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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方面矛盾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7日
来源:不详   作者:范福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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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方面矛盾的几点思考

  市民族宗教局 范福昌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时期。在这一阶段里,宗教与社会之间的矛盾明显增多,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宗教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宗教工作者需要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和责任。本文试图从宗教矛盾类型、特征、产生原因、处理原则和方法等方面谈一些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宗教方面矛盾的基本类型及原因初析

  宗教植根于社会的土壤中,始终处在矛盾运动的过程中。宗教方面的矛盾是社会矛盾的反映,从属于社会矛盾,并随社会矛盾的变化而变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方面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其主要表现类型为:

  1.政治倾向型。宗教问题首先是个人的精神生活和思想信仰的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完全摆脱社会问题,特别是政治问题。在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加紧对我国进行渗透的情况下,在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中,宗教方面的极少数人出于种种原因,会立场动摇,态度暧昧,上当受骗,里应外合,误入歧途,如主动接受梵蒂冈的任命,为敌对势力效劳;配合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非法接受境外传道经费并参加培训等行为,由此而出现的矛盾都属于此种类型。在我国带政治倾向性的矛盾虽然数量比例不大,但影响大,是关系到国家主权、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大问题。

  2.物质利益型。这种矛盾主要由人民内部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因具体利益差别而产生的。在我国社会大家庭里,一部分不同信仰的群众存在着一些特殊的物质利益要求,而当今社会还不可能完全给予满足,由此带来的矛盾也不可避免。具体有:一是在落实处理宗教房产政策等问题上存在的矛盾;二是拆迁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房屋时出现的矛盾;三是因宗教自身发展需要,设立、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四是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如过去在落实宗教房产时,政府带户归还,现在住户要求享受房改待遇,而教会不愿承担社会责任的);五是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权利的矛盾;六是宗教房屋出租引发的矛盾;七是社会有关组织向宗教组织乱摊派、乱收费引发的矛盾。此类众多矛盾,无论是供求不平衡引发的矛盾,还是宗教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产生的矛盾,都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日常信仰型。此类矛盾因信仰因素而引发,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群众之间因信仰习俗的差异,相互不了解、互不尊重而引发的矛盾。宗教生活方式与社会主义社会主流生活方式有着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因传统习俗、教义教规、生活禁忌等方面的差异,其矛盾就会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伤害穆斯林的宗教感情而引发的矛盾;二是信与不信,信“彼”宗教与信“此”宗教群众之间由争论而引发的矛盾。此类矛盾发生频繁和零碎,又与其他方面的矛盾紧密关联,处理不当往往转化为政治倾向性或社会管理性的矛盾,变得复杂化和尖锐化,切不可轻视。另一类是群众信仰需求旺盛,而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不能完全满足信教群众的精神追求出现的矛盾。现阶段这类矛盾相当突出,每逢重大宗教节日和重大宗教活动,如天主教、基督教的圣诞节,佛教的春节烧香,重点寺院方丈升座,主殿落成开光等活动,人们纷纷拥向宗教活动举办地,给交通、治安、人员等管理带来压力,管理失当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4.内部关系型。此类矛盾是宗教内部之间的一些摩擦与纠纷,从结构剖析,可分为群体与群体、个体与群体、个体与个体三个层面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由宗教内部的派别、神学思想分歧和权利争执升级导致的矛盾,在我市大约有三种表现:一是争夺教权、教产,围绕教权、教产的拥有和继承问题引发的纠纷;二是为争“名”占“位”,排斥攻击竞争者而引发的矛盾;三是教派之争,以人划线,以地划域,争拉信徒,互不相融出现的矛盾。以上这些矛盾尽管表现得不很激烈,但处理不当,会严重影响宗教内部的团结和和睦,使宗教团体作用的发挥受到影响。

  5.社会管理型。指政府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时,因管理者的思想和政策水平、执法能力存在的差异而引发的矛盾。比如在执行政策中失偏,以“权”代法,引起信教群众不满,酿成事端;在依法管理中失缺,一些宗教活动超越法规规定范围,管理部门不想管、不去管、不会管,出现了“乱”的现象,引起不信教群众的不满;在工作中失策,方法上失当,简单化地处理宗教问题,导致信教群众与政府发生对立和冲突等等。

  二、宗教矛盾的基本特征

  1.公开性。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自主意识进一步增强,追求物质生活的丰富性和精神生活的多元性也更为强烈和鲜明,如宗教组织要求进一步落实党的宗教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新设立或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等事项。这些愿望和要求大多以公开的方式表达出来,要求政府给予支持和解决,如我市天主教、基督教要求在江东新城各规划一个教堂,基督教要求置换土地建造办公大楼和解决68户市民租用教会房屋等问题,这些矛盾都是通过政协提案或在市委领导召开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座谈会上提出来的,具有公开性和明朗化的特点。

  2.突发性。任何矛盾都有形成、发展和暴露的过程,在宗教方面,很多事件都是在事先毫无征兆和防备的情况下发生的,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些宗教突发性的矛盾,震动大,波及面广,有群众参与,非理性色彩浓厚,当事人采取的行为偏激,语言冲动,易被人利用,使矛盾复杂化,从而产生连锁反应。如《性风俗》和《脑筋急转弯》引发的风波,山东的“阳信事件”,都酿成了影响全局的大事端。以上事件,事由简单,但引发突然,对社会造成了较大影响。

  3.交织性。我国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决定了宗教矛盾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交叉性,出现的宗教方面的矛盾往往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与外部因素相互联系、内部各类矛盾相互作用的复杂的矛盾系统。宗教方面矛盾往往与民族方面矛盾相交织,宗教方面矛盾与社会生活矛盾相交织,国内宗教方面矛盾与国际政治斗争相交织,非对抗性矛盾与对抗性矛盾相交织。如江北基督教教堂因危房而需迁建,这里既有供求的矛盾,即新迁建教堂占地面积多与少、地段好与差、建筑体量大与小、教堂布局合理与不合理的矛盾。又有房产置换价格高与低,是按拆迁的新办法还是按旧办法结算的利益矛盾。还有宗教信仰感情的问题,旧教堂作为文保单位予以保留,使用功能要与教堂相协调的问题。此外,还有市与江北区基督教两会之间的内部矛盾,双方利益需要平衡等很难协调的问题。

  4.群体性。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具体矛盾不能及时妥善进行处理,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原因是宗教是一个社会组织,它是有极强的亲和力和凝聚力的一个特殊的群体,代表着某一宗教信教群众的利益和要求,一旦宗教感情受到伤害,就会以群体形式表现出来,释放出不可低估的能量,对社会造成危害。去年,杭州萧山基督教“小群派”8次非法大型聚会,是我省比较典型的群体性事件。10年前,我市在落实天主教江北宗教房产政策中,几十位教徒到东航司令部静坐,联名写信到中央,集体上访市政府。1996年,我市一教堂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迁建,几十位信徒受人怂恿,聚集在教堂内死守“阵地”,声称要用“生命和鲜血捍卫圣地”,打“持久战”,抗衡政府。以上这些矛盾都具有群体性特征。

  5.延展性。宗教矛盾的演变有自身的基本轨迹,一般有五个主要阶段:累积→突发→扩展→变异→沉淀。由于一些细小的矛盾不能及时得到化解和处理,各种矛盾长期积累,累积到一定的量和深度,由偶然因素而引发冲突,被人利用后,矛盾开始激化,事态迅速扩大,又因处置不当导致矛盾变异甚至变性,不得不采取行政的强行手段,花很大代价平息事态。表面上的问题暂时解决了,但实际上,矛盾沉淀了下来,为下一次突发埋下了隐患。由此看,宗教矛盾有很强的延展性,处理不当或延误时机,涉及的群众会越来越多,直接原因的冲突会发展到间接原因的冲突,经济问题会变成政治问题,局部矛盾会上升为社会事件,国内问题会扩展成国际问题。

  三、处理宗教方面矛盾应坚持的主要原则

  1.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祖国的统一,维护民族的团结,这四个原则是我国几十年来在探索处理宗教与社会之间矛盾的过程中总结出来的重要经验,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我们的根本要求,是我们依法行政的行为准则和根本目的,更是衡量矛盾双方是非曲直的基本标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是中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必须坚持四个“维护”,积极消除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我党的思想路线,也是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宗教矛盾的重要原则。我们要坚持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把非宗教问题当做宗教问题;坚持什么性质的问题就解决什么性质的问题,不混淆矛盾性质,不把民事、刑事、经济纠纷往宗教问题上拉;坚持哪里的问题就在哪里解决,就地处理,不上交矛盾,不推卸责任。以上这些都是解决宗教方面矛盾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方法。

  3.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宗教工作属地管理是化解和处理宗教矛盾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去年,我市在慈溪进行试点后,形成了《宁波市乡镇(街道)宗教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市委 、市政府两办文件下发,在一年多的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对于发生在基层的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纠纷,是哪一级的问题就在哪一级解决,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越是解决在基层效果越好,避免把矛盾和纠纷人为地引到上级,留出充分的回旋余地,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4.坚持党政统一领导的原则。实行党政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步调一致,形成合力,是妥善处理复杂宗教矛盾的重要保障。我市在宗教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以党委宗教工作协调小组为主体的统一领导模式,党委、统战部负责协调的机制,是现在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在抵制梵蒂冈2000年10月1日“封圣”的斗争中,在抵御德国天主教大主教以政府代表团成员身份来甬访问进行反宗教渗透的工作中,这些背景复杂、矛盾交错、涉及政治层面的问题,都得到了有效处置。

  四、处置突发性宗教矛盾应把握的基本方法

  宗教与社会之间存在的矛盾复杂多样,其最高表现形态为宗教突发事件。近几年,涉及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阻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妥善处置此类矛盾,应讲究策略和方法。

  1.抓住苗头,快速处理。突发性宗教矛盾的苗头往往事先不易被人们觉察,事发突然。但根据宗教矛盾演变轨迹来看,它有一个酝酿、发生、发展的过程,只要细心观察,一般都有征兆,一旦发现带苗头性、倾向性的“小事”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引起警觉,果断决策。在日常工作中,要立足于一个“早”字。一是早预测,常排摸;二是早预防,有预案;三是早发现,速应对。在处置工作中,要立足于一个“快”字。一是快速发现,快速报告;二是快速出动,快速到位;三是快速展开,快速介入。这样,才能把住先机,争取主动,避免事态扩大。

  2.区别情况,准确定性。掌握真实的情况是应对突发性宗教矛盾工作的重要前提,也为准确定性奠定了基础。由于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因素错综复杂,参与人员多,处置政策性强,组织指挥工作不允许有丝毫差错,必须对事件产生的来龙去脉、总体态势、发展趋势给予客观分析和综合把握,作出准确的判断。在分析研究中,一要立足于一个“准”字,做到掌握情况准,性质判断准,下达指示准,适用法律准。二要区别“五种情况”,把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大多数群众与个别坏人,合法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宗教问题与社会问题区分开来,不混淆矛盾性质,严防矛盾转化,把突发事件的处理纳入到法制的框架内,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方式进行解决。

  3.讲究策略,灵活处理。控制突发性宗教矛盾的发展和防止矛盾激化的核心是有策略地进行处置,这样方能收到实效。在工作方法上应注意“五个结合”。一是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相结合,是非原则问题坚持不退让,一些具体问题灵活处理。二是教育引导与依法处理相结合,对大部分群众立足于教育引导,对个别带头闹事的依法处理。三是“疏”与“堵”相结合,以疏为主,化解矛盾,堵住源头上问题,不使矛盾扩大蔓延。四是冷与热相结合,对有些问题抓住时机,趁热打铁,当机立断作出处理;对有的问题则先降温,不妨打打“太极拳”,待时机成熟后再处理。五是“宽”与“严”相结合,对涉及群众较多的群体性矛盾处理要宽容,打击面、处理面要窄,对别有用心的人要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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