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宗教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途径与方法(一)
试论宗教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途径与方法(一)
冯今源
宗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对此大家已经有了广泛的共识。现在的问题是,宗教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有哪些途径?主要方法是什么?它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就这几个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宗教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途径
宗教是社会的子系统,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伦理道德等各方面都可以发生影响。因此,宗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途径是全范围、全方位的。
1、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内涵,就是在21 世纪头20 年集中力量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更加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殷实,形成全国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我们这个社会主义是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基本的国情。在我们这个不发达的国家里,各种宗教信仰者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生活在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文化以及生活水平都十分落后。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加快开发西部地区的力度,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发展,实现中部地区的更快崛起,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尽快改变贫穷落后面貌,早日过上更加文明富裕的小康生活,是广大信教群众尤为迫切的愿望。我国各种宗教的主体——广大信教群众作为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直接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敬业爱岗,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不断创新,就是各种宗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宗教界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通过讲道,弘扬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宗教道德的积极因素,为经济建设创造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最充分地调动广大信教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它可以以宗教为纽带,从海外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从而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它可以通过对宗教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开发、利用,促进我国旅游业及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积极参加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宗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
2、参政议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参政议政,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宗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又一个重要途径。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与核心,就是要人民当家作主,使各族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是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体公民能广泛参与的真正体现民主的政治。值得指出的是,我国信教人数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小,信教群众多为生活在基层的普通劳动者。充分反映这一群体的呼声,表达他们的心愿与追求,是宗教界代表、委员们神圣而又光荣的责任与义务,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界人士满怀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参与“两会”工作,畅所欲言,反映社情民意,大胆建言献策,不仅关注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而且就全局性、战略性的各方面工作给予关注,从其宗教信仰者的独特立场、观点、方法和角度出发,为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的整体发展出谋划策,为不断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可见,积极参政议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应是宗教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一条重要途径。3、弘扬宗教文化的积极因素,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著名的科学家钱学森、已故著名的宗教界领袖赵朴初,都曾明确地指出:“宗教是文化”。他们的认识是深刻的、正确的。宗教是世界文化史上一种带普遍性的现象,在中国也不例外,宗教与中国文化史是融为一体、不可分割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是由多种成分构成的,是在五千年历史进程中由数十个古代民族及56 个现代民族共同创造的。其中,宗教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借以萌生、发展的必然依托和条件;宗教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继续批判地继承与发展宗教文化的优秀成果,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做出新的贡献,是摆在宗教界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宗教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一条重要途径。
4、弘扬宗教思想道德的积极因素,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共中央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公民道德建设入手,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发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借鉴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不断提高,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宗教思想道德就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思想信仰体系。表面上它信仰神、供奉神,实际上它更关注人,是一门人生的学问、生命的学问。它对人生的终极意义——为什么生,怎样生活,为什么死,死后的归宿是什么等问题,做出种种解释,给人们对于命运的追问作出回答。在伦理道德方面,宗教劝善止恶,教人坚忍刚毅、遵纪守法、乐于助人、爱人如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中国社会转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已经显露出世界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普遍出现的弊病:对大自然的过度开采,造成对社会财富的浪费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宗教主张抑制人们的私欲,纯洁人们的心灵,稳定人们的心态,与他人、家庭、社会及大自然保持和谐,保护生态环境等等。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有一定的社会需求。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政治多元化的趋势,思想信仰多元化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趋势下,认真研究各种宗教如何弘扬其教规、教义及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是宗教界面临的一项新任务,更是宗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一条重要途径。
二、宗教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方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要达到的目的;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是宗教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必要途径。但是,要通过这些途径达到这一目的,还要有正确的方法。我以为,宗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反求诸己”,固本强身,加强自身建设。
我国各级爱国宗教团体是联系信教群众与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宗教界自己必须先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摆正宗教在社会中的位置,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扬长避短,使我国各种宗教生机勃勃地以崭新姿态和面貌投身于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事业中去。
第一,要继续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学习教育,进一步牢固确立我国宗教正确发展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金光大道。
从现实情况来看,老一辈宗教界的高僧大德,特别是那些从旧中国走来,切身经受过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压迫并长期与我党精诚合作的宗教界人士,对于社会主义祖国的感情以及他们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观念非常深;相对而言,年轻一些的朋友,特别是较多接受国外宗教教育的一些青年教徒,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观念还是比较淡薄的。因此我觉得,宗教界学习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任务放松不得,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的方向不能改变,一定要继承和发扬赵朴初、安士伟等宗教界前辈爱国爱教的光荣传统,坚定不移地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早日实现。
第二,要搞好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力争做到信仰坚定,教风纯正,教制规范,组织健全,人才辈出。
1、通过宗教思想理论建设大力促进信仰建设,纯正信仰,坚定信仰当今中国五大宗教都有上千年的历史,经历了多种社会形态,一直生存和发展到今天。除道教外,其他四种宗教都是外来宗教,如今也早已成为中国的宗教,具有中国的特色,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这个不争的事实起码告诉我们两点:其一,中国社会有适合这些宗教存在与发展的土壤和条件,中国社会需要这些宗教;其二,这些宗教具有与时代并进的特点,对各种社会都有极强的适应性,都要服从和服务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佛教、道教、早期基督教、伊斯兰教、基督新教,都是应当时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需要解决,社会价值观念需要变迁,社会信仰与伦理道德需要重建。因此,这些宗教的产生虽都曾受到旧势力的迫害,但因其适应当时社会需要,对当时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所以能冲破种种阻力,凝聚起广大信教者并得到迅速发展。我们同时还发现,每当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时,这些宗教内部都会出现各自的宗教改革家,推动宗教的改革,适应并服从和服务于发展的社会。宗教的基本信仰、教义、经典固然是不会变的,但关于信仰、教义、经典的注释,则是可变的,是因时代、民族、地区、社会的变迁而有所改变的。诚然,各种宗教因其特有的神圣、神秘、信仰,与时代变化相比其变革总是滞后或偏于保守一些,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们拒绝变革与进步。因此,宗教的变革与进步总是会发生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五大宗教的思想理论建设都已经程度不同地开展起来。他们将关注彼岸世界的目光逐渐转向人间,重视现世,重视人生。佛教界提出要建设“人间佛教”,强调佛教的使命是“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界提出要弘扬道教的真精神,慈爱和同,使道教跟上时代,为人民生活幸福、社会进步、人与自然的和谐做出贡献;天主教、基督教界提出,要淡化信与不信的矛盾,以基督耶稣的牺牲精神、奉献精神、博爱精神“作盐作光”,报效祖国,服务人类;伊斯兰教界大力开展“解经”工作,强调爱国属于信仰的一部分,要人们不断地完善自我,以积极的人生观和乐观主义态度,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建设家园,维护民族团结,追求今世和后世的“两世吉庆”。这种宗教思想理论建设,对于各种宗教来讲,是一项固本强身的工作,有利于宗教真谛的发掘与弘扬,有利于坚定信仰、纯正信仰,有利于信教群众宗教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同打着宗教旗号进行邪教活动及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展宗教思想理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事业,不可能一蹴而就,现在仅仅是一个开始,有必要将这项事业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宗教思想理论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十分严肃的事业,必须谨慎进行。同时还必须认识到,宗教思想理论建设不等于宗教改革。这是因为,宗教的产生、发展、变革或消亡都有其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宗教改革,无论是自上而下的改革,还是自下而上的改革,都必须具备主、客观条件,如果不顾主、客观条件,随心所欲地搞什么宗教改革,结果必然是导致教派分歧,进而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社会稳定。我们现在不是要改革宗教教义或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信教群众坚定信仰、纯正信仰、净化信仰,弘扬宗教的真精神,使他们所信仰的宗教跟上时代的脚步,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也就是要与时俱进。因此,就需要宗教界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加强宗教思想理论建设,对传统宗教的教义进行符合时代要求的解释。这不仅有利于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而且也有利于这些传统宗教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2、要纯正教风宗教是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它生活在社会之中,没有也不可能游离于社会之外。从现实来看,我国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矛盾非常多,这些矛盾也必然要反映到宗教领域中来。宗教界长期以来为什么会得到全社会的好评,得到党和人民政府的信任?就是因为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有所作为,对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祖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样,为什么社会上仍然有一些人对于宗教有这样或那样的误解?其中当然有传统错误思想的影响,有“左”的影响;但也不可否认,个别人或个别寺堂庙观的行为给整个宗教界抹了黑,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宗教界的形象。其实,各种宗教都有严格要求自己的教义主张。各教都要求人们不要贪图物质利益的享受,在世俗利益引诱面前不要上当受骗,更不要随波逐流、同流合污;要求人们谦虚谨慎,善于学习,严于自省,净化心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求人们树立大局意识,善于寻找自身的原因,不要总是将责任归罪于他人或社会。如果我们宗教界的每一个团体组织,每一个教职人员,都能够做到严于律己,纯正教风,相互尊重,求同存异,不计名利,信教为公,执教为民,全心全意为信教群众服务,将对党和人民政府负责与对人民负责一致起来,那么,就能够使我们宗教界内部首先和谐起来,进而才能更有益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
3、要规范教制,严肃教律宗教界不仅要有坚定纯正的信仰,而且还必须严守纪律。宗教界遵守纪律的最高表现,一个是遵纪守法,将一切宗教活动都置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都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整体利益,服从和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个就是模范地遵守教规教律和宗教制度。我国刚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此外,每一个宗教团体,每一个寺庙观堂,也都应该加强制度建设,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本宗教、本教派、本寺院实际要求的规章制度来,以之严肃宗教内部的纪律,以制度建设促进信仰建设、教风建设和寺院的有序管理。其实,规范教制、严肃教律,历来是我国各种宗教的优良传统,自律性强正是各种宗教的一个突出特点。然而,现实生活中,某些宗教团体教制不规范、教律松弛的现象却屡有发生,这是宗教信仰不纯正、不坚定的反映,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败坏着宗教界的声誉。这种现象是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
4、要大力加强宗教组织建设在宗教方面我们提出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三自”方针能否得到坚持,关键要看各级宗教组织的教职人员。只有不断加强各级宗教协会的组织建设,建立和健全宗教内部事务自上而下的调控机制,才能使宗教事业建设有切实的组织保证。
要加强和改善宗教院校的教育工作,继续抓紧培养和造就新世纪宗教事业的接班人。赵朴初先生当年提出,佛教事业正常发展与进步的关键,第一是人才,第二是人才,第三还是人才。这对我国各种宗教都是适用的。20 多年来,我国各种宗教都培养了一批宗教事业的接班人,已经基本解决了教职人员老龄化的问题,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不容否认;但是同样也必须看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目前天主教的神职人员包括1700 多位神甫和70 多位主教,其中绝大部分都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天主教会自己培养出来的,曾分别在我国12 所神哲学院经过5 年、6 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学习,年龄绝大多数在50 岁以下。这些神甫的任务很重:主要是牧灵福传,此外还要从事教会的组织管理工作,神学思想研究工作,中外教会的历史、文化、艺术、文学研究工作,各种社会福利工作,政策宣传工作等等。这1700 多位神甫要承担500 多万教众的牧灵福传任务,要向教内外同胞讲解天主教基本知识,要向教内外、国内外宣传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天主教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社会作用,还要妥善管理好6000 多座天主教堂。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教徒的综合素质在逐渐提高,特别是大中型城市教徒中知识分子、大学生的比例不断增加,对神甫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很多教徒早已不满足于只是望弥撒,而是希望在神甫那里获得越来越多的宗教知识或对新形势、新事物的宗教解答。这就给神甫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他们迫切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宗教神学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研究分析与处理各类问题的综合素质。天主教如此,其他各种宗教实际上也都如此,都面临着如何加快培养本宗教人才和宗教事业接班人的问题。对于教职人员的培养,应该包括终生培养的内容。也就是说,要面向21世纪的需求,努力培养出具有较高思想政治水平、较高宗教学识与工作能力、良好身心素质的复合型教职人员,培养出能不断适应时代与社会发展需要的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而且要活到老培养到老,引导他们不断学习,不断进步。这是我国当代各种宗教所面临的第一位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5、认真解决宗教团体的自养问题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处于相对贫困落后的经济状况。就国内而论,东南沿海发达地区与中西部贫困落后地区相比,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经济差距。这种现实必然要反映到宗教团体的经济实力上。事实上,我国东部与中西部地区不同宗教的团体组织,在经济上实际存在的差距还是相当大的。各种宗教普遍存在着教职人员特别是青年学员毕业生待遇过低并因此引发的人才流失现象,学非所用或不能人尽其才的现象;境外一些不怀好意的人,觊觎中国教会主权,以金钱为诱饵,腐蚀拉拢中国教职人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凡此种种,都说明中国宗教自养问题并没有真正彻底解决。就宗教自身发展寺院经济以求自养和开展宗教活动来说,到目前为止,各宗教的经济实力只是处于刚好自养的状况。虽然南方的寺庙教堂大都自养有余(不同的宗教,不同的地区,情况也有所不同),而北方的寺庙教堂自给不足的现象则比较普遍。诚然,宗教由于其超越性、神圣性,不可能也不应该追求过多的物质财富积累,寺院经济多以自给自足或略有赢余为适度。但是,认真解决自养问题的确是各宗教团体亟待加强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宗教自身建设就缺乏了物质基础。在解决这个问题过程中,还应注意的是,富裕的寺庙教堂应多行社会福利事业、慈善事业、文化事业,杜绝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和贪污腐败;贫困地区的寺庙教堂在增强经济实力的过程中,要尽量减轻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
三、为宗教参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提供宽松的社会环境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要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教导,全面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和中国宗教,切实理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在这方面,作为引导主体的政府工作人员责任重大,而各级党和政府负责同志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以及宗教政策素质的高低尤为关键。邓小平同志曾谆谆告诫我们:共产党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遵守纪律的最高标准,是真正维护和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①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必须全面认真地加以贯彻和不折不扣地落实。这是涉及宗教问题上检验每一个共产党员、每一个国家干部、每一个党的宗教理论工作者是否遵守纪律的最高标准。真正维护、坚决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全党同志必须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自觉性、责任感和紧迫感。如何在新时期做好宗教工作,激发广大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将他们紧密地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对提高我党执政能力的一次考验。每一个共产党员和每一个政府工作人员都应该经受住这种考验。此外,要大力宣传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并且运用这种世界观和方法论来认识宗教,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应该使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我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走进社区,走进校园,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成为每一位公民必备的基本常识,在全社会造成一种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尊重宗教信仰、加强民族团结的社会氛围,造成一个有利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宽松社会环境。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激发和调动宗教界在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法律尊严方面的积极性,进而有利于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摘自《世界宗教研究》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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