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兴寺库房规约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平兴寺库房规约
爱惜常住物·如护眼中珠·兴利莫若除弊·尽公自尔无私·十方信施·私取便成业海·三世因果·明察即是福基·常住僧物·可分不可分·律制分明·掌护知事·守在尔躬·功不唐捐·幸以鉴之:
一、司库管理各种器物·须盘点登记清楚·录具清单两份·分执存照·库头当妥善照管·退职时·须向监院等执事照前清点交付·若失若坏·若私借于人·不记不还·责令赔偿·其赔款仍置原物无混。
二、库头管理对象·常住需要·当与而不与者罚·不应与而私与者罚赔。
三、常住农物财物·若要移至他寺或他用·必须预先白众·方可行之。
四、采购物品回寺·库头师负责验收后盖章·随即登记清楚·避免错误。
五、饮食等物品须经常检查·及时处理·避免霉烂·不得以腐朽变质食物供众。
六、凡常住财物·不得以公济私·及挪借更换·若个人确有困难·需暂借·由监院批准·写好借条·限时交还·若失若坏或久借不还·责令赔偿。
七、亡僧遗物·按羯磨现前僧处理·不得误用。
八、凡老病僧人·若有所需要·按价给予·若无力购买·白众执事同意·可以多寡给予照顾。
九、库房执事·凡退职须一一对众清点明白·交付新执。
平兴寺库房 立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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