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比丘尼传承与西藏比丘尼僧团之重建
中土比丘尼传承与西藏比丘尼僧团之重建
释惠敏(国立艺术学院)
佛学研究中心学报第三期(1998年)
国立台湾大学文学院佛学研究中心印行BR> 页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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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达赖喇嘛希望依据中国佛教比丘尼的制度,重建西藏比
丘尼僧团,所以,特别委请台大佛学研究中心筹办“汉藏佛
教比丘尼传承研讨会”,并派专精戒律的喇嘛代表参加。本
文将会期中之论题与本人之报告整理如下:
一、比丘尼律统在中土的兴起:中国汉传比丘尼传承概
况。中土比丘尼二众受戒(二部受戒)始于南北朝刘宋之扬
州南林寺。但是在刘宋之前及近代以后只从一众边受。
二、《四分律》、《根本有部律》之比丘尼戒条比较。
《根有律》与《四分律》在波罗夷法之条数一致。在僧残法
方面,《根有律》的“第 11 索亡人物学处”其实相当于《
四分律》的“第 4 诉讼戒”; 其余则是开合不合的问题。
在舍堕法、波逸提法、悔过法方面,在共戒方面差异不大,
不共﹝比丘﹞戒则有所差异。众学法方面,二者总条数相差
一条,内容方面则《四分律》较《根有律》多出 26 条关于
佛塔之规定,《根有律》对于衣及涅槃僧之穿法亦比《四分
律》多出 10 条。这是比较明显的不同之处。
三、《四分律》与《根本有部律》犍度章数之比较。从
结构看来,只是开合之不同。
四、西藏比丘尼僧团重建之问题,包括:
(1) 印度与中土律师对于一部与二部受戒之看法:印度
求那跋摩律师认为“比丘尼戒法本来就是在大众僧前受戒时
所发,即使没有先于比丘尼僧中受戒,也无妨得戒(即一部
得戒)”,唐朝道宣律师也赞同而说:“律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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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即在律典中并未明确提出“不作本法(指于尼僧中受
戒)不得戒”之文。但是若一部受戒,戒子虽然得戒,但戒
师仍须结波逸提罪。
(2) 二部受戒以接续西藏比丘尼传承之问题:西藏之戒
律是以《根有律》为主,若延请依《四分律》为主的中国汉
传比丘尼参与“本法”,如此则可圆满二部受戒的程序。但
是,受戒后的比丘尼,其持戒、诵戒、学戒,将会面对如下
二问题:若从依止比丘尼师的意义来看,或许应随中国汉传
比丘尼,同样以《四分律》为主;若从方便依止西藏比丘僧
团的观点来看,或许应随西藏比丘僧,同样以《根有律》为
主。
(3) 一部受戒以接续西藏比丘尼传承之问题:由于一部
受戒,会使戒师有结罪的可能,因此解决的方法之一是:每
年更换新人,以免使戒师每年结波逸提罪。另一方法是:在
第一次的一部受戒后,时隔十二年之后,再从第一届受戒的
比丘尼中推选戒师十人或五人,担任二部受具的传戒。
五、此外,另有比丘尼受戒程序中是否需要经过“学法
女”阶段之延伸问题。学法女之实际意义,在医学发达的现
代,或许可以有再商榷的余地。
【目次】
0、前言
1、比丘尼律统在中土的兴起:中国汉传比丘尼传承概况
2、《四分律》、《根本有部律》之比丘尼戒条比较
3、《四分律》、《根本有部律》之比丘尼犍度章数之比较
4、西藏比丘尼僧团重建之问题
4.1 印度与中土律师对于一部与二部受戒之看法
4.2 二部受戒以接续西藏比丘尼传承之问题
4.3 一部受戒以接续西藏比丘尼传承之问题
4.4 比丘尼受戒程序中“学法女”之意义
5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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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前言
1997 年 9 月,台大佛学研究中心主任恒清法师提到“
今年三月底,达赖喇嘛来台访问时,对台湾比丘尼僧团的发
展印象深刻。但是西藏目前并无比丘尼僧团,因此希望依据
中国佛教比丘尼的制度来建立,所以,特别委请台大佛学研
究中心筹办‘汉藏佛教比丘尼传承研讨会’,达赖喇嘛将派
专精戒律的喇嘛代表参加。”对此,恒清法师希望台湾方面
能事先准备西藏方面将会提出的问题,所以征询我的意见,
并且邀请我也参加。
我建议不仅事先预想西藏方面可能会提出的问题,若能
进一步将各个问题分配给我方代表做专题研究,则比较容易
深入探讨,且发挥分工合作的功效。当时恒清法师接受了我
的建议,设想出一些问题就教诸与会之代表,而我所担任的
报告题目是:“《四分律》、《根本有部律》之比丘尼戒条
比较”,即本论文第 3 节之雏形。
及至 10 月底,西藏方面以传真表示希望与我方研究的
主题是:“盛行于中土比丘尼的戒统”,并具体分为三大项
。今将传真之原稿抄录如下:
一、有关比丘尼律统在中土是怎样兴起的
1.此律统传递在中土是怎样产生的?
2.此律仪传承的传递产于何方?
3.此律统兴于何年、何朝?
4.此律统的传递是哪部律统?
5.此律统在中土是哪位持律者首先开创的?
6.相互比较并学习法藏部比丘尼之别解脱戒与仪轨
同根本说一切 有部之比丘尼别解脱戒与仪轨。
7.此律统首先产于中土哪一地方、哪一寺庙?
8.首先归依为此律统的中土比丘尼是哪位?
9.持此律统传递而无间至什么年代或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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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最初在中土兴起的律统是否为具足戒律统?
11.尽力查找, 有关公元五世纪,喀什米尔轨范师
僧伽瓦尔玛与斯阑卡比丘尼德互斯拉等比丘尼
一行来到中土所传递的比丘尼具足戒是否从没
间断,并联络各方律士磋商。
二、有关中土比丘尼的兴起
1.按本部调查结果,中土在公元四世纪仅比丘僧伽
一方为女众授于近圆戒。如中土第一位比丘尼净
检。仅比丘僧伽一方仪轨为女众授近圆戒是否为
圆满比丘尼律统?对此显教有何记载?
2.法藏部记有比丘二众为女众正授近圆戒的教言。
3.仅比丘僧伽一方仪轨为女众传授近圆戒的传承,
在现时期正在实行中。如公元 1984 年,从印度
前往香港的四位西藏流亡尼姑在香港宝莲寺,由
亲教师 SHIN YET、业轨范师 SUNG WENG、 屏教
师 WING SHING 和七位见证比丘即十位比丘的比
丘僧伽一方, 于是年 10 月 7 日至 10 日受毕
沙弥与比丘尼律仪。如今仅比丘僧伽一方为女众
传授近圆戒的律统盛行于何地?
三、台湾比丘与比丘尼律统的产生经过
1.比丘律统是怎样产生的?
2.比丘尼律统是怎样产生的?
3.比丘尼律统是否为比丘与比丘尼僧伽二方所传承
的?
4.是哪部律统?
5.尽力查找传自斯里兰卡比丘尼僧伽之律统在此地
无损无间而传承
1997年10月23日
主办单位将此传真资料分送各与会代表周知,本人对于
上列问题,准备以“比丘尼律统在中土的兴起”(即本论文
之第 1 节的雏形)报告综合回答之。研讨会于 11 月 2 日
上午 9:00,假台北市印仪学苑会议室举行。西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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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特派 Ven.Tashi Tsering (札西?慈忍喇嘛)(注1)
来台参加。慈忍喇嘛于 1964 年在达赖喇嘛座下受具足戒,
曾获西藏佛教最高级的格西学位,精研比丘戒及比丘尼戒。
由于会期正值周日,本人当日有固定的佛学讲座,不克出席
盛会,故谨将前述二份报告以书面提出。
据恒清法师说,会中西藏方面对于“中国汉传比丘尼在
南北朝(西元五世纪)之前及近代以来,(注2)皆只从一
部众受戒,而非二部众受戒;亦即只从比丘僧受戒,而非先
从比丘尼僧,再至比丘僧受戒”之情况,再三希望我方能对
“一部众受戒”提出律典根据,以便作为建立西藏比丘尼僧
团之参考。
因此,会后慈忍喇嘛希望能针对“比丘尼一部众受戒之
律典出处”、“《四分律》与《根本有部律》为何犍度之章
数不同”等问题再做后续研讨,于是,翌日恒清法师再邀请
昭慧法师、李玉珍居士及本人参加。对于“比丘尼一部众受
戒之律典出处”之问题,本人引用印度及中国律师之看法(
详见拙文§ 4.1 ), 如:求那跋摩律师之“比丘尼戒法本
来就是在大众僧前受戒时所发,即使没有先于比丘尼僧中受
戒,也无妨得戒(即一部得戒)”,唐朝道宣律师也赞同而
说:“律无正断”,即在律典中并未明确提出“不作本法(
指于尼僧中受戒)不得戒”之文。又对于“《四分律》与《
根本有部律》为何犍度之章数不同”问题之答覆,即拙文§
3 之雏形。
从佛教僧团发展史的角度来看,此事件之前后过程颇具
历史意义,今将上述有关比丘尼戒传承与接续之问题,做以
下之考察,(注3)以就教诸贤,并作为其它地区建立比丘
尼僧团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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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与 Philippa Russell 发表 "An Account of The
Buddhist Ordination Of Women" 之文,但刊载处不明
。
2. 根据清朝弘赞律师《比丘尼受戒录》说明,“二部僧尼
受戒,失传久矣。” (卍续 107, p.186 下, 新文丰影
印本 )
3. 另有D.Amarasiri Weeraratne 发表〈中国的比丘尼制
度〉(陈秀美译)于《普门杂志》 221 ( 1998,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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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丘尼律统在中土的兴起:中国汉传比丘尼传承概况
§1.1中土比丘僧受具足戒的开始
时代:三国曹魏/地点:洛阳
中土比丘僧受具足戒的开始,是在三国时代,曹魏齐帝
嘉平年间( AD 249-253 ),中天竺(印度)僧昙摩迦罗(
意译为“法时”)至首都洛阳,首先提倡羯磨受法,举行十
僧受戒,并译《僧祇律》戒本以为依持。同时安息国沙门昙
谛,亦精通律学,译昙无德(《四分律》)羯磨。
在昙摩迦罗未传大僧戒法以前,曹魏时代的出家人虽然
很多,但是并没有受戒,只有落发以表示有别于俗,并设斋
忏,如同神庙之祭祀。(注4)
又,根据《弘一大师法集》(三)所述,以上是南山所
传的说法,若约其他家所传述,汉灵帝以后,印度五位沙门
于中土创兴“五人受戒”,所诵之戒本乃古戒本。(注5)
§1.2 中土比丘尼二众受戒(二部受戒)的开始
时代:南北朝刘宋/地点:扬州南林寺
由于曹魏( AD 249-253 )昙谛已译出《四分律》羯磨
,所以比丘尼受戒法当时即已具足,但是,二众受戒则是直
到刘宋( AD 434 )才开始。在刘宋以前,只从一众边受,
此乃依据《五分律》“十一众”受,也就是,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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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事钞资持记》〈随戒释相篇〉,以下简称《事钞》
(卷 15.26.20 )“所言汉境受缘者, 自汉明梦之始,
迦竺传法已来,迄至曹魏之初,僧徒极盛,未禀归戒,
止以剪落殊俗,设复斋忏,事同祠祀。后有中天竺僧昙
摩迦罗,此云法时,诵诸部毗尼,以魏嘉平年至洛阳,
立羯磨受法,中夏戒律始也。准用十僧,大行佛法,改
先妄习,出《僧祇戒心》。又有安息国沙门昙谛,亦善
律学,出昙无德羯磨,即大僧受法之初也。”
5. 《弘一大师法集》(三) (p.2 〈四分律含注戒本随讲
别录〉 ) “曹魏时,始译僧祇戒心、四分羯磨, 斯二
部初传洛阳,是为大僧受戒之始也。 (此据南山所传。
若约他家传述,汉灵帝以后,北天竺有五沙门,创与此
方五人受戒,所诵戒本,即古戒本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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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之外,还必须以一比丘尼为和尚,方可举行。(注6)
中土比丘尼二众受具足戒的开始,是在刘宋文帝元嘉七
年( AD430 )有罽宾沙门求那跋摩(意译为“德铠”)来
到首都扬州,译出《善戒》等经(注7)。后来师子国(斯
里兰卡)比丘尼八人来此地,请问求那跋摩(据说是透过影
福寺尼慧果等转达):“如果没有外国比丘尼来到中土,如
何能二众受戒?”求那跋摩回答:“比丘尼如果只从比丘僧
受戒,而没有从二众受戒,戒子仍然得戒,不过戒师得(波
逸提)罪。先到比丘尼边受戒,是为了使她们生起信心,是
受戒的前方便;得戒则是在大僧(比丘僧)羯磨时产生的。
”(注8)根据《高僧传》所述之内容则更为明白,当慧果
、(注9)净音法师等,恐怕由于未作二部受戒而戒品不全
,向求那跋摩请教这个问题时,求那跋摩回答:“戒法本来
就是在大众僧前受戒时所发,即使没有先于比丘尼僧中受戒
,也无妨得戒,就如同大爱道比丘尼当时的状况一样。”(
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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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于《事钞》(卷 15.29.11 )之“比丘尼受具初缘”
,《资持记》释云:“次尼缘中,初标。若据昙谛羯磨
,尼法备足,则知曹魏以来,即从一众边受,此准《五
分》十一众受,十僧之外,须一尼为和尚,方可行之,
理必先有西尼到此。”
7. 《事钞》(卷 15.28.19 ):“比丘尼受具初缘,至宋元
嘉七年,有罽宾沙门求那跋摩至扬州,译《善戒》等经
。 ”又,《高僧传》卷三 (大 50, 340a15ff.):“求
那跋摩,此云功德铠。本刹利种…. 深达律品,妙入禅
要…. 初元嘉三年,徐州刺史王仲德于彭城,请外国佴
伊叶波罗译出《杂心》至〈择品〉,而缘碍遂辍,至是
更请跋摩译出后品,足成十三卷。并先所出《四分羯磨
》、《优婆塞五戒略论》、《优婆塞二十二戒》等,凡
二十六卷,并文义详,允梵汉弗差。”
8. 《事钞》(卷 15.28.19 ):“比丘尼受具初缘, 至宋
元嘉七年,有罽宾沙门求那跋摩至扬州,译《善戒》等
经。又复有师子国尼八人来至,云:‘宋地未经有尼,
何得二众受戒?’摩云:‘尼不作本法者,得戒,得罪
。寻佛制意,法出大僧,但使僧法成就,自然得戒,所
以先令作本法者,正欲生其信心,为受戒方便耳,至于
得戒,在大僧羯磨时生也。’”
9. 《比丘尼传》卷二 (大 50, 937b)。详细之对答参见第
三节。
10. 《高僧传》 卷三 (大 50,341a28ff.): “时影福寺尼
慧果、净音等,共请跋摩云:‘去六年有师子国八尼至
京云:“宋地先未经有尼,那得二众受戒?”恐戒品不
全。’跋摩云:‘戒法本在大僧众发,设不本事,无妨
得戒,如爱道之缘。’”“本事”又称本法,即指先至
比丘尼僧中受戒之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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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中土的比丘尼们又担心年月不满(?年月不知所
指为何),仍然向求那跋摩要求重新二众受戒,求那跋摩也
欣然同意,便请斯里兰卡的比丘尼们学习汉文,又向印度方
面邀请比丘尼,希望让传戒的比丘尼人数达到十人。(注1
1)
可惜求那跋摩在元嘉十年( AD 433 )九月便去世,无
法如愿传授二众戒法。
同年,印度之僧伽跋摩(意译为“众铠”)来到扬州,
翌年(元嘉十一年, AD 434 ),师子国铁索罗等三位比丘
尼来到首都,人数达到十人,(连同前面八位比丘尼,共有
十一人),二众受戒之因缘终于具足,比丘尼们便请求众铠
为师,在南林寺前园中,搭建戒坛,在戒坛上为比丘尼重受
。(注12)
这也是中国设比丘尼戒坛的开始。(注13)
§2.《四分律》、《根本有部律》之比丘尼戒条比较
本节主要参考平川彰《律藏之研究》第四章波罗提木叉
之研究 pp.488- 509。(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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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事钞》(卷 15.29.5 ):“诸尼苦求更受,答曰:‘
善哉! 夫戒定慧品,从微至著,若欲增明,甚相随喜。
’且令西尼学语,更往中国请尼,令足十数。”《高僧
传》卷三 (大 50,341b3):“诸尼又恐年月不满,苦欲
更受。跋摩称云:‘善哉! 苟欲增明,甚助随喜。’但
西国尼年腊未登,又十人不满,且令学宋语,别因西域
居士更请外国尼来足满十数。”
12. 《事钞》 (卷 15.29.6 ):“至元嘉十年, 有僧伽跋
摩者,此云众铠。解律《杂心》,自涉流沙至扬州。初
求那许尼重受,未备而终。俄而师子国尼铁索罗等,三
人至京,足前十数,便请众铠为师,于坛上为尼重受。
”《资持记》释云:“初叙众铠西来,即天竺国人。‘
初’下次明行法,先示前缘,德铠即十年九月死。‘俄
’下明尼满数,‘俄’谓非久,即十一年也。通前共十
一人,此据正用为言,故云十数。”又参《高僧传》卷
三 ( 大 50,342b11ff.)。
13. 《资持记》 (卷 15.29.17 ): “后于南林寺前园中
筑戒坛受戒,即此土立坛之始。”
14. 关于比丘尼戒经研究之其它参考资料: 印顺法师 《原
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pp.41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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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研究资料:
( 1 )《四分比丘尼戒经》、 (注15)怀素编《四
分比丘尼戒本》, 及所对应的《四分律》卷 22-30 (尼戒
法)。以下皆简称《四分律》。
( 2 )《根本有部律苾刍尼戒经》。 (注16)以及
与之对应之《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二十卷。二者
皆为义净所译。以下皆简称《根有律》。
( 3 )藏译《根本有部律》。 (注17)藏译中也有
比丘尼戒经及尼律分别。 即 Dge slon mahi so sor thar
pahi mdo (《比丘尼波罗提木叉经》)及 Dge slon mahi
hdul ba rnam par hbyed pa (《比丘尼律分别》)。以下
皆简称藏译《根有律》。
§2.2 条文数之对照表:(注18)
括号之数字表示“共比丘戒”之条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四分比丘尼戒本》,大 22,1031aff.。
16. 《根本有部律苾刍尼戒经》,大 24,508aff.。 《根本
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思奈耶》二十卷,大 23,907ff.。
17. 大谷大学《影印北京版西大藏经》第 43 卷
No.1033.Dge-slon-mahi so-sor-thar-pahi mdo, vol.
43. pp.245-256; No.1034. Dge-slon-mahi hdul-ba
rnam-par hbyed-pa,vol. 34, pp.256-362。
18. 诸律比丘尼戒经之比较,引自平川彰《律藏之研究》
p.493
┌──┬───┬───┬───┬───┬───┬──┬───┬────┐
│ │ 巴利 │ 僧祇 │ 五分 │ 四分 │ 十诵 │敦煌│ 根有 │藏译根有│
├──┼───┼───┼───┼───┼───┼──┼───┼────┤
│波罗│8(4) │8(4) │8(4) │8(4) │8(4) │8 │8(4) │8(4) │
│夷法│(共戎)│ │ │ │ │ │ │ │
├──┼───┼───┼───┼───┼───┼──┼───┼────┤
│僧残│17(7) │19(6) │17(7) │17(7) │17(7) │17 │20(7) │20(7) │
│法 │ │ │ │ │ │ │ │ │
├──┼───┼───┼───┼───┼───┼──┼───┼────┤
│舍堕│30(18)│30(19)│30(18)│30(18)│30(18)│30 │30 │30(19) │
│法 │ │ │ │ │ │ │(19) │ │
├──┼───┼───┼───┼───┼───┼──┼───┼────┤
│波逸│166 │141 │210 │178 │178 │178 │180 │180(72) │
│提法│(70) │(70) │(69) │(69) │(71) │ │(72) │ │
├──┼───┼───┼───┼───┼───┼──┼───┼────┤
│悔过│8 │8 │8 │8 │8 │8 │11(1) │11(1) │
│法 │ │ │ │ │ │ │ │ │
├──┼───┼───┼───┼───┼───┼──┼───┼────┤
│众学│75(75)│77(64)│100 │100 │107 │110 │98 │107 │
│法 │ │(64) │(99) │(100) │(106) │ │(98) │(107) │
│ │ │(共戎)│(100) │ │(107) │ │ │ │
├──┼───┼───┼───┼───┼───┼──┼───┼────┤
│灭诤│7(7) │7(7) │7(7) │7(7) │7(7) │7 │7(7) │7(7) │
│法 │ │ │ │ │ │ │ │ │
├──┼───┼───┼───┼───┼───┼──┼───┼────┤
│合计│311 │290 │380 │348 │355 │358 │357 │366 │
│ │(181) │(170) │(205) │(205) │(214) │ │(208) │(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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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分律》 │ 《根有律》 │ 藏译《根有律》 │
├────┼───────┼───────┼────────┤
│波罗夷法│8(4) │8(4) │8(4) │
├────┼───────┼───────┼────────┤
│僧残法 │17(7) │20(7) │20(7) │
├────┼───────┼───────┼────────┤
│舍堕法 │30(18) │30(19) │30(19) │
├────┼───────┼───────┼────────┤
│波逸提法│178(69) │180(72) │180(72) │
├────┼───────┼───────┼────────┤
│悔过法 │8 │11(1) │11(1) │
├────┼───────┼───────┼────────┤
│众学法 │100(100) │98(98) │107(107) │
├────┼───────┼───────┼────────┤
│灭诤法 │7(7) │7(7) │7(7) │
├────┼───────┼───────┼────────┤
│合计 │348(205) │357(208) │366(222) │
└────┴───────┴───────┴────────┘
§2.3说明
§2.3.1 波罗夷法
诸律皆不共[比丘]戒 4 条,共[比丘]戒 4 条,总
共 8 条。且内容亦一致。
§2.3.2 僧残法
《根有律》:不共戒 13 条,共戒 7 条,共 20 条。
《四分律》:不共戒 10 条,共戒 7 条,共 17 条。
《根有律》为 20 条之原因:
?诉讼戒→索亡人物
《根有律》缺诸律(包括《四分律》)中的“僧残第 4
诉讼戒(诣官言人)”,而多了一条诸律所没有的“僧残第
11 索亡人物学处”(注19)
这条戒是说:比丘尼接受在家者布施债券(借据),在
债权人死后,禁止向负债者要求偿还债物。因此,与“诉讼
戒”仍有若干共通处。此“索亡人物学处”为《根本有部尼
律》所独有。由此可知,《根有律》的“第 11 索亡人物学
处”其实相当于《四分律》的“第 4 诉讼戒”。
?四独戒各分为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根本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 6, 大 23,93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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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巴利等四部律中整理成为一戒的“四独戒”(独入
村、独渡河、独宿、离众行四条,诸律多将之置于僧残第 6
条戒, 《四分律》则置于第 7 条),《根有律》(注20
)则将四独各立条文,所以在此增加了三条。
§2.3.3 舍堕法
?总条文数:《根有律》为 33 条, 其余诸律皆为 30
条。
?共戒:
《根有律》 19 条。除《僧祇律》以外,其余诸律皆为
18 条。
《根有律》将“取非亲尼衣戒”及“令非亲尼浣染故衣
戒”(注21)列为共戒,此二戒于其他诸律并未列为共戒
。反而被其他诸律列为共戒的“急施衣戒”则除去未列。
因此,共戒为 19 条。
?不共戒:
诸律间不太相同。《四分律》与《五分律》在内容上较
为相合,其余诸律内容不合者甚多。不共戒中,只有九条诸
律皆相同,其余三条互相不同。
§2.3.4 波逸提法
?共戒:
就条数──约 70 条来说,十分接近。 《四分律》 69
条,《根有律》 72 条。但是以那些条文为共戒,诸律间仍
有若干差异,不完全相同。但是,差异甚微。
?不共戒:
差异甚大。诸律共通者约 60 条。在《僧祇律》与《根
有律》中,有许多是其余诸律所没有的。于此二部律中,与
他律相应之条文约 50 条。
§2.3.5 悔过法
除《根有律》之外,余律皆为 8 条。此 8 条皆为不共
戒。对于《四分律》的“酥”,《根有律》分成“生酥”、
“熟酥”二条,又多“干脯”,所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 6 “独向俗家宿学
处第六,独向俗家学处第七,独在道行学处第八,独渡
河学处第九”大 23,935。
21.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 8 “与非亲苾刍
浣故衣学处”、 卷 9 “从非亲苾刍取衣学处”, 大
23,947-955。
页 12
为 10 条,又多一条共比丘戒“学家受食戒”(比丘戒悔过
法第 3 条),此戒于其他部律为不共戒, 所以共有 11 条
。
§2.3.6 众学法及灭诤法:
二者皆为共戒,不须特别说明。
?众学法:
《根有律》在尼律中缺少该律比丘戒众学法(注22)
中的“不得生草上大小便”。查阅比丘尼律(注23)发现
此戒文于广律及戒经皆已脱落。 因此,较比丘众学法( 99
条)少一条,而为 98 条。
由于众学法皆为共戒,所以参考《四分律》与《根有律
》“比丘戒”众学法之比较。(本表资料来源:水野弘元《
?》)
┌─────────┬───┬─────┐
│戎文内容归纳 │ 四分 │ 根本有部 │
├─────────┼───┼─────┤
│衣及涅槃僧之穿法 │2 │12 │
├─────────┼───┼─────┤
│去俗家时之行仪 │25 │26 │
├─────────┼───┼─────┤
│用斋之行仪 │23 │35 │
├─────────┼───┼─────┤
│说法之行仪 │20 │22 │
├─────────┼───┼─────┤
│大小便之行仪 │3 │3 │
├─────────┼───┼─────┤
│上树过人戒 │1 │1 │
├─────────┼───┼─────┤
│关于佛塔者 │26 │ │
├─────────┼───┼─────┤
│合计 │100 │99 │
└─────────┴───┴─────┘
§2.4 结论
《根有律》与《四分律》在波罗夷法之条数一致。在僧
残法方面,《根有律》的“第 11 索亡人物学处”其实相当
于《四分律》的“第 4 诉讼戒”; 其余则是开合不合的问
题。在舍堕法、波逸提法、悔过法方面,在共戒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 50, 大 23,904a。
23.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戒经》,大 24,516c。《根本
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 20,大 23,1019b。
页 13
差异不大,不共﹝比丘﹞戒则有所差异。众学法方面,二者
总条数相差一条,内容方面则《四分律》多出 26 条关于佛
塔之规定,此外,《根有律》对于衣及涅槃僧之穿法亦比《
四分律》多出 10 条。这是比较明显的不同之处。
§3.《四分律》与《根本有部律》犍度章数之比较
对于慈忍喇嘛所关心的“《四分律》与《根本有部律》
犍度章数为何不同”之问题,若参考平川彰著《律藏之研究
》 p.631 上座系犍度之比较,Erich Frauwallner 著, 郭
忠生译《原始律典﹝犍度篇﹞之研究》等资料,(注24)
可整理如下表所示:
┌───────────┬───────────┐
│ 《四分律》 │ 《根本有部律》 │
├───────────┼───────────┤
│1.受戒犍度 │1.出家事 │
├───────────┼───────────┤
│2.说戒〃 │2.布萨〃 │
├───────────┼───────────┤
│3.安居〃 │4.安居〃 │
├───────────┼───────────┤
│4.自恣〃 │3.随意〃 │
├───────────┼───────────┤
│5.皮革〃 │5.皮革〃 │
├───────────┼───────────┤
│6.衣〃 │7.衣〃 │
├───────────┼───────────┤
│7.药〃 │6.药〃 │
├───────────┼───────────┤
│8.迦絺那衣〃 │8.迦絺那衣〃 │
├───────────┼───────────┤
│9.拘睒弥〃 │9.拘睒弥〃 │
├───────────┼───────────┤
│10.瞻波〃 │10.羯磨〃 │
├───────────┼───────────┤
│11.呵责〃 │11.黄赤比丘〃 │
├───────────┼───────────┤
│12.人〃 │12.补特伽罗〃 │
├───────────┼───────────┤
│13.覆藏〃 │13.别住〃 │
├───────────┼───────────┤
│14.遮〃 │14.遮布萨〃 │
├───────────┼───────────┤
│15.破僧〃 │17.破僧〃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其它参考资料:印顺法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pp.307-310, 315-320。
页 14
┌───────────┬───────────┐
│16.灭诤〃 │16.诤〃 │
├───────────┼───────────┤
│17.比丘尼〃 ↘ │ │
├────────── ↘───────────┤
│18.法〃 →→│18.杂事 │
├──────────↑↗───────────┤
│19.房舍〃 →→→→↗→ 15.卧具〃 │
├────────↗─↑┼───────────┤
│20.杂〃 ↗ ↑│ │
├──────────↑┼───────────┤
│(21.集法毗尼五百人)↗ │ │
├──────────↑┼───────────┤
│(22.七百集法毗尼)→→ │ │
└───────────┴───────────┘
由此表可知,《根有律》中之第 18 项“杂事”,相当
于《四分律》之第 17、18、20、21、22 项。《根有律》之
15 项“卧具事”,相当于《四分律》之第 19 项。 因此,
整体看来,只是开合之不同,内容应该大同小异。
§4. 西藏比丘尼僧团重建之问题
§4.1 印度与中土律师对于一部与二部受戒之看法
关于比丘尼的受戒法,《随机羯磨》举出七种,(注2
5)其中,“善来”、“破结使”的两种状况共通于比丘;
因此,《羯磨疏》(业疏)提出局限于尼众受戒法之五种“
八敬受具、二十众受具、遣信受具、小年曾归受具、边方义
立十众受具”。其中,“八敬受具”唯局佛世,即大爱道比
丘尼之缘。“遣信受具”是指若戒子容貌庄严,素染俗心,
为避免其出寺往僧中受戒时,有所陵染,故开缘派遣信使到
僧中乞戒,再回至尼中传戒给该戒子。第四“小年曾归受具
”,指年少即嫁人者,由于深知礼仪,耐得住恼辱,有持戒
的能力,所以可以减少八年,亦即不必等到二十岁,在十二
岁时即可受戒。这是由其时机因缘而得名。第五“边方”是
指从僧五尼五(共十人)受具足戒。(注2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随机羯磨》 < 诸戒受法篇 >:“授比丘尼戒法。 佛
言,有八敬比丘尼、善来比丘尼、破结使比丘尼;羯磨
受中,有遣信比丘尼、十岁曾归比丘尼、十八童女二十
众比丘尼、边方义立十众比丘尼。前二唯局佛世;后五
通于像末。”(随机羯磨卷上 32.10)。
26. 《业疏记》(卷 12.7.18 )
页 15
以上八敬、遣信、小年、边方四种受戒法,主要是以受
戒的时节因缘不同而得名,而在受戒型式上,除了八敬之外
,仍皆为二众(又名二部)受具。所谓“二十众受具”,即
僧尼各十,尼必须先至尼中受戒,之后再到大僧中受戒。尼
戒师之条件为:和尚尼须 12 腊,教授师须 6 腊。 (注2
7)
为何比丘尼需要二众受戒?除了如前述求那跋摩所说,
为令其生起信心,是受戒的前方便之外,道宣律师则提出另
一角度的说明。同《疏》云:“二十众受者,为明女报惑深
智浅,喜生慢怠,必欲受具,僧尼各十,方发胜心,因二众
为名也。”(注28)
如前所述,中国的二众受戒直到刘宋( AD 434 )才开
始。在刘宋以前,只从一众边受。因此,最初要求受二众受
戒的慧果、净音等比丘尼,恐戒品不全,便请教求那跋摩,
求那跋摩回答:“戒法本在大僧众发,设不本事无妨得戒,
如爱道之缘”是说即使是一众受戒,亦无妨得戒,就如同大
爱道比丘尼当时的状况一样。道宣律师根据跋摩之答词而更
肯定地推断:尼戒既是从大僧中生,假使未在尼中受戒,而
直接从僧中受戒,戒子仍然得戒,只是戒师须结罪。因为在
律典中并未明确提出“不作本法(于尼僧中受戒)不得戒”
之文,故说:“律无正断”。由此可知,戒子可得戒乃无庸
置疑。(注29)
又根据《比丘尼传》〈景福寺慧果尼传〉所述:
“元嘉六年,西域沙门求那摩跋至。果问曰:‘此土
诸尼先受戒者,未有本事,推之爱道,诚有高例;未
测厥后,得无异耶?’答:‘无异。’又问:‘就如
律文,戒师得罪,何无异耶?’答曰:‘有尼众处不
二岁学,故言得罪耳。’又问:‘乃可此国先未有尼
,非阎浮无也。’答曰:‘律制十僧,得授具戒,边
地五人,亦得授之,正为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 关于二部受戒之程序,详见《随机羯磨》〈诸戒受法篇
〉(卷上 32.10) 文繁不录。
28. 《随机羯磨疏济缘记》 (以下简称《业疏记》 ) 卷
12.7.18。
29. 《羯磨疏》〈诸戒受法篇〉:“如僧史说,求那跋摩传
中,尼戒大僧中生。假令不作本法,直从僧受亦成,但
犯罪耳,律无正断,而是所通。以事证知,故知僧中大
须立法,方发彼戒。”《济缘记》释云:“‘律无正断
’, 谓无不作本法不得之文。 ”(《业疏记》卷
17.48.9)。
页 16
处,不可不如法耳。’又问:‘几许里为边地?’答
曰:‘千里之外,山海艰隔者是也。’”(注30)
可知,求那跋摩认为一部受具与二部受具在得戒上并无
差异,不同之处是:比照有关受戒诸戒条之结罪原则,戒师
须结罪。他也认为,如果不是在边地,如:千里之外、山海
艰隔之处,最好还是如法受戒较好。
至于戒师应该结何等罪?从上述求那跋摩答词中的“有
尼众处不二岁学,故言得罪”一句,可推知由于一部受戒法
虽然戒子得戒,但是在受戒程序上不能说没有瑕疵,因此比
照其余有关受戒之戒条,如:波逸提(意译为:堕、令堕、
能烧热、 应对治、应忏悔) 121 “度童女年不满受具戒”
、波逸提 122 “不与二岁学戒羯磨戒”、波逸提 131 “未
满十二夏度人戒”等之结罪原则,即和尚尼结波逸提罪,众
僧结突吉罗。但是,若是一部受具的情况,众僧是否也同样
结突吉罗罪则无法确知。
§4.2二部受戒以接续藏传比丘尼传承之问题
如前(§ 1.2 节)所说,中土比丘尼之二部受戒, 起
源于刘宋元嘉十一年( AD 434 ),影福寺尼慧果等,以印
度之僧伽跋摩(众铠)等为师,从来自师子国(斯里兰卡)
之比丘尼十人受本法,在扬州南林寺重新二众受具足戒。若
根据现存求那跋摩所译《四分比丘尼羯磨法》(大
22,1065bff. ),或许是当时比丘尼受戒法之所依。(注3
1)与师子国的戒律不一定是同一部派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 《比丘尼传》卷 2( 大 50,937b25)。
31. 根据弘一大师的〈律学要略〉(《弘一大师法集》三,
p.1343 ), 大部的广律于中土流传的次第:(1) 最初
是《十诵律》(说一切有部所传),于姚秦译出,六朝
时最盛于南方。(2) 其次于同时亦译出《四分律》(法
藏部),但是迟至隋朝乃有人弘扬提倡,至唐初乃大盛
。(3) 第三是《僧祇律》(上座部),东晋时翻译,六
朝时北方稍有弘扬。(4) 刘宋时,继《僧祇律》后,有
《五分律》(化地部)译出,可惜罕有人弘扬。(5) 《
根本有部律》乃为唐朝义净法师所译,但因正值《四分
》盛行之时,故未能传布。又参《四分律含注戒本随讲
别录》(同书, p.1116 )。 或许当时中土南方所盛行
的广律(包括戒条、制戒缘起、戒条广解、犍度等)是
《十诵律》。
页 17
传。对于二部受戒中,比丘与比丘尼来自不同部派之情况,
求那跋摩、僧伽跋摩,以及后来的道宣律师并没有明确提出
会造成传戒的问题。
因此,目前西藏比丘僧团是依《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受
戒、诵戒、学戒,或许可以延请依《四分律》为主的中国汉
传比丘尼参与“本法”,亦即先让西藏女众戒子于来自中国
的比丘尼僧中受戒,再到西藏比丘僧中受戒得戒的话,如此
则可圆满二部受戒的程序。
但是,受戒得戒后的西藏比丘尼,其持戒、诵戒、学戒
,或许将会面对如下之问题:若从依止比丘尼师的意义来看
,或许应随中国汉传比丘尼,同样以《四分律》为主;若从
方便依止西藏比丘僧团的观点来看,或许应随西藏比丘僧,
同样以《根有律》为主。
§4.3 一部受戒以接续西藏比丘尼传承之问题
如前(§ 4.1 节)所述, 求那跋摩认为一部受具与二
部受具在得戒上并无差异,不同之处是:比照有关受戒诸戒
条之结罪原则,戒师须结波逸提罪。所以,若是让西藏的女
众戒子一部受具,直接至比丘僧中受戒,虽然戒子得戒,但
是比丘戒师须结波逸提罪,应对一比丘忏悔。如果戒师忏悔
清净之后,下次传戒时又担任戒师,则会面临忏后又犯的情
况。若是每年受戒皆如此,则该戒师将每年结同罪。
避免上述情况的方法之一是:戒师每年更换新人,以免
每年结同样的波逸提罪。另一方法是:在第一次的一部受戒
后,时隔十二年之后,再从第一?受戒的比丘尼中推选戒师
十人或五人,(注32)担任二部受具的传戒。之所以须隔
十二年,是因为和尚尼的条件是须满 12 腊。由于戒师人数
至少须五人或十人,所以第一届受戒的比丘尼人数最好多达
数十人以上,以免因中途有退转者,使将来戒师人数难以达
到五人或十人。
至于受戒后的西藏比丘尼,其持戒、诵戒、学戒则如同
比丘僧团,依《根有律》为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偏远地方受戒可开缘只须从僧尼各五人(共十人)受具
足戒即可。参§ 4.1 节。
页 18
§4.4比丘尼受戒程序中“学法女”之意义
虽然西藏方面于会期中并未提到比丘尼受戒程序中,是
否需要经过“学法女”阶段之问题,但是,由于目前台湾佛
教界开始注意此问题,因此,顺便说明如下:
在比丘、比丘尼的受戒程序中,女子较男子多了“式叉
摩那”,即“学法女”的阶段。所谓“学法”,是指学根本
(四重)、学六法(染心相触、盗人四钱、断畜生命、小妄
语、非时食、饮酒)、学行法(一切大尼戒行)。为何需要
这个阶段?关于其制立缘起,律中有二说,根据《四分律》
所说,是由于不知戒相故,造作非法,所以制与学法,尽形
学之。《十诵》则说,为度妊娠女人,后起过,佛令二岁学
。(注33)
道宣律师亦说明:一、六法净心。二、二岁净身。后者
主要是惟恐怀胎受戒,招讥之故。故限二年,由此可知是否
染净。(注34)
不过,针对第二点而言,在医学发达的现代,是否怀孕
可以藉用各种医学仪器与技术检验得知,并不需要如此长的
时间才可知道。而且,如果是已过更年期或无怀孕可能的妇
女想发心出家,则无验孕之实际需要。因此,受戒程序中“
学法女”之意义,或许可以有再商榷的余地。
§5.结语
慈忍喇嘛于离开台湾之前表示,会将此次“汉藏佛教比
丘尼传承研讨会”成果向达赖喇嘛报告,尔后达赖喇嘛将召
开僧团会议慎重讨论后,再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行事钞》〈尼众别行行篇〉 (卷 42.30.17)。 (四分
、十诵之确实出处则尚未查到。)
34. 《羯磨疏》〈诸戒受法篇〉:“初净心者,以女人志弱
,愚教者多,随缘造过,特由学浅,故特圣制,增位劝
学。男子不尔,多堪苦缘,虽为难阻,不即陵坏。故僧
位中,不曲制多。二、净身者,由曾出适言归事人,后
丧从道,怀胎受戒,诞育怀挟,讥过由生。故限二年,
可知染净。” (业疏记卷 17.32.2)
页 19
决定。虽然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结论公布,但是,在提倡两性
平等的现代社会,女性所能发挥的潜力与空间不可忽视,所
扮演的角色亦日趋重要,因此,我们对于西藏比丘尼僧团之
重建,乐见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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