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正确认识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胡绍皆
党的十七大上,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就是首次提出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科学论断。这一精神还写人了十七大修改的党章总纲。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土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在执政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发挥宗教积极作用”命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思想解放的深入,执政党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改革开放前,在执政党的主流意识里,宗教被看作是人民的鸦片,因而对宗教的社会作用持完全否定的认识。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思想上的不断解放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恢复与贯彻的深人实践,执政党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认识逐渐增添了新的内容,有了新的变化。
最早的提法是“调动宗教界的积极因素”,这体现在党的1982年19号文件中。文件指出:“还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11年后,也就是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著名的宗教工作“三句话”(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解释第三句话时,江泽民说: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这说明,执政党对宗教的态度,已经从“调动宗教界的积极因素”,发展到“利用宗教中(包括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从单纯肯定并调动“宗教界的积极因素”到肯定并利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一字之差,显示着外延的扩大:如果说前者还主要是针对于信教的“人”来说的话,那么,后者则是对于宗教自身一定程度的肯定。这说明,执政党对宗教及其社会作用的认识,更加客观与科学。
8年后,也就是在200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就宗教问题发表了长篇重要讲话,这篇讲话后来以《论宗教问题》为题,收入到《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中。这篇重要讲话首次提出了“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的命题。江泽民说:“我还要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调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这个问题,改革开放初期就提出来了,一九九三年召开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时又进一步加以强调,也进行了一些推进,但是做得还不够。既然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要长期存在.我们就要对宗教事务进行科学的管理。这种管理,既要有利于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又要有利于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各国政府都十分注重运用宗教来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服务。我们不提利用宗教。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他从四个方面列举了“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的内容:一是宗教组织可以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二是可以研究发掘宗教中的文化精华;三是可以发挥宗教道德对于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四是可以发挥宗教对于信教群众的心理慰藉与心理调节作用。
对宗教社会作用更为全面与科学的认识,则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事情。16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于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我国宗教的具体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根本指导,以“和谐哲学”为思想基础,以“以人为本”为价值导向,以“全面协调可持续”为基本要求,以“统筹兼顾”为根本方法,在宗教工作理论上作出了重大发展与创新:一是最终形成和确立了执政党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四句话”;二是把宗教关系列为五大政治社会关系之一,并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三是提出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第二层含义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十七大提出)。这些理论创新表明,执政党在看待宗教的思路上,已经摒弃了过去的斗争哲学,采用和谐哲学的思想方法来思考宗教问题;在对待宗教的方式上,已经告别了过去的斗争手段,开始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运用统筹协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手段,来处理宗教关系,来认识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这三个方面的理论创新来自于两个更基础的理论观点:一是宗教具有长期性,宗教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基本关系,我们的目标不是要消灭这一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而是要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二是宗教具有群众性,信教是群众的基本权利,我们必须予以尊重;信了教的群众仍然是我们的基本群众,我们必须予以承认。同时,还要像重视其他群众一样,重视和发挥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重视和发挥与信教群众相联系的宗教界人土以及宗教本身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温故而知新。历史的回顾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这一科学命题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既有科学理论的根本指导,又有历史发展的清晰脉络,更是时代和实践的强烈呼唤。
二、正确认识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中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般来讲,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但我们不能用简单的“二分法”来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实际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使已经存在的宗教发挥积极作用,为和谐“帮忙”;而不是释放消极作用,在矛盾中“添乱”。具体到当代中国宗教来说,它们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中,究竟能起到哪些积极的作用呢,或者说,能发挥哪些积极的功能呢?我们认为,简言之,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稳定功能。在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宗教可以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出独特的稳定器功能。中国历代社会管理者都注意“神道设教”,善于把宗教纳入社会调控系统,使宗教成为民族团结、边防巩固、社会稳定的因素。历史的经验可以借鉴。我国各宗教团体和广大爱国宗教界人士,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各自联系的信教群众中,有着社会整合的粘合剂和社会矛盾的稀释剂作用。比如说,今年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陈广元大阿訇迅速公开发表了两篇反对暴力,维护和平的“卧尔兹”,对维护新疆的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评价,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二是文化功能。中国历朝历代,都把宗教纳入文化教育系统,以求利用宗教教化子民、普及知识,故佛寺在历史上能起到博物馆、学校等作用,僧人可起到传史、资政、教化之功。中国宗教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软实力的组成部分,应当和能够在不断改革创新中参与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建设,应当和能够为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应当和能够为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道德功能。宗教道德既是人类一般道德的集中反映,又赋予了比一般道德更大的约束力,宗教通过在人的内心中建立强大的良心法庭,从而强化了宗教对于信教者的道德教化作用。我们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可以挖掘宗教道德中与社会主义道德相合拍的积极内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风尚,引导树立社会道德规范。
四是心理功能。宗教通过提供特殊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可以引导信教群众在超现实的宗教境界中超越现实的苦恼,从而促进他们内心的和谐。宗教教义、教规中的和谐、秩序、非暴力、慈悲、平等、博爱等观念,对于合理化人们的现实处境,疏导心理压力,舒缓社会精神危机,可以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是慈善功能。宗教是慈善之母。宗教通过开展慈善公益事业,可以填补因市场过度竞争所造成的利益鸿沟,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各宗教都有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好传统,要引导和鼓励宗教界多在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宗教组织从事社会服务工作具有奉献和慈悲精神,有道德感召力和社会公信度。
六是环保功能。加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是十七大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宗教的教义教规中蕴含着深刻的环保思想,如佛教的“众生平等”、“山川草木,悉有佛性”和“慈悲护生”,道教的慈爱和同、不伤生灵、保护动植物等,都体现了重视生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贵思想,可以为当代环保事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积极的思想资源。各大宗教也有着悠久的环保传统和丰富的环保经验,可以为改善生态,保护环境发挥积极的作用。
七是养生功能。21世纪,是养生革命的时代。所谓养生革命.是指现代人立足于当下社会,打破陈旧的自修自养观念,不断完善自我,以实现人与自我、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相协调,达到保养生命、健康精神、增进智慧、延长寿命为目的的修养实践过程。宗教有着丰富的养生智慧,可以为促进现代人的养生发挥积极作用。
入是经济功能。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提出新教伦理为资本主义提供了精神气质。我们不会这样看问题,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宗教作为一种精神信仰,对于信奉者的经济活动有着潜在而深刻的影响。在西方,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商业诚信,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宗教的道德教化作用。宗教道德,对于推动信仰宗教的企业家从经济人向道德人转化有着巨大的作用。
九是对外交往功能。宗教的对外效功能,可以为促进祖国统一与和谐世界建设发挥积极作用,我们要多鼓励宗教界自觉为国家大局服务,支持中国宗教界在国际上积极参与文明对话,推动共建和谐世界。
任何实践的重大变化、重大发展,都需要有理论的重大发展和思想的重大解放相支撑。我们要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首先是要在理论上对“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有一个透彻准确的认识和把握;其次是要完善制度,形成有利于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第三是要大胆实践,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各宗教要发挥自身优势,在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具体实践中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努力探索和创新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实践方式与具体途径,通过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亿万信教群众的生动实践,真正把“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的科学理论落到实处。
(作者系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宗教》杂志社副主编)
来源:《甘肃宗教》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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