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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佛教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8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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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济宁市佛教协会(英文全称: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JINING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济宁市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弘扬教义,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团结全市佛教徒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经济建设、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济宁市宗教局的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济宁市民政局社团办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市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有关的法律、政策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推动、促进佛教徒遵循佛陀遗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三)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的通则》及有关条规。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以戒为师。依法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弘扬正信,反对、制止迷信及利用佛教形式搞非法活动。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保护好寺庙文物及名胜古迹。

  (四)大力提倡、弘扬人间佛教。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五)协助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性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六)支持、协助佛教团体开展正当的对外佛教文化交流活动,发展同港、澳、台及海外佛教徒、佛教团体的友好交往和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确保佛教事业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须为正信佛教徒(僧尼为自然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荣誉顾问、顾问;授予荣誉理事、名誉理事称号。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 月 日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济宁市佛教协会筹备委员会

  济宁市佛教协会筹委会组织机构

  办公室:负责起草佛协的重要文件,综合协调佛协重要政务、事务;负责佛协公文处理、信息、督办、档案、统计、会务、保卫及其他行政事务工作;承担佛协的日程工作。

  联络部:负责联络各县市区的佛教组织,及时反映基层佛教工作的情况,指导和协助基础佛教组织开展工作。为市佛协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当地宗教部门对各地场所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佛协与其他各界的交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佛教的交流与合作。

  财务部:负责佛协及所属单位财务和审计工作;负责佛协各项经费的管理;指导、监督区县佛协的财务工作。

  宣传部:组织制定并实施佛协的宣传和文体工作计划;宣传党和政府的宗教方针、政策;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指导市县法物流通处的工作。

  法务部:负责教内法事活动的安排,指导各场所的法事活动,负责联系和组织迎请高僧大德主持法会和讲经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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