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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平讲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概述”——全国佛教寺庙文物保护培训班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4日
来源:中国佛教新闻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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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下午,在“全国佛教寺庙文物保护培训班”上,中国文物信息中心的王立平根据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整套工作方法,以“《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概述”为题向学员做了深刻生动、全面细致的讲解。

  王立平表示,《准则》是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借鉴相关的国际原则和先进理念,根据东方文物古迹的特点,在总结我国几十年的保护经验的基础上编制的。它不是法规性文件,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王立平讲到,《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主要内容由三部分组成:《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正文,《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案例阐释》。并在以下八个方面做了详细的阐述:

  一、制定《准则》的背景和过程

  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世纪30年代,中国当代的文物保护事业起始期。当时,在专业文物保护建筑师的主持下,整修了一批古建筑;二是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文物保护、整修的项目大量增加,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提出了若干保护理论的探讨。形成了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相互配套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国家和各级政府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文物保护投入,大批文物古迹得到了保护维修;中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开始与世界接轨;三是2000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在承德通过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准则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二、关于文物的复建

  文物四种不应复建的情况:A)、遗址的残状本身已成为文物古迹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或是一种具有特殊审美价值的景观而被公众所接受;B)、早期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地面建筑遗址;C)、已无基址遗存者;D)、考证及实物依据不足者。

  文物复建必须注意的三个事项:A)、应在原址重建,并妥善保护原址;B)、应有确凿的依据和同类遗物佐证; C)、在残址上重建时与残址间要有明显的界标。

  三、确定了文物保护工作程序

  我国建国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许多的经验,逐步摸索出了一套适合自己的工作方法:比如勘测调查、设计工程方案、申报审批、施工、工程验收等环节。

  四、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五、文物的可识别性

  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经过处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所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和永久的年代标志。

  六、最低限度干预,保证其过程可逆

  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七、必须保护文物环境

  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

  八、尽量保留传统工艺

  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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