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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與自然死之管見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
来源:明伦创刊   作者: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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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維基百科全書》裡對「安樂死」的定義如下:
  安樂死有「好的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種給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無
痛楚,或更嚴謹而言「盡其量減小痛楚地」致死的行為或措施。一般用於個別患者出現了無
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對病人造成極大的負擔,不願再受病
痛折磨而採取的了結生命的措施時,經過醫生和病人雙方同意後進行,以通過提前死亡的方
式減輕痛苦。

  安樂死非安樂

  此種以特定方式(例如透過注射或吃藥等)刻意結束病人的生命,是有違常理,且容易
被濫用而成為自殺或殺人合法化的理由,甚至被少部分邪見者用來做集體自殺或個人恐怖攻
擊等危害社會治安行為。以故引發了許多國家很大的爭議,目前只有荷蘭、比利時及美國奧
勒崗州等地立法容許,然執行時是相當嚴格的。
  去年(九十九年)底,臺北市發生了一件駭人聽聞的殺人命案,起因就是殺人者對「安
樂死」誤解了,而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這對結婚已五十餘年的恩愛老夫妻,因妻得了帕金
森症又摔斷腿,需長期照顧,而子媳都住美國,工作繁忙,無法請假回來照料,重擔全落在
老先生一人身上。妻體諒其辛苦,曾示意說:「如能比他早走,則較幸福,早得安樂。」於
是老先生信以為真,大量餵其安眠藥後,趁昏睡時,用螺絲起子釘入頭顱深達九公分,其妻
曾一度呻吟後命絕。事後檢警查問時,老先生一直認為沒有做錯,完全是依照妻子的意願,
早點讓她解脫。殊不知妻子不但沒有解脫,老先生也犯了法,兩者均陷入痛苦中,難以自拔

  根據《自殺以後的真相》一書記載:上海市法藏寺興慈老法師親口說道:「天臺山方廣
寺(即興慈法師所主持者)有二僧,之前是同參道友,後來其中一僧因為某一原因,跳石樑
橋自殺而死。有一天,另一僧正入定間,見已死之僧,忽然現前,恍惚間隨之而出。行至石
樑橋畔,那已死之僧,突然間一躍而下。惟見血肉狼藉,宛轉痛苦,慘不忍睹,既而回復原
狀,云:『我天天受如是苦。』彼僧心為感動,遽然出定。」(案:入定所見之境,為真實
之境,非同夢境或幻境。)
  由上可知,以自殺的方式刻意結束生命者,死後還得循環受苦,其苦之深度,比生前之
苦更勝百千倍!

  自然死是善終

  根據從事「安寧緩和醫療」研究專家學者對「自然死」的定義如下:
  「自然死(Natural Death)是不使用高科技或特殊的維生方式來延長疾
病末期狀態之瀕死階段,讓疾病因自然進行而死亡謂之(但絕不加工致死,亦不減去必須的
或普通的醫療照顧而致死)。」所以,臨終病人不作心肺復甦術(CPR),或「不予」及
「撤除」無意義的延長瀕死期醫療措施,是屬於自然死的範疇。
  根據《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記載:玄奘法師至印度留學時,在那爛陀寺參拜了戒
賢大師,而大師述說了一段稀有因緣。在玄奘法師抵達前三年,戒賢大師得了一種風病,每
次發作時,手足就像火燒刀刺般的痛苦,後來延至全身,真是痛苦難忍,於是想絕食自盡。
當晚夢見文殊菩薩現身開示說:「你因宿世曾作國王,常惱害眾生,故招此報,你應至誠懺
悔,隨緣消舊業,對於苦要安忍,勤加宣講諸經論,久之自可銷滅。若只知厭身,苦終不能
盡。三年後,有一位支那(中國)僧人,遠來求法,應當傾囊相授。」後來果真一一應驗。
  以佛法論,人的身體是來酬償過去世所造的業,必須要到這一生的業受盡了,此一果報
身才算終了。如果以藥物注射或加工致死的方式來提前結束生命,或已達不可治愈的程度,
卻以CPR等侵入性的治療,故意延長生命,那無非是揚湯止沸,只會苦上加苦而已。
  以故目前我國施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讓臨終病人可選擇不施行CPR或無意義
的延長瀕死期醫療措施──DNR(Do Not Resuscitate)。立法院於
今年(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可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經該醫療機
構之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予以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讓病人得到尊嚴的善終。這
似乎較符合因果律的慈悲行為。

  注: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者,臨終可以「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
:插管、心臟按壓、藥物急救、心臟電擊、人工呼吸等救治行為)。意願書可向臺中蓮社(
電話:04:22223737)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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