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宗教理论与政策演变探析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宗教理论与政策演变探析
张俭松
内容提要: 文章在梳理相关史料的基础上, 试图对新中国建立至今党的宗教理论政策进行系统的梳理,以理清其发展演变的脉络, 为今后宗教政策的制定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宗教理论政策 演变
作者简介: 张俭松(1972 - ) 男, 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宗教学硕士(新疆乌鲁木齐 830054) 。
一、社会主义探索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宗教理论政策
(一) 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前中国共产党的宗教理论政策新中国成立后, 中国共产党人对如何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以及对宗教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社会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形成了十分重要的政策思想。具体说来这些政策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肯定宗教存在的长期性
1957年8月, 周恩来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指出: “思想方面的变化, 不会像政治制度的改变那样发展。思想变化的过程是最慢的。信仰宗教的人, 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有, 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 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 现在还不能说的那么死。”① 这就进一步肯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1958年12月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 在阐述宗教的“五性”时, 又以科学的语言强调了这一点。1962年7月, 周恩来在同班禅等人的谈话中还指出: “按照我们党的理论, 任何事物都有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将来宗教要消亡, 共产党也要消亡, 这是理论问题, 我们不去争论它。总之, 在现在的中国, 对宗教信不信都有自由, 今后多少年也是如此, 所以不存在‘消灭宗教’的问题。”②
2、要按宗教本身的规律办事, 对待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法
1958年6月, 李维汉在中央统战部召开的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中申明: “既然宗教的来源是自然力量的压迫和社会力量的压迫, 那末, 宗教的消亡, 归根到底, 就要从自然解放和社会解放这里来找出路, 就不能用强迫的办法, 禁止的办法。强迫的办法, 禁止的办法, 不但不能达到宗教消亡的目的, 反而会助长宗教信仰的宗教狂热。”③ 1965年2月, 周恩来在与阿沛和帕巴拉·格列郎杰的谈话中强调: 我们历来主张政教分离, 政治不能利用宗教, 宗教不能同政治连在一起。
3、慎重处理宗教改革问题
对此, 中共所持的态度是谨慎的, 指出要从宗教界人士的愿望出发, 要防“左”、防急。1956年7月, 周恩来在向有关人士传达中共中央对四川甘孜藏区和凉山彝区民主改革的指示时强调:“有关改革的问题, 要根据群众的意愿, 经过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协商, 取得上层人士同意后再去进行, 对藏区的寺庙应该采取更慎重的态度。”④ 1957年2月, 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又申明: 西藏的民主改革(其中包括宗教制度的改革) 何时实行, “要待西藏大多数人民群众和领袖人物认为可行的时候, 才能作出决定, 不能性急。现在已决定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不进行改革。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内是否进行改革, 要到那时看情况才能决定。”① 这一决定得到了西藏广大上、中层人士的一致拥护。后来由于发生叛乱而提前进行了改革, 但在改革的过程中, 严格区分了宗教信仰与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在充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 废除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 实现政教分离。
4、明确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1957年3月, 李维汉在第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根据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精神, 对宗教矛盾问题作了精彩的说明。他说, 在中国, 除个别地区外, 宗教矛盾已经从既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又是敌对阶级的矛盾, 转化为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矛盾, 是人民内部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矛盾, 信仰这种宗教或信仰那种宗教的矛盾, 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矛盾。这就对宗教问题上的矛盾性质、表现作了准确的概括和说明。1961年9月, 他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的讲话又指出: “必须把反革命问题和宗教信仰问题严格的区别开来。反革命分子是人民的敌人, 不管他们有无宗教信仰, 都要依法严办。宗教信仰则是人民的自由, 是必须加以尊重和保护的。这是决不可混淆的两类矛盾。如果混淆了这两类矛盾, 在工作上和政策上, 就要犯原则性的错误。”②
(二)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共产党的宗教理论政策
20世纪50年代后期, 受“左”的错误思想路线的影响, 党的宗教工作经历了一段曲折道路。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践踏。有些同志视宗教为社会主义的异己或敌对力量, 错误地认为宗教方面仍然存在着严重的敌我矛盾, 将宗教信仰当作剥削阶级意识, 并夸大为意识形态领域里水火不相容的阶级斗争。1966~1976年10年”文化大革命”期间, 林彪和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这种“左”的错误, 践踏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理论, 全面否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所制定和执行的正确的宗教工作方针, 从根本上取消了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 从中央到地方的宗教工作部门统统被撤销, 各宗教的爱国宗教组织被停止活动, 有些地方宗教活动被迫从公开转入隐蔽。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严重的曲折? 根本原因就是由“阶级斗争越来越尖锐”、“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指导思想引发的。在这一前提下, 我们党对原来认识还不太清楚的宗教理论问题进行了批判, 加之我国理论界在宗教理论方面受苏联理论误区的影响, 形成了宗教迷信论、宗教鸦片论、宗教残余论等观点。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的宗教理论政策
(一)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宗教理论政策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在宗教政策方面, 对“左”的错误思想和做法也进行了反思, 开始拨乱反正。1982年3月, 经邓小平等当时全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审定, 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个文件分12个问题, 就社会主义宗教的基本性质、社会作用, 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基本认识、应有的基本态度, 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任务、目的、方法, 以及对宗教界人士的政策等都分别作出了明确的阐述, 科学地回答了长期争论的有关重大问题。这个文件使我国的宗教工作重新回到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轨道上来, 同时, 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和实践的一次创造性发展。
1、全面阐述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然长期存在的根源
文件首先强调, 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宗教信仰作为一部分人们的意识不会在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革后短期内彻底消除; 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高, 是一个长久的奋斗过程; 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还会给人们带来种种困苦; 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对宗教的发展还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明确了解决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根本方针
文件重申和充实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完整地表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涵义; 强调保证信教自由的同时, 也应强调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 不允许强迫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入教; 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 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文件还强调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人士是贯彻执行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 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 是落实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 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 是落实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 正确区分和处理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活动以及不属于宗教范围内的迷信活动。
(二) 20世纪90年代中国共产党的宗教理论政策
进入20世纪90年代, 新一代中共中央领导集体对处理好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又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 尤其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观点提出, 使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理论更加成熟, 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当代中国发展到新阶段。具体来说, 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宗教政策创新体现在:
1、民族、宗教无小事, 全党要高度重视宗教问题
李鹏在1990年12月5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 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 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李瑞环也强调, 民族宗教问题是重大的问题, 也是复杂的问题, 因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必须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1993年11月7日, 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民族、宗教无小事”的论断, 以通俗的语言再次要求全党对民族、宗教问题必须高度重视。2001年12月4日, 他又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 国内外的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证明, 没有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正确解决, 就没有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
2、宗教根本是长期性, 关键是群众性, 突出是复杂性
中国共产党曾指出, 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 务必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 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 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 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我国的国情的。宗教的民族性及由此带来的群众性, 要求我们慎重处理宗教问题。
3、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1991年2月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提出: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该时期中国共产党越来越强调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同时, 政府部门密切配合, 加紧制定与起草了一些宗教单行法规。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也都通过了地方性宗教管理条例。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重视把党的政策主张通过适当途径转化为国家意志, 这是一种治国方略与工作作风的转变。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93年江泽民在第十九次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他说: “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 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不相适应, 就会发生冲突。这种适应, 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 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同时, 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 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肯定了宗教有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共同基础, 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是指导新时期新阶段宗教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三) 新时期、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的宗教理论政策
党的十六大以后,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高度重视宗教问题, 陆续作出了许多指示,进一步明确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04 年11月30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 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这是在新时期新阶段我国在宗教法制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 是今后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 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2005年, 又着重提出要加大对爱国宗教人士的培养和教育工作。宗教工作进一步开拓了新局面。
2006年, 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 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 提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这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揭示了宗教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明确指出, 在新形势下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是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胡锦涛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五大关系的论述, 不仅继承了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思想智慧, 继续强调认识宗教问题的“三性”和宗教工作“四句话”的基本方针, 而且强调要通过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 各宗教和谐相处, 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这就使以处理好“宗教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宗教工作, 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紧密结合了起来。体现了党在宗教理论政策上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责任编辑: 刘欣
新疆社会科学 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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