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五明研究>> 因明>>正文内容

四相违因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因明学用语。指因十四过中最后的四过。这四种过失都不能成立所欲树立的宗,反而成立了所反对的宗。此谓之四相违因。其陷于谬误的缘故,不是因为它阙少第二、第三的任何一相,而在于第二、第三两相并阙,结果是因全不在同品而在异品。故反足以证成与所欲立相反的宗。像这样的过因,共有四种:(1)法自相相违过;(2)法差别相违过;(3)有法自相相违过;(4)有法差别相违过。

  此中,所谓自相,是指现于言语文字的表面意义;所谓差别,是指表面意思之外立者所藏蓄的意义。前为言上所陈;后为意中所许。将这前后二项与法、有法相配,共得四项,即所谓四相违。略如下表:


   (1)
┌法 (后陈)────(言陈)自相
│ (2)
四相违─┤
│ (3)
└有法(前陈)────(意许)差别
(4)
(陈望道)


  附:吕澄《因明入正理论讲解》

  立论者所举之因,如缺少第二和第三相,即缺少同有异无或同俱异无,就成为相违因。所谓相违因,就是所举之因正好成立相反的主张,如立声常,相违因恰好证明声无常。

  相违本来很简单,举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但那时却列出四种来,这是因为在辩论中除言陈(公开说出来的)之外,还有意许。如佛家立声无常,其实他们除想立声无常之外,还想立无我,但无我并不公开说出来。这样,在辩论中除公开的之外也还包含意许的争论,相违也就随着复杂起来。

  “宗”有两部分:有法与法。有法与法各有言陈与意许,从而构成四种相违。法的言陈是法自相(即法本身),法的意许是法差别。有法的言陈是有法自相,有法的意许是有法差别。如下表:


  ┌自相──言陈       ┌自相──言陈
法┤ 有法┤
└差别──意许       └差别──意许


  所举之因如不能成立法自相,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自相,就叫“法自相相违因”;如不能成立法差别,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差别,就叫“法差别相违因”。有法也是这样的。

  从前研究因明的人都认为,四相违是三十三过中最难懂的。专讲四相违的著述很多,如日本的八十余种因明著述中,有近二十种是讨论四相违的。但他们还是未搞清楚。早年,宇井伯寿也进行过这方面的研究,理解得还比较合理。因为后三种相违牵涉到胜论和数论的学说,宇井在这方面有研究,帮助了他的理解,但也不能说理解得很全面。直到现在,对于后三种相违,也不是一般人都清楚的。

  [参考资料] 沈剑英《因明学研究》;北川秀则《インド古典论理学の研究》。

没有相关内容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
上一篇:似比量
下一篇:四不成过
  • 还没有任何项目!
  • 佛教导航@1999- 2011 Fjdh.com 苏ICP备12040789号-2

    办公地址:北京昌平区望都新地南区18号楼三单元501室 办公电话:010-81754277