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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缔邪教 构建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5日
来源:不详   作者:黄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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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经文化学会副理事长 黄炽华

在以曾荫权先生为特首的香港特区政府强政励治领导下,香港的政治经济形势出现了回归以来令人欢欣鼓舞的局面:人心思定,社会日趋和谐;商业蒸蒸日上,市面欣欣向荣。失业率跌至5.1%,创四年来新低。大学生升学就业率达九成八,平均月薪达壹万肆仟元。香港今年第一季生产总值增长至8.2新高。保持了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的地位。这一切,是特区政府按照《基本法》,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结果;是上至特首、各级公务员以及全港市民,夙兴夜寐、团结拼搏的结果;又是背靠祖国,中央政府推出多项政策、措施实施的结果。江山满目开新卷,城阕朝阳散积阴。大家信心足,热气高,和睦和谐,和顺和心,知道和衷共济、和气生财带来的好处,并成为共同的心愿、目标。

邪教「法轮功」 破坏和谐稳定

香港气氛祥和,天空晴朗。但邪教「法轮功」却在散布凶音,进行邪恶活动。他们借着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方针,名为“练功”,实则干着破坏「一国两制」的罪恶勾当。他们与外国反华势力勾结,并得到“亚洲民主自由基金会”提供活动经费,早在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联合来自美国、澳洲、泰国、新加坡、台湾等反华政治势力,在香港大会堂组织攻击中国政府的政治集会。主持者声嘶力竭指中国政府是“邪恶政府”,中国领导人是“妖魔的头子”,要对“邪恶势力抗争到底”。最近又通过他们的报纸,叫嚣“妥协是没有出路的”,并明目张胆为内外交困的台独分子唱赞歌;与“支联会”头目诬告特首参加所谓“民主献中华”游行,妄图把水搅混,削弱特区政府的管治威信。他们肆无忌惮地在街头张贴反对、污蔑中央政府的照片,散发传单,播放影音,还贼喊捉贼上演血淋淋“杀人”丑剧,把法轮功用邪教诱人自残而死的罪恶栽赃到别人身上。现在更变本加厉,出版报纸,设电台,租用广播频道,极尽造谣、挑拨、煽动之能事,要达到离间香港市民与特区政府、中央政府的关系,颠覆中央政府的目的。其罪行罄竹难书,早就必须取缔,予以制裁。

依法取缔 彰显法治权威

《基本法》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二十三条在香港虽未立法,但《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是决不能违背的。因此,我们再一次呼吁:

一、 鉴于「法轮功」已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基地,特区政府岂可任由胡非作歹?必须马上取缔;

二、 按照香港原来的《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凡引起藐视女皇陛下,激起叛离以及第十条之规定,任何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煽动意图行为,发表煽动文字、刊印、发布、出售、分发、展示、复制煽动刊物,即被认为煽动罪。而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第五款规定的原则:任何提及“女皇陛下”等类似的名称或词语,应相应地解释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政府”,故原来法律不变,也应对法轮功采取行动;

三、 根据《社团条例》第五条D(一)(b)条规定,社团注册主任(即警务处长)可以取消与外国势力建立联系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政治活动的「法轮功」注册。又根据第八条(一)(b)规定,保安局长也可以禁止该等组织的运作。

「法轮功」不是宗教组织而是邪教组织,早被中国政府所取缔。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都毫不迟疑地打击本国邪教活动,甚至出动军队、坦克、枪炮予以包围、逮捕、监禁。取缔「法轮功」是国家行为。「法轮功」早已触犯刑事条例。煽动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香港政治经济文化学会的文集第一卷有关《维护法治 确保香港稳定》第498-605页有精辟论证,可供执法者参考。

构建和谐社会 保持香港繁荣

我们应站在国家统一和中华民族复兴的大局来看香港问题,把香港问题放在国际的视野高度来处理。二次大战后,世界和平发展是主流。中央强调用科学发展观制定方针政策,构建和谐社会,因此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达到小康指日可待。但西方的反华政治势力不希望中国强大,不希望「一国两制」成功,频频插手操纵一些政治团体和「法轮功」搞事,就是为了将香港作为反华基地,达到反中乱港,颠覆中国政府的目的。而「法轮功」是他们的马前卒、急先锋。香港市民一定要保持警觉,擦亮眼睛,揭穿他们的阴谋诡计,抵制、反对「法轮功」的非法活动,拥护、支持、协助特区政府打击、取缔这个邪教组织,才能社会和谐,安居乐业,确保「一国两制」的方针得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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