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与生命伦理学
生命伦理学这个学科是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其主要标志是哈斯汀中心The Hastings Center (1969)的成立,以及Kenndedy Institute of Ethics (1971)的成立,。哈斯汀中心每年都定期出版报告The Hastings Center Report (1971),这是该领域最重要的文献。其它重要的文献还有The Journal of Medicine and Philosophy (1975), Encyclopedia of Bioethics (1978)。为什么生命伦理学会在20世纪70年代兴起呢?这是因为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医学的发展使得人们在医疗识别上有了变化。人类在拯救生命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人类面临一些新的伦理困境;传统的观念和作法难以回答,必须或者将原有的基本原则进行新的解释,或者改变原有的原则。如过去对于死亡的定义太简单了,过去对死的定义就是呼吸停止了心脏不再跳动了,同时大脑也死亡了。过去脑、心脏、呼吸三者是联在一起的,人的死亡就意味着这三项机能同时丧失了。现在由于医疗技术的发展,脑死亡的人可以在医疗仪器的帮助下,维持心跳和呼吸。这种植物人可以在医院躺上十五年甚至三十年,那么人们不禁有了这样的疑问:这些植物人是死是活?植物人的脑已经死了,可是他们的其他生理功能还维持着,若按照以前判定死亡的标准就难以对这些植物人的现象做出解释。我们该怎样处理和他们的关系?这同样是一个问题。植物人保持着生物学意义上的部分生命,如果切断他营养、水分的输入,他仅有的那点生命就完全被剥夺了。我们可不可以切断输入让他完全死去?传统的伦理原则对此没有鉴定,新的伦理困境就这样产生了。 人们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达成共识,从而带来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安乐死是善是恶?是减轻病人的痛苦还是杀人?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的变化,人们处理问题的态度也在变化,需要重新调整伦理原则。比如过去对堕胎大家的意见是相当一致的,就是反对堕胎,因为生命是宝贵的。而我们这个时代则更多的强调个人的自由、身体选择的自由,尤其是女性主义的高涨,本来没有争议的地方现在有了新的看法。如美国少女未婚先孕的现象比较严重,所以有些人认为应该允许堕胎,因为这些少女自己尚且没有生活能力,更不用说抚养孩子,孩子的出世会带来一系列经济、名誉等问题。所以他们认为不应该干涉作为女性身体的自由。生命伦理学的内容非常丰富,本文所涉及的只是生命伦理学中很小的一部分,尤其是佛教对它具有独到见解那一部分中的某些方面。
一、 安乐死
安乐死(euthanasia)这个概念来源于古希腊,原指无痛苦死亡,类似中国人说的善终,后来发展成有意识地提供死亡作为医疗的一部分,如某些病人很痛苦,用麻醉药也不能减轻痛苦,所以就用提前死亡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历史上对安乐死有不同的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可以节省资源,而且在历史上也早就有过这种做法。古代游牧部落为了生存必须不断迁徙,在这个过程中有些病人、老人很难适应这种反复迁徙、居无定所的生活,于是部落就会把他们安置在一个地方,让他们自行死去,然后其他人继续迁徙。古希腊罗马的人们认为病人可以结束自己痛苦的生命,医生可以帮助他。基督教却强调生命是上帝赋予的,所以人们没有权利结束它,只能保护它、延续它。基督教中对自杀的谴责是非常严重的。在中国文化中自杀是一种标示自己清白的方式,因此人们对自杀的人往往会怀着某种敬意。在基督教文化中自杀和杀人是一样的,只不过自杀的对象是你自己而已。基督教中规定自杀的人不能埋葬在公墓中,只能单独掩埋。他们认为自杀的人的灵魂将得不到救赎,因而会下地狱。在基督教文化中上天堂与下地狱是两个一次性的不可逆的过程,人进了地狱就不可能再上天堂了,因此下地狱是一种非常坏的去向,是很可怕的。所以自杀是一件非常严重的罪恶!
但是,细究起来在基督教中也有不同的观点,L.Cornaro在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指出可以被动安乐死,即不给予病人积极的治疗,也不提前结束他的生命。莫尔(《乌托邦》的作者)提出有组织的安乐死,即对一批无法治愈的病人,由法官、教士等决定组织这些病人进行安乐死,这实际上是一种主动安乐死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同时节约社会资源。后来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人是没有权利结束生命的,人的职责是延续自己的生命。洛克认为人在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时已经被异化了,作出的这个决定实际上不是他自己的决定,因此不能按照这个决定执行。而同是哲学家的休谟,却认为人既然可以决定延长自己的生命,那么同样可以决定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
20世纪与以前各个时期相比在对待安乐死的态度上有了很大变化,有贬低生命价值的趋向。1905年Oster认为人在40岁之后不再有创造性是无用的人,因此这批人可以结束生命。这种思想也影响过中国,20世纪二三十年代钱玄同就曾持这种观点,他40岁的时候鲁迅问他“你怎么还好好活着呢?”
Hackel主张毒死几十万无用的人,这些人活着痛苦,让他们死去对他们有好处,对社会也有好处。二三十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人提倡非自愿安乐死,从而形成一场安乐死运动。英国有自愿安乐死协会,与前面的非自愿安乐死相比是温和的。这个协会规定,只有年龄在21岁以上,且理智较健全,如果他们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这些人可以提出安乐死的申请,他们在写报告时必须有两个证明人在场,申请交给卫生部,由专家来审定是否满足病人的要求。
1930年美国的某些也讨论过对安乐死立法。 C.Potter建立了美国安乐死协会,倡导以优生学为目,包括非自愿安乐死。优生学在西方有特定含义,即种族改良,当时没有基因型和表现型的概念,连流浪汉、乞丐、妓女甚至一些少数民族都不许生孩子。这个运动只在法西斯德国得到了真正实施。希特勒在他的《我的奋斗》里已有改良人种的观念,迫害犹太人等许多观念都是从改良人种中生发出来的。38年希特勒接到一位父亲的信,说他儿子是心志严重不全的人,儿子的生活质量生命质量都很低,家里的人也觉得痛苦,所以他恳请希特勒批准他杀死儿子。1938年希特勒授权实施一项屠杀身心残疾婴幼儿的“儿童安乐死计划”,该计划的受害者约为5000人。1939年希特勒签署了一份文件称:“一些根据人道的判断被确认为不可治愈的病人在确诊后准许被实施仁慈死亡。”正是在执行此项计划中纳粹官员和医生发现用注射巴比妥等药物的办法效率太低,发明使用毒气进行屠杀。将残疾人杀死后用他们的脏器做研究用,将镶金假牙取下。根据纳粹专门执行安乐死的机构统计,70273人被“消毒”,他们竟然还说在未来10年内可为帝国节省885,439,980马克,13,492,440公斤的肉类和香肠。德国法西斯灭绝人性的所为违背了全人类的道德准则。事实上当时欧美各国都有类似的观点,只不过希特勒将它大规模化具体地、强制地执行了。在希特勒惨绝人寰的屠杀之后,遭到了各方面强烈的谴责,安乐死一时也销声匿迹了。但现在支持安乐死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目前虽无明确的相关立法,实践上已有多例安乐死出现。
支持安乐死的伦理依据是什么?
首先,最根本的原因是有利于减轻病人的痛苦。教皇保罗六世也说,医生的职责与其说是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尽可能地延长一个不再完全是人的生命,不如说是努力解除痛苦。;其次,有利于病人家属,减轻他们在精神上、经济上、精力上所承受的压力;再次,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那些没有希望康复的病人需要一套装置维持生物学生存,社会的医疗资源是极其有限的,如果把这些不是非常必要的、极其昂贵的装置的花费节省下来就可以挽救许许多多有希望康复的病人,这对于整个社会资源是最佳的利用方式。
安乐死的前提假定是:死亡是生命的彻底结束,人有权利尊严地结束自己的生命。人类可以通过提前死亡的办法减轻自己的痛苦,安乐死带来的唯一损失是生命的缩短,而这种处在极度痛苦中且没有希望康复的生命是没有必要延长的,所以安乐死几乎没有任何损失。
在具体实施安乐死的问题上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比如严格区分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通过给病人注射大剂量的麻醉药等加速病人的死亡,被动安乐死是不再给病人太多的医疗拯救活动,但也不给病人注射麻醉药或毒药而是“让病人去死”。国际上对主动安乐死的排斥声较大,对被动安乐死还是比较接受的。
前面提到对病人只提供必要的医疗手段,更多的昂贵的医疗手段是没有意义的。那么衡量是“必要”还是“不必要”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标准就是社区经济发展水平。对于经济发达的社区基本的医疗手段对于贫穷的社区而言就是不必要的了。必备医疗手段的衡量标准是经济负担是否很重,是否有利于延长生命,有没有可能给病人带来更多的痛苦。
在安乐死的分类上还有直接安乐死和间接安乐死、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直接安乐死就是采取的行动直接导致死亡,比如注射药物;间接安乐死就是治疗的手段有可能会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自愿安乐死就是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完全清楚的了解并对自己病情的前景有充分了解,决定自愿安乐死时病人需处在心态平衡的状态,而不是处于外界压力下(比如家庭不愿意继续为他治疗)。非自愿安乐死的问题很多,希特勒干过这事,搞不好会成社会杀人。但问题是一个病情危重的小孩或精神病人,你怎么从他那里得到一个自愿安乐死的意愿?
佛教对安乐死的看法,是建立在佛教的生命观和痛苦罪孽观上的。一方面,佛教和基督教一样都非常重视生命的价值。基督教认为人的生命是上帝给的只有一次,非常宝贵。而佛教认为“人生难得”,所谓“人生难得”有很多比喻。一个著名的比喻是“盲龟浮木”,在茫茫大海上一根木头在水上乱漂,一只盲龟也在水上乱漂,盲龟的头正好无意中插进在浮木上一个小孔的几率就是获得人身的几率,是非常非常小的。所以大概也是所以生命是很难得的,而且人的身体是修持成佛的必要条件,所以佛教强调爱惜生命,要想尽一切办法拯救生命是毫无问题的。
另一方面,佛教认为生命的停止是暂时的,它还会以另外的形式出现。人之所以痛苦是因为犯了罪业,用提前结束生命的办法来解除痛苦是赖帐,好比一个人犯了罪之后逃到国外去,他原来的罪并不会因为他出国而不再存在了,相反他的罪更大,他现在还犯了偷渡国境、伪造护照等等新的罪行。所以用提前结束生命来减缓痛苦的方法是愚蠢的,是“饮鸩止渴”。正因为如此,佛教戒杀生,尤其是戒杀人,自杀也是罪恶,也是要下地狱的,在这个角度上佛教和基督教也是一样的。
但是,佛教则认为生命是无限轮回的,此生只是无限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死亡并非是生命的结束而是新生的开始。因此佛教认为对于无法康复的危重病人,也不必不顾一切地延续他的生命,没有必要特别执着地挽救一个时期的生命。尤其是因为,佛教认为人的濒死阶段是很重要的一个阶段,对于来世有很大的影响。许多佛教徒一生修行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在临死时安宁、洒脱、自在,这样下一辈子就会更好。而许多不必要的治疗手段可能会给病人带来无法忍受的痛苦,可能会影响其下一个生命形态的质量。因此佛教提倡自然死亡。我国的港、台地区也提自然死亡而不提安乐死。所谓自然死亡,就是提供一般的医疗手段让病人按照病情发展的规律自然死去。佛教认为人的生命长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死的状态。害怕死亡,逃避死亡或者害怕死亡前的痛苦都是不好的。佛教认为必须说服病人让他们明白轮回是必然的,死亡之后可以进入极乐世界,因此死亡是不可怕的。佛教追求的是自然死亡,这才是真正的“安乐死”,既不是对痛苦感到恐惧,以死亡来逃避痛苦,也不是不顾一切地要维持哪怕是最没有意义的生命。
例如,泰国有一个叫Buddhadasa的和尚,他一生修行得很好,享有国际声誉。在晚年他曾提前写下了遗嘱,要求让他自然死亡,在危重时不要用在他身上插许多管子等现代医疗手段来拯救他的生命。81岁时他得了中风,他有许多当医生的弟子都要尽力为他治疗。但Buddhadasa坚持“要在庙里死去”。他有一位弟子是泰国著名的神经科医生,坚决把他送进了医院,这位弟子答应不会在师傅身上插许多管子,说好七天治不好就把他移回庙里。Buddhadasa到了医院以后,众医生都非常景仰他,因此都尽力抢救。医生们在他身上插了很多管子。Buddhadasa的弟子和医生发生了争执。弟子们认为师傅本来可以去很好的地方,被医生这么一折腾,他的来世就不知道会成什么样了。但是医生们坚持认为他们的做法是医生挽救病人的职责所在,后来病情确实无法挽回了,才把Buddhadasa运回寺庙。但是已经没有人敢把管子拔下来了,以为一旦拔下,大师的生命也就结束了,谁能担当起结束一代高僧生命的事? 这个案例突显了佛教对待死亡的观念和一般人的观念的巨大反差。
佛教认为安乐死有可能会影响业,如果痛苦和死亡是业带来的,那么就应该顺其自然,而不应该实行安乐死。从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佛教对死亡的态度基本上是中道的:一方面主张尊重生命,尽量挽救生命,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死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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