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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宗教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新途径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9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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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宗教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新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宗教工作作为党和国家重要的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宗教管理部门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牢固树立民族宗教无小事的思想观念,确保民族宗教稳定,充分发挥宗教自身的特色和优势,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近年来,我市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不懈地对各县(市区)基层广大干部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育等方面做了很大努力。特别是针对农村宗教问题,我们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了政策法规培训,依法加强了对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的管理,及时妥善地处理了宗教领域的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当前我市宗教工作现状

我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五教俱全四大宗教,共有信教群众47.7万人,年龄普遍较大,文化水平较低,信教群众中文盲与小学文化占70%;其次是以女性信教为主体,占全县信教群众的81%以上。共有登记宗教活动场所1056处,90%分布在农村。呈现出信教群众多,场所分布广的特点。

但是,由于宗教问题本身的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加之基层宗教管理机构自身的影响,农村宗教领域尚存在一些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对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有不可低估的影响。

首先是农村宗教事务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只有县级(含县级)以上设有宗教事务管理机构,且人员编制少,工作经费短缺,根本无暇顾及广大农村的宗教事务管理,严重影响了农村宗教工作的深入开展。由于农村宗教事务管理缺位,缺乏正确引导,部分信教群众偏听偏信,只知教义不知教理,有的听从少数信教人员的建议而参与信教活动,根本不管所参加的教会是否合法,有的甚至被邪教组织所利用。其次是农村群众迷信与宗教观念混淆不清。绝大部分农村群众认为神汉、巫婆等迷信行为也是合法宗教活动,不了解依法保护合法宗教活动,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方针政策,严重制约了农村合法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夯实宗教工作基础,引导宗教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

发挥宗教在建设新农村中的作用,是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宗教管理部门更是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因此,宗教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深刻理解党中央提出的宗教工作具有极端的重要性、特殊的复杂性、根本是群众性、关键是长期性的科学判断,用世界眼光、全局观念、政治敏锐、辨证思维审视宗教工作,增强搞好宗教工作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树立奋发有为、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社会主义宗教论,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有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最大程度地发挥宗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

一是健全宗教工作制度。宗教工作作为党的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时期,宗教工作力量更是只能加强,不能软化;只能充实,不能削弱。宗教管理部门要尽力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把宗教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在乡镇要成立基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村级宗教工作班子,健全宗教工作责任制,为做好农村宗教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同时要建立必要的督查和考核机制,确保农村宗教工作齐抓共管、落到实处。目前,我市10个县市区已建立县、乡“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194个,县、乡、村三级“民族团结、宗教和谐促进会”69个。

二是加大宗教工作力度。把宗教场所、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这三个管理重点有机地统一起来,大力加强对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与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实行依法登记,加强年度检查工作。同时,继续巩固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加强对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抵御境外势力进行宗教渗透,对非法宗教活动和场所要坚决予以取缔,决不姑息迁就。要坚决制止乱建寺观教堂、私设聚会点的歪风,坚决制止危害群众利益的封建迷信活动,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我市充分运用各种传媒载体,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工作中,以提高教职人员素质为突破口,在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中开展了“少数民族小康村建设工程”和“民族宗教工作三级网络建设创优工程”活动,并制订了详细的活动计划。各县市区宗教管理部门印发了宗教场所财务、会议、学习、接待、值班、安全和宗教活动等各种台帐,每月集中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小组成员汇报工作、交流情况,半年组织一次考核。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农村宗教教职人员的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行为有了较好的规范,农村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得到了迅速推进。

三是转变宗教工作方式。农村宗教问题既是宗教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离开农村宗教问题,宗教工作和农村工作都存在缺陷。在做好农村宗教工作,解决农村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上,不能仅仅就宗教谈宗教,而要同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把发展作为农村宗教工作的第一要务。要把做好宗教工作同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结合起来,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结合起来,同破除封建迷信、用生动活泼健康的文化占领农村思想阵地结合起来,破除那种一讲农村工作就是抓农业,一讲农村宗教问题就是抓宗教的思维定势。

四是倡导宗教文明新风。鼓励和支持宗教人士努力发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内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真善美,用宗教来稳定信教群众的情绪、调节信教群众的心理。其次要在信教群众中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信教群众真正树立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的宗教信仰观念。大力倡导和鼓励宗教人士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宗教组织和广大信教群众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第三,在信教群众中广泛开展赈灾济困、捐资助学、修桥筑路、助残敬老、保护环境、施医赠药等社会公益活动,引导他们在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进一步形成友爱互助、健康文明的社会主义新风尚。近年来,我市宗教界在抗震救灾等多种活动中捐款122万元,

五是促进宗教和谐稳定。在第20次全国统战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当前的宗教方面的状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宗教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为契机,从加强引导和规范管理入手,促进各宗教内部的和谐、宗教与宗教之间的和谐、宗教与社会的和谐、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在加强宗教发展方向的引导和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中,深入贯彻执行各项宗教政策,坚决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引导信教群众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及时化解农村和谐稳定的不利因素,使宗教在农村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是科学引导信教群众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是发展农村生产力,信教群众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要积极围绕新农村建设献计出力。一方面,宗教管理部门要引导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把力量和智慧凝聚到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上,发挥信教群众人员众多,联系广泛及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地缘、教缘、人缘优势,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既可以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又可以把有专长的信教群众组织起来,为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宗教管理部门要主动为信教群众宣传方针政策,传播科技知识。要针对信教群众多数是缺乏致富能力的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调,大力开展“科技知识进教堂”活动,为信教群众学习科技、交流信息和发展致富息创造平台。其次,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广大信教群众宣传宗教政策法规,使信教群众的思想紧扣党委、政府的工作思路,树立勤劳致富、奉献社会的正确观念。

七是发挥新时期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宗教界人士,是我们党的忠实朋友,信教群众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对待宗教界人士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工作上主动配合,生活上关心照顾。具体讲,一要政治上关心。宗教界中的优秀人士,可以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发挥部分宗教届人士学识渊博、学有专长的特点,为参政议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言献策,贡献力量。要加强爱国宗教团体的组织建设和爱国宗教人士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在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和“主动适应”上的主体作用。二要积极主动地为宗教界排忧解难。目前,一些宗教场所存在着安全隐患、道路不畅和教产落实等问题,政府管理部门要想方设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个别地方宗教组织自养条件差,宗教团体经费拮据,部分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困难,有的年老体衰,宗教管理部门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并给予一些资金支助,使他们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是他们的强大依靠。三要真心诚意与宗教界人士交朋友。要多沟通、勤交流、诚相待,真正使广大爱国宗教人士与政府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新时期爱国宗教团体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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