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立法保护少林寺等嵩山历史建筑群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02日
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刚刚表决通过了《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着力加强对包括少林寺建筑群在内的中岳嵩山古建筑群的保护。
《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明确了“嵩山历史建筑群”的范围,包括登封市行政区域内的太室阙、中岳庙、少室阙、启母阙、嵩岳寺塔、少林寺建筑群(常住院、初祖庵、塔林)、会善寺、嵩阳书院、观星台等被确定为中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
该管理条例规定,嵩山历史建筑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嵩山历史建筑。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群众活动,就连专业摄像也不行。《条例》还规定拍摄电影、电视剧(片)或专业录像、专业摄影,需拍摄嵩山历史建筑群外景或局部景观,以及测绘、复制、拓印嵩山历史建筑或其单位文物的,应当持有国家或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在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另外管理条例还规定,今后,凡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有破坏防火、防盗设备,损坏自然设施,堵塞、侵占排水通道的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如果在设有禁止烟火标志的区域内吸烟、烧纸、焚香将被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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