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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灭诤法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张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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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灭诤法
  /张慈田
  诤论是人与人之间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所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小则可以令人与人的关系破裂,大则可以酿成团体与团体,乃至国家与国家战争的悲剧,如何来止诤是一项人人当知当学的律法。
  佛教的止诤法自有一套,值得大家参考学习。七灭诤法是僧团的生活经验中所归纳出来的止诤法,各部广律都有提到,只是详略不一,且有所出入,今参考《四分律》卷第四十七、灭诤揵度第十六之一、《五分律》卷第二十三、第四分灭诤法,《十诵律》卷二十、七灭诤法初,整理如下:
  一、现前毗尼
  有一比丘洗浴后,错拿六群比丘衣服,而被他们认定是偷走衣服,该比丘人不在现前,大众便判定他犯窃盗罪,给予严厉的灭摈羯磨(逐出僧团)处罚,该比丘不服,即向世尊禀告,他不以贼心取衣。世尊认为他并不犯戒。因此,制定现前毗尼灭诤法,即当要判定某人犯某罪时,需集合僧众及共诤人现前,并熟悉以何法、以何律、以何佛教灭除诤论。
  二、忆念毗尼
  一比丘被控犯重罪,但他自认为没有犯戒,诸比丘告诉世尊,世尊则制定忆念昆尼灭诤法,允许被诉者在大众面前忆念、说明事情原由,澄清众疑,以灭诤端。
  三、不痴毗尼
  一比丘痴狂心乱,犯了众多重罪,在他神智恢复正常之后,诸比丘责问他何以犯众罪,他自说因心神错乱之故,不知犯了众罪,请勿责难他。诸比丘请问世尊如何处置,世尊遂制定不痴毗尼灭诤法,让被诉者在神智正常时,有机会在大众面前申诉他在心神错乱时无法记忆犯戒之事,若全属实,则不予追诉所犯罪行。
  四、自言治毗尼
  有一比丘尚未自发露所犯的重罪,即被驱逐出僧团,世尊认为处置不当,遂制定自言治灭诤法,令该犯罪比丘坦诚自白所犯,然后治他的罪,不应在他尚未坦诚自白犯罪,就治他的罪。
  五、觅罪相毗尼
  诃哆比丘先自己承认犯罪,之后又自认为没犯,其所陈述前后相矛盾,世尊遂制定觅罪相灭诤程序,纠集大众,让当事者陈述事实,大众助他检证是否犯过。这是《十诵律》所传。《四分律》则记载象力比丘喜好与外道共议论,但经常前后言语相违,在僧中询问他时,也有此现象,有犯妄话之嫌,于是世尊制定觅罪相灭诤法,即纠集众僧听取举发象力的过失,并让他陈述事实,大众当场共同来检证是否有所违犯。
  六、多觅毗尼
  僧团中发生意见纷歧,而不易裁决时,则集合大众利用投票(行筹)方式来作决断。
  七、如草覆地毗尼
  比丘之间分成两派发生诤议,恐事态恶化,且经年累月也无法解决,世尊才制定如草覆地灭诤法,即集合争执的比丘集团,宣说再争执下去必然“大失非得,人衰非利,大恶不善”,出家求道,求涅槃解脱,当自屈意,该现前发露过失、悔过者,即在僧中悔过除罪,之后,诸比丘不可再提及此诤议的事。这算是一种消极的、不得已的灭诤法,但这一灭诤法也能化解僧团瓦解的危机,而重归和合,安乐无诤。
  依引发诤论的缘由分类,可分成四大类:一、“言诤”,因谈论法相而起的诤论;二、“觅诤”,觅求同修所犯的罪相而起的诤论;三、“犯诤”,评议同修所犯罪的虚实、轻重而起的诤论;四、“事诤”,在羯磨会议中,评议如法或不如法而起的诤论。这四类诤论都可善巧地运用七种灭诤法来消解。
  消解诤论必须有一位公正的裁判,四分律卷四十七提到这位裁判需具备十个条件才够资格担任,哪十个条件呢?一、持戒具足。二、广学多闻。三、熟悉比丘比丘尼戒律。四、广解义理。五、语言善巧。六、能灭诤事。七、没有贪爱。八、没有嗔恚。九、没有怖畏。十、没有愚痴。若完美具备这些条件,当然是“最为尊贵,殊胜无比”,若无法完备,则尽量依照这些条件选择裁判。
  选定的裁判,共诤的双方都必须能认可同意,下一步就是进行灭诤会议。会议的进行必须在坦诚地、真实地、如法地进行,先让举罪者与被举罪者双方各陈述共诤的事物,在没有情绪、急躁、抢话的状况下,进行评议、公断。若有生起情绪的情况,裁判则需给他时间平息;急躁则需指出来,乃至给予时间缓和;抢话则需给予立即制止。在高品质、高效率的灭诤会议中,问者想清楚再问,答者想清楚再答,一问一答的进行,诤论之事则可望一一消解。灭诤法早先只在僧团中应用,但这种灭诤的会议实有必要加以推广,它能为灭除人与人、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冲突乃至为灭除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做出重大的贡献。(本文原以释宏心之名发表)
  (1990.12.《新雨月刊》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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