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文化——社会第三次分配的灵魂
弥补政府之不足,社会捐赠是重要的社会发展资源
目前我国正在形成3个层次的财富分配体制。第一层次以市场分配、劳动所得为主,目的是提高效率;第二层次以国家财政税收及其再分配为主,实施国家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第三层次分配就是社会慈善活动。第二次分配是政府弥补市场不足,第三次分配则是社会捐赠弥补政府之不足。社会发展的物质资源基本来源于第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慈善事业在任何国家都具有救助和公益功能。根据美国独立部门的报告,美国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成为美国社会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每年的贡献超过美国全年社会保障金。
如今美国共有160万个非营利组织,掌握的资金6700亿美元,占全国GDP的9%,非盈利部门的雇员1100万,占全美支薪雇员的7%,约12个美国人中就有1人在非盈利部门就业。2003年美国人捐赠2410亿美元给慈善公益机构,人均善款460美元(合人民币3818元),占当年人均GDP的2.17%。而中国目前非盈利组织28万,善款占GDP0.05%。2002年人均善款0.92元,占当年人均GDP的0.012%。中华慈善总会统计,每年的捐赠大约75%来自国外,15%来自中国的富人,10%来自平民百姓。一份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也就是说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我国志愿服务参与率按目前4000万人计算,为3%,而美国为44%,美国18岁以上的人就开始贡献他们的时间和知识。
帮助别人也是帮助自己,慈善活动不是富人的专利
慈善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厚的慈善文化对社会良性运行、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有着重要的作用。而文化是一种行为模式,是一种心理积淀。慈善活动绝不是富翁们的专利,美国只有10%的捐款来自公司企业,5%来自大型基金会,而85%的捐款来自民众。
在美国,慈善活动是很大的行业,如果你能说得出有什么样的人挺可怜或什么样的事不公道,就能找到一个组织给你帮助。美国每年的慈善捐款,有30%,是从工资单上直接划出来的,平均每个家庭将3%—4%的年收入捐出来,不提倡“捐款捐到你心疼”,而是“捐到你乐意”。一些教会的教友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天都禁食两餐,把所省的钱拿出来救济穷人。他们信奉洛克菲勒所说的话:“唯有牺牲奉献的火焰才能炼净心中的自私,且使人类灵魂中的伟大得以释放。”洛克菲勒基金会直到今天一直都是一个慷慨的给与者。
慈善文化的核心是利他主义价值观,是平等互助的理念
以关注中国民营经济和编撰《中国大陆富豪排行榜》而闻名的英国人胡润,今年4月11日在上海发布“2005中国慈善家排行榜”和“慈善企业排行榜”时说,“当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社会做出贡献时,也会从社会得到各种性质的回报,即所谓‘社会分红’。”
完善法律环境,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度
美国非营利性慈善组织遍布各个领域,可谓无微不至,用《美国慈善法指南》的作者阿德勒女士的话说,重要原因之一是“美国有一个对慈善部门发展有利的法律环境”。事实上,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许多都同慈善事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关键是知晓度不够,有法不依。中国慈善业法制环境至少存在这样几方面问题:
对慈善组织设立门槛太高。在美国设立一家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机构,注册手续比设立普通的营利性机构还要简单,没有注册资金要求,也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只要交一两百美元的注册费,两天左右就能拿到营业执照,同时可向联邦政府国内税务局申请免税待遇。而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的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而且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税收优惠措施不合理。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该规定,如果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此一来,“好心得不到好报”,必然抑制企业捐赠积极性。虽然,有极少数慈善组织获得捐款全额免税待遇,但捐赠者选择范围非常狭小,提高了慈善事业成本。
在美国,除了政府有一套严密法定程序监督慈善组织外,还有关心慈善组织运作的非政府组织对其进行评估。比如1918年成立的美国全国慈善组织咨询局,运用“慈善组织评鉴标准”,每4年对全国的慈善组织评估一次,评估结果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去查账。而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受赠人的管理规定还比较原则,对于哪个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如何监督,受赠人如何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除捐赠人有权查询外一般公民是否可以查询,特别是法律如何处罚违法行为等,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必然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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