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到寺庙游玩参观被烧香 广西将制定燃香标准
许多游客到寺庙游玩参观时,会烧一炷香进行祈福。然而,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却是“被烧香”——被导游或寺庙不良人员通过各种名义诱导、恐吓而花高价“烧高香”。2010年3月26日,由国家旅游局等6部门共同召开了“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坚决查处各种违反法规、扰乱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游客和进香群众的合法权益。记者采访了解到,广西将针对燃香活动制定系列规范措施,并将对广西旅游场所燃香活动进行专项治理。
3炷香花了9900元
来自苏州市的莫女士在桂林游玩期间,就遭遇了“被烧香”,3炷香的花费高达9900元。
据莫女士说,2009年8月,她从苏州回南宁老家探访亲人,然后跟随南宁一家旅行社到桂林旅游。到达桂林的下午,桂林的地接社将他们一行30多人带到了七星公园的一个寺庙里游玩,并进行祈福活动。祈福过程中,有人将他们逐个叫到了一个禅房内,要求大家捐钱再去烧香,每炷香的价格从200元、400元、600元、1300元、3300元到9900元不等,莫女士一行中,最低的也花了200元烧香。
莫女士和女儿是最后一个被叫到禅房的。一位“大师”对她表示,她家在随后的3个月内有难,只有想办法才能解难。闻言,莫女士很担忧。“大师”于是让她烧每炷高达3300元的香,至少烧3炷,越多越有用,并表示“我想办法帮你解难”。见莫女士有些犹豫,“大师”说:“你不要舍不得花钱,这些钱是拿来做善事的,你是在积德,花了这些钱,你会赚更多钱,如果不舍得就算了。”就这样,莫女士心慌意乱之下,刷卡交了烧香的钱。
事后,感觉被骗的莫女士向自治区旅游局质监所进行了投诉。在该所郑普明副所长的协调下,莫女士拿回了这笔血汗钱。
广西游客在国内一些景区遭遇“被烧香”的情况也不少。记者采访了解到,北海市某单位的10多名工作人员2009年9月前往湖南张家界一家寺庙游玩时,导游极力向大家鼓吹“这里祈福很灵的”,结果几乎所有人都被“大师”告知“亲人有危险”等,要求他们烧香解难。尽管所有人都心中不爽,但“为了保亲人平安”,无一例外都花高价烧了高香。
使用恐吓手段让游客烧香
为什么游客“被烧香”事件屡屡发生?而寺庙让游客心甘情愿掏钱烧香的“奥妙”在哪?事实上,这一切都与导游、寺庙人员的利益密切相关,他们通过诱导、劝说甚至恐吓的方式让游客烧高香,销售劣质香制品,从而谋取高利润。
南宁市一家旅行社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让游客“烧高香”其实与导游带游客去购物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获得高回扣。“比如一炷成本不过10多元的香,有时却能卖出上千元的价格,其中的利润当然可观,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无良导游会与寺庙的无良工作人员会相互勾结,从中牟利。
该人士介绍,一般都是导游把游客带到寺庙里。这些导游有一个明显特点,就是热衷于向游客鼓吹“这个寺庙特别灵”之类的话,从而让游客产生信赖心理。接下来就轮到寺庙的人出场了,他们往往利用游客容易为自己或亲人安危担忧的心理,恐吓他们,让游客赶紧“掏钱消灾”,苏州的莫女士及北海某单位遇到的情况就是如此。另一方面,寺庙的无良工作人员还会利用人们想升官、发财等心理,劝说、诱导游客花高价烧高香,让神灵去保佑他们实现自己所谓的“心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局副局长梁柳宁认为,到寺庙游玩参观是旅游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可以让游客从中领略我国博大精深的宗教文化。然而,目前存在的各种诱劝游客“烧高香”、销售劣质香制品等行为却严重影响了宗教文化的正常发展,应予以严厉打击。
广西将制定燃香标准
据了解,国家6部门目前共同确定了九华山、峨眉山、普陀山等10个宗教旅游场所成为全国文明燃香试点单位。而在广西,桂平西山将作为广西著名宗教旅游场所,被确定为广西开展文明燃香的试点。
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芮宏告诉记者,目前国内一些地方或景区已经采取了系列措施规范燃香行为,比如雍和宫制定并执行燃香标准,向游客和信众发放“文明规范燃香手册”;普陀山推出统一规格质量的三支清香,倡导“三支清香,文明礼佛”;灵隐寺组织法师讲解佛教文化,引导游客文明进香;武当山景区将游客自带的超规格大香,置换成景区规范的燃香。“自治区旅游局将尽快联合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寺庙的情况,将燃香的制作材料、规格、价格等定下来,严格执行,从而让游客有一个参照标准”。
26日的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芮宏向广西的与会人员强调:规范燃香活动,倡导文明燃香关系到广大游客和信教群众的安全健康,关系到资源环境和文物的保护,关系到旅游市场秩序的完善和旅游服务水平的提升。因此,各级旅游部门要将规范燃香活动纳入到行业监管工作中去,常抓不懈,抓出实效。
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如何保护好自身利益,自觉抵制“烧高香”?自治区旅游局质监所所张福平认为,这还需要游客提高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遇到事情要冷静,不要被不良人士的话所迷惑,甚至被吓倒。如果出现了“被烧香”等情况,可向旅游、消协等部门及时反映,维护自己的利益。(文:秦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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