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能成为我们社会的特色
2010年02月01日 15:12: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新世纪的头十年快要过去了,各种各样的“被”层出不穷,有些令人颇为惊诧,甚至匪夷所思:“被代表”,“被和谐”,“被就业”……已然不足为奇。至2008年3月,多次举报阜阳市颍泉区豪华办公楼“白宫”的李国福在安徽省第一监狱的“被自杀”,使“被”系列的惊人程度达到极致。
“被”是与“自”和“主”相对的概念,“被××”的只能是客体、是对象,而不是主体。不是主体,当然就无法自主选择和主动行动。一个民众屡屡“被××”的社会一定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不难理解,一个健全正常的社会应该是国家、市场、社会三种力量鼎足而立、相互支持同时也相互制衡的社会。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社会建设”目标,社会学研究者“重建社会”的努力,根本上都应着眼于自主性的培育。社会建设的过程说到底就是从“被”到“自”的过程,从被动的客体到自动的主体的过程。自由、自愿、自主、自律、自觉的公民应该是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
强调人民的“自”和“主”并非放任自流、无法无天(无规矩、无信仰)。其实真正无法无天的恰恰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当然,自由和自主是宪法保护下的,也是法制约束下的自由和自主。为了社会的正常运行,公众可以而且应该被代表,但前提是这代表是公众经自主投票选举出来的;公众也可以而且应该被管理,但这须得是经公众同意、接受和认同的管理;社会需要得到治理,但治理社会的不能是不受监督的管理者。
生命安全、生计保障、私有财产,本是个人最不可让度的权利;志愿、慈善、意见表达、心理感受,更是主体的意志和思想。而在我们的社会中,有时候不能“被”的“被”了,应该自主的不能自主,纠其原因,在于公民权利的缺失。
“被”的泛滥和荒谬,是公民合法权利的被剥夺,是公权力的过度扩张与胡作非为,也是社会矛盾冲突的集中体现。同理,公民权利、公民社会也不可能是自然生成的,需要经过一定的社会阶段方能实现。(郭于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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