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来势汹汹 法院该怎么判?
2009年11月06日 08:16:55 来源:新华网湖北频道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接二连三地在网络上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如广州许霆案、湖北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和最近发生的重庆“打黑”案等。类似案件稍有报道便引来轩然大波,在搜狐、新浪等知名网站上,相关消息的点击量数以万计,后面还跟有大量留言帖。网民意见所形成的舆论风暴对司法部门的审判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法院视其为洪水猛兽,担心独立审判权不保。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网民已突破3亿,规模居世界第一。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给司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被放置在摄像头、显微镜之下,一起纠纷、一个案件、一份判决、一项执行都可能以一个始料未及的新闻点引起大众的注意,在瞬息之间传遍全国各地,引发争议无数。当司法独立面对泥沙俱下的汹涌舆情,如何处理好法院与网络舆论的关系,已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近日在湖北仙桃举办的“汉江杯”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和新闻工作者们,就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邱炯 绘
法院忧心忡忡
许多专家对网络舆论的可信度表示担忧,他们认为网络舆论缺少了类似传统媒体的“把关人”,质素参差不齐,其中虚伪、偏激的信息可能误导人们对案件的判断。多名专家提到杭州“5.7”飚车案,网民熊忠俊以“刘逸明”的名义在网上发布《荒唐,受审的飚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一文,捏造各种“证据”,不断炒作受审的“胡斌”是替身的谣言,引起舆论一片哗然。尽管负责审案的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和负责监督法律事实的检察机关通过媒体澄清辟谣,但仍显得十分苍白无力。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吕宁认为,“当人们受到偏激观点的感染和煽动后,很容易盲从地宣泄情绪,使网络舆论沦为舆论暴力。”
来自司法部门的专家纷纷表示,法院在对案件的看法上与媒体舆论有很大的不同。法院的审判工作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讲求以证据说话,因此裁决也并非完全依照客观事实进行,而民众往往只看到事实的表面,只重视案件的道德批判,站在社会正义和道德捍卫者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价,这就造成了两者判断上的偏差。他们以邓玉娇案为例进行了说明,此案中网民一边倒地认为,“守贞操的弱女子”杀死“炫富、好色的坏干部”是“英雄之举”,却忽略了邓玉娇防卫过当的犯罪事实,法院却不可能仅从道德角度对邓玉娇进行判决。同时,许多案件的细节并不为人们所知,例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自首及立功等情节。老百姓不关心的这些枝微末节,却都是影响法官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除此之外,部分专家还指出了媒体对司法工作产生的影响。他们认为部分追求“眼球经济”的新闻媒体,在案件还未定性之前,就给犯罪嫌疑人冠上“贪官”、“罪犯”、“罪不容诛”之类的帽子,给人们造成了一定的心理暗示,这是对司法工作的不尊重。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杨治说,媒体报道中的法律用语使用不够准确,对案件定性不在意,都会对舆论产生不利的影响。
专家们一致认为,舆论本身并不能影响司法部门的判决。但是,在我国现有的体制格局中,舆论一旦形成,很大程度会触动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力的上级机关,他们的介入直接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工作。
媒体舆论并非司法毒药
有些专家认为,司法独立权受宪法保障,媒体舆论并不能对其产生影响。对此,来自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的陈忠军举出了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判断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他表示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确立为法院和法官提供了有力的后盾,从根本上避免了媒体舆论的外来干扰。
还有专家认为,法官具有独立审判意识,能够在法律保障下拒绝媒体舆论的介入,不被社会公众和网民的意见所左右。他们甚至认为,理性利用网络舆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能使判决结果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来自宜昌市中级法院的王礼仁提到,在以往许多案件的判决中,网民为法院提供了多方面的事实证据,对法院进行科学全面的裁决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他认为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集中民智,吸收人民群众的法律智慧和法律经验,提高审判质量,有利于了解民意,吸收人民群众的司法理念,改进审判工作,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
更多的与会专家看到了媒体舆论对司法工作的积极作用。专家们仔细研究了各类舆论,发现网民中存在许多社会精英,这些精英提出的科学建议,往往使案件审理情况出现转机,使受害人得到一个相对正义的结果。2003年发生在湖南的“黄静案”,正是通过网络和新闻媒体的介入,使该案从“正常死亡、不予立案”到“非正常死亡”,公安机关迫于压力立案。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廖奕说,网络舆论的背后,潜藏着人们“草根民主”与“底层正义”的强烈诉求,代表了最为广泛社会道德准则。在现实生活中,媒体对于防止行政司法权滥用,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构建媒体舆论与司法部门的良性互动桥梁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作为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后兴起的“第四权力”,集中体现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和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都是宪法保护的权利,一样弥足珍贵,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两大基石。
与会专家们普遍认为:媒体舆论与司法部门之间应该构建良性互动的桥梁。
武汉海事法院副院长李群星表示:“互动与交融是平衡民意与司法的现实选择,司法只有与民意互动,民意只有与司法交融,各自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才能使社会大众在心理上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最终走向实质意义上的法制。”
良性互动桥梁该如何建构?专家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法院不能回避、害怕媒体舆论,应该主动出击,充分利用媒体这个“传声筒”,向大众公布案件进程,正确说明其中的法律问题,引导人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地思考问题,防止误听误信的情况发生。在传播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塑造了法院的公正形象,排除其他权力干扰,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司法独立。
媒体应承担起正确引导舆论的社会责任,充分尊重法院的判决,客观、真实、全面地报道法律案件,疏导民意。通过大力宣传、开展新闻法治交流活动,引到并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更能理解司法审判的思维,避免舆论与法院的分歧。同时,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各类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专业化,媒体从业人也要不断地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满足现代法制报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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