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社会责任
宗教的社会责任
国家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王作安
这些年来,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并不安宁,一些国家社会动荡,一些地区纷争不断。让我们特别关注和深感不安的是,有些动荡和纷争确实与宗教有关。宗教主张宽容和仁慈,护佑和平与安宁,可是不幸的是,宗教差异有时也会带来仇恨和杀戮,从而触发社会危机,引爆地区冲突。创造和维护一个幸福安宁的社会,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宗教扎根于社会,不关心社会,不介入世事,不是一种积极的态度,事实上也很难做得到。但是,宗教组织、宗教徒如何按照经典教义的引领,根据传统和特点,找准社会角色,承担社会责任,做好应当去做和能够做得好的事情,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确实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我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对已经具有千年以上历史的各个传统宗教来说,在这样的新型社会制度环境中生存和发展,无疑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课题。各宗教在与执政党、政府的不断互动中,在与社会各方面的反复磨合中,经过几十年的艰辛探索,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就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这一过程中,各个宗教把现世与来世、爱国与爱教、公民的社会责任与宗教的神圣追求统一起来,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和辛勤劳动,作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以基督教为例,考察我国内地宗教界履行的社会责任,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热爱国家、遵守法律、服务社会。
一、热爱国家
许多宗教,特别是世界性宗教,信徒分布在许多国家和民族。在各个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努力的途径肯定会有所不同,往往会因之形成自己的特色。对于宗教徒来讲,不论信仰何种宗教,都有自己的祖国,是自己所在国家的公民。因此,宗教需要处理好“天上之国”与“地上之国”的关系,这不仅关系到宗教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
中国的基督教与国家兴衰、民族存亡有着特殊关联。基督教与同样是外来的佛教、伊斯兰教不同,它是跟随西方殖民势力的入侵而大规模传入中国内地的,因此背上了一个“洋教”的名声,中国大多数老百姓在感情上一直难以认同。一些具有民族自尊心的中国基督教界人士,不愿看到福传事业建立在殖民者的炮舰政策上,痛感中国教会由此蒙受的羞辱,发起了自立运动,提出了本色化的主张。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独立,民族解放,爱国基督徒的百年梦想�D�D“三自”(自治、自养、自传)�D�D才得以真正实现。这种饱经沧桑的历史境遇,许许多多爱国基督徒长期努力所付出的巨大代价,以及所传递出来的宝贵精神,海外许多人士并不都很了解。今天,我们正在目睹这样一种事实:中国基督教走上“三自”道路后,加快了适应中国社会、溶入中华文化的历史进程,并由此形成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势头。正是由于这种历史境遇,中国基督徒对国家、民族与教会发展的关系有着特殊感受,孕育了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自立意识,形成了鲜明的爱国主义传统。
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祖国不仅仅是文化意义上的,也不仅仅是一种地理概念,它是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现实生活空间。爱国不是抽象的,在不同历史时期,爱国主义有着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主题。在当代中国,爱国就是体现为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体现为对国家繁荣和人民幸福的祈盼和追求。圣经中没有提到“爱国”这个词,但许多地方表达了爱国情感,记载有关基督、保罗以至使徒的榜样,应当是鼓励信徒做一个好公民,尽到公民的本分。中国基督教要求信徒爱国家、守法律、尽义务、为在位者祷告,这是符合圣经教诲的,是事奉上帝的具体表现。
中国基督教并不只是把爱国主义停留在言语与舌头上,而是落实到教会的深刻思考中,落实到基督徒的具体行为中。按“三自”方针办好教会,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就是爱国与爱教的一种很好结合,也是属灵的事奉与对人的服事的一种很好结合。基督徒在各自岗位上勤奋工作,在生活中公道行事,他们的好行为得到了人们的称道。SARS肆虐的时候,为了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内地许多地方的教会说服信徒暂时停止了聚会。他们认为,暂时停止聚会,不是失去“信心”,而是见证上帝的爱。中国基督徒与人民和衷共济,守望相助,体现了教会与国家、基督徒与社会的一种良性互动,彰显了基督教积极的社会角色。
事实上,各个国家的基督徒都很爱国,都在努力做好公民,常常能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服务而感到满心欢喜,也常常能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而感到十分自豪。在美国的教堂里,都竖着一面美国国旗,表达基督徒作为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但是,有的海外人士批评中国基督徒的爱国行为,认为这是一种盲从,或者说是一种屈从。他们认为,基督徒最适合在西方式民主政治制度下生活,在共产党执政的中国,好的基督徒就要勇敢地站出来反对当权者,做持不同政见者,这是先知的使命。他们对本国的基督徒说,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要服从掌权者。他们对中国基督徒却说,要听神的,不要听人的。这种说法显然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断章取义引用圣经,不符合基督教的精神,实际上是一种用宗教语言包装的政治偏见。
二、遵守法律
宗教的社会责任,最主要就是表现在宗教团体、宗教徒要遵守国家法律。许多教会人士认为,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如果基督徒不遵守法律,上帝一定会蒙羞,基督徒的品格也会受到质疑。耶稣就用纳税的行为告诫信徒,纳所当纳的给执政的政府,是基督徒蒙召的一部分。我国内地基督教界人士认为,宗教信仰是个人内心的事,国家不应加以干涉,但宗教活动却不可避免地与国家、社会密切相关,基督徒必须认真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民族的最高利益,提高法制观念,增强守法意识,严格依法行事,不要让人觉得基督徒是可以不受国家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
中国是一个世俗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国家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宗教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范围内活动。中国有近13亿人口,信仰各种宗教的人只有1亿多,其中信仰基督教的才1600万,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保护少数信仰宗教的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保护大多数不信仰宗教的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法律,政府制定法规和规章,主要着眼于体现包括信教和不信教在内的全体人民的普遍意志。正如不能按照佛教教义或伊斯兰教教义作为国家的立法依据一样,也不可能按照基督教教义作为我国的立法依据。基督徒不能由此认为,可以不受这种法律约束,不必遵循这种法律,只要遵守天国律法就行了。只有所有公民都严格遵守法律、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所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才能真正得以公正实现。如果持教权至上的观点,不受世间法律约束,不仅仅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实际上还意味着放弃了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当享受的权利。
虽然信仰宗教的人在我国只是少数,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应当得到特别关注。在制定涉及宗教问题的法律、法规过程中,立法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宗教界的心声,充分倾听宗教界的意见;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构要自觉接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作为基督教团体和广大基督徒,要以十分主动的精神和更加积极的姿态,在国家制定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过程中,建言献策,表达愿望,努力使基督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基督徒如果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公正性有疑义,应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民主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执法行为有看法,也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民主渠道,表达意愿,敦促改正或改进。总之,基督徒要本着善意向政府进言,帮助政府改善施政,以体现基督的公义。如果以“服从神而不服从人”为借口,采取对抗政府、挑战法律的过激行为,是一种容易引起社会动荡和冲突的危险方式,是应当努力防止和极力避免的。
三、服务社会
基督教会、基督徒当然要传福音,使人作门徒。但如果仅限于此,对社会漠不关心,不重视服事他人的工作,就很难体现基督教爱的精神。关怀社会是基督教的传统,服事他人是基督徒的本分。不是一个好公民,就很难说会是一个好教徒。中国基督徒认为,一个好基督徒,就应该在世上作光作盐,荣神益人。
教会要积极引导人心向善。秩序和公正,既要靠法律保障,也要靠道德规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为了形成追求高尚的社会风气,提高民族整体素质,我国内地已经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虽然基督教的道德规范与公民道德并不等同,但也不是毫无干系,只要愿意认真对待和细致研究,就会发现两者之间其实有着颇多相通之处。只要在这种相通之处下功夫,就能把“天上之国”与“地上之国”很好地连结起来,使教会和基督徒在这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最重要的是,基督徒要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帮助人弃恶扬善,揭示生命内在的真善美,从而彰显基督教重视伦理道德的形象。
教会要积极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内地社会正处在深刻变革中,各种差异和矛盾错综复杂。在这种处境里,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不仅政府有责,人人也有份。对基督教界来说,发扬爱和宽容的精神,用谦卑的心态待人处世,对促进社会和谐有积极意义。我国基督教界人士一直在努力认识和了解其他宗教,克服执着和拒斥心理,在关怀社会这一共同点上寻求合作。我国基督教界领袖也一直在试图说服基督徒,要以新的眼光看待不信教的人,不要排斥他们,而要以爱心关怀他们,学会与他们友善交往,和睦相处,用善行来见证上帝的爱。事实证明,宗教差异并不必然引起纷争和冲突,只要具有信心,放弃偏见,打开隔障,坦诚相见,彼此欣赏,就可能在这种差异中追求“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境界,创造一种和谐美。
教会要尽力扶危济困。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大有改善,但不平衡的现象也很突出。关怀弱势群众,帮助贫病人群,政府正在竭尽所能,出台政策,采取措施,但还需要社会各界大力协助。这正是基督徒最为关心的一件事情,也是最乐于做的一件事情。近年来,我国内地基督教团体在扶贫济困、帮学助残、救难赈灾等方面做了不少事情,但由于客观环境和自身条件所限,还没有形成规模效应,社会影响还不大明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随着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的改善,我国基督教在兴办慈善公益事业上应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可以大有作为。我国基督教界正在进行积极探索,开拓服务社会的新途径和服务人群的新形式,在这方面,香港基督教界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机制,也积累了公认的成功经验,希望内地基督教界能够借鉴和分享。
(本文是作者为香港基督教文化学会主办的“宗教的社会功能研讨会”提交的论文)
(转载《中国宗教》2003年第12期)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