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欣德尊者译:比库巴蒂摩卡 序论 四、比库巴帝摩卡的内容
玛欣德尊者译:比库巴蒂摩卡序论 四、比库巴帝摩卡的内容
在圣典中,每当世尊谈到持戒时经常会这样说:
“诸比库,应当具足戒与具足巴帝摩卡而住!应以巴帝摩卡律仪防护而住,具足正行与行处,对微细的罪过也见到危险,受持学习于诸学处。”
在《清净之道》中也提到,作为禅修基础的戒清净包括四种遍净戒:
1. 巴帝摩卡律仪戒(pàtimokkhasaüvara-sãla),即比库应当守护的律仪。
2. 根律仪戒(indriyasaüvara-sãla),根即感官;守护好眼、耳、鼻、舌、身、意六根门称为根律仪。
3. 活命遍净戒(àjãvapàrisuddhi-sãla),即依正命(正确的谋生方式)而活,不能邪命自活。
4. 资具依止戒(paccayasannissita-sãla),即正确、适当地使用生活必需品,包括袈裟、饮食、住所、医药等生活用品。
因此,巴帝摩卡属于比库的主要学处之一这里的“学处”,巴利语 sikkhàpada,又译作学足。sikkhà 意为学、学习、训练;pada 意为足、处所。学处亦即是学习规则、行为规范、戒条。
在《小诵注》中说:
“应当学故为学;以此作为足故为足。学之足为学足,即到达学的方法之义。又或者说为根本、依止、立足处[为学处]。”
比库巴帝摩卡一共包括了 227 条学处。这些学处又可以分为八法,即:
1. 巴拉基咖法:4 条;
2. 桑喀地谢沙法:13 条;
3. 不定法:2 条;
4. 尼萨耆亚巴吉帝亚法:30 条;
5. 巴吉帝亚法:92 条;
6. 应悔过法:4 条;
7. 应学法:75 条;
8. 止诤法:7 条。
一、巴拉基咖
巴拉基咖:巴利语pàràjika的音译,梵语同。直译为“他胜”,意为已被打败或失败。 11
在《巴拉基咖》中说:
“是巴拉基咖者,犹如有人的头被砍断了,不可能再与他的身体连接而活命。同样地,比库从事淫欲法后,即非沙门、非释迦子了。因此称为巴拉基咖。 (Pr.55)”在《附随》中说:
“所谓‘巴拉基咖’者,请听如实说:从正法中死去、失败、堕落和弃绝,不与他共住,因此如是说。”(Pv.339)
巴拉基咖相当于比库的极刑。在《大分别》中把巴拉基咖比喻为断了头之人不可能再与身体接合而活命、枯叶从树枝上飘落后不可能再变回绿叶、石头破成两块就无法再复合、棕榈树的顶部被砍断了就无法再生长。同样地,凡比库违犯了此学处即自动丧失比库的身份,并且不得与僧团共住,当生也不能再受戒成为比库。若违犯者不覆藏自己的过失,在违犯之后立刻脱掉袈裟,换成俗人的衣服,将来若想再出家,还可以受戒成为沙马内拉;然而,如果他在犯了巴拉基咖罪后仍然继续保持原来的形象,冒充为比库,则他既不是比库,当生也不能再出家。
共有四条巴拉基咖罪:
1. 淫欲法
2. 不与取
3. 故意杀人
4. 说虚妄的上人法。
假如一位比库与人或动物发生性行为,或偷盗价值为五马萨(màsaka,古印度的货币单位)或以上的物品,或故意杀人,或以欺骗之心说了虚假的上人法,他即犯了巴拉基咖。
二、桑喀地谢沙
桑喀地谢沙:巴利语saïghàdisesa的音译,直译作“僧始终”。其由saïgha(僧伽;僧团)+ àdi(最初;开始;首先)+ sesa(残余;剩余;剩下)三词组合而成。意谓犯了此一类学处的比库,对其罪的处理过程自始至终皆须由僧团来执行。 12在《大分别》中解释说:
“桑喀地谢沙者,唯有僧团才能对其罪给与别住,给与退回原本 13,给与马那答 14及令出罪,非多人,非一人[所能作],因此称为‘桑喀地谢沙’”(Pr.237)。在《附随》中也说:
“所谓‘桑喀地谢沙’者,请听如实说:唯有僧团才能给与别住、退回原本、给与马那答及令出罪,因此如是说。”(Pv.339)
违犯这一类学处者,虽然还不至于失去比库的资格,但为了恢复作为正常比库身份,他必须经历发露至出罪的一系列程序——从最初的马那答至最后的出罪,皆须由僧团来执行,而非个人或数人所能执行。如果比库在犯了其中任何一条学处之后,即应向一位或多位比库发露他的罪行。如果犯戒者明知而覆藏该罪行多少天,在忏罪前还必须依其覆藏的天数来行别住(parivàsa)多少天。履行别住之后,他应当通知一个至少有四位比库的僧团,向僧团请求实行为期六夜的马那答。执行马那答圆满之后,犯戒的比库应再向至少有二十位清净比库的僧团请求出罪(abbhana)。如果在不满二十位比库的僧团为这个比库出罪,即使才少一位,这个比库也无法出罪。从履行别住到出罪期间,犯戒比库的某些僧权将被中止。经出罪后,该比库才能恢复正常比库的身份。
共有十三条桑喀地谢沙罪:
1. 故意出精
2. 触摸女人
3. 对女人说粗恶语
4. 向女人赞叹以淫欲侍奉自己
5. 做媒
6. 建无主孤邸
7. 建大住所
8. 以无根据巴拉基咖诽谤
9. 取类似事件的巴拉基咖诽谤
10. 分裂僧团
11. 追随分裂僧团
12. 不受劝告
13. 污家不受驱摈
对于此十三桑喀地谢沙法,前面九条学处只需做一次即犯,后面四条学处则须经劝告三次才犯。
三、不定
不定 (aniyata):是指尚未确定比库所违犯的是属于巴拉基咖、桑喀地谢沙或巴吉帝亚三者之中的哪一种罪行的学处。
在《大分别》中解释说:
“不定者,即不确定是巴拉基咖、桑喀地谢沙或巴吉帝亚。”(Pr.450)
在《附随》中说:
“所谓‘不定’者,请听如实说:不定即不确定,乃不确定三者中,其中一处之语,称为‘不定’”(Pv.339)。
若比库和女人单独坐在秘密隐蔽处或偏僻处时,被说话值得信赖的信徒看见,于是应根据比库自己承认,或根据该信徒的控告来惩治。如果行淫,则犯巴拉基咖(第 1);若身体相接触或说粗恶语,则构成桑喀地谢沙(第 2 或第 3);若只是与女人单独共坐,则犯巴吉帝亚(第 44 或 45)。因罪行不确定,故名“不定”。
这一类学处只有两条:
1. 被控告与女人屏覆处坐
2. 被控告与女人偏僻处坐
四、尼萨耆亚巴吉帝亚
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巴利语nissaggiya pàcittiya的音译。尼萨耆亚(nissaggiya),意为应舍弃的;巴吉帝亚(pàcittiya),意为令心堕落。15
在《附随》中说:
“所谓‘尼萨耆亚’者,请听如实说:在僧团中间、众人中间或只在一人前,舍弃之后再忏悔,因此如是说。”(Pv.339)
此一类学处共有三十条,都是关于衣、敷具、金钱、钵、药品等物品方面的规定。凡是犯了此类学处的比库,应先把违律的物品在僧团中、在两三众中,或在一个人面前舍弃,舍弃之后再忏悔其罪。这类学处分为三品:衣品、蚕丝品、钵品,每一品有十条学处,共有三十条:
1. 存放多余袈裟过十日
2. 离开三衣过夜
3. 存放布料超过一月
4. 让非亲戚比库尼洗染旧衣
5. 接受非亲戚比库尼衣
6. 向非亲戚居士乞衣
7. 过量取衣
8. 要求好衣
9. 劝两家合供好衣
10. 向净人索衣次数过限
11. 做混蚕丝敷具
12. 做纯黑羊毛敷具
13. 做新敷具毛色不合规定
14. 六年内做新敷具
15. 做新坐垫不加旧垫布
16. 自带羊毛超过三由旬
17. 让非亲戚比库尼洗染羊毛
18. 接受金钱
19. 从事金钱交易
20. 从事买卖
21. 存放多余钵过十日
22. 钵不满五缀换新钵
23. 存放七日药过七日
24. 提前寻求或使用雨浴衣
25. 施衣后夺回
26. 自乞线织衣
27. 令织好衣
28. 存放特施衣过限
29. 衣存俗家过六夜
30. 将供僧物转供己
五、巴吉帝亚
巴吉帝亚:巴利语pàcittiya的音译,意为令心堕落。 16如律注中解释:
“令心堕落为巴吉帝亚。”(Pv.A.339)
在《附随》中说:
“所谓‘巴吉帝亚’者,请听如实说:令善法堕落,违犯圣道,心处于迷妄的状态,因此如是说。”(Pv.339)违犯这一类学处者只需向一位比库发露忏罪即可。
这一类学处分为九品。第一至第七品和第九品各有十条学处,第八品有十二条学处,共九十二条:
1. 妄语
2. 辱骂语
3. 离间比库
4. 与未达上者 17同句诵法
5. 与未达上者同宿过限
6. 与女人同宿
7. 对女人说法过限
8. 告诉未达上者真实上人法
9. 将比库的粗恶罪告诉未达上者
10. 掘地
11. 破坏植物
12. 异语恼乱
13. 嫌责轻毁
14. 离开不收坐卧具
15. 僧房内敷设卧具离开不收
16. 强挤先住比库
17. 赶比库出僧房
18. 住楼上使用可卸脚之床椅
19. 建大房屋顶覆盖过限
20. 有生物之水浇草或土
21. 未受派教诫比库尼
22. 教诫比库尼至日落
23. 至比库尼寝室教诫
24. 毁谤教诫比库尼的比库
25. 送衣给非亲戚比库尼
26. 为非亲戚比库尼缝衣
27. 与比库尼相约同行
28.与比库尼相约乘船
29.吃比库尼促成之食
30.单独与比库尼共坐
31.食用施处食过限
32.结众食
33.辗转食
34.取饼或干粮过限
35.足食后再吃
36.引诱足食比库再吃
37.非时食
38.吃用储存的食物
39.为己乞美食
40.吃未授与食物
41.亲手拿食物给外道
42.托钵途中赶走同伴
43.强入于有两人之家坐
44.与女人屏覆处共坐
45.单独与女人共坐
46.受请后不嘱咐行访诸家
47.接受四月药资具过限
48.观看出征军队
49.住在军中过限
50.观看演习阅兵
51.饮酒
52.搔痒
53.水中嬉戏
54.不恭敬
55.恐吓比库
56.燃火取暖
57.半月内洗浴
58.穿未作坏色新衣
59.穿未舍出的共有衣
60.藏匿比库物品
61.故意杀生
62.使用有生物之水
63.翻案如法诤事
64.覆藏比库粗恶罪
65.使未满二十岁者达上
66.与盗贼商旅相约同行
67.与女人相约同行
68.坚持恶见不受劝告
69.与恶见比库共住
70.与受摈沙马内拉共住
71.不学学处
72.诽谤学处
73.不专心听诵
74.打比库
75.举手作打势
76.以无根据桑喀地谢沙毁谤
77.故意使比库疑悔
78.偷听不和比库谈论
79.与欲后不满如法甘马
80.僧团会议未与欲离座
81.不满僧团和合分衣
82.将供僧物转与他人
83.未先告知入王宫
84.在住处外捡拾宝物
85.非时入村不嘱比库
86.做骨、牙、角制针筒
87.床、椅脚高过量
88.床、椅入棉花
89.做坐具过量
90.做覆疮衣过量
91.做雨浴衣过量
92.做衣过量
六、应悔过
应悔过 (pàñidesanãya):即比库对所犯的行为应受到呵责、应当悔过之义。18
在《附随》中说:
“所谓‘应悔过’者,请听如实说:
比库从非亲戚、难以获得的食物,
自己接受后食用,称为‘应呵责’。
在受请食中用餐,有比库尼在那任意指示;
不阻止而在那吃,称为‘应呵责’。
去到信心之家,无钱又贫穷;
无病而在那吃,称为‘应呵责’。
假如住在林野,有危险有恐怖;
未告知而在那吃,称为‘应呵责’”(Pv.339)。
这一类学处共有四条,都是关于食事的:
1. 俗家中接受比库尼食物
2. 不斥责在俗人家周旋供食的比库尼
3. 接受认定学家的食物
4. 未先告知而在有危险住处中接受食物
七、应学法
应学(sekhiya):即通过学习应学习者,故为应学。(Yàni sikkhitasikkhena, sekhiyànãti tàdinà.)在《附随》中说:
“所谓‘应学’者,请听如实说:对随正直之道而行的学者正在学习的,这是最初的行为,以及自制律仪之门,没有[其他]学像这样,因此如是说。”(Pv.339)
这一类学处主要是关于比库行止威仪的规定。
这一类学处并不象其他“止持”学处一样,采用说出罪名的方式,即“若比库……者,犯恶作”,而是在学处之后加上“应当学”(sikkhà karaõãya),这显示了此类学处乃属于“作持”的范畴,即“应当如此作”之义。比库只有以不恭敬的态度违犯这一类学处,才犯恶作罪。
这一类的学处共有七十五条:
1. 齐整着下衣
2. 齐整披衣
3. 善披覆行于俗家间
4. 善披覆坐于俗家间
5. 善摄护行于俗家间
6. 善摄护坐于俗家间
7. 眼垂视行于俗家间
8. 眼垂视坐于俗家间
9. 不拉高衣行于俗家间
10. 不拉高衣坐于俗家间
11. 不高声嬉笑行于俗家间
12. 不高声嬉笑坐于俗家间
13. 低声行于俗家间
14. 低声坐于俗家间
15. 不摇身行于俗家间
16. 不摇身坐于俗家间
17. 不摇臂行于俗家间
18. 不摇臂坐于俗家间
19.不摇头行于俗家间
20.不摇头坐于俗家间
21.不叉腰行于俗家间
22.不叉腰坐于俗家间
23.不覆头行于俗家间
24.不覆头坐于俗家间
25.不踮脚行于俗家间
26.不抱膝坐于俗家间
27.恭敬接受钵食
28.注意钵接受钵食
29.以等量之羹接受钵食
30.平钵接受钵食
31.恭敬食用钵食
32.注意钵食用钵食
33.次第食用钵食
34.以等量之羹食用钵食
35.不从顶部捏取食用钵食
36.不以饭覆盖羹菜想要更多
37.不为自己乞求羹饭
38.不心存不满观看他人之钵
39.不作过大饭团
40.做圆的团食
41.饭团未持到时不张口
42.用餐时不把手全部塞入口中
43.不口含饭团说话
44.不投掷团食
45.不咬断饭团
46.不塞满口
47.不甩手而食
48.不散落饭粒而食
49.不伸舌而食
50.不作喳噗喳噗声而食
51.不作苏噜苏噜声而食
52.不舔手而食
53.不舔钵而食
54.不舔唇而食
55.不以沾有食物的手拿饮水器
56.不把有饭粒的洗钵水倒于俗家间
57.不对持伞者说法
58.不对持杖者说法
59.不对持刀者说法
60.不对持弓箭者说法
61.不对穿拖鞋者说法
62.不对穿鞋者说法
63.不对坐在车上者说法
64.不对躺卧者说法
65.不对抱膝坐者说法
66.不对缠头者说法
67.不对覆头者说法
68.不坐在地上对坐在座位者说法
69.不坐在低座对坐高座者说法
70.不站着对坐着者说法
71.不走在后面对走在前面者说法
72.不走在路旁对走在路中者说法
73.不站着大小便
74.不在植物上大小便或吐唾液
75.不在水中大小便或吐唾液
八、七止诤法
七止诤法(satta adhikaraõasamathà dhammà)是用来止息僧团诤事的七种方法:
1. 现前调伏(当事人应在场)
2. 忆念调伏(让当事人回忆)
3. 不痴调伏
4. 自认(让当事人自己承认)
5. 依多数
6. 调查罪恶
7. 以草覆盖(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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