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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探索历程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0日
来源:不详   作者:沈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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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探索历程

  沈桂萍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在土地革命时期初步形成,抗日战争时期逐步成熟,建国初期全面发展,新时期系统完善的。土地革命时期的宗教政策具有限制“信教自由”的特点;抗日战争时期具有统战性的特点;建国初期比较突出地体现了管理的特点;新时期以来则更多地体现出相适应的特点。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探索历程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这一政策是我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中逐渐形成,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逐步发展完善的。

  一、土地革命时期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初步形成建党初期,共产党人对主张有神论的各种宗教采取批评的态度,并在社会各个层面掀起反宗教运动。比如,1922年初,党参与领导了北京大学部分学生发起的非基督教运动。在它的影响下,各地反宗教、反基督教团体纷纷成立,其中有包括共产党员李大钊、邓中夏、刘仁静以及国民党员在内的79名文化界著名人士发起的非宗教大同盟[1]。党的早期农民运动中也禁止不耕地之宗教家儒神甫牧师僧道尼巫等“加入农民协会”[2],并对乡村中以传教为目的之教会学校教师,或与同善社一类迷信团体有关之教师予以打击[3]。1923年11月,党的三届一中执委会通过决议,要求全党“反对宗法社会之旧教义”,“反对基督教的教义及其组织(如青年会)”[4],这场反宗教运动在1926年上半年达到了高潮。之所以对宗教采取批判和打击的态度,原因有二:一是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学说,其根本指导思想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是无神论的,与主张有神论的宗教是对立的;二是当时的中国社会,宗教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随着党越来越深入地投身于反帝反封建的实际斗争,这种态度很快有了转变。1931年11月和1934年1月两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人的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的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允许其存在。”同时规定:“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一切剥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苏维埃政权下,都绝对禁止。

  这是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信仰的最重要的认识和进步,也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标志。当时的宗教信仰自由具体含义是:一是不分信教与否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是政教分离;

  三是宗教必须服从法律。因此,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的确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原则的确立。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种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以限制“信教自由”为主要特点的,还很不成熟。

  二、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渐走向成熟

  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起,民族矛盾越来越成为中华民族面对的最突出的矛盾,宗教政策势必服从抗日救亡的大局。这一时期党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认识更为系统和全面,在对待少数民族宗教、外国传教士、宗教教产、宗教界人士统一战线等方面全面发展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宗教信仰自由是面向全体国民的。1936年4月25日,党中央发表宣言,向包括全国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回教徒联合会、全国公教联合会、蒙藏学校等在内的全国各党各派同胞提出六项条件作为共同行动的纲领,其中第四项为“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的完全自由,释放一切政治犯。”[5]这是党第一次将全体国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纳入到自己的政治纲领中。5月25日,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签署了《对回族人民的宣言》,宣布:“我们根据信仰自由的原则,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担保回民信仰的绝对自由。”[6]

  二是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毛泽东在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7]强调这一点,是切实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思想基础。

  三是允许各教派存在,国家在政治上物质上保证宗教信仰自由。1943年7月1日,《解放日报》为纪念中共成立22周年发表的社论就指出:“国家给予人民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并在政治上物质上保证之。”[8]如此,就使宗教信仰自由有了充分的保障。毛泽东在七大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予保护。”[9]这一政策,是以往时期没有明确提出和实行的。

  四是尊重信教自由,也尊重不信教自由。1942年2月15日,《新华日报》发表了社论《共产党对宗教的态度》,较为完整、系统地阐述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文章首先声明,“共产党人对于共产主义的信仰,是基于唯物主义的认识,基于科学的客观真理。”共产党人是不信仰宗教的。尽管如此,中国共产党人仍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因为这是每一个人的意识和世界观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共产党主张“绝不去强迫别人遵从自己的信仰,??各人有各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每个人又举行自己所信奉的这一种或那一种宗教仪式的自由。”“每个人也有不属于任何宗教团体而保持自己不信宗教的自由。”文章不仅强调了共产党尊重宗教信仰自由,而且申明了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共产主义)的权利。党的七大强调:“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10]这就使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精神体现得更加全面、完整。

  五是形成与宗教界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的政策。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明确表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11]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当时中共组织的各种抗日团体,都充分吸收宗教界人士参加。1939年5月,周恩来在汉口专程拜访了基督教人士吴耀宗,向他表示:“马列主义者是无神论者,但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并愿和宗教界人士合作,共同抗日。”[12]为了巩固和扩大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如保护宗教界的资产,尊重外国传教士在中国正当的传教活动。1941年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指出,“在尊重中国主权与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则下,允许任何外国人?在边区进行实业、文化与宗教的活动。”[13]1942年1月28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的附件》称“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变动。”[14]

  总之,抗日战争时期,党在坚持唯物主义和无神论、坚持共产主义、坚持反帝反封建的立场上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把它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后,党的宗教政策仍服从于反帝反封建的基本原则,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更加注意民主精神和灵活性,充分体现了这一时期统一战线更加丰富的民族性和民主性。

  三、建国初期党对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根据政府管理的需要,党对如何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及对宗教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具体说来这些政策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宗教的存在是长期的。早在1950年5月,周恩来在基督教问题座谈会上就指出:“宗教的存在是长期的。”同年9月,为推动中国基督教的“三自”爱国运动,《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基督教人士的爱国运动》指出:“宗教是产生和存在于人类面对着他们认为不可抗衡的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而求助于神秘现象的时候,因此,只有在人类有足够的力量支配自然,并彻底消灭了阶级压迫制度及其遗迹以后,宗教才会走向消灭。”[15]这实际上指明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根源、认识根源和社会根源,阐明了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1952年9月,毛泽东修改一份报告时,加写了如下一段话:“宗教在阶级社会更加发展,并为剥削阶级所利用。因之,宗教的消灭,只有在人类消灭了阶级并大大发展了控制自然和社会的能力的时候,才有可能。”[16]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不仅写进了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而且载入了1954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继续得到贯彻执行。1957年8月,周恩来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指出:“思想方面的变化,不会像政治制度的改变那样发展。思想变化的过程是最慢的。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17]这就进一步肯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1958年12月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在阐述宗教的“五性”时又以科学的语言强调了这点。1962年7月,周恩来在同班禅等人的谈话中指出:“按照我们党的理论,任何事物都有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将来宗教要消亡,共产党也要消亡,这是理论问题,我们不去争论它。总之,在现在的中国,对宗教信不信都有自由,今后多少年也是如此,所以不存在‘消灭宗教’的问题。”[18]

  二是要按宗教本身的规律办事,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法。1958年6月,李维汉在中央统战部召开的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中申明:“既然宗教的来源是自然力量的压迫和社会力量的压迫,那末,宗教的消亡,归根到底,就要从自然解放和社会解放这里来找出路,就不能用强迫的办法,禁止的办法。强迫的办法、禁止的办法,不但不能达到宗教消亡的目的,反而会助长宗教信徒的宗教狂热。”[19]

  三是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李维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的讲话还强调:“一定的宗教信仰,就有一定的宗教生活,这是不可分离的,保护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就不要干涉信教群众的正当的宗教生活,并且要允许他们有宗教活动的场所和一定数量的宗教职业者。”[20]同时,党中央也明确提出,宗教不能干预行政、教育,对于超出宪法、法律范围内的宗教活动,也要加以制止。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宗教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

  四是慎重处理宗教改革问题。1956年7月,周恩来在向有关人士传达中共中央对四川甘孜藏区和凉山彝区民主改革的指示时强调:“有关改革的问题,要根据群众的意愿,经过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协商,取得上层人士同意后再去进行”,“对藏区的寺庙应该采取更慎重的态度”[21]。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又申明:西藏的民主改革(包括宗教制度的改革)何时实行,“要待西藏大多数人民群众和领袖人物认为可行的时候,才能作出决定,不能性急。现在已决定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不进行改革。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内是否进行改革,要到那时看情况才能决定。”[22]这一决定得到了西藏广大上、中层人士的一致拥护。后来由于发生叛乱而提前进行了改革,但在改革的过程中,严格区分了宗教信仰与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在充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废除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实行政教分离。

  五是明确宗教问题主要属于信仰问题,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1957年3月,李维汉在第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在中国,除个别地区外,宗教矛盾已经从既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又是敌对阶级的矛盾,转化为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的矛盾,是人民内部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矛盾,信仰这种宗教或信仰那种宗教的矛盾,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矛盾。这就对宗教问题上的矛盾性质、表现作了准确的概括和说明。1961年9月,他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的讲话又指出:“必须把反革命问题和宗教信仰问题严格地区别开来。反革命分子是人民的敌人,不管他们有无宗教信仰,都要依法严办。宗教信仰则是人民的自由,是必须加以尊重和保护的。这是决不可混淆的两类矛盾。如果混淆了这两类矛盾,在工作上和政策上,就要犯原则性的错误。”[23]

  六是政教分离。1951年2月,周恩来在研究华北天主教革新宣言的有关会议上就强调:要坚持政教分离,梵蒂冈不能干涉中国的政治。对于教会内披着宗教外衣的帝国主义间谍、特务分子,各级政府要紧紧依靠广大群众和爱国的教职人员,进行充分的揭露,并将其驱逐出境。1957年1月,周恩来同达赖在印度新德里谈话时也明确表示:“我们欢迎发展宗教联系,不但和印度,而且和东南亚各佛教国家均要发展这种联系。但是,我们反对那种以宗教为外衣而以政治为内容的活动。??如借宗教名义向我们进行颠覆活动,那我们就要坚决反对。”[24]1965年,周恩来在与阿沛和帕巴拉·格列朗杰的谈话中强调:“我们历来主张政教分离,政治不能利用宗教,宗教不能同政治连在一起。”[25]

  但是1957年后“左”的错误逐渐滋长,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经历了一段曲折道路。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肆意践踏。

  四、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对宗教信仰政策的丰富和完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在恢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上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邓小平于1980年8月会见中国藏传佛教大师十世班禅的重要谈话,是新时期党的宗教理论的重要标志。邓小平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这就是说,宗教信仰属于精神世界的问题,处理宗教问题要遵循宗教自身的发展规律;同时,一切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也必须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这是一种崭新的当代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具体说来,新时期党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发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出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82年3月,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了19号文件,成为指导新时期宗教工作的重要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国有30多件法律、法规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二是提出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宗教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的基本精神就是在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宗教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同时,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从此,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成了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政府部门也密切配合,加紧制定与起草了一些宗教单行法规。其中,《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都已颁布实施。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也都通过了地方宗教管理条例。这就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重视通过适当途径把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是一种治国方略的转变。该时期中国共产党加大完善国家宗教政策的力度,反映出一种既靠政策、又靠法律来进行管理的思路。

  三是提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适应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需要,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来重新估量宗教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就显得非常必要。1993年江泽民在19次全国统战工作会上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他说,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新时期的又一次突破性发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四是坚持独立自办,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1982年修改宪法时,“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被载入宪法。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在清除精神污染中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指示》也申明:“绝不允许任何外国势力支配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此后,中共中央多次重申: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我中央人民政府愿意在维护祖国统一的大前提下,同达赖进行谈判,但这种谈判决不允许任何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插手;梵蒂冈不得干涉我国内政,包括不干涉我国的宗教事务。

  总之,中国共产党人在80多年的革命事业中,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中国各个历史阶段的革命任务、宗教方面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体系。

  参考文献:

  [1]陈旭麓、李华。非宗教大同盟[A]。中华民国史辞典[Z]。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305。

  [2][3][4]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360,515,543,206。

  [5]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601-602。

  [6]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135。

  [7]毛泽东在七大的报告和讲话集[R]。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66。

  [8][1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6。233,659。

  [9][10]毛泽东在七大的报告和讲话集[R]。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90。

  [11]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07。

  [12]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艰苦朴素,平易近人———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八十一周年[N]。文汇报,1979-3-5。

  [14]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289。

  [15]基督教人士的爱国运动[N]。人民日报,1950-9-23。

  [16]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3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539-540。

  [17]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383。

  [18][24]周恩来同班禅等的谈话(节录)[J]。党的文献,1994,(2):51,38。

  [19][20][23]李维汉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47,420,419-420。

  [21]周恩来年谱(1947—1976)(上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604。

  [22]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341。

  [25]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712。

  责任编辑:王珊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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