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五明研究>> 地区佛教>> 印度佛教>>正文内容

印度表列种姓与表列部落探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3日
来源:不详   作者:赵伯乐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印度表列种姓与表列部落探析

  赵伯乐

  1947年印度独立之后,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一直是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一方面,印度独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1950年)中就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14条),国家禁止依据宗教、种族、种姓、性别和出生地等歧视任何公民(第15条),公共就业机会平等(第16条),废除不可接触制(第17条),并从立法的角度明确宣布,“把一个封建的等级社会改造成为一个平等的社会”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而另一方面,从颁布的首部宪法到后来数十次公布的宪法修正案中,又无一例外地用法律条文的形式确认了一个数目庞大、与其他公民有着明显差异的群体的存在。这表明,在印度,平等的目标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

  印度在独立后的60年中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有了巨大的发展,印度许多政治家也自豪地宣称本国为“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踌躇满志地要使印度超越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但现实中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状况却暴露出印度社会还存在着与现代社会不相匹配的现象。印度总理曼·辛格指出:“在我们的社会,达利特人(Dalit,表列种姓的自称)一直面临特别的歧视,这与通常所说的少数族群的问题完全不同。不可接触制不仅是一种社会歧视,也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污点。”有研究者指出,他是第一位公开承认并批评这种社会现象的印度高层政治家,这从某个角度表明表列制度在印度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敏感性。虽然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的印度本土学者为数不少,但是其中许多人将其作为种姓制度或部落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分析,一些专门研究表列群体问题的学者往往倾向于仅描述数据与现象,对其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关系特别是提出负面评价的并不多见。倒是国外的学者往往在批评这种社会现象所反映的不平等特性时更加直言不讳。中国学界对印度表列制度有一定的研究,这不仅在于印度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现象涉及到历史、民族、宗教、文化等多个方面,还因为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对于消除社会等级差别、促进平等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一、历史:多种因素聚合的结果

  考察印度表列种姓与表列部落的历史可以发现,这一称谓的出现和正式使用只有百年左右的时间,但其却有着长达数千年的历史渊源。

  20世纪初,为缓解严重的不公正造成的社会对立和动荡,英印殖民当局加大力度实施旨在帮助社会底层人群提升地位的政策,在教育、就业等领域对一些特殊人群采取倾斜性优惠,1919年颁布文件,将一批处于社会最底层的群体按其名称公示,这是官方使用“表列”(scheduled)这一称谓的开始。1935年,殖民当局正式出台了对表列群体实施照顾的政策。但在官方文件中,并没有表列种姓与部落的详细划分,相关政策在很多方面的规定还模糊不清。因此,很难确认这时的表列种姓与表列部落已是一个定型的、制度性的正式称谓。

  在印度独立之前,对处于社会最底层的群体的一般性称呼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即“不可接触者”(untouchable)或“贱民”,还有另外一些处于落后状态的群体被称为“原始部落”、“野蛮部落(wild tribe)”、“山民(hill tribe)”等。在首部印度共和国宪法中,宣布“不可接触制”(untouchability)为非法并废除了上述称谓,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被确定为对印度一批社会群体的正式的、带有法律效力的称谓,这种法律意义上的称谓一直沿用至今。从此,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便有了一个不带歧视色彩的中性解释:由印度总统批准、政府公告确认的、用官方文表列出的特指群体。

  在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称谓确定之前,这一社会现象已在印度延续了数千年。种姓制是印度最为古老的社会制度之一,其起源至少可以上溯到早期吠陀时代(开始于约公元前2000年),在种族征服、婚姻禁忌、职业传承、宗教和社会生活习俗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印度社会被划分为四个等级集团:婆罗门(Brahmin,宗教祭司),刹帝利(Kshatriya,国王和武士),吠舍(Vaishya,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首陀罗(Sudra,为以上三个等级服务的人)。到后期吠陀时代(始于公元前8世纪)至迟从孔雀王朝时期(公元纪年前后)开始,在四大种姓之外,还存在一个人数众多的社会阶层,“旃陀(荼)罗”(Candala)就是其最早的称谓之一。按照《摩奴法典》的记载,这一阶层的出现是由于在高种姓妇女与低种姓男子之间发生了种姓制度所严禁的“逆婚”,其后代就成为无法为四大种姓所接纳的一个卑贱的群体。《摩奴法典》规定,他们必须住在其他种姓居住的村外,“他们的全部财富只应该是犬和驴,他们要穿死者的衣服,以破盘为盘,以铁为装饰品……夜间不准他们在城乡中往来,他们有事可以白天到那些地方去,以国王规定的标志使人辨认出来。他们要搬运死后未有亲族的人的尸体,这是规定。他们要奉国王命令执行依法处死的罪犯的死刑,并取得刑杀者的衣服、床榻和装饰品”。西去取经的中国僧人详细地记载了这一群体的社会状况:“旃荼罗名为恶人,与别人居,若入城市则击木以自異。人则识而避之,不相搪。国中不养猪鸡,不卖生口,市无屠店及沽酒者,货易则用贝齿。唯旃荼罗,渔猎师卖肉耳。”很显然,婚姻、职业、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和限定成为这一集团与其他集团的标识,种种歧视性的限定表明他们的社会地位处于四大种姓之下。

  伴随着印度社会的发展,最初的四大种姓开始分化并衍生出数量众多的亚种姓,被排除在四大种族之外的群体也相应增加,逐渐形成一个“贱民”阶层。有学者将农业经济的发展、部落成员间的阶级分化、种姓社会的进一步分化和职业不断增多,以及统治阶级的提倡和鼓励,列为致使“贱民”阶层扩大的因素。除了社会、经济与政治因素外,文化因素特别是印度教的宗教观念和行为准则也为“贱民”的产生和延续提供了理论与实践基础。印度教有两个最为引人注目的特点:一是主张人的生来不平等,在其经典《梨俱吠陀》中宣称,社会四大种姓之源在于他们分别由造物神普鲁沙身上的四个部分构成,即婆罗门生于神之口,刹帝利生于神之肩臂,吠舍生于神之腹,首陀罗生于神之脚。同时还规定了各种姓在社会地位上的排序,人的一生必须是实践“达摩”(Dharma,法)的一生,只有这样才可能在生命的下一个轮回中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二是印度教宣扬“洁”与“不净”的观念,将职业、生活习俗、人群都划分为纯洁与不净的两部分,“贱民”不但“肮脏”,还因有直接或间接“污染”他人的危险,而被严格地与其他种姓的人们隔开,成为“不可接触者”。

  在分析贱民阶层产生的根源时有这样一种观点:“他们可能是南印度人来到次大陆以前的原住民,也可能是罪犯,还可能是犯了事的战俘甚或是不理解种姓制度限制而进行跨种姓婚姻的人及其后人。”但是,印度政府却笼统地将部落民也纳入种姓体系中,把属于表列部落与表列种姓成员通称为“贱民”。印度政府明文规定,“种姓”不能等同于“种族”,或被表达为“血统”。也就是说,种姓划分的关键性依据并不是血统,这无疑是正确的;但部落的划分和确认则与血统以及世居地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印度被称为人种博物馆,在其历史发展中,曾有过多次大规模的人种迁 徙,公元前2000年雅利安人由伊朗高原和阿富汗大规模迁入就是印度人种融合的第一个高潮;在此之后,“几乎所有的西亚、中亚种族都曾进入印度,突厥人和蒙古人还曾在印度建立长期的统治,波斯人和阿拉伯人在纪元左右就在印度经商并定居,穆斯林统治时期还曾从非洲输入大量的黑人奴隶”。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印度人划分为土著居民和外来居民两大部分,前者主要指以达罗毗荼人为代表的被征服的土著,他们构成了首陀罗(也有人认为“不可接触者”亦有达罗毗荼人血统)。但是早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就有人注意到,除了上述土著居民和外来居民外,还有相当大数量的人群,或者更准确地说,在土著居民中还有相当大数量的部落民,他们与达罗毗荼人没有直接的血缘传承关系,也没有被外来民族所征服,世代生活在山区和丛林地区,在生活方式和语言上一直保持自己的特点,这些部落长期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社会形态变化缓慢,很多至今仍从事采集、狩猎和渔猎、游牧或以刀耕火种为特点的生产活动,保留着浓厚的原始信仰和宗教传统。虽然其中也有相当大数量的成员信仰印度教,但由于他们处于相对落后的状况,部分人并不遵守印度教的规定,例如不少人就把肉类作为食物,因此在一般的印度教徒的眼里,山地部落与“不可接触者”没有什么区别,也是不洁的群体。在今天,这部分人构成了表列部落的主体。

  很明显,产生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些因素是二者共有的,有些因素又是各自独有的。第一,印度教社会中严格的等级制度将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置于社会的最底层,并将其与其他社会阶层分割开,从这个意义上讲,“贱民”或“不可接触者”成了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通称,这里总体上表现出基本相同的特征。其次,出生或血缘是表列制度的重要历史成因。但是,由于种姓制度形成本身就存在血缘因素,就表列种姓而言,非血缘性的“卑”和“恶”反倒成为他们受歧视的主因,因违反“达摩”的行为而“卑”,因从事“不洁”的职业和“不洁”的生活方式而恶,哪怕是那些出生于婆罗门等高种姓的成员,只要有了不可宽恕的恶行,也会使自己和后代堕入无法摆脱的社会最底层。而对于表列部落而言,血缘之“异”是他们被排除于主流社会之外的原因。在表列部落中,没有一个部落的祖先可明确追溯为雅利安人,相反,他们一直被称为山区(山地)部落、森林部落、原始居民甚至野人部落等,皮肤的颜色以及身体的特征是他们被与其他人区别开的最明显的外部标志,这里表现出相同而又相异的特征。再次,表列种姓与其他种姓共处于同一城镇和乡村(当然要保持必要的距离),说相同或相近的语言,他们与其他种姓共同构成一个社会体系,成为种姓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表列部落一般居住在自己世代居住或长期居住的特定区域,通常不与其他种姓混居,由于这些地区多为边远落后地区,很少有其他人进入,因此也被称为部落地区。虽然在一般印度人眼中,表列部落与“贱民”没什么差别,但多数情况下这些部落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是相对独立于种姓制度之外的,远不如表列种姓与主流社会的联系那么密切。

  二、现实:复杂社会层面的折射

  1950年8月10日,依据宪法第14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17条“废除不可接触制”,第341条“表列种姓指经过印度总统公告确认的种姓、种族和部族”,第342条“表列部落指经过印度总统公告确认的部落或部落群”等条款的规定,印度政府颁布(表列种姓)宪法法[The Constitution(Seheduled Caste)Order],公布了印度历史上首批具有法律效力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名单,共1109个(包括对分布在不同地区的同一群体的累计),分布在24个邦(地区)。有212个部落为表列部落,分布在14个邦。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变化,其现实状况呈现以下特点:

  (一)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名称和数量处于变化之中,但其总数和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成为印度人口构成中的重要部分

  在接触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统计资料时,人们有时会感到困惑,因为常常会遇到数据不统一的现象,在不同的文件中其数量会有相当大的差别。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印度政府按地区公布表列群体名单,但有很多表列部落、表列种姓是跨地区而居的,重复出现会使表列群体的数量多于实际数量。某一种姓或部落往往会有不同的称谓,如果将其看作不同的群体就会使数量增加。此外,在有的地方,表列部落和表列种姓混在一起,甚至某些并不属于“不可接触者”的职业群体也被列入表列种姓中。

  印度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的变化特别是人口普查提供的数据,曾多次颁布修正案,对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名称和数量变化进行修订和重新确认。如1964年官方公布的表列种姓为471个,与上次公布的情况相比,增减的数量达十余个(这与其他各次修正案颁布时的情况大致相同)。1961年表列部落的数量约为450个,1976年列举的表列部落数额增至550个,变化幅度大于表列种姓。1990年首次将佛教徒列入表列种姓的行列。到2001年,虽然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具体数量仍在调整变动之中,但已保持基本稳定,各在400个以上。虽然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群体的人口总量在全国人口中处于少数,但其增幅超过全国人口增幅,其绝对数和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都呈上升趋势。现以最近三次人口普查为例:1981年人口统计时,印度全国人口为65930万,表列种姓人口为10426万,占15.81%;表列部落人口为5163万,占7.83%。到1991年,印度全国的人口增长到84400万,表列种姓人口为13656万,比例上升为16.73%;表列部落人口为6776万,比例上升为8.1%。2001年普查数据表明,印度人口为102873万,表列种姓为16663万,比例为16.2%,表列部落为8432万,比例为8.2%。到2007年,印度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总人口已经超过25000万,占全国人口的比例接近25%。即使在当今世界上,也只有少数几个国家拥有如此庞大的人口数量。

  如果将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看作一个有别于印度其他民族的群体的话,其人口数量之和排在印度斯坦人(3亿)之后,居第二位;即使将二者分开,表列种性的人口总数也仅少于印度斯坦人和马拉提人,位居第三。

  (二)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在各地分布不均匀。在某些地区形成相对集中的状况

  根据印度人口普查的数据,表列种姓中人口最多的是恰马尔(Chamar,也称恰莫巴,Chamabar),早在20世纪初,这一种姓的总人口就超过1000万,现今的总人口超过3000万。此外,人口在百万以上的表列种姓还有阿蒂·达罗吠多(Adi Dravida)、帕西(Paci)、马蒂戈(Madiga)、玛拉(Mala)、多巴(Dhoba,也称多比,Dhobi)、都萨德(Dusad)、玛哈尔(Mahar)、拉贾班什(Rajabanshi)、阿蒂·卡尔纳塔库(Adi Karnataka)、纳玛首陀罗(Namasudra)、马扎比(Maghabi)、多 姆(Dom,也称杜姆,Dum)等十余个。而人数最少的表列种姓人口甚至不超过100人,如贾尔喀欧特种姓(Jalkeot)在1981年普查时只有44人,而瓦托尔种姓(Watal)的人口也仅有88人。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表列部落中,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冈茨部落(Gonds)和比尔部落(Bhils)的人口已分别超过400万,而安达曼部落(Andamaneze)只有19人。

  从印度政府公布的正式文件看,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分布并不均匀。拥有表列种姓人口最多的是北方邦,人口达3515万,表列种性人口超过千万人口的还有西孟加拉、比哈尔、安得拉、泰米尔纳德等邦,但在安达曼和尼科巴群岛以及那加兰邦,表列种姓人口为零。从人口比例看,旁遮普邦虽然只有约703万表列种姓人口,但却占全邦总人口的28.9%,位居印度表列种姓占邦人口比例的第一。其他几个表列种姓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20%的邦是喜马偕尔邦(25.3%)、西孟加拉邦(23.6%)、北方邦(21.0%)。表列种性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最低的是米佐拉姆邦,仅为0.03%。拥有表列部落人口最多的是梅加拉亚邦,达1223万,这也是唯一一个表列部落人口超过千万的邦,但拥有百万表列部落人口的邦共有12个。在邦一级行政单位中,拉贾斯坦邦的表列部落人口为零。在米佐拉姆邦,表列部落人口占总人口数的94.5%,同处印度东北部的那加兰邦和梅加拉亚邦的这一比例也高达80%以上;果阿地区的表列部落人口比例最低,仅为0.04%。

  印度很多表列种姓的分布具有区域特点,如玛哈尔种姓主要分布于马哈拉施特拉邦,甚至这一地名中含有玛哈尔居住地之意。古老的旃荼罗种姓则集中于西孟加拉邦。但也有一些种姓特别是人口较多的种姓分布已跨越某一地域范围,如印度北部几个邦和南部的马德拉斯都是恰马尔种姓的主要聚居地,在其他地区也可见到这一种姓居民的分布。聚居于马哈拉施特拉邦的图里种姓(Turi)在人口数量上并不是一个大的种姓,但在比哈尔、古吉拉特、奥里萨、拉贾斯坦、西孟加拉等邦都有分布。与表列种姓相比,表列部落的聚集度要高一些,其分布区域与人种群体的划分有内在的联系,如印度东北部几个邦是印度蒙古人种族群最集中的地区,因此那里的部落民与西北部旁遮普地区以及南部的部落民存在很大差别且很少交叉,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特别是米佐拉姆、那加兰、梅加拉亚等邦,部落民的聚集度远高于其他地区,他们有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使用有别于其他人群的语言,在生活习俗上也与印度大多数人存在差异,因此这一地区也被视为特别的部落民地区。

  (三)表列部落和表列种姓都处于相对落后和受歧视的状况

  早在几十年前,印度开国总理尼赫鲁就使用了“落后阶级”(other backward classes)一词来称呼表列种姓和部落。这个名称在今天很少被正式使用了(例如在印度第十个五年计划文本中在使用这一用词的同时,更正式地把这类群体称为“社会欠发达群体”(social disadvantaged groups)或“其他特殊群体”(other special groups),但是称谓的改变并不意味这一社会群体的现实也已经改变。在法学和社会学研究中,有一个“弱势群体”的概念,“指与另一部分人群相比在政治、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群”。观察印度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现状就会发现,他们确实处于一种非常不利的社会地位。

  生活在农村特别是发展落后的农业地区的表列种姓人口比例远高于非表列种姓;表列部落人群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不仅比例更高,而且大部分都生活在落后的农村和边远地区。由于无地人口比例高达69.6%,表列种姓中60%以上的人从事服务性或别的种姓不愿从事的非农业工作。如1993-1994年度的统计数据表明,生活在农村地区的表列种姓成员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自耕农和雇农比例为29.44%,非农业劳动力比例为50.65%;而非表列种姓的这一比例刚好相反,分别为56.32%和22.37%。

  在城市中,虽然表列种姓和非表列种姓受雇劳动者的比例相差不大(1993-1994年度二者分别为56.23%和53.68%),但是非表列种姓中领取固定工资的人数比例高出表列种姓近4个百分点,而打零工的表列种姓人数比例高出非表列种姓人数6.39个百分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单纯的比例数据并不能完全反映就业机会是否平等,因为表列种姓多从事一些传统的职业,有许多工作如制革、搬运尸体和垃圾等是其他种姓成员所不做的,另外就是一些强度很大而报酬很低的工作。即便是这样,他们的失业率还是远高于其他种姓。对于表列部落人口来说,他们中的很多人仍从事非常原始的经济活动,如狩猎、采集、捕鱼和刀耕火种的粗放农业,入城做工特别是成为技术工人的比例非常低。根据官方2000年统计,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失业率是其他人群的两倍。

  这种资源占有和劳动技能落后的状况,导致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人口的生活水平也处于落后状况。据统计,1999-2000年度印度全国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平均比例为:农村27.09%,城市23.62%,而表列种姓的这两个比例分别为36.25%和38.47%,比平均水平分别高出9.16和14.58个百分点,表列部落的这两个比例分别为45.86%和34.75%,比平均水平分别高18.77和11.13个百分点。而且,与5年前相比,表列部落的这一比例数据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呈现拉大的趋势。

  从受教育的指标看,也存在同样的情况。根据1991年人口普查数据,印度全国人口识字率为52.21%,表列种姓人口识字率为37.41%,低于全国平均值14.80%,而表列部落仅为29.60%,低出全国平均值22.61个百分点。到2001年全国人口平均识字率提高为68.81%,表列人群的识字率也有所提高,但仍低14.11个百分点,其中表列部落识字率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也出现拉大的趋势。

  同样,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社会地位也十分低下,集中体现于广泛存在的显性和隐性的社会歧视上。在印度历史上,以种姓为标志的各个社会等级之间有着严格的社会地位界限,处于社会最下层的“贱民”与主流社会之间横着一道难以跨越的鸿沟。十分遗憾的是,这种社会现象如今仍频繁发生在表列群体身上。在农村,许多表列种姓成员仍居住在特定的区域内,一项调查表明,他们中约有20%的人无法和其他种姓的成员一样共享安全的饮用水,只有10%的人可享用公共卫生设施;另一项对483个村庄的调查显示,在47.4%的村庄中,表列种姓成员举行婚礼时,如果要通过公共道路则会受到限制,有23.8%的村庄禁止表列种姓成员在公共道路上举行庆典活动。

  在城市,明显的社会分割已不是公开和普遍的现象,但对表列群体成员的歧视仍随处可见。特别是他们在职业选择上受到诸多限制,如果想要进入传统上为高种姓成员主宰的行业如医学界、法律界等,会遇到更大的阻力,成功者很少。2006年印度最著名的医学教育机构全印医学科学研究院(All-India Institute of MedicM Sciences)就爆出高种姓学生迫害表列种姓学生的丑闻:一名就读 于该院的一年级学生申诉,他从入学第一天起就遭受歧视,他说:“我因自己的种姓而被辱骂,在学期快要结束时,我的房间被从外面锁上,因此无法去上课”。根据印度政府公布的数据,1982年在高等法院任职的325名法官中,只有4名来自表列群体,占1.23%;1993年高等法院法官总数为547名,具有表列群体身份的有13名,占2.38%;到2002年,在625名高等法院法官中,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出身的有25名,占4%。这一年最高法院的26名大法官中,只有1名来自表列群体,占3.8%,这些比例都大大低于这一群体在印度总人口中的比例。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占总人口不到10%的婆罗门种姓出身的法官在这一职业集团中所占比例高达78%。

  多年来,国际社会一直努力减少、防止因血统、性别、职业、宗教等原因而受到歧视或迫害的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印度政府也通过法律等多种途径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但印度政府不得不承认,这些努力的“效果是有限的”,针对表列群体的迫害包括虐待和人身安全的威胁仍十分严重。就职于印度尼赫鲁大学的哈里博士一直为他所属的表列群体的解放而努力,他指出:“在印度,每过一小时,就有两名达利特人(表列种姓的自称)遭到殴打;每过一天,就有3名达利特妇女遭到强奸,两名达利特人遭到杀害,两处达利特人的住所被烧毁”。根据正式的调查数据,1973年,涉及对表列群体的犯罪案件为6168起,4年后超过1万起,上世纪70年代末上升为1.5万起。进入21世纪后,这类暴行的上升趋势更加明显,2001-2002年度共有约5.8万件罪行与迫害表列群体相关;到2005年,政府发布的报告显示,在印度每20分钟就发生一起针对表列群体的犯罪行为。专家指出,这些数据只是对那些已经报案和立案的案件的统计,还有很多罪行因受害人害怕遭到报复而没有报案。在已经曝光案件中,施暴者受到惩罚的比例非常低,因此表列群体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的受保障程度不能令人满意。表列群体女性的处境更为恶劣,她们不仅与本群体成员同样境遇,而且还经常遇到性别上的歧视和迫害。

  很显然,受到歧视和迫害不只是发生在个别成员身上的偶然现象,就整个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而言,他们并没有甩掉“落后阶级”的帽子。这种现实状况折射出印度社会所存在的复杂局面。

  三、社会的平等:任重而道远

  在印度近、现代历史上特别是印度独立后半个多世纪以来,消除森严的等级制度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歧视和不平等,一直是许多人为之努力的目标,客观地讲,这种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笔者认为,最能反映这一进展的是表列种姓与表列部落人口的平等意识的觉醒和自觉争取平等权利行动的加强。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与印度社会的等级化、分散化相同,处于社会最底层的“贱民”和“不可接触者”被分割为若干互不联系的小群体,他们接受社会的主导型意识观念,没有认识到自身的处境是社会不公平的结果,也极少联合在一起采取改变这种社会制度的行动。随着西方现代社会政治观念的传人,印度社会内部的一批精英在反思历史传统时,开始批评已经延续几千年的种姓制度,力图改变社会的不平等结构。一些接受了西方教育的出生于“贱民”的知识分子成为这个阶层觉醒和争取自身平等权利的领导人。被称为“印度宪法之父”的比姆拉奥·R·安贝德卡(Bhimrao Ramji Ambedkar)是印度社会平等运动的最杰出的领导人之一,这位出生于“贱民”家庭,获得过英国伦敦大学博士学位,担任印度独立后首任法务部长,并负责印度宪法起草工作的传奇人物,其毕生奋斗的目标之一,就是唤醒社会底层人民的自我意识,并努力去争取应有的平等权利。在他的倡导和推动下,“达利特”成为“贱民”或“不可接触者”的统一的自称,也成为今天表列种姓的自称。这一称谓的原意是“割裂的”、“分散的”,但被赋予了“被压迫的”(oppressed)社会含义,表达出这一群体对现存不平等制度的不满。他认为种姓制度“带来的是印度人的分裂和堕落”,主张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和措施来消除这一社会现象。早在英印殖民时期,他就提出由“不可接触者”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立法委员会维护自身的利益(他于1931年提出的法案获得通过)。1933年他组建了主要代表社会底层人利益的政治组织印度劳动党,1941年建立表列种姓联盟(Scheduled Caztez Federetion)。在他的努力下,印度独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就宣布废除不可接触制,并把从1935年开始对表列种姓、表列部落等实施的倾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安贝德卡一直是印度反对不可接触制的领导人。除了安贝德卡之外,出身于这一群体的杰出人物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印度社会的各个领域,有的出任国家总统,有的当选国会议员,有的成为著名的学者、经济学家和教育家。就是在普通民众中,这一群体也逐渐形成统一的认知,一项涉及表列民众的调查表明,90%以上的人认为他们处于社会最底层,多数人把自己所属的种姓看作种姓之外的群体,也有人认为自己属于首陀罗或第五种姓。改变现状、实现真正平等已逐渐成为这一群体的共同诉求。

  在印度历史上,并不是只有“贱民”反对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反对等级制度的思想和实践早已有之。佛教在诞生之时就反对婆罗门至上的社会划分,宣扬众生平等;与之同时的耆那教也持同样的立场。历史上也有多次为社会下层争取权利的运动发生,其中影响深远的是公元800-1700年间的巴克蒂运动,该运动主张颠覆只有高等种姓才能从事宗教学习和祭祀的传统观点,主张在神明面前人人平等,从而吸引了许多“不可接触者”参加进来。进入近代之后,来自西方的社会理念为反对不平等的社会制度注入了新的理论依据,R·R·罗易创造的“梵社”和S·D·萨拉斯瓦蒂(saraswati)创立的“雅利安社”都对出身决定社会地位、歧视社会底层群众的社会现象提出尖锐的批评,并呼吁改变传统,鼓励不同种姓间的通婚,废除寡妇自焚殉夫的“萨蒂”制度,支持寡妇再婚,认为首陀罗等种姓也有学习吠陀经典的权利。圣雄甘地把“不可接触者”称为“哈里真”,意为“上帝之子”,不仅在理论上抨击落后的等级制度,而且身体力行,打破种姓分割禁忌,收养“贱民”为义女,领导“贱民”争取进入印度教庙宇的斗争,他被许多“贱民”视为自己的“救星”。

  在大批政治家和社会精英的推动下,国大党1917年就将废除不可接触制写进党纲,并在争取印度独立的斗争中始终坚持这一政治主张。其他很多政治组织也采取了相同的立场,从而在印度国内逐渐营造出一种反对民众分裂,主张社会平等的氛围。印度独立之后,这一领域的改革不断取得新的突破,主要体现在:(1)完善立法。除了在宪法以及多次修正案中规定废除不可接触制,赋予表列群体以平等权利之外,还制定颁布了一批专门的法律法规,以保护社会底层的利益,如1955年的《国内权利保护法》(Protection of Civil Rights Act)将宣传、实践不可接触制的行为宣布为非法并实施惩罚;1989年通过《暴行预防法》(Prevention of Atrocities Act),将针对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 的犯罪表述为“暴行”,规定对这些暴行实施严厉惩罚。(2)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表列群体的现状进行调查,监督和落实对表列人群的保护。为使争取社会平等的目标得以实现,印度国会和政府成立了许多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机构,如1953年和1978年两次建立“落后阶级委员会”(Backward Classes Commission),对包括表列群体在内的社会底层状况进行调查,并把报告提供给政府决策部门。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委员会更是专门负责处理这一事务的专门机构,在一些政府部门中也设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此类事务。在需要时还组织或指定相关机构撰写各类调研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咨询。在“五年计划”等战略发展规划中,都有专门的篇幅涉及表列群体的发展,采取措施保证表列群体享受平等权利。根据宪法规定,在国家和各级议会中都有一定比例的席位留给表列群体的代表,使他们能够表达本群体的意愿,并能参与到议政、立法等各个方面的事务中去。(3)在学校留出一定名额(特别规定在国立大学中必须为表列群体保留22.5%的名额),高校招生录取时给予降低分数线等照顾。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岗位按一定比例给予表列群体,甚至对企业也提出相应的要求。

  经过不懈的努力,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社会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在城市中,对这一群体的歧视和排斥度降低,社会公众特别是媒体对这种不公正的现象持批评和不赞同立场的已占多数,至少在公开场合宣扬歧视的行为已没有太多的市场。表列种姓(特别是城市中的表列种姓)成员在识字率等方面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出现了缩小的趋势。印度政府在保护弱势群体问题上所做的努力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肯定。

  但是,在印度实现社会平等的目标并未真正实现,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落后状况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几个大的问题依然在困扰着印度社会。

  首先,历史的重负难以迅速摆脱。由历史延续而来的种姓制和印度教体系至今仍有很大影响力,在印度民众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在表列种姓中95%以上的人口是印度教徒,虽然近年出现下降趋势,但仍占绝对多数;而在表列部落人口中,信仰印度教的也占90%左右。上世纪70年代,帕森斯就指出:“印度教的取向不可能使任何主张社会变化的重要运动合法化”。在普通的印度教徒中有相当大比例的人(在某些农村甚至高达70%以上)仍坚持认为种姓制的合理性不容怀疑,包括“不可接触制”在内的传统社会结构不能改变;就是在表列群体中,也有相当大比例的人没有把这一现象视为是不合理的。正是这种广泛而牢固的社会基础,使那些废除不平等制度的努力举步维艰。就是安贝德卡那样具有崇高社会威望的人也对社会的根本性改变而无能为力,他在晚年率50万名达利特皈依佛教,就含蓄地表达了对主流印度教社会的失望。上世纪90年代初,政府刚在推动照顾表列群体就业上力度增大了一点,就立刻遭到反对,一些大学生站到了反政府行动的最前列,他们的理由很简单:对表列群体的照顾损害了其他社会阶层的利益。20世纪末以来,特别是在印度人民党执政期间,印度教主义受到推崇,客观上加剧了包括宗教矛盾在内的各阶层的对立。不仅表列群体与其他群体的分割没有减少,而且出现一个引人瞩目的新情况:过去只用于印度教“贱民”的称呼“达利特”也被用于其他群体,印度媒体上甚至出现了“达利特穆斯林”这样的称呼,以达利特穆斯林为名的政治组织也建立起来。

  其次,发展的不平衡无法满足社会平等的条件。在高技术产业、现代化城市建设欣欣向荣的同时,印度还存在着大量落后的地区、贫困的人口。各地区、各领域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不同阶层的人追求目标定位的巨大差异,对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人口来说,摆脱贫困、争取起码的生存权利的要求还十分紧迫,也更为现实,弱势地位迫使他们要求得到更多的照顾,也要求处于强势的群体做出必要的让步和牺牲,这很容易导致新的矛盾。可以这样说,没有经济发展作为前提,社会完全平等是很难实现的。

  再次,印度政府的相关政策也需进行调整。印度政府对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实施照顾性的倾斜政策,是在承认不平等社会现实基础上的一种努力。在开始时,有人曾认为表列制度只需10年左右就会失去意义,但实际上一直延续至今。有学者指出:由于给表列种姓许多特殊的待遇,做“表列种姓”反而成了特权,同时有些政党也利用种姓意识为自己拉选票,甚至形成种姓政治。④即便是那些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政策也多是输血式的,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这样做很难从根本上改变表列群体的弱势地位,也很难取得持久的效果。

  总之,表列种姓与表列部落以及与其共存的制度是在历史与现实因素共同影响下形成的,要想彻底消除这种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的社会现象,还需要长期的、艰苦的努力。

  [责任编辑:罗葳]

标签:五明研究
没有相关内容

欢迎投稿:lianxiwo@fjdh.cn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