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寺院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佛教寺院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 李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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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宗教文化》2004年第4期
佛陀时代的僧伽只是一个苦修团体,他们过着独身的集团生活,不许从事生产经营,不许私蓄任何财物,甚至是“不三宿于空桑之下”,以免生贪恋之心。他们过着托钵的乞食生活,过午不食。早期佛教的居士弟子,是佛教的支持者,主要任务是向僧团布施,提供僧尼所需要的生活用品。在《四十二章经》里,佛陀指示说:“除头发为沙门,受道法,去世资财,乞求取足,日中一食,树下一宿,慎不再矣!”。由于这种苦修生活毫无财物牵挂,也就无所谓经济问题。
汉明帝时,佛法传入中国,这在佛教界已成为共识。于是,西域传道的高僧,源源东来,如名僧摄摩腾、竺法兰在汉明帝时来到洛阳,译出《四十二章经》。此外还有佛图澄、鸠摩罗什分别于东晋、南北朝时来到东土,他们翻译佛经,授徒传戒,大力弘扬佛法。这些高僧大都是严守戒律的比丘,严守戒律和遵守佛的制度便得乞食于人。然而中国的环境毕竟与印度有很大差别,乞食生活能否继续还是一个疑问。
印度气候炎热,野生果木很多,乞食不到,可以随地采而充饥,而在中国却不能如此便利地得到食物。由于种种原因,在印度流行的乞食生活,到了中国却难以为继。因此僧伽们要想修行传道,就必须有寺院自身的经济支持。因于统治者也乐于扶植佛教,早期来自西域的传道高僧,都受到了皇家的礼遇和供养,并设有寺院作为高僧接待所。统治者赐建寺院,供养僧人,极大地充实了寺院经济的基础。
南朝的梁武帝是一个著名的崇佛皇帝,他亲自赐建的大爱敬、智度、同泰等十余所寺庙,宏伟壮丽,分别供养数以千计的和尚和尼姑。他还大造金、银、铜、石佛像,他下令铸造的同泰寺的十方金铜像、十方银像、光宅寺的丈八弥陀铜像,都消耗了大量的物资和人力。他还经常做斋做法会,往往动员数万人参加。北朝诸帝,除魏太武帝和北周武帝的短暂时刻外,无不扶植佛教,用金钱物资供养僧尼。文成帝(452-465)为其祖先铸释迦立像五尊,高六丈,用赤金二十五万斤。北齐时,邺都有寺四千所,僧尼近八万,全境寺院四万所,僧尼二百万。齐文宣帝以国储的三分之一供养僧尼,以法上为昭玄大统。到北魏时,政府采取浮图户和僧户的方法使寺院成为社会的一种特殊的经济实体。当时寺院之富,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南齐书·萧赤虎传》载:“长沙寺僧业富沃,铸黄金为龙数千两埋土中,历相传付,称为下方黄铁,莫有见者。”寺院财产中最重要的还是土地,如《广弘明集》卷七载北齐时:“凡厥良沃,悉为僧有。”隋文帝少时受尼姑智仙的养育,故即位后“每以神尼为言,云,我兴由佛”,于是着意复兴佛教,造寺度僧,使得隋朝佛教大为兴盛。唐初实行均田制,“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大唐六典户部》)国家正式承认寺院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的一种成分。但此阶段的寺院经济主要依靠统治阶级的支持,对政权的依赖性很大,其基础是不牢固的。
寺院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大量人才,自然威胁到了世俗统治者的利益,这种情况是统治者绝对不能容忍的,因而出现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三武灭佛”。“灭佛”使得寺院经济受到极大的打击,这表明依附式寺院经济的基础是不牢固的。另一方面,由统治者敕建和供养的寺院数量有限,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出家人的需要。认识到了这一现状的有识之士,开始探索建立一种新的独立的寺院经济形式,于是就有了中国的丛林体制。
丛林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寺院管理制度,包括经济制度,组织制度,人事制度等。它的经济制度,就是建立禅林经济或农禅经济,将劳动与禅修结合起来。富有创造性的是建立了“上下均力”之“普请法”,规定僧众必须自力更生,全体参加劳动,正所谓“一日不作,一日不食”。这种自给自足的经营方法,也渗透到了其他寺院。9世纪中叶,禅林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其性质也有了重大的变化,逐渐发展为寺院地主庄园经济。较著名的禅林庄园如普愿的池州南泉庄,有义存在福州的雪峰庄,智孚在信州的鹅湖庄等。他们有些把土地出租给契约佃农,直接收取地租。如庐山东林寺出租荆州田亩,“收其租入”;大沩同庆寺,“僧多而地广,佃户仅千余家”,禅林经济完全世俗地主化。
禅林经济始终以独立的自主经营为主,自给自足,从而一改印度佛教和中国以往佛教依赖施主布施捐赠、寺院工商业经营的经济模式,并将寺院经济之重心转移到了农村,使佛教摆脱了对社会政府经济的依赖,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佛教经济基础的脆弱性。中国佛教的几大宗派中,惟有禅宗能欣欣向荣,禅寺遍布大江南北,而其它几宗却逐渐败落,与禅宗的这种经营方式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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