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丈古规》小考
赞宁(919一1001)《宋高僧传·怀海传》记道:
海曰:吾于大、小乘中,博约折中,设规务,归于善焉,乃创意不循律制,别立群居。……其诸制度,与毗尼师一倍相翻,天下禅宗如风偃草,禅门独行,由海之始也。
赞宁《大宋僧史略》亦记道:
凡诸新例,号丛林,与律不同,自百丈之始也。
以上两段引文,皆推崇百丈怀海(749-814)所建立的禅居及订立的新规范,有开天辟地之功。这新规范,通称《百丈清规》,但为了与后出的多种《清规》区别,本文称之为《百丈古规》。《百丈古规》的出现,标志着汉化寺院戒规的建立,亦显示了禅宗成为一独立于其他宗派的教团。因此,《百丈古规》在中国寺院管理史及禅宗史上都是有极重要的位置。可惜《百丈古规》早已失佚,本文试图根据现有资料,勾勒出《百丈古规》的面貌。
一、中国佛教徒自订律仪的传统
戒律为出家人修道及共同生活的规范。佛陀在世时,并未有固定不移的整套律制,而佛陀按“随犯随制”的变通原则制定戒条;佛入灭后,佛弟子结集出惯被视为小乘的《律藏》;后来佛教兴起,再也没有结集出另一种大乘的《律藏》。因此,小乘《律藏》的内容成为出家人的规范的唯一标准。
佛教初传入中国,《律藏》未备。中国佛教徒唯有自订规戒遵行,最著名的是道安(312-385)制定的“僧尼规范”;此外,支遁(314-360)亦立“众僧集度仪”;慧远(334-416)立“法社节度”。五世纪初,《十诵律》、《四分律》仍有自订律仪的情况,有关僧制方面,僧璩制《僧尼要事》二卷;超度(413-484)制《律制》一卷;慧光(约五、六、世纪)制《大乘律义章》、《仁王七诫》及《僧制十八条》;而梁武帝综合整理诸种《律藏》,编成《出要律仪》十四卷,颁行全国。稍晚的灵裕(518-605)制《受菩萨戒法》、《僧制寺诰》;惠(573-637)制《僧尼行事》二卷;灌顶(561-632)所集智凯(538-597)的遗文事迹而成的《国清百录》,卷首记有“立制法”十条;唐律宗大师道宣(596-676)则基于《四分律》,参考其他律典及大小乘经论而著成《四分律删繁朴阙行事钞》十二卷。有关在家律仪方面,梁简文帝订有《八关斋制》;玄琬(562-636)制有“妙法四科”。由此可见,中国佛教有自制戒仪的传统。事实上,约与百丈同时期的禅僧,已有另辟禅院的情况出现。如《祖堂集》记药山惟俨(751—834)自建有独立的僧堂:
师初住时,就村公乞牛栏为僧堂,位未得多时,近有二十来人,忽然有一僧来,请他为院主,渐渐近四、五十人,所在迫狭,就后山上起小屋,请和尚去上头。
《宋高僧传·习禅篇》亦记政府官员为道通(731—813)建禅宫;为圆修(735—833)“造伽蓝”,在家人为宝修“造梵寺,蔚为大寺”等等。因此,百丈因应禅宗独特的教学方式而自订“清规”,是很自然的事。
二、有关记载《百丈古观》资料的介绍
《百丈古规》早已失佚,今存记载及涉及《百丈古规》的资料要者有五种,现按出现年代次序列出如下:
(l)唐宪宗元和十三年(818)陈诩的《唐洪州百丈山故怀海禅师塔铭》(下简称《塔铭》)
(2)赞宁《宋高僧传》卷十怀海传
(3)道原编、杨亿(974—1020)润色的《景德传灯录》卷六,百丈怀海所附载的《禅门规式》
(4)宗《禅苑清规》卷十所收入的《百丈清规绳颂》
(5)德辉《敕修百丈清规》卷八所收杨亿的《古清规序》
第(2)《怀海传》载百丈所说的律议,为《百丈古规》直接的记载;第(3)《禅门规式》完全承袭《怀海传》的内容而有所增添;第(5)《古清规序》与《禅门规式》二者除文字有些少出入外,内容等同;第(4)《百丈清规绳颂》与前述二种资料内容相类,但其中插入了宗赜的颂文,末尾附上一大节文字,为他本所无。第(l)《塔铭》略记了百丈一生的生平活动,可作佐证之用。
三、《百丈古规》的流传值况对于《百丈古规》的流传情况,日本学者近滕一良认为《百丈古规》早在百丈时代只以口头传承的方式存在,要待十二世纪后半期才著成文字;佐膝达玄认为《百丈古规》在百丈时代一定已见诸文字,否则便失去规范僧团的权威性。征诸现有资料,以后说为胜。如《禅门规式》开首记道:
《禅门规式》
百丈大智禅师,以禅宗……
如顺著上引《大正新修大藏经》的排列方式来读,会觉得“百丈大智禅师”为下句“以禅宗……”的主语;但试想如“百丈大智禅师”排在《禅门规式》之下,则表明《禅门规式》为百丈的作品。道诚《释氏要览》亦引述《景德传灯录》认为百丈著有《禅门住持规式》:
大宋《传灯录》云:《禅门住持规式》,自洪州百丈大智禅师怀海创置也。略云……
因此百丈实著有一部或名为《百丈古规》之类的有关禅门“清规”的著作。
百丈死后,《百丈清规》一直流传,至南宋度宗咸淳年间(1265—1274)仍应存在。据《一山禅师书》所记,被尊称为“咸淳三宿尊”的一山了万(1241~1312)及晦元熙(1238一1319)曾相约删修百丈山所藏的《旧清规》,而了万又言“大概《古规》中,唐文多对偶,当尽翻译”。其中所谓《旧清规》及《古规》极可能就是《百丈清规》。至德辉在一三三五年所编集的《敕修百丈清规》,记当时有多种《百丈古规》的版本行世,他已不能求得最初的版本:
《百丈清规》行于久矣。由唐迄今,历代沿革不同,礼因时而损益,有不免焉。往往诸本杂出,罔知适从,学者惑之。……旁求初本不及见。
《百丈古规》的最初版本虽然在十四世纪初已失传,但《百丈古规》在中国的流传过程中,许多人据此增广而成多种《清规》,现列其要者如下:
(1)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宗赜的《神苑清规》十卷
(2)宋宁宗嘉定二年(1209)宗寿的《入众日用清规》一卷
(3)宋度宗咸淳十年(1274)惟勉的《丛林校定清规总要》二卷
(4)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弋咸的《禅林备用清规》十卷
(5)元顺帝元统三年(1335)德辉的《敕修百丈清规》十卷
这五种《清规》肯定有继续《百丈古规》的地方,但它们所载的内容及文字,有多少是取自《百丈古规》,很难定夺;第(5)虽以《百丈清规》为名,但实集诸种《清规》的大成,绝非《百丈古规》的原貌。因此,以下对《百丈古规》的讨论,皆不涉及这些后出的《清规》。
四、《禅门规式》本文剖析
从第二节的叙述可知记载《百丈古规》的资料中,以《弹门规式》出现年代较早及内容较祥。所以本节以《禅门规式》为蓝本,引用其文字,他点介绍《百丈古规》的内容如下:
(1)创立《百丈古规》的因由
百丈大智禅师,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来,多居律寺,虽别院,然于说法住持,未合规度,故常尔介怀。乃曰:祖之道欲诞布化,冀来际不泯者,岂当与诸部、《阿芨摩》教为随行耶?或曰:《瑜伽论》、《璎珞经》是大乘戒律,胡不依随哉。师曰:吾所宗非局大、小乘,当博约折中,设于制范,务其宜也。于是另意,别立禅居。
据《大宋僧史略》的记载,习禅者确如百丈所述居于律寺,如道信(581-651)禅师住东林寺、能禅师住广果寺、谈禅师住白马寺等。不过,自马祖道一(709—788)以后,禅宗灯录系统已趋完备,禅师语录也出现,习禅者动辄七、八百人,所以禅宗的独特性完全确立下来;而禅宗号称“教外别传,不立文字”,无论在教学内容及方法上都与传统以“教”开宗的宗派有别;因此,百丈认为如仍住于律寺,守“诸部、阿芨摩教”(即小乘律、经)则“未合规度”,即未能符合禅门的法度。其次,至马祖、百丈的时代,禅宗教学已发展到在日常生活中随时表达禅机,再不郁于传统佛教成规,所以当有人问百丈何不依从《瑜伽师地论》及《菩萨璎珞本业经》中所记的大乘戒律时,百丈回应说他一方面不限于守大、小乘戒律,亦非要违犯大、小乘戒律,而是要博通众戒律、得其简要、不偏于极端、权威环境而创设新规范。因此百丈创新意,另立禅居。
(2)《百丈古规》的内容
1.长老、化主、法堂
凡具道眼有可尊之德者,号曰长老,如西域道高腊长,呼须菩提等之谓也。既处于方丈、同净名之室,非私寝之室也。不立佛殿,唯树法堂者,表佛祖亲授,当代为尊也。百丈定下如具备能正见真理大道的识见(道眼)及德行值得尊崇者,名为“长老”。查“长老”一词,小乘律以此为对上座比丘的称呼,正如印度出家时日久、道行高者,被称为长老一样,由此可见百丈不拘于袭用小乘戒律。作为禅居的住持,名为“化主”,住于一方丈室,百丈明示此室同于维摩居士所住之室,虽只一平方丈的大小,但容量无限,故方丈非一般人的寝室。而最特别的是百丈不立佛殿,只设法堂,代表著禅宗重“法”不重“佛”防神。”
2.僧堂及学众威仪
所褒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人僧堂下,依夏次安排;设长速床、施架挂搭道具;卧必斜枕床唇,右肋吉祥睡者,以其坐禅既久,略偃息而已,具四威仪也。
禅居内设僧堂,供禅宗学僧居住。僧堂内设置长叶连坐多人的床,及有衣架予安放衣等用品;而全体设置不分职位高低,均依僧腊大小为标准,安排在僧堂内的位置。学众要注意行住坐卧的威仪,百丈特举出“卧”的威仪作例子,说学众坐禅时间长,须稍事休息时,要右肋安祥而睡。
3.学习情况
除入室请益,任学者勤怠,或上或下,不拘常准,其阖院大众,参夕聚,长者上堂升坐,主事徒众,雁立侧聆,宾主问酬,激扬宗要者,示依法而住也。
全院学众,每天早晚都要齐集法堂。长老说法,“主事”(职位高者)及其他学众如群雁飞行有行列,相次整齐站立聆听。学众与长老互相问难,务求能明确提示出禅门宗要;学众或入方丈室,单独向化主请益;反映学众乃“依法而住”,即为了参究佛法而住于禅院。此外,方丈对学众修道坐禅用功与否,不加过问,由此显示出禅门自由放任的态度。
4日常生活
斋粥随宜,二时均者,务于节俭,表法食双运也;行普请法。上下均力也;置十务谓之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多人营事,令各司其局也。
僧众每天二次进食,朝食为“粥”,午食为“斋”。“二时均平”语中“均平”的意思不清楚,可指朝粥与午斋份量相同,亦可指不论职位高低的僧人所食的都是均等,或者是二义兼备也未可料。但无论如何,百丈以节俭为原则。其次。,所有僧人都要劳动,名为“普请”(即“普“遍邀“请”僧众作务)。《塔铭》也记百丈“行同于众,故门人力役必等其艰劳”;百丈名句“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就是这种生活的写照。按印度律制,僧人专事修行,不用劳动,百丈此举,实有违传统律制。查禅门宗人自道信始已从事劳动。弘忍(602一675)在道信门下,“常勤作役”,早上待人差遣,晚上坐禅;神秀(?一706)见弘忍后,“决心苦节以樵(打柴)汲(打水),自役而求其道”;慧能(638—713)初到弘忍处.亦曾到椿米房工作八个月。”由此可见,百丈的“普请法”实继续前时禅门传统而定立。上述“二时均平”及“上下均力”的安排反映出禅宗教团的平等观。第二、禅居日常事务的管理,分置十个职务,名为“十务”,各职务有首领一人负责,率领多人作业;首领办工的地方名“寮舍”;整篇《禅门规式》只记及三务而已:饭头、菜头(二人为管理饭菜者)及维那(管理法堂、庶务者)。
5,处理违犯者的方法
或有假合窃形,流于清众,并别致喧挠之事,即堂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搭,摈令出院者,贵安清众也;或彼有所犯,即以柱杖杖之,集众烧衣、道具,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详此一条制有四益;一、不污清众,生恭信故;二、不毁僧形,循佛制故;三、不扰公门,省狱讼政;四、不于外,传护宗纲故。
百丈举出二条惩罚违犯的办法。第一、如有人假装成僧人,混入僧团中,而且喧哗挠攘,维那要立即检举出来,拿下他挂搭的衣钵,驱逐出禅居,务令僧团和合;第二、如僧人违犯戒律,立即以柱杖责打,并当众烧违犯者的衣、道具,把他从偏门驱逐出去,令他受到耻辱。执行这两种惩罚方法有四种好处:(l)驱逐出违犯者,令僧团保持和合清静。僧人互相恭敬对方;(2)上述第二条惩罚方式,仍保留犯者的道具,如他生悔意,可重返僧团;(3)僧团自行处分违犯者,不用到衙门兴诉讼;(4)僧团自行处分违犯者,僧团不和之事不会外传,僧团和形像免致受损,亦避免了在家人的讥讽。
6结语
禅门独行,由百丈始,今略叙大要,遍示后学者,令不忘本也。其诸轨度,山门备焉。此几句为杨亿略述《禅门规式》后所下的结语。结语表示上述《禅门规式》只不过是概略,寺院还具备其他规范。
宗赜《禅苑清规》中的《百丈绳规颂》,列举出三十项规范,务令僧团清净:
诸方自古共遵所济众务,急救弊之要者,凡三十件,用示方来,切在详禀,确志维卫,永成轨范,俾丑迹秽声,无流外听,不唯叔世禅林之光茂,亦乃护法之一端耳,其事件名数条牒如左……
三十件事项文繁不录,内容乃有关外来“挂搭”僧人的安排离开禅院、进食、僧堂、普请及各种日常事项的处理,可说是《禅门规式》部分规范的仔细铺述。按宗赜《禅门清规》的行文安排,宗●视这三十项规范为百丈原意;可是,其他有关《百丈古规》的资料都没有类似的记载,难免令人怀疑其中可能有宗●添加的成份。此外,《塔铭》载百丈碑侧记百丈死后及未请到新院主之前,百丈门人所决议的五项事情,从这五项事情也可窥见百丈禅院的部分规范:
(1)塔院常请一大僧及令一沙弥洒扫。
(2)地界内不得置尼台、尼坟、塔及容俗人家居止。
(3)应有依止及重行出家,悉令依塔院主一人,僧众并不得各受。
(4)台外及诸处不得置庄园田地。
(5)住山徒众不得内外私置钱谷。
五、结语
《百丈古规》的出现,是划时代的创举。当中最惹人注目的是百丈废置佛殿,设立法堂。佛殿是供奉佛、菩萨的殿堂,法堂是说法的地方;百丈这种设计表明“化主”得到佛院所传的教法,连佛殿也不需要了。从传灯系统去看,禅宗祖师的师承,实可辗转追溯至佛陀,故他们乃获得佛陀的真传,可说是佛陀今世的代表;而百丈的师傅马祖,以“即心即佛”一语见称于世,当时的烦恼心便是佛之所在,故无须向外拜佛。百丈不立佛殿,正是以行动表现他对“即心即佛”一语的悟境。
(摘自海潮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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