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符合藏传佛教发展
西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珠康·土登克珠仁波切说:“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符合藏传佛教发展的内在需要,办法的颁布实施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针对新的管理办法,西藏政协宗教界委员及有关部门人士纷纷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
2007年7月18日,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并于当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在刚刚召开的政协西藏自治区九届一次会议上,珠康·土登克珠仁波切说,活佛转世是藏传佛教为解决教派和寺院首领传承,依据西藏古老的灵魂观念和佛教特有的化身理论,而创立的一种有别于其他宗教和佛教其他流派的传承制度。历史上,活佛对西藏地方的政治和宗教生活起着重要作用,是中央政府对西藏行使有效管理的重要力量,所以历代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对活佛转世的管理。
据史料记载,公元13世纪中期,藏传佛教噶玛噶举派首领噶玛拔希开创了活佛转世的先河。清朝时期,中央政府极大地加强了对活佛及其转世事务的管理,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793年建立金瓶掣签制度至清朝末年,在清朝中央政府管理的39个大活佛世系中,先后共认定转世灵童91位,其中76位是经过金瓶掣签认定的。
西藏自治区政协常务委员、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索朗仁增说:“过去,在藏传佛教活佛转世方面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他说:“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充分尊重了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规范了活佛转世事宜,有利于依法保障藏传佛教正常宗教秩序,充分满足了广大信教群众的信仰需求,受到了藏传佛教各界人士的拥护。”
新颁布的管理办法共14条,包括立法目的、转世原则、转世条件、审批程序、佛教团体职责、违法处罚等方面内容,新办法将活佛转世管理具体化,标志着中国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进一步法制化。
山南地区佛协会长、桑耶寺民管会主任达娃次仁说:“新办法不仅使活佛转世法制化,还规范了政府行为。政府对活佛转世进行管理,只是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而对纯粹的宗教内部事务,政府不予干涉。活佛的认定在藏传佛教的教规和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实施必将得到信徒和广大百姓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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