除未见杀、未闻杀、未怀疑专为我杀的三清净肉外,其他肉是不食的。
(2)偷盗:偷盗是指在别人未允许的情况下,拿走属于别人的东西。偷盗包括偷偷地做,也包括通过暴力、狡诈的语言、欺骗的手段等达到目的,也包括谎称拥有一些实际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指使另外一些人偷盗,同样也会得果报。但偷盗罪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偷盗意识的滋生。佛家认为贫穷饥寒的人,是前世所作之恶业或偷盗行为的因果报应。别人给喇嘛供养的微薄之物,以至寺庙佛殿或出家人周边的任何东西,都不许乱动取拿。未经准许,俗人不得触摸佛像、佛经等法器、法物。
(3)邪淫:是指严禁僧尼的任何性行为。对在家修佛的居士而言,是指一个已婚普通人,追求除妻子或丈夫以外的异性来满足淫欲;或在不恰当的时间(白天和每月初一、十五)与配偶交媾;或在不恰当的地点(如寺庙内、佛堂、佛经等圣地);使用非生殖器官交媾。异性间的不当接触、挑逗也是禁止的。在西藏,父母兄妹在一起,不得随意谈婚姻爱情,尤忌谈两性关系。在密宗佛像中,常见的双身佛,是修佛过程的最高境界——方便大乐与智慧空性的融合标志,也是一位密宗本尊的不同功德部分的显示,根本不是性崇拜或低级的色欲。
2.语业
(1)谎语:谎语包括任何试图欺骗人的言语,关键在于动机和目的是有利于自己而损伤他人。西藏人不分僧俗,讳忌谎语出口。这也是我们中华民族道德修养的一种美德。
(2)两舌:出于一些嫉妒别人友谊的动机,挑拨关系,使朋友间产生矛盾而变成仇人的言语,两舌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也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或团体与团体之间。只要属于离间性、挑拨性的语言,不管是来自传说或有意编造,都在禁忌之内。
(3)恶语:它包括出于邪恶的目的用脏话骂人;用恶毒的言词攻击人;或用上师、尊者的权势威胁人等。也包括用谎言或流言使人受伤害或生气。这种行为正像顽石擦伤身体会感到痛一样,恶语会使人感到损伤。恶语的禁忌,是语之四业中最需引起注意的一点。
(4)绮语:任何使人产生迷惑、妄想的言辞,像谈话间夹杂暴力、色情等煽动性语言,都被视为绮语。因而在藏传佛教一切有关佛事、仪轨、讲习、著作中,都禁忌使用蛊惑性、煽动性、教唆性言词。
3.意业
(1)贪婪:贪婪不是指正当向往和追求好事物的愿望,如努力获得知识和智慧,而是指对财物无休止的贪欲。例如当一个穷人看到汽车和巨额的财产,他会产生追求这些事物的欲望;或一个富翁已拥有众多财产,但会希求更多。对于任何事物,人们都会希求;但根据达到所求的不同思想和手段,可以区分为好的。中性的和罪恶的三种。后者就是贪婪,属禁忌之列。佛教认为身、语诸恶业,多源自贪婪,因而它是产生一切烦恼和恶行之根,应严予禁除,禁除贪婪遂成为所有佛教经典之中心内容。
(2)嗔恚:即怨恨,指伤害他人的愿望。也包括幸灾乐祸等。它可以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国家间,小到昆虫间。对于这种思想活动,人们一般会认为,它虽然具有伤害别人的动机,但只是一种愿望,尚未付诸行动,从而加以轻视。事实上思想邪见是无休止和没有满足的贪婪行为,往往是由伤害他人的愿望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的,所以应该从根源上给以重视,在愿望萌生之初就加以禁除。
(3)邪见:专指对佛、法等持否定或怀疑的见解。这不是指那些不知佛法人的行为,而指那些知道佛法,但坚持否定或怀疑态度人的行为。 意的恶业是最严重的恶业,因为身和语的业行都由意识支配。例如我们杀一只动物,首先是思想上有了这样的愿望,然后才会自己做(身),或告诉其他人做(语)。如果能控制意识,那么就可以避免其他恶行,但意识是很难被控制的,因为它的活动非常之快,许多意的恶业可以发生在一瞬间。因此,提倡人人都要时时刻刻注意积极的思想道德修养,禁除哪怕只是一刹那的追求色、香、味、触的各种私心杂念,杜绝十恶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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