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佛教信息>> 社会万象>>正文内容

志愿者不需要享受“VIP待遇”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4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作者:新民晚报 2009-06-04 09:36:14

日前,上海市一些商家发起“人人参与世博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他们承诺:对持有上海市志愿服务卡的市民购买规定商品给予折扣优惠;凡持有有关单位发放的志愿服务纪念卡(证),可享受VIP待遇等。

来源:遵义在线

关于志愿者,我国香港地区称之为义工、台湾地区则称之为志工,然而如何冠名,志愿者都指“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和精力,在不计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服务的人员。”志愿精神之所以可贵,就在于提供服务者还具备一种不求回报的奉献精神。像这样以“商品折扣优惠”、“VIP待遇”等手段来吸引志愿者,有可能矮化志愿服务的精神内核。

我们不反对以物质形式奖励志愿者,但要搞清楚的是,上述方式的性质与奖励有本质的区别。我们不妨先来考究一下“志愿者”的涵义。

志愿者(volunteer)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名称。在一些发达国家,是指不受私人利益驱使、不受法律强制,基于某种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才能及精神,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人或人群。国际社会的志愿服务起源于战争时期的人道主义援助,在和平年代,志愿服务在消除贫困、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志愿服务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却十分迅猛——据统计,2008年全国志愿者队伍的规模已近亿人。其中,仅共青团、民政、红十字会三大系统,2008年共增加志愿者1472万人,年增长率达31.8%。

长期以来,我国志愿活动主要靠志愿者自发组织,以个人热情和积极性为支撑。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志愿者队伍,志愿服务中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经费短缺、安全保障以及组织管理机制建设等,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志愿者服务的开展。因此,要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意味着志愿者活动首先应该得到法律授权,同时也意味着其权益应该得到法律保障。《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付诸实施,无疑为志愿者提供了坚强的后盾,从而在立法明确志愿者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为他们积极开展志愿活动注入更大的热情和保障。

有关企业支持志愿者事业的爱心和热情值得肯定,但我以为,如果企业有志于为志愿者提供服务,不妨直接公益捐助志愿服务。另外,志愿者更多的是指一个充满爱心与责任的群体,没必要也不应该在他们中挑拣出个别“贵宾”,以奖励的名义单独为他们提供物质援助。这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志愿精神相悖。(赵志疆)

没有相关内容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
  • 还没有任何项目!
  • 佛教导航@1999- 2011 Fjdh.com 苏ICP备1204078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