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哲学思考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哲学思考
林兆荣
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其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对宗教的许多重要论述,都出现在他们的哲学著作中,是与他们的哲学观点结合在一起的。在当今,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不言而喻,也是处理社会主义新时期宗教问题的理论基础。“相适应”的客观依据“相适应”理论的客观依据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长期存在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要观点。马克思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等文中和尔后的《资本论》、以及恩格斯的《反杜林论》,都对宗教消亡的条件提出过深刻的见解。我们可以归纳为四条:一是消灭财产制度的私有,实现社会主义;二是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极为明白而合理;三是人在社会生活和生产过程中成为自由结合的关系;四是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此外,马克思还在《揭露科伦共产党人案件》中说过:“宗教按自身规律最终消亡,是要经历一个十分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可惜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继承者没有在马克思、恩格斯研究的基础上应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深入下去。以后出现的问题是,后来者往往把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根源当作宗教存在的唯一根源。而且,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后三条比较抽象,内涵模糊,这就给后人留下广阔的解释空间。这是历史的教训。宗教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方式。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自然原因、认识原因和人自身的生理原因:是人与自然的矛盾、人与社会的矛盾、人与自我的矛盾的产物,有其固有的发展规律。其中,社会原因是根本的、认识原因是主要的。在人类能够正确、科学地解决上述矛盾之前,宗教将长期存在。以宗教的方式去认识世界,这是人类认识发展的必经阶段,是人的主体性的必然要求。因此,任何民族在她的童年时期都曾经产生过不同形式的宗教。同时,从人的本性来说,人们总是不断企求探索自己身临的外部世界和人自身的奥秘,总是存在着认识和掌握世界的无限要求。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条件下,人们的这种企望和希求总会因受到实践能力和思维能力的限制,还不可能通过实践去改造它,也不能用科学的理论去说明它。而且在现实世界里,渴望幸福与现实痛苦、无限与有限、超越性与现实性的矛盾始终存在。在这样的矛盾存在而又无力解决的情况下,人们常用的办法是通过宗教的方式去反映,用宗教信仰去把握,用宗教的感情去体验。即使是科学十分发达的今天,只要在茫茫的广漠宇宙中还存在着人们的实践和认识未能深入的领域,在浩浩的历史长河中还存在着科学研究的触须无法探及的世界;只要在纷繁的世俗社会上还存在着人们难以理解的现象,人们还感到自己无法支配自己的命运。总之,只要上述的情形存在,就会有宗教信仰和宗教现象的存在。即使是最先进的、科学的世界观,也不能穷尽对世界的认识。因此,宗教信仰的存在是长期的,这正如当年周恩来所讲,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会有宗教信仰现象。宗教是长期存在的。中国共产党经过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探索,立足长远,着眼当前,逐步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崭新论断,将党的宗教理论和宗教工作推上了新的起点。这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创造性应用的结果。前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宗教问题上的重要失误,就在于没有看到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相适应”是矛盾运动的过程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对立面的统一,是矛盾运动。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的方法,分析中国宗教问题,提出一系列具有辩证关系的理论和工作的要求。诸如,既看到有神论和无神论在世界观上的根本对立,又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要坚持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要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又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既要对外开放,又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既要调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又要限制消极因素;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又要有理论创新;经典著作认真读,又要写出新篇章;既要立足长远,又要着眼当前;如此等等。这些辩证分析,都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新的历史时期的基础上的。
不仅如此,我们再深入分析。“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又体现着内因与外因的辩证关系。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中国宗教之所以能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有它的内在因素、内在根据。第一,有历史传统的因素。在中国的历史上,外来的佛教、基督宗教、伊斯兰教在中国传播的过程中,它们在保持自身特质和核心教义的前提下,不断融合、吸收当时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儒家思想,积极与之相适应,以至于用儒家思想来解释教义。实际上,外来宗教在中国传播的过程中,也就是同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相适应的过程。第二,有自觉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新中国成立后,天主教与基督教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自治、自养、自传)的正确方针。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进行了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改革开放后,各教都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前进,并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第三、广大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都是国家的主人,都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积极力量,他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总之,面貌一新的当代中国各宗教,已经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了宗教方面的内在根据。“相适应”最根本的是指宗教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许多人用“移船靠岸”来比喻,这是一个生动、形象的比喻。宗教对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是从自发到自觉的,即“船”要主动靠“岸”。同时,“积极引导”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起了非常突出的作用。这就是说,在“移船靠岸”中,“岸”要积极引导“船”。要制定正确政策,界定“相适应”的内涵,创造各种条件,使“船”更好地靠“岸”。“相适应”又是动态的概念,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社会主义社会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永恒地向前发展的。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就必须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积极引导”宗教与之相适应。这就形成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周期性的矛盾运动过程。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的各种宗教经历了五十多年的曲折发展,同社会主义社会基本上是适应的;但还有不相适应的方面。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就会出现新的适应要求,经过“积极引导”,达到新的基本适应。“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这样从基本适应——新的适应要求——新的基本适应。如此循环往复,不断发展。而每一次周期,都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适应达到新的高度。在这里,“积极引导”是贯穿始终的。因此,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长期过程中,既需要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的不断努力,尤其是要启发和引导宗教界人士主动来进行。(作者单位为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自《中国宗教》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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