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法法性论讲记(3)
以上认定好有法和法性的自性,确立了所辨的对象,但是对于有法和法性的体相尚无一种清晰的认识,就象它在远处看不清它的面目一样,所以下面进一步透露有法与法性的面目:
丁二、宣说各个体相分二:一、有法之体相;二、法性之体相。
戊一、有法之体相
此中法相者,谓虚妄分别,
现二及名言。实无而现故,
以是为虚妄;彼一切无义,
惟计故分别。
有法的体相是什么?是“现二”和“名言”。现二和名言是什么?是“虚妄分别”。何故是虚妄分别?“实无而现故,以是为虚妄;彼一切无义,惟计故分别”。
颂义须从三个角度作抉择:现二、名言及虚妄分别。
何为现二?即现别别的能取和所取。例如现柱子和见柱子的眼识,柱子是所取的色相,眼识是能取,识外有所取之柱,柱外有能取之识,这就是现二。
何为名言?即缘二取显现安立各种名言,例如假立这是眼识、那是柱子,这是我、那是我家,这是耳识、那是声音等,对一切二取显现安立种种能诠,就是名言。
为何现二与名言都是虚妄分别呢?例如,我看见一块布,布是所取,见布的眼识是能取,这样显现别别的所取和能取在真实义中是否存在呢?可以做个观察,我们把布分成一百小块,每一小块又分成许多根线,再将每根线分成许多微尘,最后布就消失无迹,所以布实际没有,既然无布,真有一种取布的眼识吗?实际也没有。故本无所见的布,也无见布的眼识,二取现相是实际没有而显现的。所以说:“实无而现故,以是为虚妄。”
再看名言,由于对布与眼识的二取显现,我们以意识执著,而且对于能取安立“眼识”的名言,对于所取安立“布”的名言,但是这名言的所诠义在何处存在呢?根本没有一个真实的本体。“眼识”和“布”的所诠义何时何处也得不到,它们都只是以自己的分别心遍计的法。所以说:“彼一切无义,惟计故分别。”由此,现二和名言都成立是虚妄分别。
再以梦喻来抉择:
比如我梦见一条蛇,见蛇我的心非常恐怖,这是梦中的二取显现,但实际没有蛇,也就没有见蛇的眼识,故这种实际无有而显现的二取只是假相。梦中我说“那是花蛇”,“我见了花蛇”,这“花蛇”与“见花蛇”的所诠义何处也得不到,所以这些名言唯一是以梦心假立的。以理观察可以通达是虚妄的显现。
以上讲了有法的体相就是现二和名言,彼二又唯一成立为虚妄分别,故经说“诸法所生,唯心所现”,论中也说:“三界无别法,但是一心作。”应当如是理解有法的体相。
下面讲法性的体相,与有法的体相恰恰相反的就是法性的体相。
戊二、法性之体相
复此法性相,无能取所取,
能诠所诠别,即是真如性。
法性的体相没有能取所取的显现,也没有能诠所诠的差别,是无分别各别自证所证的真如本性。
具体来讲,“无能取所取”,就是法性本离二取,与有法具有二取显现正好相反;法性是无分别各别自证所证的真如本性,有法唯一是以分别心假立的无而显现之法,也是完全相反。如果说这是所取那是能取,这是所诠那是能诠,这样的二取和能诠所诠真实存在,那就成为有差别,但是在真如之中本无这样的二取和能诠所诠,所以说是无差别的真如。此处,弥勒菩萨通过与有法对比,以遮诠的方式讲解了法性的体相。
下面讲成立有法轮回和法性涅槃的道理:
丁三、成立彼等之理
无而现故乱,即是杂染因,
如现幻象等,有不现亦尔。
若无及现中,任随一非有,
则乱与不乱,染净皆非理。
科判中的“彼等”是指轮回和涅槃。在此科中要成立什么?即杂染与清净,或者有法轮回与法性三乘涅槃。有何能立的根据呢?“无而现故”,就是以“实际无有”和“显现”二者可以成立杂染和清净。杂染如何理解呢?杂染是有漏法的总称,包括善性、恶性和无记性。若只说一个染字,烦恼只限于恶性,而说“杂染”,就和善性、无记性也相通,因为有漏的善和无记是和烦恼相杂的缘故。
下面根据颂词讲解成立杂染和清净的道理:
颂云:“无而现故乱,即是杂染因。”意思是,以实际无有而显现的缘故,成立为迷乱。比如眼前无毛发而现毛发,眼前无鬼而现鬼,这就是迷乱或错乱。由迷乱就会引生杂染,比如本来无我而现我、无他而现他,这是迷乱,以此别人骂我时,我就会执著能骂和所骂而生起嗔恨,并且还骂,由恶口将来则受痛苦,这就是现二取后耽著二取,由此引起烦恼杂染、业杂染和生杂染。因为有杂染,就可以成立遣除杂染的清净。
“如现幻象等”是比喻,比如以石块和咒子等因缘和合,显现出实际没有的大象,这样无而显现,我们都会承认是一种迷乱,这是比喻的内容。颂词中“等”字表示还有诸多比喻,比如梦中美女也是实际没有而显现的。与比喻相同,二取法都是无而显现,故一概可以说是迷乱之法。
后一句“有不现亦尔”是从另一角度做的抉择。即以本有而不现的缘故,也成立是迷乱。“无而现”和“有而不现”是一件事的两个侧面,其实“无而现”就是“有不现”。比如垒成人形的石堆和人形影像,石堆有而不现与人像无而显现,都是迷乱之相。同样在生死位,有法是无而现,法性是有而不现。再如黄昏时,远处的花绳在我眼前现为蛇相,显现本无的蛇相可以说是迷乱,本有的花绳不现也可以说是迷乱。《庄严经论》说:“暗故不见有,亦复不有见。”意即:以众生的无明黑暗不见本有的法性,反见本无的假法。该论还说:“覆实见不实,应知是凡夫。”何为凡夫呢?以二取习气覆盖本净的真实法性,反现非真实的二取轮回,这就是凡夫。《庄严经论》所说与此处的意义完全一致。
第二颂“若无及现中,任随一非有,则乱与不乱,染净皆非理”是从反面成立无而显现。“实际无有”和“显现”二者缺一,就成为实有而现,或者实无而不现。如果实有而现,则是“实有现有”,根本不是迷乱;既不成立迷乱,也就不成立不迷乱,故涅槃也恒时没有。如果实无而不现,则是“实无现无”,也不是迷乱。或者毕竟没有二取的缘故,轮回象兔角一样是无事法,这样遣除轮回而获得涅槃也象兔角的断除一样没有。所以实有而现和实无而不现都不对,唯有“无而显现”才能安立杂染的轮回和清净的涅槃。
总之,以无和无而现两个方面积聚的缘故,依靠对无有之事执着为有的迷乱,可以成立杂染的轮回;依靠对实际无有的事如实了知无有之后,以无迷乱之道可以成立获得三乘的涅槃。
丁四、观察二者一体异体
此二非即一,亦复非别异,
以彼有无事,有别无别故。
对于有法与法性非一非异,先依颂词从正面成立,再依《解深密经》从反面成立。
正面以三相理论显示颂义宗法所立能立
第一:法性自性清净的涅槃在实相中本有,故为有事。有法轮回二取的显现在实相中本无,故为无事。有事和无事有差别的缘故,在名言中有法和法性不是一体。
第二:为何有法与法性不是别别体?
因为有者法性和无者有法没有别别体的缘故。
为何二者没有别别体?
以两个根据解释:(1)因为离开法性没有有法,离开有法也不会另有法性,就象离水无冰、离冰无水一样。《宝性论》也说:“此等非理作意者,住于心之清净中。”即非理作意不是离开心的自性清净而独有,不过是以障碍的方式安住在心的自性清净中。同样此处:有法二取显现不是离开法性而独有,不过是以迷乱的方式安住在离二取的法性中。
(2)比如正现的轮回二取境界,我们说:“就是在此二取境界上本无二取,本离能诠名言,这就是法性。”又如正现的迷乱梦境,我们说:“实际当中没有这些梦现,这是梦的实相。”全知麦彭仁波切注释:“在真实中,法性仅仅是以不成立有法的诸法所安立外无有别异故,有者法性与无者有法的差别仅仅是观待后分别取舍外,实际意义中丝毫也不成立有别别体的实有自性,故知二者不是别别体的关系。”什么是有者法性和无者有法的差别呢?就是观待分别心的现相而说实际无有的有法,观待分别心的实相而说实际有的法性,除了在一个分别心上观待实相和现相后分别取舍之外,真实义中本无二者别别体的实有自性。所以,有法与法性无别,不是别别二法。
根据《解深密经》从反面成立
《解深密经》说:“世俗与胜义,远离一异性,若执一异体,均入于非理。”即承许世俗有法与胜义法性一体和异体,各有四过。
承许有法和法性一体有四过:
一、凡夫心前遍现二取,若有法与法性一体,则凡夫心前也应遍现法性,应成凡夫不须修行而自然成佛的过失。
二、如依有法二取显现,执著彼而产生三种杂染,同样,依靠法性不成立清净涅槃,而且反生杂染。
三、如法性无种种分类,应成有法也无种种分类,这样无法分别大小方圆、赤红青白等法。
四、如凡夫不需要寻求也能现见世俗有法,应成胜义法性不需要求证也能随意现见。
另外,如果法性是有法,以有法是以分别心假立故,法性也应成以分别心假立;以有法可以思议故,法性也应成可以思议;以有法是实无而现的迷乱法,法性也应成实无而现的迷乱法;以有法是生灭法故,法性也应成生灭法;以有法有分类故,法性也应成有分类。
相反,如果有法是法性,以法性是各别自证故,有法也应成各别自证之境;以法性不可思议故,有法也应成不可思议;以法性非迷乱故,有法也应成非迷乱;以法性无生灭故,有法也应成无生灭;以法性一味无别故,有法也应成一味无别等,有众多过失。
承许有法和法性异体,也有四过:
一、虽然证悟胜义法性,但因世俗有法不在其中,故仍然不得涅槃。
二、有法与法性别别故,应成与有法异体的法性不是有法的法性,如宝瓶不是柱子的法性一样。
三、有法与法性别别故,实际之中有法无二取并非胜义法性,如瓶不成立不决定柱不成立。
四、有法与法性别别故,证悟法性而获得涅槃时,还另有一种世俗有法,还会引生烦恼,应成一相续中烦恼与菩提并存的过失。《庄严经论》说:“解脱唯迷尽。”即解脱唯一是迷乱消尽,若迷乱与解脱并存,和教证明显相违。
所以不必要承许有法与其法性是一体或者异体。虽然从未离开过实相法性,但是和现相中有迷乱显现也不相违。正因为有实相和现相的不同,所以不仅可以成立迷乱的有情,也能成立有情入道后断尽障碍,现前法性而获得涅槃。故《定解宝灯论》说:“是故一切境有境,自性本来即清净,然为客尘所障故,应当精勤净垢染。”
通过弥勒菩萨的开示,应知:有法和法性是指轮回和涅槃。观待于凡夫,明明有有法轮回的迷乱显现;观待于佛陀,一切有法尽消于法性而不显现。在现相上二者截然不同。但是在实相中,有法与法性不存在如瓶柱分离般的别别性,本为无二的法性自性。故有法与法性既非一体,也非异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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