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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修订座谈会在光孝寺召开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8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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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合影

2009年10月27日上午,《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光孝寺召开,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冰以及副主任委员郑通扬、禇国祥等省人大常委会、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代表和广东省佛教协会副会长耀智法师、省佛教协会副会长惟信法师,广州市光孝寺监院界权法师、省道教协会潘志贤副会长、省伊斯兰教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志湘、省天主教爱国会吕国存副主席、省基督教协会会长梁明等宗教界代表以及来自黄大仙祠、圆玄道观、沙面教堂等宗教道场的负责人出席了座谈会。

会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座谈会的因缘。2004年11 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 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5年 3月1 日起施行。而《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于2000年5月26日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当年6月30日起施行,部分条款与国务院的“条例”存在不一致;并且,随着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对外开放先行地区与前沿,宗教事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亟需对省的“条例”进行修订,以与广东新时期发展相适应。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广东省人民政府拟定了新的“修订草案”,现由广东省人大向省内各宗教界征求意见。

与会各宗教界人士纷纷表示,修订颁布新的《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符合广东省的省情,符合形势发展,《条例(草案)》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把宗教事务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宗教界各代表结合现世弘法、道场管理等实际情况,对草案的具体内容、章节提出了许多合理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此外,代表们还特别对目前正规宗教场所以外的非宗教组织、人士,借宗教的名义、以宗教搭台,从事不符合正信宗教的活动,使信徒上当受骗,让正规宗教蒙黑,危机社会安全以及稳定的现象提出了自己的管理建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冰对会议代表们提出的中肯意见表示了感谢。他表示,会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把这次座谈会的意见进行分类整理,参照各地类似的条例进行研究,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采纳合理的、可操性的建议,力争使其在宗教事务管理中早日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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