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撮盐山立 一本万利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30日
来源:《佛教圣众因缘集》   作者:丹仁绒臬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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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诗曰:

  “借物粗微未送还,定中所见即盐山;
   一因万果生无尽,切莫心贪起野蛮。”

  从前,浙江杭州的西湖,是中国佛教的圣地,不但佛寺林立,而且在家信佛学佛的人也相当之多。特别是杭州各地,盛传着一位居士“护戒”的佳活。这段史实,可做为一切修行人的良范。

  据说:“有一位在家学佛的居士,天性好静,专心修学佛法,他在西湖附近,自己盖了一所茅屋,就在其中静修,每天除了自行料理一餐午饭之外,其余的时间,都在精进修持佛法。

  有一天,快近中午的时侯,他走迸厨房煮饭,把各种蔬菜混在一起,想煮成一锅罗汉菜,以备教天的佐食。当一切都已准备停当的时侯,忽然发现自己所准备的“盐”,已经不够用了。在此临急之际,他就匆匆忙忙跑去向邻家借了一汤匙的盐,以便应急。

  可是,当他跑到邻家去借盐时,邻人刚好有事外出,家里没有人在。烧蔬菜没有盐又不行,怎么办呢?他心想:盐是本地出产的粗俗物,反正一汤匙盐,价值也不到一毫钱,拿人家一汤匙的盐回去应急,大概没有什么关系吧!於是他就私自走进邻家的厨房,随便拿了一撮盐。

  依照一般世俗来说,借一撮盐,是一件小事,所以这位居士根本就没有把借盐的这件事记在心里。因此,也就忘记把一撮盐送给路人家。

  借一撮盐虽然是件小事,但是“非予而取”,这在因果律上,已经构成严重的问题。因为佛说三毒之中,以贪为首。凡是一花一草,非予而取者,就是犯了偷盗之罪。

  居士借盐这件事,经过一年之后,他有一天在修法的定中,忽然看见面前有一大堆浓重的阴影,而且从此开始,每天都是如此。他仔细现察,发现这个明影,井非别物,而是像山一般的盐堆。他一再详细研判,终於省悟昔日向邻家借盐的往事。

  他非常惊骇地说:“拿人家一汤匙盐,一年未还,利息竟然生了这么多!如果亏欠人家一块钱,一年的利息,可能会生出千万块钱,业债果报真是‘一本万利’啊!”

  他急忙准备了很多钱,亲自到产盐区去购买数千包盐,盐价钱及运费,均一齐付清,嘱咐产盐的主人,把这如山的盐包,运到他昔日借盐的邻家之后园,说是偿还他的旧欠。

  “盐”债还清之后,浮现在他面前的盐山,即时消散无踪。从此以后,他的面前就不再浮现盐山了。此时,这位居士终於彻底了悟因果业报的严重,他经常把亲身体验的这件事告诉大家,使他们有所警惕,他说:

  “莫道小溪容易过,须防暗石也惊人。佛经上所说的‘因果业报,如影随形’,一点也不会错。我向邻家拿一汤匙盐,忘记送还人家,想不到一年之后,一撮盐竟变成如山之大。如此一本万倍的严重利息,真使我心骇胆裂!好在‘盐’是本地出产粗俗又便宜之物,否则如果是金钱或珍贵之物,那后果就难以设想了!”

  居士又再郑重地劝告大家说:“拿俗家一撮盐,尚且有如此严重的因果,假如有人盗取三宝物(佛寺或精舍以及出家人的财物),那罪业就更加严重了。

  “地藏菩萨说:‘若有众生,侵损常住(佛寺或僧众常住的地方)……,偷窃常住财物谷米,饮食衣服,乃至一物不与取者,当堕无间地狱,千万亿劫,求出无期。’

  “盗用‘三宝物’的罪业,为何如此严重呢?原因是:佛寺或精舍以及所有‘出家人’的财物,尽皆是十方众施主所共同布施供养的。拿出家人的钱财去做私人俗事,就是违犯不得忏悔的十方罪,此人死后,一定堕落无间地狱,惨遭无量剧苦。遭受千万亿年的惨苦之后,还要再堕落畜生道中去做牛,偿还所亏欠的业债。”

  诗曰:

  “僧家财物十方来,侵损当遭众苦灾;
   地狱出时还业债,为牛万劫更悲哀。”

  附注说明

  (一)无论出家法师或在家居土,任何人偷三宝(僧祇)物,一律都是犯十方罪。十方罪是指违犯着众多的罪,因为“三宝物”是十方众善信所共施的财物。侵犯私人财物的罪,容易忏悔;如果违犯到十方众罪,不但无法忏悔,而且一定要堕落无间地狱去。宝梁经说:“宁自啖身肉,不得盗三宝物。”通常一般人在无意中很容易违犯大罪业的行为是:去到佛寺或精舍佛堂的时候,滥用常住财物,或乱取寺院所种的花木、水果等;或在佛寺精舍内,擅自拨长途电话,电话费由常住负担……。凡此种种都是违犯“盗用三宝物”的严重罪业。

  (二)古今有少数无知的人,因为他们的祖先是该佛寺的大护法——大施主,布施供养了很多财物及田地给佛寺。可是他的不肖子孙,妄把该佛寺当作祖厝,甚至想尽办法霸占寺产;并且派流氓在寺里,收取诸善信所供养的油香钱,把佛寺的常住出家人,当作是他们的佣人。罪大恶极,莫过於此!

  须知:凡是布施供养给佛寺的财物以及田地等,捐施之后,就变成三宝物,他人不得占用,否则造十方罪。而且这是先人所造的功德,与子孙无关,因为先人吃的饭,子孙不会饱.

  (三)在佛教中,常常发生“半路出家”的女众——尼师死后,她的儿女不肖,误认为该尼师所住的佛寺(或精舍)之财物,是她妈妈的遗产——纪念物。於是,这些不肖之徒,就当起老板来,而且把该佛寺(或精舍)的常住人众,扰乱得日夜不安宁。

  凡是出家僧尼之遗物,均属三宝物,在家俗人不得私人占有,否则造十方罪。更何况人生无常,死后万般带不去,唯有业随身。何必为了贪图一时之享乐,逞一时之所能,而犯上十方大罪,让自己遭受千万亿年的业报惨苦呢?这未免太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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