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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公民社会的建构——张志鹏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
来源:人民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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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如何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发挥公民社会的积极功能,就成为近年来学术界的热门话题。在众多的“公民社会”定义中,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给出的是: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公民社会主张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自治。公民社会通常运作于慈善机构、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社会运动团体、商业协会、联盟等之中。可见,在中文语境中,将公民社会称之为“公民组织”或“公民团体”,可能更为贴切。

公民社会与宗教具有天然的联系,受到宗教或多或少的影响。

首先,宗教团体本身就是公民社会的重要形态之一。宗教团体通常能够起到维系社会底层民众,承担公共治理的重要作用。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认为,17世纪北美基督教的地方教会自治思想,提高了人民积极参加公共事务的觉悟,培养和壮大了新英格兰乡镇自治制度,促进了美国的独立运动的发展。

其次,宗教的影响往往渗透在慈善机构等非政府组织之中。宗教具有丰富的思想资源,可贡献于现代社会诸公共领域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一些学者认为,宗教的超越信念可为公民社会提供理论根基,宗教可参与公民社会的建设(如宗教提供的社会资本、宗教与公民参与、宗教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宗教应该也能够在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中担当重要角色。

再次,宗教作为特定的文化背景,改变了公民社会的作用方式。例如在埃及,公民社会的发展就不能无视伊斯兰教的巨大影响。上世纪90年代初,穆斯林兄弟会就逐步掌握了律师公会、工程师公会、医生公会等的领导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埃及公民社会的走向。

公民社会的运作模式难以直接应用于中国现实中,但这并不表明中国缺乏“公民社会要素”的培育和发展。华东师范大学的李向平教授提出:“公民身份的信仰基础、宗教信仰共同体和共同体成员资格,似能构成中国语境中、宗教运作过程中的公民社会要素。”通过对佛教寺庙组织化、社团化变迁趋势的分析和基督教“堂―点”模式的比较研究,他提出,当代中国宗教组织虽然是一种很难直接定义的组织形态,但的的确确是一种中间团体,可以被视为“公民社会要素”而加以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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