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地方法规保护拉卜楞寺殿堂、文物、文化
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于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并由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条例的制定让拉卜楞寺的保护和管理有法可依,尊重了藏族民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传承了中国藏传佛教文化。”甘肃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朱同心接受记者采访如是说。
拉卜楞寺是中国藏传佛教的著名寺院之一,是全国重点文物和古籍保护单位,也是安多藏区宗教活动及文化中心。寺院有六大学院、经堂、佛殿和佛塔等具有藏族和宗教特色的建筑群,并珍藏有数万件文物。
朱同心说,寺院的法器、佛经等不仅是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用品,也是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文物。制定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对于处理好宗教活动、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旅游服务具有重大意义。
该条例规定,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为寺院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防范和处理寺院在宗教活动、文物保护、旅游服务、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突发事件等。
条例还明确了拉卜楞寺寺院的文物保护范围与对象,主要包括经堂、佛殿、佛塔;法器、转经轮、册文等重要文物;书画、手稿、印版等文献资料;教义教规、仪轨仪式、藏戏音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此外,对于寺院的治安和消防,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消防水源,配置防火、防盗、防水、防潮等设施和器材。
该条例共包括总则、保护与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保护范围与对象、保护与管理、治安与消防、奖励与处罚及附则,共七章三十三条。
据悉,该条例于2006年1月在甘肃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2010年1月20日,甘肃省甘南州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
朱同心说,该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将拉卜楞寺的保护与管理提升至法律层面,不仅促进了寺院风貌的保存,也是对民众宗教信仰的尊重,更是中国民族和宗教文化的传承和发扬。(文: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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