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七·九、正解识所变义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七·九、正解识所变义
【论文】
七·二○六 已广分别三能变相,为自所变二分所依。
【疏翼】 第一十五颂半﹝从第二颂后半至第十七颂﹞辨三能变识中,第二以第十七颂正解唯识所变之义。
【述记·卷四十二】
自下1一颂、正解识变。于中:初、结前问后,次、举颂答。
谓第一卷中颂2云:此能变唯三: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此、即略出三种能变自体。
第二卷3中“阿赖耶”颂下,广明三能变自体,及见、相二分。见、相二分是自体分之所变故,是自体分之用故,说自体是二分所依。
别成第一卷颂4云“此能变唯三”以下5,三句颂讫。今此一颂6广“彼依识所变7”。
今结前生后以发论端中,此结前也。
【论文】
七·二○七 云何应知,依识所变,假说我、法,非别实有,由斯一切唯有识耶?
【疏翼】 第一结前生后中,第二生后或问后。
【述记·卷四十二】
此、问后也。
自下、牒第一卷初颂上二句“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
彼言依何转变?谓依8内识所变,“此能变唯三9”。
上来已别解三能变讫。
今解10“彼11依识所变”义,以立假我、法。
云何依识变,假立12“我、法,非别实有,由”依识变,“一切”诸法“唯有识耶”?
即明一切诸法识变之理,故唯有识,为此问也。乃牒初颂,发此问端。
【疏翼】
以上第二以第十七颂正解唯识所变之义中,第一结前问后讫。
【颂文】
七·二○八 颂曰:是诸识转变,分别、所分别;由此彼皆无,故一切唯识。
【疏翼】 第二以第十七颂正解唯识所变之义中,第二举颂答。于中分二:一、举颂文,二、长行释。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二】
初半、释唯识,后半、结唯识。长行自解,不能预13出。
【论文】
七·二○九 论曰“是诸识”者,谓前所说,三能变识,及彼心所,皆能变似见、相二分,立转变名。
【疏翼】 第二举颂答中,第二长行释。文分为二:一、正释颂文,二、问答广辨。初中分三:一、四分师及一分师释,二、二分师释,三、总结。初中又四:一、解第一句,二、解第二句,三、解第三句,四、解第四句。此即初二师解第一句颂文。
【述记·卷四十二】
长行有二:初、正释颂文,后、问答广辨。释颂文中:初、二复次,后、总结。
“是诸识者”,解颂初句上之三字,即本识等三能变识,并心所法——言王,并臣,举首及末。
安慧解云:何名“转变”14?谓是三识自体,皆转15变似见、相二分,识自体分名为“转变”。“转变”者,变现义,即识自体现似16二相,实非二相。其实二相,即所执故,即遍计所执似依他有,理实无也17。
或“转变”者,是变异义,谓一识体变异为见、相二分用起也18。
护法菩萨解云:又“转变”者,谓一识体,改转为二相起19,异于自体20。即见有能取21之用,相有质碍用22等,由识自体转起能取23及有碍故。
或“变”是现义,如初卷解24。今取自体能转变也。
此即解第一句颂讫。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解释第十七颂前三句云:
此“假说我法”,即是“诸识转变”,离识转变以外,无别我法。为成如是宗故,颂曰:是诸识转变,分别、所分别;由此,彼皆无,故一切唯识。
论曰:次前所说“识转变”者,即是“分别”。谓以增益为其行相,三界所有心、心所有法。如《辩中边论》云:三界心、心所,是虚妄分别﹝安慧《大乘庄严经论释》德格, mi, 182A.1)云“虚妄分别者,谓不随顺证得法界无分别智之分别,诸欲界乃至有顶有情,所有所取、能取分别,即虚妄分别”。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一云“此中若以声为门,增益义体,此即为相”﹞。由此,阿赖耶识、染污意、转识自性及彼相应,三种分别,所分别器、我、蕴、界、处、色、声等诸事,皆无有故,即此“识转变”,说名“分别”,以无所缘故。
云何得知无有所缘耶?谓若由其因,及彼和会,无违反故生,非余。识者,谓于幻事、乾闼婆城、梦事,及眩翳等无有所缘时亦转。若识生起,唯依所缘外处者,则于幻事等处,本无义故,识应不起!
是故依彼前灭同一类识,此识生起。以彼虽无,此亦生故,非依外境。若依一义非异,而竟见有诸能分别识更互相违智体生,然一与多体更互相违,不应道理。由是当知以增益为自性故,非有分别所缘境界。
安慧《辩中边论释》﹝德格, mi, 198A.4﹞云:
“言此境非实有”者,谓四种所有境界。言“似境、似根,无行相故,似我、似了,颠倒﹝玄奘译作“非真”﹞显现故”者,似义、似根二者,由现似所取性,颠倒显现,不可有故,即无行相性是无境义之因。其余二种,由现似能取自性非无有行相,即说颠倒显现是无境义之因。
“行相”者,谓若于所缘中,能取其无常等自性为其行相,即此于彼等中无有。由是现似所取自性故无有行相者,即非能取之义。复次,于如实领受所缘,说为行相。由此亦于彼等中无有。以无有所缘故,说无行相。若此二者均无行相,而是彼此不同为其自性,即如色等及眼等。
若如是者,若问世间和论典中声称之色等及眼等,有何诸识为其自性差别者,如是则说显现彼等,与彼等无别为其自性诸识总摄。以离此外,余义不可有故。此则如是安立:如是其义相,异自性虽无,然由心相续别别决了故,并由别别识体摄持故,由自种子生起现似相异义等。如是饿鬼见河水为脓、粪、尿等所充满,并有士夫手持木棍在两岸把守。而人等却知为河水,清凉、可涤、可饮,并可入中,毫无阻拦。
窥基《辩中边论述记》卷上云:
然安慧等即以此文定相分,相分必是计所执故。此中论云“非实有”故。护法等依第八变依他根、境,执为实有,体非实有;非第八相分,体是无也。
安慧《大乘庄严经论释》﹝德格, mi, 186B.6﹞云:
此中现似所依器界﹝藏文作“gnas/”﹞、境义﹝藏文作“don/”﹞,及根身﹝藏文作“lus/”﹞者,谓所取相。现似﹝染污﹞意、能取﹝五境﹞及分别﹝意识﹞者,谓能取相。如是虚妄分别所取及能取者,谓阿赖耶识及其伴侣说为依他起相。
又﹝mi, 184B.5﹞云:
“唯现似”,即虽显现似彼,而非实有彼法自性。
【论文】
七·二一○ 所变见分,说名分别,能取相故;所变相分,名所分别,见所取故。
【疏翼】
第一四分师及一分师释中,第二解第二句。
【述记·卷四十二】
护法云:前所变中,以“所变见分”,名为“分别”,是依他性。能取于所变依他相分,故起种种遍计所执分别。此是识体所变,用能分别,故名“分别”。
其识体所变、依他性相分,似所执相分者,名“所分别”。是前能分别见之所取相故。非谓我识自体能缘25,名为“分别”。起“分别”见者,识之用也26。相、见俱依自证起故。
安慧云:所变见分、相分皆计所执。见,似能取相;相,似见所取;实无二分27。
解第二句讫。
【论文】
七·二一一 由此正理,彼实我、法,离识所变,皆定非有。离能、所取,无别物故——非有实物,离二相故。
【疏翼】
第一四分师及一分师释中,第三解第三句。
【述记·卷四十二】
即结前二句道理,释颂下二句。
护法云:故彼所计心外28实我、法,离识所变依他二分29,皆定非有。非谓识变是实我、法,似我、法故。其外我、法离识皆无。以离识体,所变能取见分、所取相分外,无别物故,一切有情所变皆尔。依斯二分,施设我、法,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问:有别实物,离能、所变,有何所以不许?
答:非是有一实作用物。离前能分别、所分别故,无外我、法,必有识也。
安慧云:彼实我、法离识所变二分皆30无,离计所执二取无故。即依总无,立别无也。识所变者,俱计所执。非有实物离二相有,故皆唯识。
解31第三句讫。
【论文】
七·二一二 是故一切有为、无为,若实、若假,皆不离识。“唯”言,为遮离识实物,非不离识,心所法等。
【疏翼】
第一四分师及一分师释中,第四解第四句。
【述记·卷四十二】
释颂第四句。
“有为、无为”,“若实”依他有别种生;或常住实法32、不相应假法、瓶等33假法,一切皆是“不离识”。“有为”,识所变;“无为”,识之体;皆非识外有;名“不离识”。
非一切体即是一识,名为“唯识”。遮离能变等识外实我、法,名为“唯识”,非不离识心所及见、相34分色、真如等;故不离识名“唯识”也。此护法解35第四句,兼释外难讫。
安慧随应解假实等。此即第一卷解变谓转变36二师中,第一护法师等37及安慧二师义。
变,通相、见,仍有有无,如第一卷解38。
依所变见分,除实能取;所变相分,除实所取;随其所应,二取无也。
上文,安慧说余,非佛39。护法皆通,或并有漏,说分别故40。
【疏翼】
以上第一正释颂文中,第一四分师及一分师释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解第十七颂第四句云:
由此且破增益边已,欲破损减边故,说言“故一切唯识”。“故”者,是由此义,如是转变体性,唯是“分别”;都无所分别;由如是故,无有外境,“一切唯识”。“一切”者,谓三界及无为。“唯”声者,简别除此所余外境义﹝此处为补足音节数,梵本加“ka”;藏文加“pa”。﹞。
【论文】
七·二一三 或转变者,谓诸内识,转似我、法,外境相现。
【疏翼】
第一正释颂文中,第二二分师释。文亦分四:一、解第一句,二、解第二句,三、解第三句,四、解第四句。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二】
下、难陀等41第二解。
初“是诸识”言,同前师42解,故不重述。
言“转变”者,即前三能变内见分识43,能转依他相分似外境现。唯有见、相之内识,都无所变之外境。外境通有能取、所取。
此依《摄论》44等说唯二45义,不说自证分46师义,前师别也47。即能遍计及所遍法48,其能取、所取皆是心49所变相分上,妄执别有。设执见分为我、为法,亦于心所变50上执故,无非所缘故51。以“是诸识”52有“转似外境”之功,名为“转变”。即解第一句讫。
【论文】
七·二一四 此能转变,即名分别——虚妄分别为自性故——谓即三界心及心所。此所执境,名所分别,即所妄执实我、法性。
【疏翼】
第二二分师释中,第二解第二句。
【述记·卷四十二】
“虚妄分别”,过失之名。以《中边》等说能变识以“虚妄分别为自性故”。此即“三界心及心所”。以颂初句53“转变”之言,即第二句54“分别”之体。心外人、法,名“所分别”。即牒依他能变“分别”,遍计所执名“所分别”讫,即是遍计所执55性成。即解第二句。
【论文】
七·二一五 由此分别,变似外境、假我、法相,彼所分别实我法性,决定皆无。前引教、理,已广破故。
【疏翼】
第二二分师释中,第三解第三句。
【述记·卷四十二】
由能分别56变似心外实我、法境现;即由“分别”之心,变作依他相分假我法之相。故彼心外遍计所执“所分别”“实我、法性57”决定皆无。即由“分别”心变作依他起相分——假我、法相,其“所分别”,实我、法无58。颂中所言“所分别”者,是计所执。由“分别”心“所分别”故,体实无也。
有何所以?
前第一、二卷引理、教,已广破讫。由能变心似变相现,所执心外实境无义。解第三句讫。
【论文】
七·二一六 是故,一切皆唯有识,虚妄分别有极成故。“唯”,既不遮不离识法,故真空等亦是有性。
【疏翼】
第二二分师释中,第四解第四句。
【述记·卷四十二】
有为、无为,假、实等法,皆唯有识。以能转变“虚妄分别”59。二十部等说体非无,有极成故60。
既尔,真如及心所等,不是心能变“分别”,不是心外“所分别”法,此为有无?
“唯”言,“不遮不离识法”,其真如及心所等亦不离识,故体皆有。今此但遮离识“所分别”有,不遮不离识真如等有,如理应知。即解第四句讫。
此意,既有能分别61识,及所变境依他相分,所、能62“所分别”心外实法等,决定皆无,故唯有识63。真如心所等,皆不离识,亦是实有。
此文但说有漏位,故立“分别”名。
【疏翼】
以上第一正释颂文中,第二二分师释讫。
【论文】
七·二一七 由斯,远离增、减二边,唯识义成,契会中道。
【疏翼】
第一释颂文中,第三总结。
【述记·卷四十二】
总结。
由此二复次64文,三师理故,远离二边。无心外法故,除增益法;有虚妄心等65故,离损减边。故除拨无66,“如空华”——清辨等说67;离增益边,故除心外有法——诸小乘执。“唯识义成,契会中道”,无偏执故。
言“中道”者,正智也。理顺正智,名“契会68中道”。
上来三师已解识所变,解颂文讫。
【疏翼】
以上第二长行释中,第一正释颂文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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