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陀是民主制度的伟大实践者
佛陀是民主制度的伟大实践者
---李守力
八十年代一位美国的社会科学家到斯里兰卡去调研,无意间接触到佛教内典,看到了其中有关羯摩制度的阐述。回国后写论文惊呼,我们现代社会几代人所创立和争取的立宪、议会、选举等社会先进的民 主体制,印度佛陀早在二千五百年前佛教僧团内就已成功推而行之了。此举不得不令自以为是的西方人对东方的宗教文化重新刮目。
民主对佛教来说并不陌生,在原始佛教时期,释迦牟尼佛就力倡民主政体和教团内的民主制度。
佛陀时代的印度,有两种政治体制,共和制和君主制,其中的共和制是雅利安部落体制的延续。部落首领叫作“王”,由“议事会”选举,部落大事由“人民大会”讨论决定。因此部落政体具有共和制性质。另一方面,许多部落政体在其后的演变中,出现了君主集权政体。对依然存在的共和政体和日益强大的君主政体,佛陀明显地赞赏前者。当君主制的阿闍世王想攻打共和政体的跋耆国,派大臣来向佛陀咨询时,佛陀指出,跋耆国的政体和政策有七个优点,从而使他们立于不败之地。这七个优点除三至七条为尊重传统、尊重长者、尊重妇女、尊重神灵、尊重圣贤外,其第一、第二条则是:“一、常相集会。二、一心一德相会、相起及相负责任。”而这第一、第二条正体现了共和原则,即国家事务由全民会议决定,全民会议谋求的是意见一致,进而能行动一致。
上述共和原则,现代已统称为民主原则,而释迦牟尼佛的僧团组织大体也以这样的民主原则建立,主要特征为:佛教僧团是由各地方小组组成,小组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在分散的教团之上,除了在世的佛陀本人和他所传的教义与戒律外,没有设立更高的权力机构。僧团的活动方式,集会时该区域的僧人必须全体出席,在疾病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转达意见和代理投票,同时无条件地接受会议的决议。会议的决议须一致通过,因此,必须尽一切努力辩论、调和、折衷不同意见,以达成全体一致。由此可见,释迦牟尼佛理想的社会制度是民主平等的体制,当这一理想不能在社会上推广、使其成为整个社会的根本体制时,佛陀在教团内部建立了民主平等的体制。
原始佛教是非常讲民 主的,由于印度四姓阶级造成了社会的极度不平等现象。伟大慈悲的佛陀在教内实施了一系列改革,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羯摩制度。佛陀规定,一大界范围内的僧侣要六和共住,舍弃一切出家前因社会地位不同而养成的阶级观念。凡僧中事皆要作法成办民 主料理,即根据僧事的重要性釆取全民公决或有限代表制来协商处置,这个议事过程称作羯摩。作羯摩时,首先推举出一位羯摩师,就是住持会议的主持人。羯摩师过去又叫维那,羯摩结束后维那一职自动灭失。在羯摩时,维那首先让大家就这个羯摩的本身是否如法进行认定。例如,参加这个羯摩的人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有相应的资格;应来未来者是否因合理的理由而请假(说净)。参加羯摩的人数和羯摩所处的地点是否合法。只有当这些先决条件具足圆满,而又无一“别众”持异议时,真正的羯摩才能开始。羯摩事务根据羯摩的内容和对象分别有人、事、法等不同。例如有时是为了分供物,有时为了给某人受戒或为了处理犯戒的比丘等。佛制羯摩法共158种,经中曰二十楗度。维那师将羯摩事由三白告众,然后就处理结果征询大家的意见。众中若有多人乃至一人对处理结果持反对态度者,此事亦复不能成办,改作它议。若有人无理反对者(故意捣乱)可先将此人摈出,羯摩继续进行。最后必须得到一个百分之百的圆满答案,这个羯摩才算结束。
如果说佛陀是原始佛教团的“总统”,奴隶出身的优婆离则是大法官。优婆离为梵语Upali的音译,或称为优波离。意译为无灭。出身与古印度的低下层,是奴隶、杂工,没有任何人身权利,因持律精严,从来不犯一点小错,佛陀命他持长僧团的戒律。 当时婆罗门刹帝利出身高贵的比丘也要接受优婆离的戒律管制,包括佛陀本人更要接受四众的监督。佛灭后第一结集由优婆离诵出三藏中的律藏。
佛陀在去世前的最后一刻,对弟子们说:不可以人为师,要以戒为师。要依法不以人。我说法49年,没说一个字。不要依据文字表面的意思,要依义不依语。要依了义,不依不了义,契入实际的是佛法,不契入实际的是非法。要依智不依识,主观客观统一的是佛法,出于个人主观意志的是非法。
佛陀在去世前的最后一句话是:请大家检查你们的老师——佛陀,我还有什么缺点?我一生讲经说法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吗?
佛教传入中国后,虽然在封建王朝的独裁统制下,历史上教内仍然坚持这一优良传统,鲜有离经叛道者。类如说,过去寺庙方丈都是常住僧人本着选贤任能的原侧推选出来的。既使是传统的子孙接法道场,新的方丈侯选人也都是从已被印证有德有才的入围弟子中选拔法嗣的。无论哪种形式,总之,未来的住持必须在自我修持和品行道德方面让大众信服。丛林里住持每年腊月要主动辞职,接受大众的评议,之后再决定次年住持人选。
作者简介:李守力,字季坤,号惠一,山东青州人。1969年生,1991年毕业于中国农业大学,高级工程师,国际东方文化研究会会长,国际易经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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