佉卢文书所见鄯善国佛教僧侣的生活
佉卢文书所见鄯善国佛教僧侣的生活
[印] 阿格华尔 著 杨富学 许娜 译
2007-01-16 16:21:29 阅读 32 次
作者提供(原刊《甘肃民族研究》2006年第4期,第100~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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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印度西北边界的广大地区以形成众多早期佛教经典而闻名于世。据碑铭记载,阿育王曾派遣宗教使团远足这些遥远的国度。佛教得到了广泛传播,而且改变了阿富汗、中亚和中国诸地人们的观念。根据传说,佛教高僧早在公元前218年即到达了中国的国都。[①] 我们也从类似的历史记载中得知,公元前2世纪中国著名将领霍去病就从中亚请来一尊金身佛像。正是在公元前2世纪,若干佛教经典由印度斯基泰人首次带到了中原王朝。[②] 毫无疑问,公元65年由竺法兰和迦叶摩腾带领的佛教使团首次抵达中国。数世纪以来,来自中亚的佛教僧侣和师团坚持不懈地在中国及其邻国宣讲佛教教义,通过中国宫廷内的僧侣与俗家弟子,佛教很快传播到长江流域,汉文史料对此都有详尽的记载。[③]
正是在著名的贵霜国王迦腻色迦执政时期,佛教在新疆各地获得了普遍认同。和田、库车、喀什、鄯善和吐鲁番地区成为重要的佛教中心。4世纪时,中国高僧法显,曾游历了这些地区,并盛赞佛教和僧侣制度在新疆的繁荣。[④] 在新疆遗址中发现的大量书写在木牍、皮革和绢帛残叶上的佉卢文文书(约达782件),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中国西部鄯善国佛教僧侣生活的研究之路。这些资料主要见刊于拉普逊(E. J. Rapson)等编《斯坦因爵士在中国新疆发现的佉卢文书(Kharosthī Inscriptions. Discovered by Sir Aurel Stein in Chinese Turkestan)》第1~3卷(牛津,1920~1929年)。此后,贝罗(T. Burrow)选择其中一部分进行了翻译,著成《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伦敦,1940年)。本文所引文献即以二书为准。
佉卢文文书记载了这些按照印度习俗称自己为沙门的中亚佛教僧团,但在态度和举止上,与印度本土僧侣却迥然有别。他们忙于应付各种世俗事务,沉溺于奢华的生活之中,追求一定的世俗行业并蓄奴等,使沙门的价值观念丧失殆尽。这一令人感到悲哀的现状,很可能是守持正规沙门制度的僧侣与从未接受过早期戒律传统的僧众逐渐融合而造成的。同时,他们也并未绝对地无视佛教戒律,对于他们而言,尽管距离达到印度本土比丘僧侣的崇高境界还很遥远,但是他们仍对这些高尚理想顶礼膜拜。[⑤] 而且教义也并未规定僧侣必须独居于寺院内,他们可以享受家庭生活,并仍有资格称之为僧侣。这确实是佛教创立以来特色独具的现象。
以下是新疆佛教僧侣生活的概览:
一、僧侣可以娶妻生子:
1.文书418号载:法师舍利布多罗(?āriputra)将其养女正式嫁给法师菩达伐摩(Buddhavarmā)为妻。菩达伐摩之妻后生一女儿,法师又将其嫁给另一僧人。
2.文书655号载:菩度娑(Budhosa)是沙门菩达尸罗(Buddha?ira)之子。
3.文书419号载,菩地罗(Budhila)及菩达耶(Budhaya)是沙门阿塔莫(Athamo)之子。
4.文书474号载:僧伽钵罗(Samghapāla)拥有子女。
5.文书621号载:沙门孙陀罗(Sundara)之女与陶工之子私奔。
二、僧侣可以收养子女:
1.文书418号载:沙门舍利布多罗(?āriputra)收养一女儿。
2. 文书553号载:沙门菩达迷多罗(Buddhamitra)将养子出让,并为那个养子交付奶费。
三、僧侣买卖妇女:
文书437号载:沙门菩达犀那(Buddhasena)购得一身高5 distis之女。
四、僧侣中盛行蓄奴:
1.文书345号载:菩达瞿沙(Buddhaghosha)是沙门阿难陀犀那(ānandasena)奴隶之名。
2.文书506号载:沙门耽提伽(Tatiga) 给沙门桑茄(?āmcha )一个奴隶。桑茄曾将沙门婆多罗(Batra)送给耽提伽(Tatiga)作为交换。这暗示了僧侣蓄奴的共同愿望。我们从同一文书进一步得知,沙门桑茄还有一名奴隶舍难摩(?ānamma)为其效力。对于僧侣对奴隶的争夺,作为法官的僧团成员并未反对,表明奴隶制在普通僧侣与贵族僧侣中已得到普遍认可并具体实施。
3.文书152号载:居住在他人房内的沙门达摩钵利耶(Dharmapriya)被移交给苏摩多(Sumata),该沙门的四分之一已被出售。[⑥]
4.文书358号载:该僧侣已作为奴隶赠于他人。[⑦]
令人费解的是,并未给这些蓄奴的僧侣头衔上附加任何侮辱性称号。因此,这些僧侣的真实地位和所处条件也如一团迷雾。以上则是新疆地区僧侣生活的典型特征之一。
五、僧侣参与法律诉讼:
1.文书386号载:若干僧人雇佣了一名男子,但在工作两个月后被解雇,但未发给薪水。此事已提交法庭裁决。
2.文书474号载:沙门僧伽钵罗(Samghapāla)娶一女为妻,但未付彩礼。原告遂提起诉讼。
3.文书358号载:一法师系骄横之人,由于挥霍和破坏自己之佃户耕种的庄园,并沉溺于酒肉声色之中,被判拘禁。[⑧]
4.文书345号载:沙门阿难陀犀那(ānandasena)将牝牛一头交付法庭,作为罚款。
5.文书473号载:沙门僧伽尸罗(Samgha?ira)非法抵押属于他人的葡萄园一所和耕地一块。
六、僧侣与寺院戒律:
文书511号记载了劝诫僧侣虔诚专注地听取佛界规章的一篇演说词。一旦迷失正轨将会在佛国之界丧失立足之地。佛祖拒绝接受那些违反戒律的僧侣,而必将恩泽那些具有无瑕人格的僧众,绝不能容忍参与非正当活动的信徒。从佉卢文文书中揭示出一些佛界不尽如人意的现状,突出表现在僧侣不能彻底遵守规章律令。这使得长老阶层对他们的越轨行为提出警告,国王夷都伽·摩诃祗梨(Jitugha Mahagiri)在位第十年间佛教寺院处于混乱的境地,住寺僧对长老不尊敬不服从,且相互斗殴。尼雅僧团事务由中央僧团管理,国王也制定规章参预其中:
长老尸罗钵罗婆(?ilaprabha)及布没那犀那(Punyasena)两人应主管寺院。彼等务必管理僧界之一切活动。[争执]应根据法律审讯。任何沙门违反僧界之规章,将交付罚款丝绢一匹;任何沙门不参加布萨(posatha)[⑨] 仪式,同样罚款丝绢一匹。
同样,任何被邀请参加布萨仪式之沙门,身着俗服前来也将罚款。沙门之间相互斗殴的处罚更为严重,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罚款丝绢五到十五匹不等,这是在长老森严掌控之下,对违反律令的僧侣实施的惩罚办法。高一级宗教权利集团对寺院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更不会保持沉默。
七、僧侣可置耕地:
(一)沙门买卖耕地:
1.文书652号载:阿莫瞿迦(Amgoka)陛下在位时,沙门达摩罗陀(Dhamaladha)将土地一块出售,得到酒和织物作为地价。
2.文书655号载:比闭耶(Pepiya)陛下在位时,沙门菩达尸罗(Buddha?ira)及其子菩度娑(Budhosa)将misi地一块、葡萄园一所卖与另一沙门。
3.文书582号载:沙门夷毕耶(Yipiya)出售土地,得到价值地价的三匹马。这些买卖行为在尼雅僧侣社团中是常见的。
4.文书473号载:沙门僧伽尸罗(Samgha?ira)非法抵押他人葡萄园一所和耕地一块。
5.文书549号载:沙门僧伽菩地(Samghabhūti)购买土地一块,以一条于阗粗毯和5米里马谷物作为地价。
(一)沙门作为地主,征收田租,雇佣佃户:
1.文书431-2号载:沙门佛陀先那(Buddhasena)系耶吠村地主,征收佃户赋税。
2.文书474号载:沙门僧伽钵罗(Samghapala)系此一地主。
3.文书358号载:法师苏陀娑那(Sudar?ana)在被拘禁之时仍依赖于其佃户 。
八、僧侣可饲养牲畜:
1.文书546号载: 沙门达摩钵利耶(Dharmapriya)从他人处得骆驼一峰,又以此与别人交换 。
2.文书122号载: 僧伽之主索都吉(Sutoge)购买牝牛一头。
九、僧侣的服饰:
僧侣可以有俗家生活,因此对其服饰没有任何限制。在古印度,僧侣生活非常简朴,没有大量的华贵服饰。而在新疆,僧侣们只有在参加布萨仪式时才身着长袍,平时普遍穿着俗家衣饰。不仅如此,从文书549号可知,僧侣甚至购买华丽的毛织物,如于阗地毯和arnavajis。[⑩]
更为有趣的是关于住寺僧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罚款丝绢五到十五匹不等的记载,从15patas的罚款数额中暗示了僧侣的私有财产数量。在一件单一文书606号中涉及了妇女焚烧沙门黄法衣的案例。
十、僧侣行业 :
(一)参与交通事务:文书340号载,一沙门抱怨没有骆驼这一商路运输工具。
(二)储蓄与放贷:在古印度,不允许沙门拥有金银和任何贵重物品,即使在佛教创立之初,僧伽也拒绝接受钱币等形式的捐赠,这条严格的戒律直到后来金条被无条件接受时才得以松弛,却并未反映出僧侣靠放贷和出租耕地来提升自己的地位。但在新疆我们发现非常富足的僧侣放贷2800masa(文书500号);甚至借贷用水(文书502、604号);谷物与酒也成为沙门阿难陀犀(ānandasena)那向他人的借贷之物(文书345号);据同一文书,奴隶也被作为还债之用。
以上情况被8世纪从新疆旦旦乌里克地区发现的汉文记载所证实。斯坦因爵士提供了各类详尽的债务契约,认为“这些土地债务与僧侣钱款借贷事宜及类似的寺院经济事务有关”。 [11]斯坦因也进一步指出戒师、住寺僧、及长老均有权监督寺院偏远的土地财产。[12]
(三)沙门从政:
1.文书575号载:在摩夷利(Mayiri)陛下执政时期,沙门达摩钵利耶(Dhamapriya)担任国家司书一职。
2.文书252、477、547号载:沙门僧伽钵利耶(Samghapriya)、长老耶钵及(Yapgu)、僧侣索多耶(Sotaya)均负责征收谷物以纳赋税。
(四)僧侣从事一般事务:
1.文书331号载:沙门莫遮菩提(Mok?abuddhi)任文书一职。
2.文书516号载:沙门钵多罗耶(Patraya)被吩咐牵走骆驼并交与他人。
(五)僧侣作为使者:
1.文书69号载:沙门凯及犀那(Chagusena)作为信使传递敌军情报。
2.文书288号载:沙弥凯克伐罗(Chakuvala)作为使节携带礼物出访他国并转达问候,且信中也恳请给予其关照。
(六)僧侣作为法官:
文书706号载:属于伽罗色达Kori Muldeya和沙门阿难陀(?nanda)共有之房屋中有妇女一名,争执由此而起。沙门阿难陀可能担任国家行政或司法职务。
(七)沙门刻有印章:
文书419与文书425号均陈述了这一事实。
十一、从法律角度看僧侣:
从法律地位言,僧侣是享有特权的:
1.文书503号载:通常,在城内发生的案件中僧侣被免于调查。这对僧侣摆脱任何争执与麻烦是必要的。
2.文书489号载:对于僧团的法令应持谨慎的态度。
3.文书506号载:在没有当局的参预下,僧团成员自己审查并解决了僧侣的争执与矛盾。但是对于僧界审判不满者则呼吁建立更高一级法庭。
4.在文书553号中,我们发现一官员对于沙门收养事宜过于宽容。
毫无疑问,僧侣享有某些特权,但事实上并非具有普遍性。我们已经从文书489号中得知违背僧界律令的僧侣仍要接受罚款;又从文书345号看到僧侣在皇家法庭上被处罚牝牛一头;甚至于在文书358号中挥霍和践踏佃户的罪魁祸首的法师也被拘禁,其食物供给也严格按照监狱条例进行控制。对于违反戒律的僧侣甚至是长老都没有特殊的待遇。
十二、僧侣作为法庭证人:
新疆地区,僧侣在法庭上亲自为相关案件作证,归纳如下:
1.文书589号:买卖一女子;
2.文书592号:买卖一骆驼;
3.文书209号:买卖一妇女;
4.文书582号:出售土地;
5.文书400号:租用骆驼;
6.文书415号:收养子女。
十三、僧侣作为独立阶层:
从文书588号中得知僧侣将自己划入贵族阶层(ajhate),[13] 同时在文书554号中应给予短语婆罗门(Brāhmanas)[14] 以特别的重视,它暗示了沙门区别与婆罗门,后者才指婆罗门教僧侣。在这里,佛僧看似构成了一个独立的阶级。贝罗反对婆罗门存在于中亚的说法,我们对文书588号稍加关注,从参与官方审讯的法师、婆罗门、沙门、住寺僧等不同阶级成员,就可看出贝罗的观点缺乏真实性。至于佛教僧侣与婆罗门教僧侣的关系问题,佉卢文文书中则始终保持沉默。
十四、对僧侣的关怀:
文书703号载:对于生命垂危的沙门给予一定的关照,尽力挽救其生命。上述文书288号已提及沙门作为信使被适当关照,并对其转达内容耐心聆听。
据文书506号,官方为住寺僧带来谷物与粮食。文书却对以私人名义为(僧侣)捐助钱币和豪华物品的行为保持沉默,对于皇室的捐资也无从知晓。
总而言之,这就是2世纪末到4世纪初中国新疆地区僧侣生活的真实写照,印度与中亚僧侣生活方式的鲜明对比也清晰可见。非常遗憾的是新疆地区的僧侣未能达到印度本土僧众向往的佛国净土,不应该将这些沙门称为比丘,因为他们追求各类世俗行业,管理奴隶等世俗事务。简言之,他们的行业与佛祖的言行有相违之处。
本文原题“Life of Buddhist Monks in Chinese Turkestan”(《新疆佛教僧侣的生活》,显得过于宽泛,故译时略有变动,以便使主题更鲜明),刊于《萨茹菩纪念印度学论集(Sarūpa-Bhārati of the Homage of Indology being the Lakshman Sarup Memorial Volume)》,霍希亚普尔,1954年,第173~181页。作者阿格华尔(Ratna Chandra Agrawala)是印度瓦拉纳西印度教大学著名历史学家。
(译者:杨富学,敦煌研究院民族宗教文化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许娜,西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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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师觉月(P. C. Bagchi):《印度与中国(India and China)》,加尔各答,1927年,第5页。
[②] 同上,1944年,第7页。
[③] 同上,1927年,第7页。
[④] 参见比尔(S. Beal):《法显宋云行记(Travels of Fahien and Sung-Yun)》,伦敦,1869年,第5页。
[⑤] 佉卢文书第511号关于僧侣戒律的叙述。
[⑥] 佉卢文书第152号对于1/4的奴隶如何被买卖,难于理解。
[⑦] 佉卢文书第532号。
[⑧] 佉卢文书第345号提及一名僧侣以酒抵贷。中国新疆以盛产葡萄酒闻名,它已成为当地人们饮食的组成部分。作为施舍物包括酒肉,僧侣都可接受,这在缺少蔬菜的国家里非常普遍。
[⑨] 布萨是佛教僧俗于农历每月十五与三十(或二九)诵波罗提木叉戒与斋戒的日子。此习俗在前佛教时代即已存在,佛教创立后采纳了这一习俗,并加以变通以适应于佛教。详见杜塔(N. N. Dutta)《早期寺院佛教(Early Monastic Buddhism)》第1卷,加尔各答,1941年,第289~291页。
[⑩] 详见本人在印度东方学会议上宣读的论文《新疆出土佉卢文书所见纺织品与服饰研究(A study of Texiles and Garments as depicted in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勒克瑙,1951年。
[11] 参见贝罗(T. Burrow):《新疆出土佉卢文文献的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n)》剑桥,1937年,第82页;《伦敦大学东方与非洲研究学院学报》(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第13卷1期,1949年,第1203页;第13卷第2期,1950年,第389页。
[12] 斯坦因(A. Stein):《古代和阗(Ancient Khotan)》,牛津,1907年,第276~277页。
[13] 贝罗将ajhate与《阿维斯塔(Avestan)经》中的āzāta和新波斯语的āzād相比定,认为其义为高尚或自由。见上引《新疆出土佉卢文文献的语言》,第73页
[14] 佉卢文书第554号,作为一个固定单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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