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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道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7日
来源:不详   作者:张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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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道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 张志鹏

  1962年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文中首次提出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这些权利逐渐被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认可。1983年,“3·15”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正式确立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技术革新、工业化加速和经济增长相伴而生。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一方面,消费品日渐增多,消费结构日趋复杂;另一方面,各种消费事故和难题逐渐增多,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在欧美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早期,就出现过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和推销劣质产品的现象。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19世纪50年代英国的“面包掺假的情况,令人难以置信”。“每天吃的面包中含有一定量的人汗,并且混杂着脓血、蜘蛛网、死蟑螂和发霉的德国酵母,更不用提明矾、砂粒以及其他可口的矿物质了。”到了20世纪初,美国仍然有厂家在食品、药品中加入许多有害物质。据说,当时的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看到厄普顿·欣克莱写的长篇小说《屠宰场》中描写肉制品加工厂恶劣环境和以次充好等现象的内容时,禁不住把正在吃着的香肠从窗户扔了出去。由此,在他对相关立法工作的推动下,美国国会最终通过了《肉制品检查法》。

  通常来说,法律法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最直接的手段,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9项基本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如果仅仅依靠法律,并不能完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因为法律维权成本偏高,同时,举证困难、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都阻碍着消费者维权。

  近年来,人们开始呼吁发挥道德在消费者维权中的作用。一些人认为,市场上出现的假货泛滥、欺骗盛行问题主要是因为社会失去了道德的自我约束。

  然而,如何培育出道德,构筑起人们心中的道德防线,却是众说纷纭。在讨论中,宗教作为道德“供给者”的地位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事实上,现代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发表《道德情操论》时就观察到了宗教对于道德的作用。他写道:“宗教加强了天生的责任感,因此,人们通常会非常相信似乎深受宗教思想影响的那些人,诚实正直。人们认为,这些人的行为除了受到对别人行为同样起调节作用的准则的约束外,另外还有一种约束。人们认为,不但重视名誉,也重视行为的合宜性,不但重视他人的称许,也重视自己的称许,这样的动机对世俗的人有影响,对信仰宗教的人同样有影响。但是信仰宗教的人还有一种约束,这就是,他不干则已,一干起来就要像那位至尊的神在场那样审慎,这位至尊的神最终会根据他的实际行动给予补偿。因此,人们对他那循规蹈矩和一丝不苟的行为颇为信任。”长期以来,研究者都信奉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的自由贸易精神,却忽视了他对道德以及支撑道德的宗教的重视。

  实践表明,宗教往往是市民社会中最大的道德资源“供应者”和“维护者”。在市民社会中,宗教对大众进行道德教育,提供伦理规范,帮助大众在生活中做出道德选择,培育人们基本的自制力,鼓励人们关注公共利益而不仅是个人利益。这些道德资源几乎在所有的宗教中都存在,为各个国家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重要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其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海南毒豇豆事件等等,触目惊心。维护消费者权益依然任重而道远。

  当然,要使生产厂家都具备“道德的血液”,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这需要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消费伦理的不断增强。当伦理道德伴随着宗教信仰进入生产后,敬畏感和良知心能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一些伤天害理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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