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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环保思想和法律制度及其时代意蕴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胡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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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的环保思想和法律制度及其时代意蕴

  胡北

  摘要: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宝库中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环保思想和法律制度。儒家提倡的“天人合一”、道家提倡的“道法自然”、佛家提倡的“众生平等”等均把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其核心思想;在立法上,历代统治者都注重通过立法来或多或少地确认和发展这种社会文化。“和谐”观作为中华文明的基本精神对我们今天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无裨益。

  关键词:古代环保思想;古代环保法律制度;和谐;环境友好型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08-0061-03

  一、引言

  人类社会的全部历史发展过程,从根本上说就是人类不断调整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过程。技术的更新,生产方式的变革,乃至风俗习惯、思想观念的嬗变,在很大程度上都归因于社会对生态变化的适应性调整。在人与自然关系痛苦而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中,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存在着明显差异性,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以及在此认识基础上的具体实践活动也有所不同。但是综观人类历史,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大致经历了“自然的奴隶”(原始社会)、“消极适应下的相对和谐”(农业社会)、“征服扩张”(工业社会)、“失衡与反思”(现代社会)这样四个阶段。自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l世纪议程》中正式提出了“环境友好”(Environmentauy Friendly)的理念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接受这一理念,并且围绕持续发展问题制定了本国的发展战略,与此相适应,各国的环境法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提出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号召。同年10月召开的第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央正式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

  然而,在论及如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时,人们常常是从西方工业文明的发展进程及其工业化所带来的诸如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问题的严峻挑战中,引以为鉴。殊不知,在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宝库中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环保思想、理念和法律制度。根植于长期的农耕文明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显著特点在于:它决不是离开自然而谈论文化,更不是在人与自然的对立中形成所谓人文传统。恰恰相反。中国传统文化是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中发展人文精神,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与自然和谐思想也并不是独立的宇宙哲学,它更是一种人生哲学。因此,借助中国传统文化这一特征,恰好可以把尊重自然的价值和观念融入到人们日常的生存和生活意识之中。与今天的“环境友好”理念相比。古人似乎比我们更懂得如何去与大自然和谐共处。因此。对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环保思想、理念和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对我们今天建设“环境友好社会”不无裨益。

  二、中国古代的环保思想

  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良性生态循环等思想,在中国源远流长。儒家、道家和佛家等中国传统思想中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

  1 儒家自然观。儒家思想是中国历史最久、最具影响力的思想之一,它从春秋孔、孟时起到董仲舒、王阳明以至近代,历经历史的洗礼而独成思想体系,基本上是古代社会的统治思想。“天人合一”与“普遍和谐”的儒家自然观代表了中国哲学的“根本精神和最高境界”。《论语·阳货》记载:“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在儒家看来,天不是超自然的上帝,而是现实自然界。四时运行、万物生长,是天之“生”,当然,人类亦属万物的一分子。因此,人类与万物同源同根于自然界,深深根植于自然界之中,它是自然界开出的花朵,而不是自然界之上的主宰。儒家伦理思想的核心价值是“仁”。孔子说:“仁者爱人”,其关于仁的论述基本上未超出“人”的范围,并没有将“仁爱”的原则推及于“物”。孟子提出了“仁民而爱物”,“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孟子·离娄下》)将“仁爱”的精神和情感由对人扩大到对待万物,用仁爱之心将人与万物连成了一个整体。及至宋明时期,儒家学者对此更进一步。王阳明说:“夫人者,天地之心。天地万物本吾一体者也,生民之困苦荼毒。孰非疾痛之切于吾身者乎?”(《王阳明全集·卷二》),将人定位为“天地之心”,使人对万物负有了一种不可推卸的道德上的义务和责任。人不但不能凌驾于万物之上,而且还必须担负起维护万物的生养的责任,用自己的爱心行动使万物各得其所,否则便是没有尽到责任。人在为自己确定了“天地之心”的价值定位的同时,不是拥有了主宰万物的权力,而是承担起了自然万物的“主持者”的责任和义务,人作为万物之灵,其特殊性即在于此。

  虽然受时代和经验思维所限,儒家理论思想还仅限于朴素的理论范畴,但“天人合一”思想从根源性角度来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将人的“仁爱”的本性推及宇宙万物,给后人在如何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诸多启示。德国汉学家卜松山曾经指出,“天人合一”是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点的人与自然的思想,也是一个世界性的思想。“在环境危机和生态平衡受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强调儒家的天人合一,可以避免人类在危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强调天人合一,具有超越民族界限的价值和现实意义。”

  2 道家自然观。道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政治和日常生活中非主流的思想,它的推崇者多为不得志的士大夫,或者本身就不愿入仕者。其影响力主要集中在艺术领域,包括诗、词、曲、画等形式,也包括其他一些边缘领域,如医术、养生术。这种追求出世又注重审美的浪漫派的自然观与儒家的自然观很是不同。但是,道家自然观中有着比儒家自然观更多的对于自然的形而上的思考。老子看来,天地万物是一个整体,而道就是这个整体的本原。即“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因此,“道”是“天地之始”“万物之母”。人类应从“道”的高度观照万物,尊重天地自然和一切生命,即“以道观之,物无贵贱”,“物我同一”。老子主张“道法自然”而不是“征服自然”,认为“天道”与“人道”是一致的,说:“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常自然。”在“道”家看来,人是自然的一部分,道、天、地、人都是自然而然存在着的。它生化万物,而又使万物长养,但不去主宰他们,一切听其自然。老子主张“知常日明”,指出要尊重自然规律。认为具有了解和把握事物生长变化的内在规律的能力才是真正的智慧。倘若不认识规律,而去乱做妄为,必然会招致凶险的结果。“知和日常”。提出要自然和谐。天地万物都包含阴阳两种自然的力能。而阴阳二气的统合又形成冲气。所谓冲气是指由阴阳二气相互交合而形成的一种平衡、和谐的存在,它代表了事物的理想存在状态。“知止知足”,指出不能任意而为。在老子看来,自然作为循环往复的开放系统,和谐乃是维 持这个开发系统所应遵循的法则。故人类要想做到尊重自然,就必须懂得“知止知足”才能“可以不殆”,不可任意而为,否则“物极必反”,所谓“反者道之动”也。目

  3 佛家自然观。佛家本为外来思想,公元7世纪传人中国后便与中国原有的各种思想特别是道家思想相互渗透和影响,甚至超过道家成为继儒家之后影响中国的第二大思想。道家认为“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佛家则从佛性的内在性、万物皆能成佛的角度提倡“众生平等”,认为众生皆有佛性,佛与众生,由性足见众生平等。佛教对生命的理解十分广泛,佛教的众生平等不仅是不同个人、不同人群、不同人种的平等,而且超越人的范围,是宇宙间一切生命的平等。佛教的禅宗不仅肯定有情的众生具有佛性,还承认无情的草木等也具有佛性,所谓“郁郁黄花无非般若,清清翠竹皆是法身”,大自然的一草一木都充满着生趣和禅机,都是佛性的体现,都有其自身固有的价值,都值得人们珍爱。禅宗要求尊重生命价值,以引发人们对生命的关爱态度。美国生态伦理学家罗尔斯顿指出:“掸宗懂得如何使万物广泛协调。而不使每一物失去其自身在宇宙中的特殊意义。禅宗知道怎样使生命科学与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相结合。”

  佛家对众生生命的尊重,同时也包括对居住环境的关心。佛教徒所追求的“净土”,是一种理想的清静国土,正体现了他们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渴望。佛教多主张此生修佛,同时认为,净土就在世间。因此,佛教不仅制定戒律,禁止乱伐树林,破环山水,反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而且自觉选择风景优美的自然环境,建造寺庙,使洁净的宗教精神与优美的自然环境和谐一致,以启迪人参悟佛性的禅机。同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佛教提炼出一系列独特的生活方式,如素食、放生、佛化自然等行为。以今天的环保眼光来看。仍然不失其价值。

  三、中国古代的环保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十分重视对于自然环境的保护。制定出了一系列的自然环境保护法规及其配套措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可以追溯到遥远的夏商周三代。夏禹曾下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周书·大聚篇》);西周时期曾颁布《崇伐令》:“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说苑》)。这些也许可称之为世界上最早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了。但形成法律条文,当首推秦王朝制定的《田律》。它有一部分专讲环境保护,几乎包括生物资源保护的所有方面,如山丘、陆地、水泽以及园池、草木、禽兽、鱼鳖等,非常全面。《田律》中明文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麇卵谷,毋毒鱼鳖,置井罔,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棺享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麋时毋敢将火以之田。”秦以后各朝代,也曾对环境保护制订过法令。如公元前六十三年,汉宣帝曾下过一道诏书:“令三辅(今西安周围地区)毋得以春夏捅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唐朝《唐律·杂律》载:“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庄稼者,准盗论。”对照此法律,当今不知要有多少“主司”和焚烧秸秆者、撂荒者、毁林者被“杖”、“笞”和“徒”。

  除了保护生物资源以外,历朝历代也非常重视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管子》一书中主张为了保护地下矿产资源,制定如下禁令:“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人,右足断”等等。中国古代采取的主要方法一是征收山泽园林税(类似于现在的资源税,不同朝代称法不同)。虽说其目的是扩大财政收入。但客观上对保护矿产资源起了积极作用。据《周礼》载,西周时便有了山泽税的征收,以后又有了矿税、盐税等诸多种类。保护矿产资源的另一方法是由官府统一专营。西汉桑弘羊主持的盐铁官营,在各郡设盐铁官署,严禁私人生产,“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汉书·食货志》)。北宋实行官榷法,禁止民间私自交易。这种做法,不仅保证了国家收入,也抑制了私人盲目开采。

  在环保机构的设置上,古代各朝也非常注重适应和符合环境保护的客观现实和规律。我国早在帝舜时期就设立了管理山林川泽草木鸟兽的官员——虞,是世界上历史最早的环保管理机构,以后又设立虞部下大夫,大司徒等。尤其是周朝,其环保机构的建制极为完整。根据《礼记·地官》的记载,周代的环保机构归地官司徒管辖。当时的司徒是朝廷六卿之一,主管农业林牧渔业的税收;虞人则专管“山泽所生之物及其禁令”,据《史记》和《尚书》记载,《周礼》中规定大司徒“以土宜之法……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考察动植物生活状态,使之正常繁衍。这些机构与官员具体职责是监督生态保护法规的执行,禁止破坏和损害生态的行为,引导合理开发山林川泽,以保护自然生物资源。秦汉以后,历朝都设置有类似的环境保护机构,只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及其名称有所变化。秦汉官制大体相同,山林川泽的事务归九卿之一的少府,其下设置有专管苑囿围池的苑官,管理森林的林官,此外,还有湖官、陂官等。汉武帝时的主管官员改称为水衡都尉。隋唐以后,除元朝设置有专门的虞衡司外,其他各朝都由工部负责环保的工作,主管山林川泽的开发和保护。古代环保机构的最大特点就是各朝都将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统属于某一上级部门,比如周代,虞部直属于大司徒,秦汉之际归属少府,隋唐以后由工部统辖,所属的这些上级部门除负责环保禁令的发布以外,往往还兼管农林渔业、手工业、各项工程、屯田、水利、交通等与之相关的部门。这样设置的目的就是便于协调各部门的冲突,有利于环保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各部门的配合以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规律。

  四、古代环保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时代意蕴

  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环保思想、理念和法律制度进行梳理我们发现:无论是儒家提倡的“天人合一”,还是道家提出了“道法自然”,抑或是佛家提出了“众生平等”,虽然各有不同的主张,但都有一个惊人的共同点,那就是均把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其核心思想。以这个思想为基础的其他社会文化,如养生之道、风水学等,都无不展现着人与自然的融合关系。“和谐”观作为中华文明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仁厚的心胸和博大的情怀,但它只是给人们提供了精神修养的方法和境界,并未提供认知、改造自然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所需要的知识和法则。它可以提高人的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增强人们对自然万物的关爱之情,这对保护自然环境、解决生态危机问题、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它不能具体地运用于解决目前的生态问题,它与现代提倡的人天和谐新理念还有着根本的区别。

  要真正解决生态问题,必须立足实践,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作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运用社会的、经济的、法 律的、道德的等多方面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根本途径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幸福、生态良好的良性循环和辩证统一。另外,我们必须认识到,解决环境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同欧美西方国家相比,今天的中国不仅在国情方面大大不同,而且所处的环境与上两个世纪也不可同日而语,照搬西方发达国家模式或者囿于自身的狭小圈子都不是科学的态度。中国的环境问题,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等诸多领域的综合问题,中国的工业化道路表现出强烈的环境、经济、社会的二元化趋势。

  在前文我们提到,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大致经历了“自然的奴隶”、“消极适应下的相对和谐”、“征服扩张”、“失衡与反思”这样四个阶段。事实上,正如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所指出的“人和社会都是呈螺旋状发展的”一样,在“失衡与反思”之后,我们又重新提出“和谐社会”的建设,似乎又回到了农业社会时期的“和谐”,然而,现在的“和谐”与当时的“和谐”相比,其内涵与外延要充实而又复杂的多。今天我们所面临的环境问题自然与古人所面对的“环境”有着天壤之别,今天的“环境友好”也在古代的“天人合一”的基础之上有了更新的内容。但是,这也并不妨碍我们去研究和借鉴古人好的思想和制度。在当前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下,中国一方面要力行拿来主义,广泛吸收一切人类文明成果:另一方面需要自立自强,在自己的文化领域进行思想创新和制度创新,走有自己特色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既是对世界文明多元化发展的贡献,也是对西方现代文明所蕴含的创造性精神的最好的学习。我们也只有在立足于我们中国的现实国情,立足于我们的传统,而不是盲目的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才能更好的建设我们自己的“环境友好型”社会。

  参考文献:

  [1]曹海军,“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几个问题行政与法2006,(11)

  [2]唐辉,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思考[D]硕士论文

  [3]刘湘溶,生态伦理学[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

  [4]魏世梅 儒家“天人合一”观与现代人天和谐观之比较 中州学刊,2008,(1)

  [5]季羡林,东西方文化议论集(下册)[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

  [6]邓素霞,道家的生态伦理思想及其现代价值,社会科学论坛,2007,(11)

  [7][美]罗尔斯顿,尊重生命:禅宗能帮助我们建立一门环境伦理学吗,哲学译丛,1994,(5)

  [8]曹素芳,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环境伦理思想,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7,(3)

  [9]王少波,中国古代环保机构的作用及其现实意义[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7,(3)

  [10]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 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 仝瑞中

  出自: 《理论月刊 》 2009年8期

标签:五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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