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永灭论与人死续存论(十九)
人死永灭论与人死续存论(十九)
1.1.5.1.2.2 “身心同一论”的论证
身心同一论虽然是一种错误观点,但是依据身心同一论进行推导,仍然会产生两种对立的结果:一种是人死永灭论;一种是人死续存论。
从“身心同一论”能否求证出人死永灭论?这里进行简单探索。
我虽然说身心同一论是错误的立论,但是某些人顽固不化,非要坚持身心同一论是正确的立论,那就在这里假定身心同一论是正确的立论进行这个求证过程,推求人死永灭论和人死续存论谁对谁错。
身心同一论不论正确与否,都必然要支持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的三大规律和三条内容,即认可身心这个整体具有辨证运动规律,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身心这个整体存在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身心这个整体与外界事物存在外在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身心这个整体存在内在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身心这个整体存在质量互变规律,身心这个整体存在否定之否定规律。如果身心同一论不认可这些内容,那是不敢想象的!
人死永灭论是否认可死后的“身心这个整体具有辨证运动规律,‘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身心这个整体存在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身心这个整体与外界事物存在外在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身心这个整体存在内在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身心这个整体存在质量互变规律,身心这个整体存在否定之否定规律”?在人死永灭论中必然要完全的、绝对的、彻底的、夸张的否定!最最最最大化的否定!!!人死续存论是否认可死后的“身心这个整体具有辨证运动规律,‘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身心这个整体存在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身心这个整体与外界事物存在外在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身心这个整体存在内在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身心这个整体存在质量互变规律,身心这个整体存在否定之否定规律”?正确的人死续存论必然支持这个结论。
任何一个事物——实体和作用的同一/统一——的形成过程、发展过程、消亡过程和消亡结果,均具有辨证运动规律,均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均存在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均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均存在质量互变规律,均存在否定之否定规律,为何人这个事物——身心同一、实体和作用的同一/统一——形成过程、发展过程和消亡过程均具有辨证运动规律,均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均存在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均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均存在质量互变规律,均存在否定之否定规律,而消亡结果却没有辨证运动规律,没有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没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没有矛盾对立统一规律,没有质量互变规律,没有否定之否定规律?这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吗?
在身心同一论中,身心是同一个事物——一个是实体,一个是作用。这种关系可以如此概括之,物质实体=物质身体,精神作用=物质身体作用。如此以来,只有也只有当身心同一论证明出死后的物质不存在任何作用和功能,才能证明人死永灭论是正确的。因为你们的观点是物质身体/物质的作用和功能就是精神的作用和功能,即物质作用=精神世界/精神活动。如果死后的物质仍然存在作用和功能——不论存在多么低级、简单的作用和功能——就不能证明人死永灭论是正确的。但是世上存在这样的逻辑和事实吗?——我们知道,物质A具有物质A的物质实体与物质A的作用,当物质A泯灭之后,必定产生物质B,物质B也同样具有物质B的物质实体与物质B的作用。虽然物质A≠物质B,物质A的物质实体≠物质B的物质实体,物质A的作用≠物质B的作用,但是物质B具有物质B的物质实体与物质B的作用却是毫无疑问的!如果你要通过身心同一论证明出人死永灭论,就只能证明出物质B只有物质B的物质实体,而没有物质B的作用,这样才能因此证明出人死永灭论——因为人死永灭论中精神世界绝对不存在,即不存在精神作用,而身心同一论中精神作用=物质作用,这就是说不存在物质作用。如此的逻辑将会是耐人寻味的!
为便于大家进一步理解人死永灭论的身心同一论的逻辑推理,可以参照下面这个推理过程:
1、细胞肉体=物质实体A;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A;
2、若认可,合子时期细胞肉体=物质实体A,胎儿时期细胞肉体=物质实体A,新生儿细胞肉体=物质实体A,孩童细胞肉体=物质实体A,少年细胞肉体=物质实体A,青年细胞肉体=物质实体A,中年细胞肉体=物质实体A,老年细胞肉体=物质实体A,神经精神病细胞肉体=物质实体A,痴呆细胞肉体=物质实体A,植物人细胞肉体=物质实体A,慧能肉身细胞肉体=物质实体A;合子时期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A,胎儿时期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A,新生儿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A,孩童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A,少年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A,青年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A,中年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A,老年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A,神经精神病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A,痴呆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A,植物人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A,慧能肉身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A,则就意味着细胞肉体/物质实体是不会变化的;精神作用是不会变化的——这显然是谬论!
3、若认可,合子时期细胞肉体=物质实体A,胎儿时期细胞肉体=物质实体B,新生儿细胞肉体=物质实体C,孩童细胞肉体=物质实体D,少年细胞肉体=物质实体E,青年细胞肉体=物质实体F,中年细胞肉体=物质实体G,老年细胞肉体=物质实体H,神经精神病细胞肉体=物质实体I,痴呆细胞肉体=物质实体J,植物人细胞肉体=物质实体K,慧能肉身细胞肉体=物质实体L;合子时期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A,胎儿时期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B,新生儿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C,孩童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D,少年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E,青年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F,中年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G,老年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H,神经精神病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I,痴呆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J,植物人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K,慧能肉身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L,则就意味着细胞肉体/物质实体是会变化的;精神作用是会变化的——这是合乎实际情况的!
4、如果人死永灭论非要依据身心同一论的观点证明出人死永灭论,那只能是这样的:
合子时期细胞肉体=物质实体A≠0,胎儿时期细胞肉体=物质实体B≠0,新生儿细胞肉体=物质实体C≠0,孩童细胞肉体=物质实体D≠0,少年细胞肉体=物质实体E≠0,青年细胞肉体=物质实体F≠0,中年细胞肉体=物质实体G≠0,老年细胞肉体=物质实体H≠0,神经精神病细胞肉体=物质实体I≠0,痴呆细胞肉体=物质实体J≠0,植物人细胞肉体=物质实体K≠0,慧能肉身细胞肉体=物质实体L≠0,尸体细胞肉体=物质实体M=0;合子时期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A≠0,胎儿时期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B≠0,新生儿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C≠0,孩童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D≠0,少年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E≠0,青年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F≠0,中年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G≠0,老年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H≠0,神经精神病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I≠0,痴呆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J≠0,植物人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K≠0,慧能肉身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L≠0,尸体细胞肉体的功能=精神作用M=0,——精神作用M永恒的/静态的=0;
5、但问题是:尸体细胞肉体的功能=分子集合的作用;尸体细胞肉体的功能=原子集合的作用;尸体细胞肉体的功能=夸克集合的作用;尸体细胞肉体的功能=轻子+重子集合的作用……只有人死永灭论者能够提供:分子集合的作用永恒的/静态的=0;原子集合的作用永恒的/静态的=0;夸克集合的作用永恒的/静态的=0;轻子+重子集合的作用永恒的/静态的=0……才能证明出人死永灭论的身心同一论是正确的;
6、或者,只有人死永灭论者能够提供:精神作用A≠0→精神作用B≠0→精神作用C≠0→精神作用D≠0→精神作用E≠0→精神作用F≠0→精神作用G≠0→精神作用H≠0→精神作用I≠0→精神作用J≠0→精神作用K≠0→精神作用L≠0→精神作用M永恒的/静态的=0,即从不等于0的作用中,产生了永恒的/静态的等于0的作用,——这样的客观事例,才能证明出人死永灭论的身心同一论是正确的。但谁人可以提供这样的事例和逻辑?
7、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来说:物质实体A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物质实体B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物质实体C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物质实体D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物质实体E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物质实体F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物质实体G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物质实体H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物质实体I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物质实体J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物质实体K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物质实体L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物质实体M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精神作用A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精神作用B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精神作用C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精神作用D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精神作用E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精神作用F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精神作用G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精神作用H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精神作用I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精神作用J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精神作用K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精神作用L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精神作用M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即物质实体A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精神作用A的数量、性质、空间结构/空间位置,在运动变化中,永不可能达到/等于0,但是人死永灭论者却恰恰提供了这样的“事实”与“依据”!
8、更何况马列主义中,讲求“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存在”,并不认同身心同一论的观点。如果认可身心同一论,“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存在”就不能成立了!——在身心同一论中,物质实体与物质作用,能进行作用和反作用吗?又,在身心同一论中,存在即思维对象/物质世界/物质实体和物质作用,与意识即物质身体之作用的相互作用,能够是马列主义所要表达的含义吗?这种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能够此决定彼,彼反作用于此吗?——典型的外力/外因决定论!
综合起来看,人死永灭论的身心同一论的逻辑推理完全是颠倒的、自相矛盾的逻辑推理,根本无法自圆其说!
打个比方来说,比如,荣树与枯树是不同的,液态水与气态水是不同的,按照身心同一论的观点自然是荣树实体和作用与枯树实体和作用不同,液态水实体和作用与气态水实体和作用不同。但是人死永灭论者恰恰犯了一个逻辑性错误,实体和作用不同,不代表实体和作用就永远不存在了。虽然此实体和作用与彼实体和作用不同,这也只是说实体和作用不同,却不能因此证明人死永灭论是正确的。若按照他们的推理,就意味着:荣树实体和作用=细胞肉体和精神作用,枯树实体和作用=人死永灭论=0;液态水实体和作用=细胞肉体和精神作用,气态水实体和作用=人死永灭论=0,这是什么逻辑?简直乱弹琴!范缜就以荣树与枯树来比拟人的生前与死后,但这种比拟除了能证明人死续存论外,真的能证明出人死永灭论?——唉,愚昧至此,不可教也!
再比如,合子时期、胎儿时期、新生儿、孩童、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精神病、痴呆、植物人、变态、慧能肉身,他们各自实体和作用在发展过程不同,也有高下差异,但是不能因为存在实体和作用不同,就得出人死永灭论的结论。实体和作用会在发展变化中遵循间断与延续的对立统一规律,而不是只有绝对的间断。如合子时期、胎儿时期、新生儿、孩童、青年、中年、老年、精神病、痴呆、植物人、慧能肉身,即存在体用的间断与延续的对立统一规律,身心同一论总不会因为他们的各自体用不同而否定体用的间断与延续的对立统一规律吧!——正因为体用存在间断与延续的对立统一规律,事物才会向前发展,如果只有绝对的间断,或绝对的延续,事物又如何能向前发展呢?又,合子时期、胎儿时期、新生儿、孩童、青年、中年、老年、精神病、痴呆、植物人、慧能肉身与机器人、电脑相比,这些生命的精神作用在许多方面要比机器人、电脑作用强——不否认他们在某些方面弱于机器人、电脑——但就是机器人和电脑在“死亡”之后,仍然有物质存在,仍然有物质作用存在,而不是没有任何作用,为何人这个高级物质实体在死亡之后就没有任何作用了呢?——人的精神作用/物质作用在“死亡”之后会去哪里呢?人死永灭论肯定了实体和作用在发展变化中没有间断与延续的对立统一规律,肯定了绝对的间断存在,这是错误的实体和作用观念。
论述人死永灭的身心同一论中的身体主要指细胞构成的肉体,并由此形成的身体与精神之间的同一,而没有指物质与精神之间的同一,因此其同一性关系可以随事物发展而解除。人死续存论的身心同一论论述过程中,身心同一是不能被解除的,因为人死续存论的身心同一是指物质与精神的同一,而不独指细胞肉体与精神的同一。由于物质存在宏观物质,又存在微观物质,而且微观物质是形成宏观物质的基础,因此,从事理上肯定微观物质与精神的同一比人死永灭论的身心同一要严密、周全、深刻、客观的多。这样,人死永灭论的身心同一论是非常狭隘的身心同一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身心同一论。
由此可见,过去的身心同一论者通过肤浅的、片面的、静止的、主观的推理得出人死永灭论多么错误!人死续存论的身心同一论遵循的发展规律与客观存在的事物遵循的发展规律完全具有可比性,而人死永永灭论的身心同一论遵循的“发展规律”与客观存在的事物遵循的发展规律完全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即便认定身心同一论是正确的观点,仍然无法证明人死永灭论是正确的,而只能证明人死续存论是正确的。
1.1.5.1.3 绝对身心二元论
在古代有神与无神的辩论中,有神论者提出了绝对的身心二元论,然后与无神论进行辩论。这个思想是错误的,但却情由可原。
绝对身心二元论在前面已经提到,主要内容是指,宏观物质身体与独立无依的神构成的二元论。具体说来,就是在人死之后,可以有一个独立无依的神进行行为活动,而这个神只有精神属性却没有物质属性。这个思想很抽象、神秘,尤其指出独立的神没有物质属性,很难想象。
正如我在前面第一位之辩中指明的那样,这是古人对物质认识的缺陷造成的。古代社会,尤其是西方社会没有微观物质观念,因此很难避免出现这样错误的认识。中国古人虽然提出了元气论/气一元论,提出了存在微观物质的思想,也认可幽明之别——宏观世界与微观世界的见解,但是终归缺乏实证,再加上思虑时的欠缺,因此也提出了绝对身心二元论。
首先,绝对身心二元论违背了物质与精神的依存关系,这是要不得的。没有办法想象脱离了物质的精神活动!本书虽然提出了与从前的身心一元论和身心二元论不相同的思想观点,但都是始终建立在物质与精神的依存关系之上,没有违背之处。
其次,绝对身心二元论是自相矛盾的立论。这一点,无论是西方的绝对身心二元论,还是中国的绝对身心二元论,都是自相矛盾的。绝对身心二元论的观点中,流露出灵魂能够进行精神活动,流露出灵魂能够饮食和生育,流露出灵魂能够享福或受苦,流露出灵魂或神能够发出耀眼的光芒,流露出灵魂具有身高、体形和相貌……这就表明灵魂或神具有物质属性。如果这些思想套入绝对身心二元论中去,不是很明显的自相矛盾吗?
再次,绝对身心二元论不存在微观和宏观身心转化的问题。如果独立的神不需要物质条件就能够存在和活动,那么,人生前的神为何会被身体给捆绑住呢?死后的神或灵魂会被上帝、冥王审判而上天、下地?如果神是独立的,上帝、冥王如何审判?上帝、冥王不是瞎费工夫吗?
最后,绝对身心二元论违背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它不能依照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和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具有幻想的意味。事物具有辨证运动规律,“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规律,具有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具有否定之否定规律,具有质量互变规律”,均不能在绝对身心二元论中运用。
绝对身心二元论是哲学思辩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产物。这种观念并非宗教固有的思想,也与民间灵魂观念相矛盾。它是哲学家或辩手与绝对无神论进行辩论时提出的假说,没有什么价值。不能把假说当真,更不能把该假说强加于宗教之上。
1.1.5.2 身心对立而统一
千百年来,关于身心关系的说法众说纷纭,难有统一的认识。这些学说、思想甚至是对立的,各自互论是非得失,似乎没有人把自己合理而正确的思想与对方合理而正确的思想有机的结合起来,并以此为契机发现真理。他们往往满足于自己片面之见,把揭露对方不足与错误视为荣耀,却似乎没有想过把身心问题搞清楚形成真知真见,并以此为基础推断人死之后的争论,平息千百年来关于人死之后争论,以及由此形成的正确人生观。而人生观没有正确解答,也就难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没有正确的三观,人生意义就是疑团丛生的,人为什么而活着以及生前行为对死后影响就没法正确解答。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虽然智慧高超,但他们果真说清楚此问题了吗?如果他们确实说清楚此问题,如今世界就应当四海升平——这至少是信奉马克思、恩格斯理论的国家如此,但君不见那么多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的巨大变化吗?而这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思想又是如何的呢?
马克思建立了唯物辩证法理论已经很久了,但似乎还没有人依据唯物辩证法来分析身心关系,这种空白不能不说是遗憾的。由于身心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且又是共同维系人的存在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关于身心关系的探讨非常必要,这里依据唯物辩证法思想进行简短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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