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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与辩经文集:因明推理时引用总纲和公设的应用实例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8日
来源:   作者:林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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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与辩经文集:因明推理时引用总纲和公设的应用实例

 

  林崇安教授(法光杂志,223期,2008)

  一、前言

  后期印度和西藏的佛法教学,主要是以因明推理或辩经的方式来进行,其目的在于迅速培养出「思所成慧」。将佛法的主题配合因明的推理,可以深入义理,获得正见,累积「智能资粮」。就像物理课程要配合数学的推理,一章章地学习,每一单元有公设或定理、有例题、有习题、有测验,其目的在于训练出解决问题的智能和能力。以下以「存有」作主题,将其分类、定义、同义字、事例等编成简略的「总纲」,作为「权证量」或共识,并示范出在推理或辩经时被引用的实例。

  二、存有的总纲

  ◎存有分二:常与无常。

  ○常、无为法是同义字。事例:虚空、桌子的抽象概念。

  ○常的定义:非生灭的法。

  ○无为法的定义:非从因缘所生的法。

  ○无常、有为法是同义字。事例:桌子、感受、人。

  ○无常的定义:刹那生灭的法。

  ○有为法的定义:从因缘所生的法。

  ◎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

  ○色蕴、物质是同义字。事例:桌子、声音、眼睛、耳朵。

  ○色蕴的定义:变碍(或,堪为色)。

  ○物质的定义:微粒所成。

  ○物质分二:外物质、内物质。

  外物质,如桌子、声音。

  内物质,如眼睛、耳朵。

  ○知觉的定义:唯明唯知(明白而觉知)。事例:感受、眼识。

  ○不相应行的定义:非色非知的无常法。事例:人、女人、孔子、白马。

  三、公设和因明推理举例

  【0】任何存有A

  ●自身为一的公设:A是与A为一。

  【例A】引公设

  攻方:虚空,应是有,因为是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虚空,应是常,因为是无为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虚空,应是无为法,因为是无为的虚空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虚空,应是无为的虚空,因为是与虚空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虚空,应是与虚空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例B】引公设

  攻方:感受,应不是物质,因为是知觉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应是知觉,因为是知觉中的感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应是知觉中的感受,因为是与感受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应是与感受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1】名标A与定义B、同义字C

  ◎凡B都是A,因为B是A的定义故。

  ●定义的公设:若B是A的定义,则凡B都是A。

  【例A】引公设

  攻方:虚空,应是常,因为是非生灭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非生灭的法都是常〕应有遍,因为非生灭的法是常的定义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非生灭的法是常的定义,则凡是非生灭的法都是常〕应有遍,因为依据定义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例B】引公设

  攻方: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则凡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依据定义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例C】引总纲

  攻方: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刹那生灭的法,应是无常的定义,因为总纲说:「无常的定义是刹那生灭的法」故。

  守方:同意。

  ◎凡C都是A,因为C是A的同义字故。

  ●同义字的公设:若C是A的同义字,则凡C都是A。

  【例D】引公设

  攻方: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有为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有为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有为法是无常的同义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有为法是无常的同义字,则凡有为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依据同义字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例E】引总纲

  攻方: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有为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有为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有为法是无常的的同义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有为法,应是无常的的同义字,因为总纲说:「无常、有为法是同义字」故。

  守方:同意。

  【2】A是整体(母集合),B是部分(子集合)

  ◎凡B都是A,因为B是A的部分故。

  ●部分的公设(甲):若B是A的部分,则凡是B都是A;凡不是A都不是B。

  ◎B1、B2、B3等是A的部分,因为A是(以性质)分为B1、B2、B3等故。

  ◎B1不是B2的部分,因为A是(以性质)分为B1、B2、B3等故。

  ●部分的公设(乙):若A是(以性质)分为B1、B2、B3等,则B1、B2、B3等是A的部分;B1不是B2的部分。

  【例A】引公设

  攻方: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色蕴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色蕴是无常的部分,则凡色蕴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甲)故。

  守方:同意。

  【例B】引总纲和公设

  攻方: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色蕴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蕴,应是无常的部分,因为总纲说:「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则色蕴是无常的部分〕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乙)故。

  守方:同意。

  【例C】引公设

  攻方:感受,应不是内物质,因为不是物质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不是物质都不是内物质〕应有遍,因为内物质是物质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内物质是物质的部分,则凡是内物质都是物质;凡不是物质都不是内物质〕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甲)故。

  守方:同意。

  【例D】引公设

  攻方:感受,应不是物质,因为是知觉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知觉,都不是物质〕应有遍,因为知觉是「不是物质」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甲)故。

  守方:同意。

  【例E】引总纲和公设

  攻方:感受,应不是物质,因为是知觉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知觉,都不是物质〕应有遍,因为知觉是「不是物质」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知觉,应是「不是物质」的部分,因为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且色蕴是物质的同义字故。

  守方:第一因不成。

  攻方:无常,应是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因为总纲说:「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故。

  守方:同意。

  攻方:知觉,应是「不是物质」的部分,因为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且色蕴是物质的同义字故。第一因已许!

  守方:第二因不成。

  攻方:色蕴,应是物质的同义字,因为总纲说:「色蕴、物质是同义字」故。

  守方:同意。

  攻方:知觉,应是「不是物质」的部分,因为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且色蕴是物质的同义字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乙)故。

  守方:同意。

  攻方:知觉,应是「不是物质」的部分,因为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且色蕴是物质的同义字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知觉,都不是物质〕应有遍,因为知觉是「不是物质」的部分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甲)故。

  守方:同意。

  攻方:感受,应不是物质,因为是知觉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凡A不都是B,因为Ao是A而不是B故。

  ●例外的公设:若Ao是A而不是B,则凡A不都是B。

  【例F】引公设

  攻方:凡是物质,不都是桌子,因为声音是物质而不是桌子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声音是物质而不是桌子,则凡是物质,不都是桌子〕应有遍,因为依据例外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3】A与B是相违

  ◎凡B都不是A,因为B是与A相违故。

  ●相违的公设(甲):若B是与A相违,则凡B都不是A。

  【例A】引公设

  攻方:感受应不是物质,因为是知觉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知觉都不是物质)应有遍,因为知觉是与物质相违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知觉是与物质相违,则凡知觉都不是物质)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甲)故。

  守方:同意。

  ◎B1是与B2相违,因为A是(以性质)分为B1、B2、B3等故。

  ●相违的公设(乙):若A是(以性质)分为B1、B2、B3等,则B1是与B2相违。

  【例B】引总纲和公设

  攻方:感受,应不是物质,因为是知觉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知觉,都不是物质〕应有遍,因为知觉与物质相违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知觉,应是与物质相违,因为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且色蕴是物质的同义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且色蕴是物质的同义字,则知觉是与物质相违〕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乙)故。

  守方:同意。

  【例C】引总纲和公设

  攻方:感受,应不是物质,因为是知觉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知觉,都不是物质〕应有遍,因为知觉与物质相违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知觉,应是与物质相违,因为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且色蕴是物质的同义字故。

  守方:第一因不成。

  攻方:无常,应是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因为总纲说:「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故。

  守方:同意。

  攻方:知觉,应是与物质相违,因为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且色蕴是物质的同义字故。第一因已许!

  守方:第二因不成。

  攻方:色蕴,应是物质的同义字,因为总纲说:「色蕴、物质是同义字」故。

  守方:同意。

  攻方:知觉,应是与物质相违,因为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且色蕴是物质的同义字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乙)故。

  【4】A与B是交集

  ◎凡A不都是B,因为Ao是A而不是B故。

  ●例外的公设:若Ao是A而不是B,则凡A不都是B。

  【例】引公设

  攻方:凡是老师不都是女人,因为孔子是老师而不是女人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孔子是老师而不是女人,则凡是老师不都是女人)应有遍,因为依据例外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四、引用总纲和公设的实例

  攻方:虚空,应是常,因为是非生灭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虚空,应是非生灭的法,因为是无为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虚空,应是无为法,因为是非从因缘所生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非从因缘所生的法都是无为法〕应有遍,因为非从因缘所生的法是无为法的定义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非从因缘所生的法,应是无为法的定义,因为总纲说:「无为法的定义是非从因缘所生的法」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非从因缘所生的法都是无为法〕应有遍,因为非从因缘所生的法是无为法的定义故。因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虚空,应是无为法,因为是非从因缘所生的法故。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虚空,应是非生灭的法,因为是无为法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无为法都是非生灭的法〕应有遍,因为无为法是非生灭的法的同义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同义字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攻方:虚空,应是非生灭的法,因为是无为法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虚空,应是常,因为是非生灭的法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非生灭的法都是常〕应有遍,因为非生灭的法是常的定义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非生灭的法,应是常的定义,因为总纲说:「常的定义是非生灭的法」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非生灭的法都是常〕应有遍,因为非生灭的法是常的定义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定义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非生灭的法都是常〕应有遍,因为非生灭的法是常的定义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虚空,应是常,因为是非生灭的法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五、结语

  由上面所举的实例可以看出,当守方一直「因不成」,就会出现攻方引用「自身为一的公设」来成立。当守方第一次「不遍」后,再一次「不遍」,也会出现攻方引用「公设」来成立。当守方第一次「不遍」后,接着「因不成」,就会出现攻方引用「总纲」来成立。由于不同的主题有不同的总纲,经由推理或辩经的不断引用,自然就会熟记并掌握内容,这便是因明推理或辩经的一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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