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专项工作的意义
评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专项工作的意义
5月12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召开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专题电视电话会,部署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个专项工作,以此推动《宗教事务条例》的进一步贯彻实施。这是自4月10日在京召开《宗教事务条例》实施5周年座谈会后的又一重要举措。
今年是《宗教事务条例》实施5周年,贯彻条例工作进入了巩固成果、拓展深度、提高效能的重要阶段。实践证明,深入贯彻条例,必须根据宗教工作形势发展要求,针对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性目标,抓住关键环节,重点突破,才能深入推进。开展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条例的必然要求,对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加强宗教自身建设、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开展专项工作,是深入贯彻条例的重要举措。
宗教教职人员是宗教事务的主要承担者和实践者,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事务的主要发生地和宗教活动的重要载体。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是贯彻条例的主要内容,也是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是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着力点和重要切入点。抓好专项工作,对深入贯彻条例,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都可以起到贯节通渠、破点带面的作用。
条例颁布后,国家宗教事务局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并指导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了本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之前,财政部将寺观教堂的会计事务纳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范范畴。上述部门规章和宗教团体的相关规定的相继出台,为开展专项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部分地方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率先开展了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有些地方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已经取得重要进展,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呈现出新的气象;有些地方在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推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创造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代理制度等一些好的做法。这些都为开展专项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实践表明,这两项工作抓得好的地方,贯彻条例工作进展就大,成效就显著。
其次,开展专项工作,是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为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信教群众的思想和行为有着特殊的重要影响。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实现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系统化、法治化,有利于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从事教务和开展宗教文化交流活动的权利;有利于保证宗教教职人员享有社会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和国家给予宗教界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利于为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自身建设创造良好条件;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在信教群众中的威信和社会形象;有利于培养、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宗教财产是宗教活动场所实现自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宗教活动场所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必要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安全,防止财产被侵占、挪用和挥霍浪费;有利于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水平,赢得信教群众的信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利于保证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开展宗教活动,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要,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宗教活动场所正确控制资金流向,提高财产使用效益,在服务社会、利益人群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同时,开展专项工作,可以有效规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两个办法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方面的职责、权限、程序、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都应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既要防止乱作为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不作为放弃应尽的管理责任。
再次,开展专项工作,是加强宗教界自身建设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约有36万宗教教职人员、13万处宗教活动场所。总的看,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在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服务信教群众、维护宗教领域稳定、促进宗教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应看到,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些还相当突出。宗教教职人员方面,整体素质偏低、良莠不齐、青黄不接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与党和政府的期望、社会各界的期待、宗教自身发展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一些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独立自主自办立场不坚定,主动服务社会的自觉性不强,难以担当起带领信教群众坚持走爱国爱教道路的重任;一些宗教教职人员信仰淡化,戒律松弛,贪图享受,拉帮结派,影响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宗教活动场所方面,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规范化管理水平低的状况较为普遍存在;不少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混乱,导致财产的浪费和流失,资金流向和用途混乱,甚至被个人随意侵占私吞,成为滋生不良风气的重要根源。
实行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制度,是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管理的重大举措。通过实施认定办法,推动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的评价标准和考核制度,促进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的学习、培训制度,激发宗教教职人员勤于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信仰素质和文化素质;推动建立奖惩制度,增强宗教教职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他们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自觉地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教务活动。
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进行监督管理,是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关键环节。通过财务监管,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取信于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树立良好风气,倡导节俭办教,反对铺张浪费,反对追名逐利,反对贪图享乐,营造庄严清静、风清气正、淡薄名利、文明祥和的氛围;发扬宗教济世利人、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把资金更多地用于公益慈善事业,帮扶困难人群,提供社会服务,弘扬慈善精神,树立良好形象,提升社会公信力。
我们坚信,只要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推进条例贯彻工作,我们就能够最终实现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提高宗教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开创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来源:《中国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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