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度论》所述“大空”与“无始空”之研究(1)
圆光佛学学报创刊号
1993.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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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大空”与“无始空”,前者探讨空间的极限问题,后者探讨时
间的肇始问题。在《大智度论》(以下称《智论》)有关“十八空”
的论述中,两者分列于第五与第十。由于时空的密切关联,本论文特
别将此二空合并讨论。
“大空”的内涵,大乘学者与小乘学者的见解颇有不同。小乘以
“法空”为“大空”,而大乘则以“十方空”为大空。在论证上,龙
树阐明“十方空”的主要立场,乃是以二谛为架构,一方面在“世俗
谛”上肯定空间的缘起相对实在性,而在“第一义谛”上,直指空间
的无自性。
有关“大空”的论证,除了《智论》本身的资料而外,《中论》
的<观六种品>更有重要的发挥。《中论》透过“相可相法”有关认识
形式的讨论,深入诠释空间的缘起无自性,这对于空义的贯彻而言,
确有重大价值。
“无始空”的内涵,重在澄清佛教对时间肇始问题的立场。“时
间有始”与“时间无始”两种主张,在思想史上曾有不断的对诤。龙
树阐明“无始空”时,特别重视如何正视“有始”与“无始”两概念
的内在对立性,以及此一内在对立性,所蕴含的“发生学”的心理症
结。龙树同时引进“对治悉檀”的理念,来解释佛陀何以在圣典中较
多强调“无始”的理由。
在“无始空”的论证上,《中论》的<观本际品>,也有严密的论
证,本文也将加以引述以为旁证。
第一节 “大空”的内涵及其论证
甲、大乘与小乘的“大空”概念之差异
龙树在《智论》中解释“大空”时,首先指出大乘与小乘的“大
空”概念之差异。《智论》卷三十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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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空”者,声闻法中,“法空”为“大空”。如《杂阿含
?大空经》,说生因缘老死;若有人言,是老死,是人老死
,二俱邪见。是人老死则众生空,是老死是法空。摩诃衍经
说十方、十方相空,是为“大空”。(注1)
“大空”的内涵,大小乘的说法颇有差异。依小乘所特重的《杂阿含
经》说,“大空”指的就是“法空”;但依大乘的说法,“大空”指
的是“十方、十方相空”。这两者的差异,就空义的本质而言,并不
矛盾,因为两者各有发挥,而且小乘(即上引《智论》所谓“声闻法
”)的“法空”说,实际上已为大乘的十八空说所分别吸收、消化,
因此我们首先要讨论的,只是探究两者的立论背景之不同,重点并不
在于此一差异是否蕴含任何理论上的优劣对错之比较。
甲之一、小乘的“大空”说
以“法空”为“大空”,最早见于《杂阿含经》第二九七经。 此
经含义深广,值得仔细探讨。经云:
云何为《大空法经》?所谓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谓缘
无明(而有)行,缘行(而有)识,乃至纯大苦聚集,缘生
(而有)老死者。
若有问言:彼谁老死?老死属谁?彼则答言:我即老死,今
老死属我,老死是我。所言命即是身,或言命异身异,此则
一义,而说有种种。若见言命即是身,彼梵行者所无有。若
复见言命异身异,梵行者所无有。于此二边,心所不随,正
向中道。贤圣出世,如实不颠倒正见,谓缘生(而有)老死
,如是生、有、取、爱、受、触、六入处、名色、识、行,
缘无明有行。
若复问言:谁是行?行属谁?彼则答言:行则是我,行是我
所。 彼如是命即是身,或言命异身异。彼见命即是身者,梵
行者所无有。 或言命异身异者,梵行者亦无有。离此二边,
正向中道,贤圣出世,如实不颠倒正见,所谓缘无明行。 诸
比丘!若无明离欲而生明, 彼谁老死?老死属谁者?老死则
断,则知断其根本,如截多罗树头,于未来世成不生法。 若
比丘, 无明离欲而生明,彼谁生?生属谁?乃至谁是行?行
是谁者?行则断,则知断其根本,如截多罗树头,于未来世
成不生法。 若比丘,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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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欲而生明,彼无明灭则行灭,乃至纯大苦聚灭,是名《大
空法经》。 .... ”(注 2 )
此经首段说明所谓《大空法经》的“法”,乃直指迷悟因果,细言之
即为十二支缘起法。 十二支缘起法的内容包括:无明、行、识、名色
、六入、触、受、爱、取、有、生、老死。 十二支缘起就其因果关系
的时间层面而言,可披陈为三世双重因果。 十二支缘起的运作,有迷
悟二门,一为“流转门”,一为“还灭门”。 流转的定义是“此有故
彼有”、“此起故彼起”, 而还灭的定义是“此无故彼无”、“此灭
故彼灭”(注 3 )。“此”之为言因也,“彼”之为言果也,“此”
、“彼”即是“因”、“果”。 就上文所引《杂阿含经》经文而言;
经中所强调的是, 离于二边,“如实不颠倒正见”乃是转“流转门”
而为“还灭门”关键。 依经意,凡能离于“彼谁老死”、“老死属谁
者”这一类的无明之欲而生起正见(明)者, 即能归于还灭,亦即所
谓“无明离欲而生明,彼无明灭则行灭,乃至纯大苦聚灭”。 经中所
谓“彼谁老死”, 是追问十二支缘起中的生命主体 ---- 也就是“我
”之存在; 经中所谓“老死属谁者”,是追问老死之法的主宰是什么
。 依经意:所谓“大空法”,实即意谓十二支缘起法相应于“空”。
关于此意,《杂阿含经》第二九三经也有相同的发挥,经云:
....为彼比丘说贤圣出世空相应缘起随顺法,所谓有故是事
有,是事有故是事起,所谓缘无明行,缘行识,....缘生老
死忧悲恼苦,如是如是纯大苦聚集,乃至如是纯大苦聚灭,
如是说法。....(注4)
就《杂阿含经》的思路而言,“大空”就是“法空”,“法”是什么
呢?“法”就是缘起法:所谓“法空”,也可以说是“空相应缘起”
。
了解了《杂阿含经》的大空观,也许有人要怀疑,为什么龙树在
《智论》论文中提及“声闻法”的大空观,却引《杂阿含经》为证呢
?是否龙树有意把《杂阿含经》判摄为“声闻法”?对此问题,笔者
以为:
第一,声闻乘的学者,在说明其思想主张时,大多以《杂阿含经
》为依据,因此龙树在论述声闻学者的思想学说时,比较方便的作法
便是引述《杂阿含经》以为讨论的重点;然而这并不意味著龙树把《
杂阿含经》看做只是声闻乘的专属经典,正如泰国人习惯吃米,当我
们讨论泰国米食的时候,并不意味著我们论断吃米的只有泰国人。
第二,龙树在其多种著作中广泛引述《杂阿含经》,可见他对《
杂阿含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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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视。特别是他的代表作之一《中观论》,印顺还认为它是《杂阿
含经》的“通论”(注5);而本论文所论述的《大智度论》,更是
多处征引《杂阿含经》。例如论述“十八空”的初三空时,龙树也引
进《杂阿含经》的四念处法门为之说明。
由此可见,我们实无理由论断龙树在此有意将《杂阿含经》判摄
为声闻乘的专属经典。如实而论,在龙树的立场上,阿含经与般若经
同为佛说,义理相顺而一贯。大小乘的差别,重点在于宗教情操与经
典诠释上面,不是经典本身。
《杂阿含经》以“法空”为内涵的大空说,在后起的《舍利弗阿
毗昙论》中也有相近的论述。《舍利弗阿毗昙论》云:
何谓“大空”?如比丘,一切法,思惟空、知空、解空、受
空,以何义空?以我空,我所亦空。如是不放逸观,得定心
住正住,是名“大空”。(注6)
《舍利弗阿毗昙论》的“大空”说,也是以“法空”为内容;比之《
杂阿含经》,《舍利弗阿毗昙论》显然更注重“大空”的禅定化内涵
。所谓“如是不放逸观,得定心住正住。”
除了《舍利弗阿毗昙论》之外,《大毗婆沙论》的“十空”说当
中,却未见“大空”一词(注7)。同样地,汉译《大毗婆沙论》的
别译本《阿毗昙婆沙论》也未将“大空”列入(注8)。
甲之二、大乘的“大空”说
依《智论》所述,“大乘”的“大空”说,乃以“十方、十方相
空”为内涵。龙树在《智论》卷三十一中解释“十方空”的命名理由
说:
问曰:“十方空”,何以名为“大空”?
答曰:东方无边,故名为大;亦一切处有,故名为大;遍一
切色,故名为大;常有,故名为大;益世间,故名为大;令
众生不迷闷,故名为大;如是大方能破,故名为“大空”。
余空破因缘生法、作法,粗法易破,故不名为大。是方,非
因缘生法,非作法,微细法难破,故名为“大空”。(注9)
依此论意,大乘所谓的“大空”,就是“十方空”。龙树指出,“十
方”因为它是无边际的、遍在一切处与一切色的、常有的、有益世间
与众生的,没有一样事物能比它大,因此,将“十方空”命名为“大
空”。龙树认为,“十方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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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称为“大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十八空”中其余
的“空”,大多是破因缘生法、作法,“粗法易破”,因为因缘生法
、作法是较容易观察分析进而予以观破其自性执的,因此不及“十方
空”的细微,不能称之为大。唯有“十方空”是非因缘生法、非作法
,“微细法难破”,因而称“十方空”为“大空”。
龙树同时指出,将“十方空”称为“大空”,尚有另一重要含义
,《智论》卷三十一云:
问曰:“第一义空”亦能破无作法、无因缘法、细微法、何
以不言“大空”?
答曰:前已得大名,故不名为大。今第一义名虽异,义实为
大。出世间以“涅槃”为大,世间以“方”为大,以是故,
第一义亦是“大空”。(注10)
依论意可知,将“十方空”称为“大空”,这是基于“世间”(世俗
)的立场而有的命名;如果从“出世间”的立场来看,“第一义空”
也是“大空”。
如实言之,“十方空”是否称之为“大空”并不重要。真正值得
我们注意的是,大乘经何以将“十方”亦纳入空义之要项,以及龙树
如何论证“十方”与空义相应。
乙、“方”、“十方”、“方相”、“虚空法”、“虚空无为”诸
名词的厘清
在下文进一步讨论“十方空”的论证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就“方
”、“十方”、“方相”、“虚空法”、“虚空无为”这几个名词的
用法做一厘清。表面上看,这几个名词同样指谓著「空间”(space)
。但严格地加以比较之后,我们可以发现,这几个名词的用法确有差
别。
先论“方”与“方相”。龙树在《智论》卷三十一论文中对“方
”与“方相”有如下的论述:
问曰:若佛法中无“方”,三无为:虚空、智缘尽、非智缘
尽亦所不摄,何以言,有“方”亦是常,是无为法,非因缘
生法,非作法,微细法?
答曰:是“方”法,声闻论义中无。摩诃衍法中,以世俗谛
故有,第一义中,一切法不可得,何况“方”?如五众和合
假名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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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亦如是,四大造色和合中,分别此间彼间等,假名为
“方”。日出处是则东方,日没处是则西方,如是等是“方
相”。是“方”,自然常有故,非因缘生;亦不先无今有,
今有后无,故非作法;非现前知故,是微细法。(注11)
依论意,“方”指空间之全体,而“方相”指空间之部分。前者相当
于现代语“空间”(space)一语,而后者相当于现代语的“方向”
(direction)与“方位”(location)。“方”的涵盖范围大于“
方相”,由于二者指谓之范围有别,自不容混同用之。通常所谓的东
方、西方,指的“方相”。严格说来,“方相”包含于“方”而不等
于“方”。
就上引论文加以分析,我们发现龙树对于“方”与“方相”的看
法是这样的:
第一,“方”与“方相”在世俗谛上有其相对的真实性。但就第
一义谛而言,“方”与“方相”俱不可得。
第二,“方”与“方相”俱是假名,它们是在“四大造色和合中
,分别此间彼间等”而产生的概念差别。它们不但因待于四大造色而
立名,并且“彼”“此”之为言,亦是因待而立名,因此“方”与“
方相”本身没有独立的意义(注12)。
第三,“方”与“方相”虽然外而因待于色,内而彼此自相因待
,但不同于色法(即物质)有变有碍,因此相似于无为法。就世俗谛
的认识而言,“方”是自然常有,非因缘生法,非造作法,无起无灭
的;是抽象的微细法,非现前知觉的。
上引论文中也提到“虚空”一语。“虚空”,依其原始的定义,
也是指谓著空间,但特别是从空间的无质碍性著眼。
透过现代语意学的分析来加以观察,我们可以确定,“方”、“
方相”、“虚空”,三者的指谓(denotation)同为空间,不过,三
者的含意(significance)却有不同。再借用康德(Kant)的哲学用
语 ,“方”与“方相”的意含,重在空间的关系与数量(relation
and quantity),而“虚空”的意含重在空间的样态与性质(modality
and quality)。东方、西方、这是位置关系;全体(方)部分(方
相),这是数量差别。有色、无色(“有色”指物质,“无色”指虚
空),这是样态陈述;有碍、无碍(“有碍”指物质,“无碍”指虚
空),这是性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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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十方”一词。十方,就是所有的方位。从语意的外延上说
,“方”与“十方”,同样是指空间之全体;不过,“方”之一词通
常出现在“单称命题”(Singular statement)之中,而“十方”一
词通常出现在“全称命题”(Universal statement)之中,举例来
说,提到“方”时,我们会这样说:“方(空间)这个东西是无法限
隔的”(单称名题);而提到“十方”时,我们会这样说:“十方的
人都共同赞叹这件事”(全称命题)。这就是“方”与“十方”的语
用差异。
关于“虚空”与“虚空无为”的语意差别,也有讨论的必要。
“虚空”的含义,在龙树著论以前,部派佛教中已有许多不同的
歧见。不过,“虚空”就其共许的含义而言,乃以“无质碍相”为主
。无质碍相,也就是非排他性。相对于“色法”(即物质,质有质碍
之义)而言,“虚空”具有不排斥色法存在的特性。在此共许的含义
之外,“虚空”的歧义主要集中在虚空究竟是“有为法”或是“无为
法”,以及“虚空”本身是否有其真实的体性两项问题上。主张虚空
是有为法的如“犊子部”,他们认为虚空是从物质的窍隙中被发现的
。是眼识身识的所缘境,因此可说是色法,也如同色法是有起灭的(
注13)。但是“说一切有部”的论师则不以为然,因为“窍隙”只是
虚空的样相之一,虚空本身以“无质碍性”为体,是遍在一切处的,
无论色法在或不在,虚空本身仍是常住不变异的,所以说虚空是“无
为法”。
质此可见,“虚空”与“虚空无为”二语,在语意上反映了不同
的思想主张。
就龙树论典的内容加以探析,我们可以对“虚空”的特性,先做
下列的综合陈述(说详下节):
第一,虚空之所以能为人类所认识,来自它的窍隙作用。人类从
窍隙作用中认识到虚空的“无质碍性”;
第二,虚空的无质碍性因待于色法(物质)而现起,因此虚空本
身只是假名,并无独立的实体;
第三,虚空虽因待于色法,但不同于色法有生有灭,有变有碍,
因而虚空在认知的意义上相似于无为法(无为法以不生不灭为义)。
有关“虚空”的这三点性质,与上引论文有关“十方空”对“方
”与“方相”的说明是相互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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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龙树的空间观念做一充分的探究,本论文下文将就“十方
空”与“虚空亦空”,分别加以论述。
丙、《智论》中关于“十方空”之论证
《智论》中关于“十方空”之论证,重点有二,一是依于二谛,
有所立,也有所破;一是论述“方”的多重因待,但名无实。兹分述
之。
丙之一、依于二谛,有立有破
先论第一个重点。《智论》卷三十一云:
问曰:“方”若如是,云何可破?
答曰:汝不闻我先说,以世俗谛故有,“第一义”故破。以
俗谛有故,不堕断灭中;“第一义”破故,不堕常中。是名
略说“大空”义。(注14)
龙树在此指出,要正确地理解“方”的意义,必须先分辨清楚“二谛
”的内涵。这的确是一个关键性的提示。在龙树整个思想架构中,乃
至在龙树对于佛教思想的解释体系中,“二谛”是最基本的架构。何
谓“二谛”?《中论》<观四谛品>云:
诸佛依“二谛”,为众生说法;
一以“世俗谛”,二“第一义谛”;
若人不能知,分别于“二谛”,
则于深佛法,不知真实义;
若不依“俗谛”,不得“第一义”;
不得“第一义”,则不得涅槃。(注15)
龙树意谓,“二谛”源于佛陀的教说。这从《杂阿含经》第一义空经
来看,确乎如此。“二谛”一为“世俗谛”,一为“第一义谛”,“
谛”以审实为义,也就是如实不颠倒的认识,用现代的话说,“谛”
就是“真理”。所谓“二谛”并不是说有两种相反的真理,而是说人
类对真理的认识有“世俗”与“第一义”两个层次。所谓“世俗谛”
,也就是世俗境界中的正确认识与思维。不过,一样的世俗境界,认
识上却又有“正”,“倒”之别。 如是因如是果,这是合乎理性的,
也就是正世俗;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这也是合乎理性与客观现实的
,这是正世俗。 如果违背理性与客观现实,错乱颠倒因果,说什么种
瓜得“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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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豆得“瓜”,那便是“倒世俗”。正世俗就是“世俗谛”。人类的
文明成就,奠基于理性,也就是奠基于“世俗谛”。何谓“第一义谛
”?“第一义”是圣者自证的境界,“第一义谛”就是对此圣者境界
的如实认识。严格地说,此一境界的真理,乃是“唯证相应”的,也
就是说,它是圣者依其独特的体验而认识到的宇宙人生之究极真实。
“世俗谛”是依于理性的思维言说,但“第一义谛”则超乎理性的思
维言说而为自明的理解。
在“二谛”的思想架构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二谛”之间的关系
。上引《中论》中说:“(若)不依世俗谛,(则)不得第一义;(
若)不得第一义,则不得涅槃。”依此则世俗谛为第一义谛的基础;
而第一义谛又为证入“涅槃”(解脱境界)的阶梯。值得探问的是“
二谛”既为不同层次的真理,为什么第一义谛要以世谛为基础呢?这
个问题涉及的问题很多,此处只扼要说明两点:
第一,世俗谛依于理性而建立,理性有其功能,也有其限制。人
们生而运用理性来认识宇宙人生的因果秩序,由此建立世俗谛,如果
没有世俗谛所成就的认识,这个世界对人们而言将是一片混乱颠倒。
问题在于世俗谛的认识,乃是基于理性的分别作用,而理性的功能,
固然一方面提供了人类思维的逻辑一致性,另一方面也将客观世界的
内在因果秩序清晰地显示出来,不过,理性的功能有其限制,最大的
限制便是概念化的限制。概念由“抽象”而来,而在“抽象”的过程
中,概念与事实之间发生了差距。关于这一层,怀海德(A.N.White-
head)曾有极深刻的反省。他指出,西方哲学家自苏格拉底、柏拉图
、亚里斯多德以来,一直都忽视了概念的抽象程序,怀海德认为概念
来自我们对事物的抽象(abstraction),可是事物一经抽象,便失
去了两种性质,一是事物原来存在于空间环境中的“扩延性”----简
言之,事物本身原来所赖以存在的时空架构,一下子被“抽象法”解
消掉了。怀氏因此比喻“抽象法”好比一张捕鱼之网,鱼在水中原有
其生存的时空环境,鱼一旦入网而出水,马上就会失去它原来赖以生
存的条件:“事物”好比水中之鱼,“概念”则如网中之鱼,抽象之
网虽有得鱼之便,却有漏水之失,同理,由此抽象之网所捕获的一切
概念,事实上已非事物之如实相----“事物”之如实相是不离时空架
构的,而时空架构在“概念”及其文字化的陈述中,不易完整地予以
保存乃至还原。
怀氏更强调说,事物之存在不但有其时空架构,而且事物本身还
有一种性质,就是“联络性”(connectedenss)。怀氏指出,事物
决不是一物、一物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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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在,任一事物的存在无不涵摄(prehension)其他事物的存在;
因此对于任何一物,我们都不能孤立起来看,而应以一“缘会”(
occasions)或“事件”(events)来看待。正因为如此,因而人类
运用抽象法所获得的“概念”,事实上已破坏了“事物”的如实相。
人类必须对此有所自觉,对“概念”的说明效力加以限制,才不会堕
入“概念”的圈套,歪曲了“事物”的真相。(注16)透过怀氏此一
解说,我们再看佛教的主张便可理解,为什么在佛教的经论当中,一
说到“诸法实相”,莫不强调“言语道断,心行处灭”;何以要说“
言语道断”?就是因为面临著事物之变动时,言语(概念的命题化)
既有所限制,则欲体现事物之如实相,只有舍“概念”而就“现观”
----借用《易传》和《庄子》的话说,就是得“意”而忘“言”!
第二,“世俗谛”虽因理性的功能及其限制而无法充分诠显宇宙
人生的如实相,但“世俗谛”对于“第一义谛”而言却有指标作用。
龙树在《智论》卷九中曾有“指月”之喻。论云:“如人以指指月,
以示惑者,惑者视指而不视月。人语之言,我以指指月,令汝知之,
汝何看指而不视月?”(注17)此一譬喻原来虽用以说明“语”、“
义”关系,却也可以借之说明“世俗谛”与“第一义谛”。如果没有
“世俗谛”的指引,“第一义谛”对人们而言将是不可知的空洞或神
秘。就龙树本身的思想立场而言,所谓“真理”,原只是宇宙人生的
如实相而已。对于宇宙人生的如实相,由于认识的层次不同,因此而
有“世俗谛”与“第一义谛”的差别。如果纯就理性的分别作用去观
察,所得到的即是“世俗谛”。在“世俗谛”的层面上,龙树认为,
用理性所理解的宇宙人生,乃是一切依于缘起而有;依于缘起而有的
一切,唯有“假名”,别无自体。如果进一步超越理性的功能限制,
也就是超越概念化思惟的方式,而对宇宙人生做一种如实的观照,由
此所成就的便是“第一义谛”----这种观照方式是通过禅定的修持而
超越语言文字与概念思维的,说它是“如实的观照”,也只是一种勉
强的说法而已。因为在这种“观照”(更正确地说,是“体验”)当
中,宇宙人生乃是“如其所如”而呈现(注18)。“如其所如”也就
是宇宙人生原来是什么面目,便还它什么面目,是什么就是什么。因
此,“第一义谛”的真理是自明而非概念化的,它既不是依于“能”
、“所”对立而为主观的论断,也不是依于“概念”的分别而为后设
的分析。在龙树的论典中,最能够表达出此一“如其所如”的词语,
便是“空”这个字。在观照的对境上,一样的宇宙人生,“第一义谛
”与“世俗谛”并无差别,其所以面对同一所观境界而理解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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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不同的唯一关键,乃是“世俗谛”囿限于概念化的思维,而“第一
义谛”超越了概念化思维的限制。由此可知,“第一义谛”并不是在
“世俗谛”之外另外成立的相反的真理,而是通过“世俗谛”的指引
来认识宇宙人生,而又能如实照明世俗谛之限制的真理。更进一步说
,因为一样的“世俗谛”也有观察的深浅之别。“世俗谛”了了观察
到究竟处,不就接近“第一义谛”吗?宇宙人生之全体大用,因“第
一义谛”之照明而充分显示,这就是“第一义谛”依于“世俗谛”而
又超胜“世俗谛”的理由。正因为宇宙人生之全体大用因“第一义谛
”而得以充分显示,所以龙树说:“不得第一义,则不得涅槃。”涅
槃是生命自由的最高实现。如果没有第一义谛的照明,涅槃之道又将
从何而契入?(有关“第一义谛”的内涵,另详“第一义空”。)
综上所述可知,“世俗谛”与“第一义谛”,教有别而理不二,
说虽异而境一如。但是为了佛教说法上的必要,也是为了引导众生认
识宇宙人生之真相的方便,二谛往往分别说。龙树对于“方”的真实
性,主张依二谛而做不同的理解,道理亦正在此。
依龙树意,在我们的常识世界里,方向与方位二语在地球上所指
谓的地理范围,大体而言已经是约定而俗成,不容颠倒混淆;依此而
认识言说,是“世俗谛”。譬如中国在地球的东方,英国在西方,这
是约定而俗成的。如果有人硬是要否定这约定俗成的东西方之区分,
竟说“中国在西方,英国在东方”,则将成为“倒世俗”,为“世俗
谛”所不许。并非说地球上的东西方区分不可以重新厘定,但在世俗
共许的语意约定未予调整之前,如果不能清楚地认知或表达已有的语
意约定,或是变乱此一约定,那就是“倒世俗”。同一道理,正因为
东西方的区分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语意规范,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说,
此一约定乃是究极的真实。就世俗而言,“东方”、“西方”的差别
,毕竟只是认识的内容是否相顺于约定俗成的语意规范而已;世俗的
认识之真,因其观察的深浅不同,有时与第一义的谛理之真全然不相
干,举例言之,“中国位于地球的东方”一语,是一句约定俗成的“
真话”,但是任何人认识了这句“真话”,并不能同时由它而通达解
脱的“真理”。
综合上述可知,“世俗谛”提供了理性的基础,俾能上达“第一
义谛”,但是,“世俗谛”的真实,仍有待不断的拓深,才能逐渐接
近于“第一义谛”的真实。在“方”法的真实性上,龙树亦因二谛而
有所立、有所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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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之二、多重因待,但名无实
关于“十方空”的第二个论证重点,见之于《大智度论》卷十另
一段论文中,论云:
随世俗法所传,故说“方”,求“方”实不可得。
问曰:何以言无“方”?....是“方”法,常相故,有相故
,亦有亦常。如经中说:“日出处是东方,日没处是西方,
日行处是南方,日不行处是北方”。日有三分合;若前合,
若今合,若后合。随“方”日分,初合是东方,南方、西方
亦如是:日不行处是无分。彼间此,此间彼,是“方相”。
若无“方”,无彼此,彼此是“方相”而非“方”。
答曰:不然。须弥山在四域之中,日绕须弥,照四天下;郁
怛罗越日中,是弗婆提日出,于弗婆提人是东方;弗婆提日
中,是閰浮提日出,于閰浮提人是东方:是实无初。何以故
?一切方皆东方、皆南方、皆西方、皆北方。汝言日出处是
东方,日行处是南方,日没处是西方,日不行处是北方,是
事不然。
复次,有处日不合,是为非“方”,无“方相”故。
问曰:我说一国中“方相”,汝以四国为难,以是故东方非
无初。
答曰:若一国中日与东方合,是为有边;有边故无常,无常
故是不遍,以是故,“方”但有名而无实。(注19)
龙树在此段论文中所论证的要点有四:
第一,“方”法是“随世俗法所传”。这是再度肯定“方”法在
世俗谛上约定俗成的相对真实性。
第二,任一地点均可能成为任何方位,因为此一点的“方相”(
如东、西、南、北四方)如何,是随著相对的地理环境而移转的。中
国相对于日本是在西方,相对于印度则在东方。任一地点都没有绝对
客观的东、西、南、北方。因为世界上找不出一个绝对的地理中心点
来界定其他的地点究竟是何方位。此即论文中所谓“是实无初”。“
初”即定位之指标也。如果以日照为指标,则所述方位仍属约定俗成
的称谓;再说地球上仍有日照所不能到的地方,那么“方相”又将如
何标明?
第三,由于任一方位均可能出现于任一地点,即论文中所谓“一
切方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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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皆南方、皆西方、皆北方”,因此任何方位都没有固定性与普遍
性,亦即论文中所谓“有边故无常,无常故是不遍”。因此,“方”
之为法“但有名而无实”。在人类的认识上,“方”只有概念上的认
知意义而非实际的存在体。
第四,“方”是“方相”的一个抽象的综合,离开了“方相”,
“方”亦不可得。所谓“方相”,如上文所言,它是在“有边”的一
定范围内才有意义,但是宇宙之全体是无法限定范围的,如此则“方
相”无从确定,“方”亦不可得。
综合上述可知,“方”是在多重因待、相互依持、相互对待之中
,但名无实。或者是方位因待于地理环境的相对性,或者是地理位置
因待于方位的相对性。龙树由此而论证成立了“十方空”。简言之,
“十方”是无自性的缘起。这就是“十方”的真实相。
丁、“十方空”的实践性内涵
空义的内涵,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十方空”的理论性
内涵已如上述,其实践性内涵又如何?《智论》卷三十一释此云:
复次,破恶时大邪见,故名为“大空”。如行者以慈心缘东
方一国土众生,复缘一国土众生,如是展转缘时,若谓尽缘
东方国土,则堕边见,若谓未尽,则堕无边见:生是二见故
,即失慈心。若以“方空”破是东方,则灭有边、无边见;
若不以“方空”破东方者,则随东方心,随心不已,慈心则
灭,邪心则生。譬如大海潮时,至其常限,水则旋还,鱼若
不还,则漂在露地,有诸苦患。若鱼有智,则随水还,永得
安隐。行者如是,若随心不还,则漂在邪见,若随心还,不
失慈心。如是破恶时大邪见故,名为“大空”。(注20)
龙树意谓,“大空”有一个极重要的实践性功能,就是菩萨行者修持
“慈心三昧”时,可以藉著「大空”来破除有边无边见,以防慈心转
入怀疑或虚无。印顺曾指出,空的禅定化是《中阿含经》成立以后一
个主要的潮流。依上文所引《中阿含经》以及《舍利弗阿毗昙论》对
空义的解释,确乎如此。就菩萨修习禅定的功夫而言,慈、悲、喜、
舍四无量心是极重要的修行内容。《智论》卷二十释此云:
问曰:是四无量心云何行?
答曰:如佛处处经中说,有比丘以慈相应心,无恚无恨,无
怨无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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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无量,善心慈心得解遍满东方世界众生;慈心得解遍满
南西北方四维上下十方世界众生。以悲、喜、舍相应心亦如
是。(注21)
“四无量心”正如其立名,以无量为义,其心之所缘,广及十方。但
在修习“四无量心”的过程中,必将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十方世界究
竟是“有边”还是“无边”。追问有边、无边而随逐不已的心,龙树
称之为“随心”。随心是狐疑不决、飘浮不定的,这正是禅定的大敌
。修“四无量心”原是为了求定,但随心一现起,禅定即告破灭,不
但禅定破灭,慈、悲、喜、舍也没了。因为狐疑不决之间,心力已由
慈、悲、喜、舍心转至“随心”,慈、悲、喜、舍心被忘失了。面对
此一禅病,“十方空”正是破除有边、无边二见而消解“随心”的良
药。
龙树在论文中譬喻说,譬如海潮,有其常限,鱼儿逐潮而游,如
果不能随潮而退,必将搁浅或陷在海滩而自苦。此喻至为生动,行者
修“四无量心”,如果不能破除十方有边、无边见,则很可能在四无
量心不断扩充而即将成就之际,转入“随心”,“漂在邪见”,这是
何等可畏的差误!如果不阐明“十方空”,又如何对治此一差误?
从另一个角度说,笔者以为修习“四无量心”时,还有三个层次
的差别,也与“十方空”关系密切。《智论》卷二十云:
取众生相故有漏,取相已,入诸法实相故无漏。以是故《无
尽意菩萨问》中说慈有三种:一者众生缘,二者法缘,三者
无缘。(注22)
论文意谓,慈心有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的慈心,与修行者的观空境
界密切相应。《智论》卷二十又分别释此云:
久行(慈心)得深爱乐、爱、憎及中三种众生,正等无异,
十方五道众生中,以一慈心视之,如父如母,如兄弟、姐妹
、子侄、知识,常求好事,欲令得利益安稳,如是心遍满十
方众生中,如是慈心,名“众生缘”,多在凡夫人行处,或
有学人未漏尽者行。(注23)
此处所诠释者即为“众生缘慈”。行此慈心,心中尚有十方五道“众
生相”,由于“众生相”历然在心,以“众生相”为慈心之所缘,故
名为“众生缘慈”。行此慈心者,多数为世俗的凡夫,以及部分行阿
罗汉道而尚未断漏者。这是慈心的第一个层次,也是较低的一个层次
。
《智论》又释“法缘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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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缘”者,诸漏尽阿罗汉、辟支佛,诸佛,是诸圣人破无
我相,灭一异相故,但观从因缘相续生诸欲,心慈念众生时
,从和合因缘相续生,但空五众即是众生,念是五众,以慈
念众生不知是法空而常一心欲得乐,圣人愍之,令随意得乐
,为世俗法故,名为“法缘”。(注24)
“法缘慈”是“众生缘慈”的提升。行法缘慈者,观一切众生只是“
空五众”,也就是说,在凡夫以为实有的五蕴(众)和合相续之我,
在“圣人”(指诸佛与阿罗汉、辟支佛)看来,只是空无自性的五蕴
和合之假体而已。简言之,圣人已超越“众生相”,通达“众生空”
;但因圣人“愍”念众生无知而求乐,遂以法界平等一味之理法为其
慈心之所缘,一方面安住于“众生空”,一方面行“法缘慈”,随顺
世俗而行诸方便,令“众生”随意得乐。因此,所谓“法缘慈”,或
与“众生空”相应,或与“法空”相应,虽与二空相应,而犹不妨行
其慈心。这是阿罗汉、辟支佛与诸佛所行的境界。
《智论》又释“无缘慈”云:
“无缘”者,是慈但诸佛有。何以故?诸佛心不住有为、无
为性中,不依止过去世、未来现在世,知诸缘不实,颠倒虚
诳故,心无所缘。佛以众生不知诸法实相,往来五道,心著
诸法,分别取舍,以是诸法实相智慧,令众生得之,是名“
无缘”。譬如给赐贫人,或与财物,或与金银宝物,或与如
意真珠,缘“众生”、缘“法”、缘“无缘”,亦复如是。
(注25)
“无缘慈”是慈心的最高层次,不但超越了“众生相”,也超越了“
法相”。“知诸缘不实,颠倒虚诳故,心无所缘。”由此所成就的慈
心,顺其论意,应即相应于诸佛的“如实智”(注26)。因为“知诸
缘不实”而“心无所缘”,正是“如实智”的写照,且《智论》强调
“是慈但诸佛有”,而“如实智”也是只有佛才具足的,由此可见“
无缘慈”与“如实智”是彼此相应的。
综合“慈无量心”的三个层次而言,“众生缘慈”、“法缘慈”
二者由于尚有所缘之众生与法的限制,因而不及“无缘慈”之广大究
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众生慈”与“法缘慈”向上提升至“无
缘慈”时,“十方空”是不可忽视的一环节。“十方空”正是突破十
方五道众生乃至一切法的“方相”限制而入于“无缘慈”的增上缘。
甚至于也可以换个角度来说,唯有通达“十方空”,才能够入于“无
缘慈”而不会发生彷徨无依的困惑。质此可知,“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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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空”的实践性功能,在菩萨的六波罗蜜行中,确有其重大价值在。
第二节 虚空亦空的论证
甲、《中论》<观六种品>的论证
如上所述,“方”、“方相”,“十方”与“虚空”、“虚空无
为”诸名词,虽同样指涉到空间,但其语意内涵与用法却各有差别。
上文有关“十方空”部分,已就《智论》卷三十一的论述加以阐明,
本节爰就“虚空亦空”部分,特别引进《中论》<观六种品>的论证加
以讨论。
关于“虚空”,在常识看法中,总认为它有某种不可改变的实在
性。因为无论任何物质在虚空中运动,在一般的经验与观念里,“虚
空”本身似乎毫无改变。物质固然有“成”有“坏”,而“虚空”却
似乎是一直就在那儿,无成无坏。在亚里斯多德(Aristotle)有关
存在范畴的设定中,空间是其中被肯定的范畴之一。由于亚氏主张范
畴与存在相一致,因此空间的实在性亦被肯定。到了康德(I.Kant)
,康德根本不谈空间的实在性问题,他只承认,空间为“感性的先验
形式”(注27),亦即为现实经验之所以可能而不可少的观念预设。
康德同时又在他所谓四组“两行律”( Antinomies (注 28 ))之
中指出“空间”究竟为有限或无限之问题本身的暧昧性。康德以降,
对空间之实在性的主张,西方思想家迄今仍有多种歧见,尚未调和。
(注 29 )
在佛教思想史上,如上文所述,龙树以前的部派佛教已对“虚空
”的实在性发生争论。在整个争论的重点上,主要集中于“虚空”究
竟是“有为法”或是“无为法”,以及“虚空”本身是否有其独立的
体性二端。龙树在《中论》<观六种品>所提出的论证,正可以答覆这
两个问题。
《中论》<观六种品>的主题,原为阐明六大种(地、水、火、风
、空、识六种重要元素)的缘起无自性,但论证的方式,则是以一例
余,也就是把论证的焦点,集中在“空种”之上,再以此推广到其他
五大种。“空种”就是“虚空”。《中论》的论证是这样的:
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
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
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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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无相法中,相则无所相,
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
离有相无相,余处亦不住。
相法无有故,可相法亦无;
可相法无故,相法亦复无。
是故今无相,亦无有可相,
离相可相已,更亦无有物。
若使无有有,云何当有无?
有无既已无,知有无者谁?
是故知虚空,非有亦非无;
非相非可相,余五同虚空。
浅智见诸法,若有若无相,
是则不能见,灭见安隐法。(注30)
关于本品的论证,吉藏在《中观论疏》卷第五本中有详尽而精辟的解
说与推论(注 31 )。吉藏指出,龙树在前三偈的论证重点是“以能
相责所相”(注 32 )。《中论》意谓一切事物的存在,其所以在人
类的心灵产生认知意义,乃因此一事物有其可被认识的内容或现象。
依此,如果一样事物尚未呈显其可被认识的内容或现象,我们就没有
理由在认知上说那一物究竟是存在或不存在。顺此前提,当“空相”
---- “虚空的现象”尚未现起时, 我们也没有理由去肯定所谓“虚
空法”(虚空法的法体)到底是存在或不存在。
《中论》此一论证,有时被误会为诡辩(注31),实则不然。依
龙树意,事物之所以被我们认识,通常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能相
”,一是“所相”。“能相”就是事物显示出来的内容或现象;“所
相”则为此一内容或现象所显示的主体。此一认识方式,事实上早已
普遍表现在一般人的认识行为中。龙树在这里透过“能相”与“所相
”的架构来探讨“虚空”的特性,的确有其深意。
甲之一,以“能相”责“所相”,“所相”无自体
在认识的历程上说,人类是先认识到“能相”,然后才进一步推
定有“所相”。换言之,我们先是认识到“虚空”的现象 ---- 也就
是“无质碍相”,用白话说,无质碍相就是既无质实的感觉,也不具
有空间上的排斥性的现象,然后才肯定有“虚空”的法体存在。现在
的问题是,因为我们的认识实际上仅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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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能相”(笔者以为,这里的“能相”并不单指那些可观察、可经
验的对象,而且还泛指一切可加以陈述的对象),那么,我们就没有
理由在确定“能相”之前,或是已确定“能相”之后,又在“能相”
之外,对“所相”增加内容。这一说法并不意谓著「所相”的被认识
内容不能继读给予增进,而是说,任何有关“所相”的认识的增进,
实际上仍不出“能相”的范畴。同理,在“虚空”的认识上,我们对
它的认识既由它的“能相”,亦即“无质碍相”而来,那么,如果离
开了“无质碍相”,我们有什么理由对“无质碍相”的“所相”,亦
即“虚空法”(虚空的法体)做更多的内容增加?我们只要仔细思索
一下就可发现,虚空的“能相”亦即“无质碍相”是从何而来的。一
般而言,第一个被发现的虚空现象是“窍隙现象”,第二被发现的虚
空现象则是物体的运动。由于前者所以知有空间;由于后者所以知道
虚空无质碍。吉藏对此也曾有一段精辟的解说,颇能发明《中论》的
深义:
问,何者是空相?答,空有二种相:一标相,二体相。如见
柱有,知柱外即无,因有知无,有是无家标相;二者除柱故
得柱无,柱无之处为空体相。然此二相,俱由于柱。若尔,
柱有故,可得有空;若未有柱,应未有空;又空与柱俱,柱
既无常,空亦应尔也。(注34)
吉藏意谓“虚空”有两种现象,一是从物体之“有”(如“柱”)而
对衬出来的“无”,此时的虚空其实也就是“窍隙”,窍隙是虚空的
“标相”。另一是从物体之运动所显示出来的空无,以柱为例,“柱
无之处为空体相”。如果没有柱子的运动,我们只能看到窍隙现象的
虚空;有了柱子的运动我们才又更进一步认识到柱子原来所占有的地
方也是空无,这个由于柱子的运动而显露出来的虚空现象,是虚空本
身更真切的现象说明,也就是无质碍相,所以吉藏称之为“空之体相
”。无论是“标相”或“体相”,吉藏强调“然此二相,俱由于柱”
,亦即两者都离不开物质的对衬现象。如此说来,如果离开了物质的
相对存在而肯定有独立不变的虚空法体,那就违背了认识的条件所赋
予的内容,因为事实上是“空与柱俱,柱既无常,空亦应尔。”这也
正是龙树在上引《中论》偈中所说的:“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
”因为未有“能相”,则无从知有“所相”,“所相”一旦成为可知
,则已是“能相”。此一论证方式,用吉藏的话说,叫做“以能相责
所相”(注 35 )因为“所相”本身只是“能相”所形容的对象而已
,“所相”本身是不是独立的实体?是不是还有更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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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对于人类的理性认知而言,都必须回到“能相”上来回答。
人类只能断言“能相”所提供的内容,而不能断言“所相”本身,否
则便是理性的僭越。因为“所相”本身是否在“能相”之外还有其他
的内容,这是人类的理性架构无法僭越的自明法则。由此进一层推论
,虚空的“能相”是“无质碍相”,无质碍相是从物质的运动中对衬
出来的,无质碍相之外,虚空的“所相”根本无从显示,因此,如果
有人要断言,虚空的法体本身是独立而不变的存在,这种断言可说是
毫无认知意义的了。此所以龙树在上引《中论》偈中说:“若先有虚
空,即为是无相;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因为离开“能相”而
谈“所相”,就如同未经定义的概念一般,只是一个空洞的名词罢了
,对于人的认知而言,又是什么存在不存在的意义可说呢?
甲之二、举“所相”破“能相”,“能相”无自相
顺著上文的论证,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发现,不但“所相”无自性
,而且,“能相”也没有“自相”。龙树论证:“于无相法中,相则
无所相:‘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离‘有相’‘无相’,
余处亦不住。”(引同前)龙树意谓所谓“能相”,既不能用以形容
那不可形容的“无相法”,而对于已经“有相”的事物,也无所用其
相。离开此“无相”与“有相”二者,“能相”也没有它独立自存的
意义。此一论证,举例更易说明。譬如红色,红色之于红色的玫瑰,
红色是“能相”,而玫瑰为“所相”。但此一“能相”却不是独立自
存的,因为红色的玫瑰除了“红色”这个能相之外,还有它的枝干花
朵,还有它的品种属性,还有它的生长环境,相对于这种种,“红色
”也只不过是这种种条件所反映出来的现象之一罢了,甚而只要灯光
改变,假设换成水银灯,则玫瑰的红色立即反映成紫色;再说,当玫
瑰凋谢之后,红色的花瓣更不知要转变成多少颜色。这是“能相”无
自相的具体证明。因此,无相之法固然用不上“能相”,就是用得上
“能相”的事物,因为“所相”的事物本身还有太多的成就条件(事
实上这些成就条件同时也是转变条件),因此,“能相”本身根本也
是无自相的。用吉藏的话说,这叫做“举所相破能相”(注 36 )。
因为先不考虑“所相”本身是否实在,而“能相”本身实无自相可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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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三、“能相”、“所相”,相待而破
也许有人要质问,举“能相”破“所相”,举“所相”破“能相
”,因为“能相”、“所相”两不独立,这也可以成立,但是,“能
相”与“所相”是“相待”而有这样的说法成立吗?上引《中论》偈
语“相法无有故,可相法亦无;可相法无故,相法亦复无。”此处的
“相法”就是“能相”,“可相法”就是“所相”。龙树意谓“能相
”、“所相”固然是相待而有,但也是相待而无。因为如果“能相”
无自性,“所相”无自性,那么,两个零加在一起怎么会等于一呢。
虽有相待的作用,却不是绝对的;拿前面所举的命题形式来说,一般
常识上的看法总以为只要是一个完整的命题,便可以提供一个完整的
定义,实则不然。举例言之,“虚空是无质碍相”一语,看似完整,
实际上此一命题如果要充分给予说明,还必须说明“无质碍相”是什
么,而说明“无质碍相”时,又得说明“无质碍相”的实例,于是实
例的命名、类比关系乃至此一实例的相关事项,几乎一延伸就要涉及
到无穷无尽的未界定物。这也就是说,从“能相”与“所相”两方面
相待而成立的命题,仍是不完整的命题。一般人最大的迷信之一,便
是以为言语可以说明一切真理与奥秘,殊不知“言无言,终身言,未
尝言;终身不言,未尝不言。”(注 37 )所谓“意在言外”、“得
意忘言”(注 38 ),言语的功能是有限的,因此,任何命题所表达
的,都只是有限的因果关系或现象。在“虚空”这个命题上,既不能
由“无质碍相”而证成虚空法体独立自存,也不能由虚空法体的设定
而证成“无质碍相”有其离物质而自明的意义。有关“能相”、“所
相”的关系,龙树所著《十二门论》的“观相可相门”,以“非一非
异”来论证它也有清晰而确切的说明。
由上论证可知,虚空是缘起而无自性的;“无质碍相”是因待于
物质的质碍相而显露出来的,而“能相”又是因待于“所相”而为“
能相”的。重重因待,也就是重重的缘起无自性 ---- 特别值得留意
的是,当我们说某一法是“缘起无自性”时,我们并不否定此一法的
存在,反而是从本质上指出此一法的存在的真性 ---- 也就是无自性
罢了。以虚空为例,当我们说虚空也是缘起无自性时,我们并不否定
虚空法,而是如实地指出,虚空法是一无自性的存在,无自性的存在
,说它是“无”吧,它有因有缘有果(如虚空有容受作用),岂能说
是“无”?说它是“有”吧,它无有自性,亦无形象质碍感觉可得,
又岂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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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因此龙树在上引《中论》偈语中说:“若使无有有,云何
当有无?”虚空的本性,根本已超越了“有”、“无”。进一步说:
“有无既已无,知有无者谁?”如果“有”、“无”二见都已破除,
那么,又有谁是这个“知有知无”的主体呢?这个能知的“我”,又
何尝不是缘起无自性呢?以一例五,所以地、水、火、风、识五者亦
同此理。
归纳言之,龙树对“虚空”的看法是这样的:
第一,虚空恒因待于色法而存在,非有亦非无;
第二,虚空就其因待于色法言,并非不生不灭的“无为法”;就
其空无自性而不可破不可坏、不生不灭言,又非生生灭灭的“有为法
”。
也许有人要问,“虚空无为”不是佛教的通说吗?为什么否定“
虚空无为”呢?简单地说,“虚空无为”一语如果只是表显虚空的空
无自性,这一名词是可以被龙树认可的;问题在于“虚空无为”一词
,在部派佛教一部分的看法中,竟成了另一种实在化的名词,就此而
言,龙树自不许虚空外于缘起而别为所谓“无为”之实在。
也许有人还要质问,为什么关于龙树对虚空的看法,要用“非有
、非无”、“非有为、非无为”来作答,这种否定的说明,岂不等于
什么都没有说到吗?其实这种“遮诠”的方式,正是龙树学的特色之
一。龙树之所以使用遮诠,一则为了超越言语的缺陷,一则正是显示
假名的妙用。有时用“遮诠”,反而比“表诠”更易于如实地表达事
物的真相。
乙、方法学上的重要启示
在上文的讨论中,笔者曾指出龙树应用“能相”与“所相”的关
系来指陈虚空的缘起无自性。笔者以为龙树此一论证,在方法学上有
其极重要的启示,值得深究。
首先,我们可以发现,“能相”与“所相”与古希腊亚里斯多德
逻辑系统中的“主宾式命题”(Propositions of subject-predicate
from)正相一致,而“主宾式命题”为人类思想的主要基础。在传统
逻辑分析中,主宾式命题中的主词(Subject),通常意指事物之“
本体”(Substance),而宾词(Predicate)通常意指事物之“属性
”(Attribute)。此中“能相”、“所相”与主宾式命题的类似性
,以及主宾式命题所蕴含的形上学取向,笔者以为略可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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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句1 │贝多芬 │ 是十九世纪的作曲家。 │
├──────┼───────┼────────────┤
│例句2 │虚空 │ 是无质碍相。 │
├──────┼───────┼────────────┤
│能相-所相 │所相 │ 能相 │
├──────┼───────┼────────────┤
│主宾式命题 │主词(Subject) │宾词(Predicate) │
├──────┼───────┼────────────┤
│本体-属性 │本体 │ 属性 │
├──────┼───────┼────────────┤
│共相-殊相 │殊相 │ 共相 │
└──────┴───────┴────────────┘
从上表可以观察到很多形上学问题的解决之道,但这不是本论文的主
题所在,暂不多谈。兹从空义的立场上,就“主宾式命题”在一般人
的思考习惯上所蕴含的两大盲点,应如何加以破除,略论如下:
乙之一、从“属性”推想“本体”的盲点
在人类的认知行为中,我们经常经由“主宾式命题”来认知事物
的特性。譬如上表中的例句1与2。例句1与2原为客观之陈述,且主词
与宾词亦相互一致。但以例句2为例,人们往往从较抽象的宾词陈述
中,推想一抽象的主词存在。如上文所述,“虚空”原为因待于色法
而被认知的存在,“无质碍相”即为其属性,但人们往往由此推想虚
空有其独立自存之法体。其实,对于同一认知对象,我们固可以发现
种种相关属性而加以陈述,但我们必须清楚把握到一点,即我们对于
此一认知对象“主体”的认识,绝不能超出我们对于此一认知对象的
相关“属性”的了解。问题往往出在,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到更多的“
属性”之前,我们已假定且推想此一认知对象为一独立的“主体”,
并且尚有其他属性。如果整个假定与推想仅止于此,那还没有什么问
题,最大的问题在于,我们把假定或推想的“属性”给予现实化。亦
即在“虚空”一论题上,把“虚空”从“无质碍相”的属性中,扩大
为独立不变性。当我们论证“虚空亦空”时,我们并不否定虚空为“
无质碍相”,但我们必须暂时中止所有在“无质碍相”之外有关虚空
的假定与推想。阐明“虚空亦空”,正是为了避免此一从“属性”推
想“本体”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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