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香港和谐社会的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导 胡锦光
整个中国要构建一个和谐社会,香港也要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使香港居民在一个更好的社会环境下生活、发展,追求更多的福祉,也只有在一个和谐的社会背景下,香港才能保持繁荣、稳定并获得发展。我认为,法治是构建香港和谐社会的保障。令人欣喜的是,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具有良好的法治传统和法治环境,香港居民具有很强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因此,我相信,香港一定能够构建一个和谐社会。
第一,香港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为香港制定了在香港具有最高地位的基本法,这部基本法为香港社会确立了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宗教制度,以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这部基本法根据“一国两制”的指导思想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基本保留了原有的法律;根据香港社会的需要,立法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等等,形成了适合香港社会需要的具有特色的法律体系。
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司法机关并具有崇高的权威和尊严。香港各级法院依据基本法及其它法律独立地裁判案件,并可行使终审权。在基本法上,实行一系列原则和制度保障香港各级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树立其在香港居民心目中的权威性和尊严,以保证其有效地裁判案件,解决纠纷,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第三,根据基本法,香港社会各阶层均有代表参加立法会,以代表自己的利益和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谐的核心是利益的和谐,社会是由处于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组成的,而不同的阶层和不同的群体都具有自己的特定的不同的利益,这些不同的利益之间又必然地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同时,人们又生活在同一个社会共同体之中。要使这些存在矛盾和冲突的不同利益之间得到和谐相处,首先必须承认不同利益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其次不同利益者之间必须相互尊重,并能够使不同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充分表达,以使自己的利益及其根据和合理性为其它利益者所了解。
在香港的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何种利益是合法利益,何种利益是非法利益。同时,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都有机会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或者推选的方式产生自己的利益代表,参加到立法会之中去,由这些代表通过立法会的各种议事程序和方式,包括提案、辩论、表决等,去表达自己的利益。
第四,立法会的立法程序能够保证各种不同利益之间进行妥协。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和立法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任何议案都要经过议员们的充分辩论,并进行表决;在表决通过后,还要提交行政长官公布,行政长官具有相对的否决权;在行政长官否决的情况下,立法会还可以绝大多数表决否决行政长官的否决。这一立法程序保证了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使得任何一种处于优势地位的利益在立法过程中不得不顾及到其它利益的存在,以防止“多数暴政”的出现可能。
第五,基本法地位的保障机制也保证了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基本法在香港所有法律中地位是最高的,为了保障基本法的这一地位,基本法中规定了两项保障机制:(1)香港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必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该法律违反基本法,则予以发回,该法律自发回之日起无效。(2)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拥有解释权,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法院对基本法有解释权,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拥有最终和最高的解释权。此外,香港终审法院在“无证儿童案”中开创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附带地根据基本法对适用于该案件的香港法律的审查权。我认为,这些机制都是能够防止在实行民主过程中“多数决定、少数服从”表决机制可能导致的各种利益之间失去平衡的保障措施。
第六,根据基本法和香港的有关社团条例,香港居民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保障的需要,成立自己的社团。因此,不同利益者除可以通过自己在立法会中的代表表达自己的利益外,还可以通过自己所在的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表达自己的利益。
第七,根据基本法,香港居民享有各种民主权利和自由。与香港回归之前相比较,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应该说有所扩大,香港居民原有的自由仍然受到保障。可以说,在香港回归之后,香港居民才真正成为香港社会的主人。香港居民可以通过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和各种自由,包括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以表达自己的利益。
此外,我认为,香港社会能够构建和谐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整个中国的法治环境。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宪法,在宪法第五条中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款。在内地,自1979年以来,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经过了三次激烈的争论,最终接受了法治的理念,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因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中央在“一国两制”指导思想下,依据法治的理念,按照法律程序,行使中央在特别行政区的权力,特别是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是我国在“一国两制”指导思想下所建立的特别行政区,以及在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各项制度,包括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等,在世界上是创举,并不存在先例。因此,香港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必然地有许多前人所没有遇到的问题需要解决,需要中央、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广大香港居民用智慧和理性,在保持香港繁荣、稳定、发展的总体目标下,依照法律程序,在法治的轨道内才能得到妥善解决。
因此,我个人认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实行以来的实践和香港未来的发展,有以下几点特别需要注意:
第一,必须客观、务实地判断香港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在政治民主方面的状况。一切制度及其发展都必须以适合社会发展阶段为判断根据,因此,凡是适合香港社会及其发展的制度都必须坚持,任何制度的发展都必须以社会发展阶段为根据,落后或者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任何制度及其发展,都可能阻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香港社会各界都必须以冷静和理性的态度,客观判断香港社会的发展阶段和香港社会的特点,以发展自己的政治民主。
香港的政治体制以及在此政治体制之下的制度设计,已经考虑到了香港社会的基本特点,是比较适合香港社会的。当然,这一政治体制是一种全新的政治体制,在实行过程中,哪些方面不适应香港社会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全面、客观、慎重的研究和考虑,应当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本着保持香港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改进和发展。
第二,尊重法治、维护基本法的权威。香港社会各界的一切诉求、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矛盾和冲突,都必须或者只能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解决。中央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社会各界在处理任何问题时,都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维护基本法的权威和尊严,在香港社会形成统一的基本法秩序。香港法院特别是终审法院作为香港维护香港法治权威、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的机构,在如何以“一国两制”为指导思想,全面、客观地理解基本法,根据香港社会的特点,实施基本法方面,承担着极为艰巨的重任。
第三,在“一国两制”指导思想下,在法治轨道内,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发展。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和发展,根本上取决于对“一国两制”的理解。“一国两制”的精神已经体现在基本法之中,因此,如何根据“一国两制”的指导思想去理解基本法的规定,是实施基本法的关键所在。中央政府要依据基本法的规定,尊重已经授予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并行使中央在特别行政区的权力。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居民要尊重和维护“一国”,孤立地、片面地强调所实施的有别于内地的特殊制度和生活方式,而不从“一国”的高度去考虑问题,去理解基本法的规定,实际上是不利于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发展的。特别是在政治民主发展方面,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居民要维护中央的主导作用。
我相信,在维护香港社会繁荣、稳定和发展的大局之前提下,在中央政府的主导下,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香港各界居民的共同努力下,依据基本法,维护基本法的权威,香港社会一定能够构建成一个和谐的社会共同体。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